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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农民所有制
1、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6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地委于7月抽调2581名土改工作队员,分赴各县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行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运动。土改中,坚决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阶级路线,开展对地主、恶霸反动势力的斗争。其主要步骤为:建立领导核心,改组和充实农民协会;划分阶级成份,没收封建地主土地、财产,合理进行分配;召开庆功大会,鼓励发展生产。到1951年4月,土改工作基本结束,转入总结经验、清理解决遗留问题、巩固胜利成果阶段。经过土改,全区共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2072354亩、耕牛3万多头、房屋12万间、农具43万多件,征收粮食1399470公斤,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缺粮的贫雇农。在分配土地财物时,由土改工作队主持销毁原土地、房屋契约,颁发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房屋所有证》。证内列居民姓名,所有可耕地和非耕地片数、面积,房屋间数、地基段数、面积等,并注明系私有产业,不得侵犯。农民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出租等自由权。土地还家,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实现了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美好愿望。潜山县罗汉乡女村民卢容香,8岁当童养媳,17岁结婚后便与丈夫双双到地主家帮工。民国27年(1938年)日军烧杀潜山,把她家房屋财物全部烧毁,从此全家5口人只剩3条裤子,有人穿它,另外就得有人睡在床上。那时她帮工所得的收入全数交给保甲长抵捐税还不够,穷逼无法,只得横下心卖掉3个男孩、溺死2个女婴,自己靠吃野菜度日。土改时,卢家分得田地10余亩、耕牛1头与农具数件;两年耕作积余,又买下8亩田地,做起3间瓦房,家庭生活才有好转。后加入农业社,1956年分红收入达400多元。
经过土改,全区农会会员由50万发展到109.3万人;农民中涌现出基层优秀干部1721人,积极分子26451人;区内农业人口人均土地由原来的0.72亩,增加到1.69亩,胜利完成了这次土地制度的变革。
2、互助组时期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区内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也有很大提高。但土改后的土地是劳动农民个体所有,由一家一户组织生产,广大贫雇农由于缺乏资金、耕牛和生产工具,遇到自然灾害,就无力抗御。为帮助农民彻底摆脱贫困,进一步发展生产,党和政府及时鼓励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1950年,最先组织起来的是桐城黄常友互助组,接着其他县也开始组建。互助组在形式上分为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两种。1950年底,全区共组建临时互助组673个,常年互助组197个,到1952年底分别达到42427个、19367个,入组户数为506137户,占全区总农户的53.5%。这些互助组按照“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各方互利和民主管理”三大原则,实行土地入股,按劳记工,农具作价公用。互助组成立后,开展爱国增产运动,组织农户之间以工换工,协作互利,对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农村掀起了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从此,农村土地逐步由劳动农民个人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业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也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土地属集体所有后农业经济体制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阶段。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内最先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贵池县枫岭乡罗光明生产合作社。1952年4月,该乡罗光明等25户农民,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劳力统一使用,收益接“劳六土四”(劳力占60%,土地占40%)分配,并提取公共积累。这种发展集体经济的生产与经营方式,取名农业生产合作社,罗光明任社长。同年11月份,地委在贵池召开合作社工作会议,决定全区62个互助组试办初级社。会后,全区试办了66个初级社,分布在13个县57个区。1953年11月、12月,地委又举办两期合作社训练班,然后专、县共抽调干部359名,分赴各县广泛宣传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坚决执行“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方针,并组织一些干部、互助组长到贵池罗光明合作社参观学习,以便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4年9月至1955年2月,全区掀起了合作化运动的高潮。据统计,各县共举办56期培训班,受训人员达20368人次,建立初级农业社5716个。入社农户152742户,占总农户的15.7%。当时互助组也发展为60913个,入组农户566097户,占总农户的58.3%。在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一般都能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因而发展比较稳妥。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普遍推行了季节包工、小段包工、常年包工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责任制,劳动定额,按件计酬。这种生产和管理形式适合当时的群众思想觉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区内涌现出一些艰苦奋斗,引导农民走翻身道路的合作社,其中突出的就是桐城县石河乡的翻身合作社(社长开明义)。该社于1955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爱国增产奖,后来毛泽东主席看到记述该社发展生产事迹的《翻身合作社一年翻身记》材料后批示道:“河北有王国藩合作社,辽宁有刘玉如合作社,这里又有开明义的翻身合作社,它们都是十分贫苦,被人讥笑,经过坚决奋斗,翻过身来的。”