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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各税】
货物税
清咸丰十一年(1861)九月开征,以厘金为主要课征方式。税率不限于值百抽一(1%),对货物运销采取值百抽三(3%),一般百货税率在6~8%。货物税含茶、盐、牙等厘金和坐贾厘金(有固定店面的商人)。光绪二十九年(1903),安庆盐河厘卡征收厘金比额为钱1214万文。三十三年,收盐河厘金钱1043万文,合银元10452元。宣统年间,年收厘金合银元67468元。
民国初,除特定税种外,仍沿用厘金方式课征货物税。民国3年(1914)收厘金比额银元84500元。此后,逐渐由厘金改办成税。4年,烟酒实行公卖,税费并征。18年开征洋酒类税、薰烟叶统税。20年全国裁厘后改办营业税,将火柴、水泥、棉纱、卷烟、麦粉5大工业产品改为统税。同时开征啤酒税、试办土烟特税、土酒定额税。22年开征矿统税。24年开征汽水税,后扩大为饮料品税。29年开征糖类统税。30年废除公卖费特税、定额税,将烟、酒、糖类等11种单项统税合并成统一的货物统税。至此,货物税中除盐税外,只含货物统税、国产烟酒类税、矿产税3个单列、分别课征的税种。
1949年5月,市政府、军管会决定沿袭旧制照征卷烟、土烟土酒、进出口货物等税。同年6月,皖北行署决定在所辖区域内开征19类货物税,有26种不同税率,最低从征率3%,最高从征率50%。全市实征本地出产的卷烟、酒、棉布、植物油、迷信品等5种类目,有8种不同税率,从价征收3%至50%。美华、七星两家机制卷烟厂所生产的卷烟为主要税源。1950年1月根据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开征10类货物税。同年12月调整为8类38项358个征收品目,17种不同税率,最低从征率3%,最高从征率120%。实征的有卷烟、烟丝、白酒、鞭炮、冥钞、迷信纸、雪花膏、花露水、饴糖、水产品、麦粉、黄鼠狼皮、牛皮、肥皂、火柴、植物油、土布、饮食品、茶、粮食等20余项品目。其中大部分为手工生产和个体经营的货物品种,税源比较分散。征收税额较多的为卷烟、白酒、植物油、茶叶4种品目。机制卷烟年课税量900余箱,手工卷烟年课税量450余箱,居全省首位。植物油年课税量3万担左右,居全省第二,其中桐油课税量保持在6000余担,居全省第一。1951年,全市课征货物税437973元,卷烟、白酒、植物油3项占78.25%。其中卷烟税112566元,白酒税142849元,植物油税87294元。1953年,国家对税制修正后,列入货物税课征范围的有36项174个品目。全市实征的有烟丝、焚化品、鞭炮、化妆品、饮食品、茶叶、水产品、土布、肥皂、植物油、粮食11项26个品目,以茶叶、植物油、粮食为主要课征品目,征收的税款约占税收总额70%以上。1952年投产的安庆茶厂年课税量保持在4000担以上,仅次于屯溪、芜湖,列省辖市第三位。1950年统一开征至1957年,累计课征货物税365万元。1958年9月,货物税应征品目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工农产品系列课征。
商品流通税
从货物税中分离出的一种单列税种,1953年1月开征。应征品目有22项58种,21种不同税率,从5%到66%,以从价征收为主。已交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营业税和附加,可在全国行销。全市开征的有卷烟、酒、麦粉、皮毛、火柴、原木6项。1952年4月市七星烟厂倒闭,1954年美华烟厂并入芜湖烟厂,加上手工卷烟被取缔,作为高税率的卷烟税源枯竭。原木税也因严格林木管理,原木收购大幅度下降,税收大减。1953—1957年,累计课征税款408万元。1958年9月,将其并入新开征的工商统一税,作为工农产品部分应征品目。
工商业税
营业税民国20年(1931)1月,裁厘改营业税,同年5月开征。凡资本在500元以上者,照营业收入额2‰征收。粮食、煤炭业、专营批发业折半征收。无法以营业收入额课征者,则按其资本额的20‰征收,制造业、银钱业最高课征限额比例不少于资本额10‰。21年仍以营业收入额和资本额课征为主,税率略有提高。22年全年征收税款20954元。36年,改为依营业收入额和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税率分别为3%和6%。税种有特种货品营业税、特种营业税、短期营业税、牙行营业税、营业专税、航船业营业税。
1949年6月,依据皖北行署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征营业税。分为13等,以每季纯利额5000元为起征点,在4~30%间分13种不同税率。实际上以分定值,摊派征收。是年夏、冬两季共征收税款9万元。1950年冬起,改为按行业评议营业额按率计征。次年,又改为分行业依据营业收入额、营业收益额、佣金收益额3项为计税标准,按率分别征收。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公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应征行业104个,其中手工业48个,商业服务业45个,其他行业11个。依营业总收入额计征75个行业,税率1~3%,其中工业行业38个,税率1~3%。商业行业37个,税率1.5~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征的23个行业,税率1.5~6%。依佣金收益额计征的6个行业,税率6~15%。1957年7月,改为不分行业、产品征零售营业税,税率3%。1958年停征。