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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安徽省地方志编委会成立初,在拟订《安徽省志》篇目的规划工作中,即列入安徽省民俗志的篇目,在《安徽史志通讯》(即《志苑》的前身)的创刊号中,还对省民俗志的具体内容作了部署,公开征集资料。此后,该刊又就民俗志的编写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与此同时,本书编者还对全省地、市、县志中的民俗志工作,多次就征集资料、内容重点等等方面,提出过建议;并亲自到一些地区的市、县志办进行交流求得共识。当时由于所掌握的安徽地区民俗资料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曾打算组织一些人深入全省几个不同的典型地区,到劳动群众中去实地采风,多掌握第一手资料,终由于主客观条件多不具备,这一打算未能实现,这是深引为憾的。但全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中,都配备了专任或兼任民俗志工作的业务人员,通过他们的努力与协作,随着地市县志的成书,也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了一些可贵的资料。“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安徽省民俗志终于赖以完稿。此外,省内还有一些对民俗学有研究兴趣而又热心民俗志工作的朋友,如潜山汪亚英、陈也农等人给了不少帮助。该志部分图片就是由曹贡祥、沈承珩等同志提供。这部民俗志实际上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这里,谨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安徽省志·民俗志》从1982年开始征集资料到编写成稿,断续地经过15年时间。1988年召开志稿评议会,会议对志稿基本上加以肯定。根据稿评的意见又作了第三次修改。在反复修改中,已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扩大民俗志的范围,充实民俗志的内容。一般民俗志的内容,偏重季节、婚丧喜庆、饮食起居等习俗,这些当然是民俗志的重要方面,但不是民俗志的全部内容。我们认为民俗渗透到广大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群众生活丰富多彩,也是相当复杂的。所以该志除列举饮食起居的物质生活民俗、婚丧喜庆等人生礼仪民俗及岁时节令民俗之外,还特地增加了物质生产民俗、精神生活民俗、社会集团民俗、道德民俗、心理民俗、语言民俗、美育民俗、保健民俗以及社会陋俗、迷信民俗。在人生礼仪民俗中,还列入家教民俗。这样,就把民俗志的范围扩大了,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种民俗活动,这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就物质生产与民俗的关系来说,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是民俗产生的主要社会因素,什么样的民俗往往是什么样社会生产直接或间接的产物。像安徽地区农村的种种习俗,与过去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因此首先列入物质生产民俗,不仅可以了解农、林、渔、手工业等方面生产本身的民俗,还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而深入理解社会生活、人生礼仪等等其他方面的民俗。再如宗族、亲戚、邻里等城乡社会集团,不但在过去起一定的作用,就是现在也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了解社会集团民俗,就极有助于理解群众间之现实的关联(这种关联也可以说是群众间历史联系的延续),这是必要的。至于道德民俗、心理民俗,是有关民俗的本质的表达或价值的确定,长期以来,有些民俗就一直含有道德规范的作用,比如子女孝顺父母、邻里亲朋之间的互助、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等等,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群之间的团结,也有利于这些民俗的长期传承。本志直接标明了道德民俗,无疑是提高其社会价值。关于心理民俗方面,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从广义上说,每一种民俗,都是某种群众心态的表现;从狭义上说,心理民俗是指的某些具体民俗,如种种禁忌和种种对人神物的崇拜等,都属于群众的某种心理活动。
第二是区分精华、糟粕,把健康民俗放在主导地位。传统民俗经过长期传承,内容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有所变化。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时期,意识形态领域变动缓慢,民俗亦然,在传统民俗的内容中,既是丰富多彩,又是菁芜并存,既体现了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望与追求,以及对劳动的赞美等,但又含有传播迷信、保守等等消极落后的因素。而民俗志的主要任务是:在发扬优秀的民俗文化的前提下,对良好的有益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进步的健康民俗,加以肯定、发扬、继承,对恶劣的有害于人民群众的传统民俗或流行习俗,必须加以否定和批判。由于民俗活动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对恶劣或落后的习俗,解放后,在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与影响下,虽然有所收敛,有所改革,但并未完全绝迹,在某些穷乡僻壤,仍然“畅通无阻”,对这种社会客观存在的习俗也如实采录,以保存民俗史志的原始痕迹。但为了有别于健康的民俗,已分别归纳入“社会陋俗”和“迷信民俗”两个特殊篇目,前者专收传统流行的和80~90年代尚存的陋俗,后者则专收迷信的习俗。以表明这两种民俗是应该予以否定,应该扫进历史的垃圾堆的。
该志详今略古,以记述安徽地区城乡民间的现代习俗为主。其中有关古代习俗只简略提及,或略而不提。志中记述有关民间习俗,涉及城市、农村两方面,由于城市人口历史上多来自农村,城市习俗多受农村影响,因此该志记述偏重农村,但对城市习俗(特别是解放后工业发达的城市),也尽可能详予记载。
该志记载现代安徽民间习俗,包括解放以前及解放后的,由于民俗活动不能在时间上机械分割,因此在记述现代安徽民俗时,不再划分解放前与解放后两个时期,但改革开放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民俗的变化也是这样。因此在记述当前民俗活动时,这一特点加以指出。本志对待各种民俗活动,一般只如实记述出来,不加议论,但对健康的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民俗,持肯定的态度;对有害于社会和人民的陋俗与迷信民俗,则持否定的态度。此种态度,主要体现在有关民俗活动的记述本身,而不由编者作任何附加的说明。
本志的内容结构包括各类民俗的综合性叙述和典型性、特色性的民俗活动选介两部分,既反映了全省民俗的总情况,也突出反映了特色民俗。由于考虑省志编次的统一,特色性民俗选无法编成篇章节目,故以附录的形式出现,但并不是说这部分内容只处于从属地位,而与前部分内容同等重要。
本志在记述民俗活动时,只要是健康的有益无害的活动,力求详尽,以突出其人文特色;但对非健康的活动,则记述从简,以免起副作用。
如有错漏之处,敬请读者教正。

1998.2.2
校对人员:省地方志办公室曾又佳、何静恒、吴良琴、宫为之、梅森。校核:钱金喜、万洪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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