毛主席的这一批示,对于安庆专区广大干部、群众,实行互助合作的决心与愿望,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2、高级农业合作社1955年秋冬,在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指引下,区内各地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个高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升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入股的土地以及耕牛、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一律转为集体所有,社内实行集体生产,并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高级农业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和监察社务。日常社务工作由社长负责。高级农业社实行两级核算,即由农业社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队分配任务,实行包工、包产、包肥料,统一核算到生产队。在劳动管理上,农业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力在正常情况下的日劳动量,制定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和计酬标准。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对作业组实行“四定”(定产、定质、定工、定时),作业组再具体落实到人。有的生产队则对全年或某些季节生产任务,实行“小组定工”、“小段包工”、“按劳动定额记工”等办法。在分配上,农业社除上缴农业税外,要留足下年度生产费用,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然后按社员实做劳动日(工分)分配。农业社社长和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实行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制。1955年10月1日,全区第一个高级社——望江县宝塔乡农业社正式成立,到年底入社农户占总农户85.4%(包括部分初级社)。至1956年秋,全区组织高级社5278个,入社户数78.1万户,占总农户的80.3%,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社的高级化。另外,全区还有初级社2997个,入社户数占总农户的17.7%。还有47795户林业户加入了42个林业社和629个农林社,2865户渔民加入了26个渔业社和110个农业社,22428人加入509个手工业社组。当时由于时间仓促,突击发展,再因在一些政策性问题上处理粗糙,以致部分高级社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全区各地认真开展了整社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一方面加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推行劳动定额,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工、减产扣工)责任制,贯彻中央关于收益分配原则,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饲养家禽家畜,从而使合作社在经济体制上逐步走向完善;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调整和充实合作社领导班子,制止退社、分社现象,使合作社在组织上得到巩固。经过整顿合并,到1958年全区高级社发展到3725个,胜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历史任务。
3、人民公社195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安庆专区迅即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的热潮。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撤、并、升等方式,组建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取消了原有的乡镇建制。到9月底,全区共建立人民公社256个,入社户数101.3万户,占总户数97.3%;入社人数411.19万人,占总人数的94.2%。另外,还在安庆市建新居委会进行城市人民公社试点,12月30日成立建新人民公社。全社636户,2688人,其中有935人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的政社合一的机构。公社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各级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的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公社组织发展集体生产,下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公社管理人员报酬实行工资制,大队、生产队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人民公社时期,在经营管理制度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是以下三种形式:
1958年~1960年,实行一大二公的军事管理办法。当时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一大二公”、“平均主义”、“浮夸风”盛行。人民公社建立初期,强调高度集中统一,要求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在体制上,仿照部队组织结构,按照营、连、排、班制度管理;在生活上,取消一家一户的小锅小灶,普遍办起“公共食堂”,同时还办了托儿所、幼儿园、幸福院等,实行“吃饭不要钱”和工资制;在财务和分配上,平调劳力、平调物资、平调财产。紧接着,提出贯彻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实行经济建设大跃进,于是各地普遍出现高指标、高征购、瞎指挥、浮夸风和命令风。工业上大办钢铁,毁林烧炭;农业上大放“卫星”,亩产超万斤。还有的地方撤区并社,成立所谓“大公社”,下设管理区,到1960年全区只设了91个大公社。这些“左”的指导思想和做法完全脱离实际,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再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出现了饿、病、逃、荒、死的现象。