其中部分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小商小贩或临时经营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年1月至1958年9月,累计征收营业税932万元。1984年10月复征。应征税目为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共11项。其中国营商业批发应征只限于石油、五金、交电、化工4种,税率3~15%。1985年11月,批发应征扩大到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所有国营企业。个体和现金进货的集体商业由批发单位代扣营业税。全市实际开征是1986年1月,对国营二、三级批发企业批发、调拨的小百货商品业务收入采取减半征收,分3类:一类是按产品批发收入总额45%计征,税率5%;二类按商品批发收入总额30%计征,税率5%;三类按商品收入总额以10%税率计征。1987年1月,恢复征收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截止1988年,全市累计征收营业税9630万元,其中1986年为2540万元,1987年为2995万元,1988年为4095万元。
摊贩业税1950年3月开征,按资本额定期定等级定额征收。起征点20元,分14个等级定税额,最低每季0.5元,最高每季12元。后改为每日平均营业额3元起征。经营规模较大的户,实行民主评议营业额,按经营行业适用税率计征。经营规模较小者,在民主评议营业额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1年实征923户,征税14444元。1952年实征279户,征税14153元。1953年将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征,按月交纳,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当年实征1432户,征税148059元。1954年实征2314户,征税27756元。1956年,起征点为每月营业收入额90元,税率3%,收益额60元,税率5%,代理购销手续费收益40元,税率7%。1964年10月,起征点修订为月销售收入额满80元、劳务收益额(包括手续费,下同)满30元。1972年3月,无证个体工商户取消纳税起点,改为一律按临时经营额10%税率计征,并实行加成,幅度1至10成。1980年,起征点调为月销售收入额满150元,劳务收益额满80元。1985年1月起,再次调为月销售收入额满300元,营业收入额满120元。摊贩业所得税一直采取随征。1987年个体工商纳税户3981户,征税635万元。1988年征税874万元。
临时商业税1949年8月开征,按一次营业纯利额为征税对象。起征点为一次营业纯利额满3元。对纯利额采取分类按货物总值的10%、12%、20%3种幅度评估,从10%至40%,有9种不同税率,主要税源是粮、油、棉及柴炭等。1950年7月,税率改为一律按营业总收入额5%征收,起征点调到营业收入额满20元。是年征收税款10.7万元,占坐商营业税总额的38.63%。1951年9月,税率调为4~6%,起征点调为15元。1952年3月,税率调到6~8%,起征点为20元。1957年7月,对商贩运粮、棉、药材等货物,税率一律改按8%。1958年6月,税率调到10%,起征点降为10元。1961年9月,应征品目调为13类69种。1962年6月起,采取加成征收。1963年6月,将加成征收办法修改为6个档次,起征点为30元,加成低者为5成,高者为3倍,个别营利特高的个体商户,允许加5倍征收。1972年3月起,对无证经营工商、运输、建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征收临时经营税外,另加成或加倍课征,最高为5倍。1980年,取消加成加倍征收,起征点改为20元。1985年1月,对税率和起征点作新的调整。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满20元起征。整批商品分次销售,合并计税。经营工业品贩卖和从事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运输,税率为8%。从事代购代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业务,税率10%。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税率一律按5%。临时经营获利较大,可加成征收,幅度不超过10成。
工商统一税
1958年5月试征。有棉纺织印染、日用化工、制笔、热水瓶4类工业产品。7月扩大试征到烟酒、饮食品、棉织品、纸、日用品、日用化工品、电子器材、化学工业品、建材产品、燃料工业品、鞭炮焚化品等11类84个品目。9月统一开征,工农产品应征税目105项254目,43种税率,最低税率1%,如普通纸。最高税率69%,为甲级卷烟。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应征税目分3类43项,5种税率,最低2.5%,如交通运输。最高7%,如信托、拍卖等服务业。计税金额的依据分为5种:工业品以销售收入额,农产品以采购支付额,外贸进口以货物支付额,商业零售以零售收入额,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以业务收入额。1958年9月至1972年2月,全市累计征收工商统一税款14170万元。1972年7月并入工商税,此后,工商统一税作为存留税种,只限于对外资企业开征。1986—1988年,对外资企业实征税款38万元。
工商税
1966年1月在粮食系统国营企业中试征。初期实行一户一率,税率计算依据以企业上年各项纳税总额和利润额50%换算成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本年度应征适用税率。1970年1月,对应征的68户国营企业实行以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牌照税、房地产税等合并计算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确定纳税综合税率,由一户多税多率改为一户一税一率。1966年1月至1972年7月,全市实征税款3094.9万元。1972年7月全国统一开征,应征税目44种,有16种不同税率,最低3%,最高66%,计征依据是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1972年7月至1984年10月,全市实征税款68823万元。1984年10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取消此税种。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以产品为课税对象。应征品目有工业品24类260种,农林牧水产品10种。27种不同税率,最低3%,如农药等。最高60%,如甲级卷烟。有63种应征品目的税率在原工商税率上调高,有59种应征品目的税率比原工商税率低。调整后,产品税占税收的比重由39%左右上升到46%左右。1984年10月至1988年,全市共征收税款64321万元。其中1984年10月至1985年征收税款18353万元,占全市同期税收总额61.1%。1986年征收税款14919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额41.86%。1987年征收税款16351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额43.73%。1988年征收税款14698万元,占全市税收总额38.35%。
增值税
1980年在机械行业试点,1982年7月试征。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至1988年,应征税目由1982年试征时的1种逐渐增加到30类数百种,有10种不同税率,最低8%,最高30%。征收的税款由1982年的3万元增到3588万元。1982—1988年累计征收税款8437万元。
盐税
安庆为淮盐皖岸(长江安徽沿岸)行销区,只征岸税和厘金。清同治二年(1863),每引(相当300公斤)课征盐厘钱6000文(合银元5.2元)。安庆分销的淮盐,每年约5万引,年收厘金钱3亿文(合银元27万元)。民国2年(1913)改引为担。次年,作为独立税种,由产盐地征收,每百斤盐纳税2元(银元,下同)。4年起,每百斤盐课税2.5元。7年,提高到每百斤盐课税3元。15年开征精盐特税,每百斤盐征税3元。16年取消精盐特税,改征附加,每百斤盐征税2元。19年又加征省防盐斤附捐,每百斤征税2.7元。20年改为每百斤征收5元(法币,下同)。并开征渔盐税,每百斤征0.3元。24年,安庆盐区税率提高到每百斤征收6.1元,其中岸税1.5元,附税3.5元,加价0.7元,镑亏费0.3元,筹备费0.1元。27年再次加到每百斤征收7.4元,其中岸税不变,附税提高到4.2元,同时增收其他3项附加费。
1950年全国实行从量定额,就场征收。1956年5月起,农牧业用盐不再免税,改按食盐税额40%征收。减税范围只限选种和饲畜用盐2种。1959年5月,全市执行的产地税额分3类9种。食盐税每吨165元(人民币,下同)、152元、159元。渔业用盐税每吨29元、35元、85元。农牧业用盐税每吨61.8元、57.8元、55.8元。1984年9月,全市适用定额税率8种,4种不同税额。每吨盐分别是150元、152元、154元、160元。1961—1988年,全市补征盐税65万元,其中1986年全年补征盐税16万元。
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创于清末,民国4年(1915)8月,始确定征收范围。25年7月至26年1月陆续开征。课税范围分为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利息所得3类。35—37年课税范围扩大为5类,新增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37年,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为年所得额满6000万元(法币,下同),税率达11种,5~30%。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2399万元(3月份前为1000万元),税率4%。利息所得税为5%。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年所得额满2000万元。综合所得税起征额为年满3亿元。超额累进税率5~40%。由于物价暴涨,货币贬值,37年在36年实征额上加6倍征收。当年实征税款130亿元。