1961~1963年,实行“定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责任田制度。1960年底,党中央针对当时农村出现的问题,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区内普遍调整了社队规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单位就是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大力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吃食堂”等错误,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并组织退赔。这些措施稳定了农民的思想,到1961年,人民公社又发展到434个。同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提出“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即“责任田”)的办法,更加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因而广大农民称“责任田”为“救命田”。到1962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根据有关指示精神,又作出了《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称“责任田”是“削弱和瓦解农村集体经济”、“在方向上是错误的”产物。到1963年初,各地“责任田”基本上被“改正”过来。为保荐“责任田”办法,太湖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钱让能于1962年5月31日上书毛泽东主席,以大量的调查材料和事实说明“责任田的办法是农民的一个创举,是适应农村当前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是克服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的最有效的措施”。毛泽东主席在保荐书上亲笔批示:“印发各同志。安徽、太湖县、县委宣传部钱让能同志给我的一封信,请大家研究。”9月,省委派出调查组,写出《“责任田”应该保荐吗?》一文,后来又以省委文件报告中央,说钱“实际上已经站到农村资产阶级自发势力那一边去了。”不久,钱让能受到错误处分,他的保荐书被作为反面材料受到批判。1982年12月,省委发文为钱平反,认为钱的“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也是完全正确的”。
1964~1978年,学习大寨经验,推行“大寨式”的管理办法。1964年前后,农村各地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又称“四清”运动),在发挥以贫下中农为骨干的主人翁作用方面,在解决某些基层干部中存在的“多吃多占”问题上,收到了一些效果。时隔不久,“农业学大寨”运动在区内全面推进,各级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照搬“大寨式”的经济管理办法,于是“左”倾错误思想再次抬头。其主要做法是:随意改变生产关系和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大队核算。到70年代中期,以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约占大队总数70%左右,也有个别地方,如怀宁县龙泉公社,竟上升到公社一级核算;按照大寨评工记分办法搞“死分活评”,“自报公议”。即年初核定每个劳力的底分,一般一个标准男劳力每劳动一天为10分,一个标准女劳力一天为7分,非标准男女劳力以标准劳力比照折算,每天或每一阶段劳动结束后,参照底分自报,社员集体评议记分,结果形成“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出勤不出力,一样记工分”的现象;限制家庭副业,取消农村个体手工业、运输业,甚至收回社员自留地;生产高度集中统一,由大队或生产队统一安排生产计划和茬口;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在山区盲目建“大寨田”,搞人造平原,圩畈区乱搞围湖造田。这些错误做法一直延续15年,严重挫伤了群众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益极差,社员收入甚微。据统计,1973~1977年,全区农村人均年收入均在80元以下,很多社队长期是生产资金靠贷款,农民吃粮靠回销,生活靠救济。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农村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区内的基本做法是:调整生产队规模,尊重农民生产自主权,放宽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提倡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民个人经营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从而使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1979~1980年,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承包到队”,以及边远山区“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等措施,经过实践效果良好,深受农民欢迎。1981年春全区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形式上主要分为联产和不联产两种。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专业承包、联产到组、包产到户;不联产的有定额管理、评工计分、小段包工、季节包工,小宗作物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等。据安庆地委调研室1981年4月统计:全区60441个生产队中,实行联产的就有48068个,占79.5%,不联产的仅有20.5%。1983年,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达56392个,占村民组总数的99.94%,未实行联产的只有34个。1984年中央第(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把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全稳定下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将耕牛、农具等按人和劳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或按质作价由社员分期偿还后归农户所有。由于农户生产与收益直接挂钩,以户核算,自负盈亏,收入除上缴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其余农产品和收入由自己自主支配,促使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精耕细作,使农业生产得到大幅度的增长。1984年底统计:全区粮食总产量为224.7万吨,创解放后最高纪录,比1978年增长22.9%;当年农村人均收入达到273.48元,比1978年增长2.14倍。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劳力出现剩余现象。为了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中央和省委作出规定,要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此后,农村一大批剩余劳力和能工巧匠,逐步从单一经营土地种植业中分离出来,从事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并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兼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整个农村经济日趋活跃。据统计,区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专业户,1984年为8592户,1987年达到33291户,新的经济联合体由3261个发展到4771个。这些专业户、联合体户中的农民人均收入达到800~1000元上下,高于一般农户人均收入的1~3倍。他们的经营方式、技术特点和经济效益,对于带动其他农民走脱贫致富道路,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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