1950年1月,私营企业既征营业税又征所得税,采取全额累进办法征收,共分21级。最低年所得额未满300元者,税率5%,最高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者,税率30%。次年1月,全市采取民主协商评议标准纯利率的办法开征,全年计征税款180788元。其中民主评议58个行业2405户,实征税款153867元,占全年营业税收总额39%,定期定额征收对象24个行业1009户,实征税款26921元。1953年,又将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税率由21级全额累进调为最低5.57%,最高34.5%。1988年6月,恢复对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率35%。是年,全市应征企业有正和印刷厂、一品商店、锅炉水暖器材经营部、争光经营部、三利皮鞋厂、沁香园餐厅6户。除三利皮鞋厂、沁香园餐厅2户经营亏损未征外,其余4户实征税款13406元。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51年9月开征。1953年1月改为同营业税合并征收。1958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1961年9月,起征额为月营业额超200元,收益额与手续费月超100元,税率为2~6%。对收入额特多户,可实行加成征收。1963年4月,税率简化为全额累进14级,最低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者为7%,最高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者为62%。1980年8月,规定小商小贩及个体手工业者起征额为月收入超250元、收益额超120元,税率在4%以内。1985年1月起征额调为月销售收入额超500元、劳务收益额超250元,按不同行业的营业额档次计征,税率0.1~2%。1986年改按10级超额累进计征,并从营业税中划出,单列征收,税率7~60%。同时实行超额加成征收,超额加成起征点为所得额超5万元。全市除城区定期定额户仍随营业税合并征收外,城区查帐户和郊区个体工商户均按单列税种计征。1986年征收税款1万元,1987年为3万元,1988年为5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1955年11月,开始对手工业合作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1957年调整税率,手工业合作社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1年,对交通运输合作社按20~30%的税率开征。供销合作社则改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70%。1962年改按39%的税率计征。1963年4月,合作商店的税率由21级全额累进改为9级超额累进,最低全年所得额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全年所得额超2万元的税率为60%,利润大的加成征收,加征标准为全年所得额超5~7万元加1成,7~10万元加2成,10~15万元加3成,15万元以上加4成。手工业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的税率由21级全额累进改为8级超额累进,最低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税率为55%。1964年4月,交通运输合作社采取先税后分的办法计征,即按企业实际分成后的平均工资额计税。全市实行的计税人均月工资标准是:搬运装卸工60元,马车运输工55元,水运工50元,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的合作商店职工30元。1966年供销社所得税改为利润上缴。1979年1月停止工资计税,对合作商店采取加成计税。1980年10月将合作商店超额累进9级税率简化为8级。1981年对集体企业按增长利润减半征收。1982年恢复对供销合作经济课征所得税,税率39%。1985年1月始按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计征所得税,最低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全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税率为55%。1956—1988年,累计征收税款7051万元,其中1986年为580万元,1987年为714万元,1988年为483万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0年9月开征,全市于1986年1月执行,应征企业4户,至1988年为免税期。应征税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如红利等,税率30%。附征地方所得税,税率10%。外国合作者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国时,按汇出额缴纳10%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全市按5%的税率对公私行庄开征。同年12月,应征范围扩大到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为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3类。统一由市人民银行为扣交义务人。1950年征收税款495元,1958年为3464元,累计征收税款22859元。1959年1月停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1年在百货公司进行利改税试点,试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6月开始在全市范围计征。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明确计征范围和税率:盈利大中型企业按55%固定比例税率开征。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税率10%;最高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税率55%。1985年全市实征企业179户,征收税款7671万元,其中大型企业63户征收税款7284万元,小型企业116户征收税款387万元。1981—1988年累计征收税款44531万元。
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开征,应征税目7项,分2类税率计征。对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4项按超倍累进税率计征。综合4项基数月收入额100元,超3倍以上按月计征,即400~500元,税率20%;500~600元,税率30%;600~700元,税率40%;700~800元,税率50%;800元以上,税率60%。投稿、翻译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收入以比例税率计征。月收入额不满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去20%再按20%比例税率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每次收入额的20%计征。1987年,全市实征2人,征收税款1084元。1988年,征税项目有所增加,实征纳税人14人,征收税款1.2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开征,为复算税种。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征的所得税额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比例为税率。没有余额者不核定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则减70%后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不变。1984—1988年,共征收税款5283万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为计税依据,征收范围限于经国家核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上缴利税)挂钩浮动的国营工资改革试点企业。1985年确定的计征档次有3个,3种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率。1987年调整为4个档次: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13%,税率20%,扣除率1.4%;13~20%,税率50%,扣除率5.3%;20~27%,税率100%,扣除率15.3%;27%以上,税率200%,扣除率42.3%。全市于1986年开征,当年实征企业5户,征收税款3万元。1987年由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比例低于起征线7%以下,无税款收入。1988年实征1户,征收税款1000元。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6月,始对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超限额部分征税。起征额为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2个半月标准工资,以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初分3个档次,3种不同税率,最低档超标准工资2.5~4个月,税率30%;最高档超标准工资6个月以上,税率300%。次年,起征额改为年发奖金人均超4个月标准工资,档次相应提高。是年实征企业145户,征收税款78万元。1986年,税率调整为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4~5个月标准工资,税率20%;超5~6个月,税率50%;超6~7个月,税率100%;超7个月以上,税率200%。当年实征企业94户,征收税款150万元。1987年实征企业27户,征收税款5万元。1988年,起征限额调为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4个半月标准工资。当年实征企业37户,征收税款44万元,其中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4.5~5个月的25户,征收税款12万元;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5~6个月的10户,征收税款2万元;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7个月以上的2户,征收税款30万元。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9月,规定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对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3个月基本工资,国家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2个月基本工资,即按超额累进税率开征。1986年始征,实征13户,征收税款2万元,其中1户按300%的税率征收税款6000元。1987年实征6户,征收税款8000元。1988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起征额调整为人均超3个半月基本工资。是年实征10户,征收税款3万元,其中3户所征税款2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8月,根据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超额累进税率的适用税率统一征收。是年,全市减按三分之一课征,实征企业66户,征收税款11万元。1986年实征企业69户,征收税款12万元,其中有15户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7个月以上基本工资额,征税9万元。1987年实征8户,征收税款2000元。1988年实征26户,征收税款11.9万元,其中有2户年发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额,征收税款9.3万元。
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开征,纳税义务人为用油户。由供油户在销售时代收代交或自产自用户自交。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原油每吨税额40~60元,重油每吨税额70元,同时实行价外计税。全市实征仅重油1项,一部分为安庆石化总厂所属化肥厂、热电厂锅炉自用,另为售给上海闸北电厂、合肥玻璃厂、武汉制瓶厂等10余个单位作燃料而代扣代征。1982—1988年,全市自交和代征税款28791万元。

建筑税
1983年开征。凡用自筹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按10%的税率计征。国家计划内自筹投资年超国家计划部分,未呈报投资计划或未明列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在建项目、计划外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等税率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及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税率为30%。全市1983—1988年征收税款1315万元。其中最低为1983年征收税款22万元,最高为1987年征收税款400万元。
【基金附加】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规定应征范围为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基金、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等,税率10%。1983年税率由10%提高到15%。1987年7月,对扩大征收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起征额为纳所得税后利润超5000元,税率7%。全市1983年开征,征收税款863万元。1986年为1380万元,1987年为1655万元,1988年为1697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4年由乡政府对乡镇企业试征。1986年7月全国统一征收。以各单位及个人实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当年,全市实征税款81万元,1987年为227万元,1988年为232万元。
【地方各税】
印花税
清宣统三年(1911)正式开征。民国元年(1912)10月,应征税目定为2类26种,其中1类15种,贴用印花常洋0.01~0.02元。2类11种,贴用印花常洋0.02~1.5元。次年3月全国统一实行。此后,从4年到37年8次修订,应征税目归类合并为5类36种。1949年5月,市政府沿用旧制,征收商事凭证、产权凭证2类印花税,税目19种,税率10‰。1951年1月,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统一开征,共25种,税率分别为:0.1‰、0.3‰及3‰。定额贴花税额人民币分为0.02元、0.05元、0.2元、0.5元。1953年1月,印花税中大部分应征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营业税等税种。1958年9月印花税停征,应征税目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8年,全市实征税款76万元。1988年10月复征,税目13种。当年全市实征税款110万元。
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62年1月开征,应征税目10类71种,税率10%,起征点10元。9月,应征税目减为7类45种。1966年6月停征。1962—1965年,全市实征税款12万元。1981年11月复征,应征税目有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和其他8类,税率5%,起征额20元。至1988年累计征收税款14万元,其中1981—1985年6万元,1986—1988年8万元。
牲畜交易税清代初年开征,税率值百抽三(3%)。此后,按骡、马、牛、驴、猪、羊6种牲畜征收。清同治元年(1862),对过卡牲畜实行厘税并征。民国沿用旧制,税目为15种,起征点为1头(匹)。肥猪收常洋(下同)0.16元,大猪0.08元,中猪0.05元,小猪0.024元,乳猪0.016元,黄牛0.16元,小黄牛0.08元,大水牛0.24元,小水牛0.12元,大羊0.06元,中羊0.04元,小羊0.024元,马、骡各为0.2元,驴0.1元。民国19年(1930)缩减税目,提高税额。21年,骡、马、驴驹3种牲畜折半计征,并从同年至29年将6种牲畜交易税与屠宰税合订章程征收。29年3月后,改为牲畜买卖证照费,税额和起征点均有调整。次年8月废止。1949年11月,市政府依牲畜成交额3%的税率,从价开征6种牲畜交易税。1954年停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马、骡、驴交易税。1963年6月,适用税率调为5%。1975年停征。1950—1970年,全市实征各类牲畜交易税10万元,其中1950—1957年6万元。1981年4月复征,由于市内无交易场所,至1988年未正式开征。
屠宰税
民国4年(1915)开征,以猪羊牛3种牲畜为限,起征点1头。猪为0.3元(银元,下同),牛1元,羊0.2元。17年1月改以市政建设费委托王志石个人包办,每月认缴680元。19年又改以猪羊2种牲畜为限,猪每头提高到0.4元,羊提高到0.3元。21年9月复征牛屠宰税,每头0.6元,猪羊税额不变。27年12月,牛每头3元,猪每头0.4元,羊每头0.15元。29年,牛每头6元,不满百斤者减半征收。猪每头1.6元,不满50斤者减半。羊一律每头0.4元。32年2月,由从量定额改从价征收,牛6%,猪5%,羊4%。同年10月,不分牲畜种类,一律从价征收5%。36年城区猪的屠宰税每头由8000元加至1.3万元(均为法币)。次年4月,牛起征量每头200斤,猪每头100斤,羊20斤,骡、马各150斤,税率10%。1949年5月,市政府沿用旧制,征收猪牛2种牲畜屠宰税,税率8%,9月改为10%。猪按每头净肉40公斤起征,牛按每头净肉80公斤起征。1950年全市宰杀猪11605头,牛151头,合计征收税款21207元。1953—1972年,多次变更征收范围和调整税率。1972年7月,国营、集体单位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个体屠宰税照章续征。1986年5月,经营鲜肉的工商企业征3%产品税以及营业税等。进入集市销售鲜肉的集体和个人(不含农民和城市居民)就地征收产品税、营业税。对集体、个体自养自宰自食牲畜仍征屠宰税,猪每头3元,菜牛每头6元,绵羊每头0.8元,山羊每头0.5元。出售部分另征集市交易税。税源主要是郊区及皖河农场。1950—1988年,共征收税款191万元,其中1986年实征生猪14574头,征收税款3万元。1987年实征生猪6499头,征收税款2万元。1988年实征生猪2977头,征收税款1万元。

城市房地产税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试办,初名房捐,不久停办。二十七年复办,改称铺捐,按年租抽取1月,房客代缴。自开商铺户亦须纳捐,依贸易额大小、利息多少分为6则,每月上则4000文,上次则3000文,中则2000文,中次则1500文,下则1000文,下下则500文。钱庄另分3则:上则每月捐漕平银(下同)10两,中则8两,下则6两。票号生息大者每月15两。民国4年(1915)改征警捐,铺户行店、民房住宅一律计征。铺户行店照租赁价抽征10%,民房住宅依租赁价抽征5%。21年11月改征房捐,出租房屋按租金5%计征,自住房屋,估定租金,按5%抽收,起征额为月租金超2元(银元)。25年1月,全城各界要求废止。32年5月,营业用房出租者捐率年租金20%,自用房捐率房值2%,住宅出租者捐率年租金10%,自用者捐率房值1%。36年4月,捐率改为:营业用房出租者不超年租金10%,自用者不超房值10‰,住宅出租者不超年租金5%,自用者不超房值5‰。并规定甲级房屋每间值182万元(法币,下同),乙级房屋每间104万元,西式楼房每间130万元,普通楼房每间91万元,平房每间62.4万元,草房每间13万元。房地基自用每11平方米1~8万元,每间长、宽以不超4.3米为限,当年预征税款1.5亿元。1949年10月,按自住房8%、租住房15%的捐率照征房捐。1951年8月改征房产税,房产依标准房价年计征率1%,地产依标准地价年计征率1.5%,房地产不易划分的按标准房地租年计征率15%,或按房地产价年计征1.5%。1961年,按造价合并计征,综合税率1.5%。自管房无造价可查者依购入、拨入价计征,直管房出租者依租金收入额18%比例税率征收。1972年3月,集体企业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续征个人和直管房地产税。1977年1月,自管房起征标准为:居民瓦房超2间(每标准间16平方米计算)、草房超3间,年纳税起点3元。地产税改为年每亩计征税款7元。应征户由4789户降为2538户,应征税款由20322元降为9145元。1981年停征个人自有草房,瓦房起征标准改为每户使用面积超40平方米。全市应征户减为1303户,年征收税款减为7034元。1987年1月再次复征工商企业房地产税。1950—1988年,全市实征税款1452万元,其中1987年最高,全年征收税款258万元。1988年征收税款24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50年2月,始随营业税、房产税计征。初名市政建设捐,税率不超过应税总额20~30%。此后作为附加,随其他各税计征。1985年1月正式单列征收,税率2种,全市国营、集体企业适用税率7%,高花亭、龙狮桥、广圩、杨桥、双河等地乡镇企业适用税率1%。当年征收税款1155.9万元。1986年为1171万元。1987年为1322万元。1988年为1470万元。
筵席娱乐税
民国16年(1927)6月开征,初名筵席娱乐捐。以饮食为营业者,按售价5%计征。妓馆设宴者,每桌征银元(下同)1元。实际征收扩大到自治便酌者,每桌起征3元、6元、10元,普通筵席每桌2.5元。娱乐捐则分为甲乙丙3等,起征额分4元、2元、1元。24年将筵席捐、戏捐等并入行为取缔税。29年7月筵席捐、娱乐捐、迷信锡箔捐并入行为取缔税。其中筵席捐捐率分3级累进:每桌价值1~10元征10%,11~20元征100%,超20元以上征200%。娱乐捐分戏剧、歌妓2种。戏剧依入场券售价额征10%,娼妓之花捐则分特、甲、乙、丙4等,月捐金额分别为8元、6元、4元、2元。开业初,还要缴营业执照费1元,袖珍证费0.5元,襟花费1元。清音歌唱业分甲乙丙3等,月捐金额分别为6元、4元、2元。迷信锡箔捐照售价征10%。30年复征筵席及娱乐税。37年3月,筵席税起征额10万元(法币,下同),未达起征额5倍者,按菜价10%计征,5倍以上者依菜价20%计征。娱乐税税率25%。是年1—3月,全市查征比额有2亿元。1949年10月,按旧制开征娱乐税。次年7月开征筵席税,税率15%,起征额熟食5元(人民币,下同),冷食1元。1951年1月,改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应征项目为电影、戏剧、筵席3项。筵席税起征额改为3元,税率10~20%。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并入营业税,只续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1950—1966年,全市实征税款58万元。1988年9月,全国恢复征收筵席税。由于各界反映大,全市1988年底仍未开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2年(1913)9月起征车捐。每辆营业车月纳捐1元(银元,下同)。18年始征船捐,分为4类17个等级,最低月捐0.3元,最高月捐15元。31年12月,改征使用牌照税,车分人力、兽力,起征点1辆。分3级,税额分别为9元、18元、36元。船分人力、机动,每年分两期征收,人力船以只起征,每月税额40元。机动船以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5元。肩舆每乘每期12元,兽力驼驮每驮每期24元。36年4月,机动小客车每辆年征额不超过3万元(法币,下同),大客车和货车年征税不超过5万元,机动脚踏车、人力车年征税每辆不超过5000元(三轮人力车提高三分之一计征),兽力车每辆年征税8000元以内。船分4种5级,机动船每吨年征1000元以内,人力船每艘甲种年征额1200元以内,乙种800元以内,肩舆每乘全年不超过5000元,驮兽每只全年不超过8000元。1950年7月,全市始按皖北行署法规开征。当年应征车辆102辆、船舶269艘,实征税款968元(人民币,下同)。1951年9月改按每季征收。车辆计税标准7种,最高机动客车,每辆税额15~80元;最低脚踏车,每辆税额0.5~1元。船舶计税标准14种,最高300吨以上机动船,每吨税额1.1元;最低10吨以下非机动船,每吨税额0.15元。1952年1月增征大小板车、黄包车使用牌照税。全市实征大板车15辆、小板车113辆、黄包车137辆。1960年改按年定额征收。车辆、船舶各分14种计税标准,车辆最高每辆年税220元,最低年税2.4元。船舶最高每吨年税4.4元,最低每吨年税0.6元。1964年改按半年征收。1972年3月企业单位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个体、外侨续征。脚踏两轮车每辆年税40元,三轮车每辆年税48元,机器脚踏三轮车每辆年税24元,自行车每辆年税2元。1978年1月停征个人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50—1977年,全市实征税款107万元。1987年1月改为车船使用税复征。其中车辆年税额13种,最高为货车每吨40元,最低小板车每辆4元。船舶年税额分11种,最高千吨以上机动船,每吨5元;最低10吨以下非机动船,每吨0.6元。当年实征税款50万元,1988年为60万元。
(表34—1)分期分税统计

【农业税】
1950年9月废田赋制,改称农业税,实行大差额全额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实收分不同税率计征。贫农最高税率不超过10%,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年收原粮超过2000担大户不超过80%。1951年改按华东地区统一税率征收,实行分级累进税率,户人均年收原粮75公斤以下,税率8%,1000公斤以上,按30%计征。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缴纳,另按正税20%加征附加,是年征收税款7645元。1985年后,改征原粮为折合征收代金,1951—1988年,全市实征税款1559.04万元,其中正税1366.58万元,附加税192.46万元。1986年后,相继在杨桥、十里铺、破罡湖鱼场和茅岭苗圃开征农林特产税,计征正税1.3万元,附加税0.19万元。(参见卷三十三·财政)
【关税】
清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在城西大新桥设榷关,依粗货、细货之分,向过往民船征收厘金。十一年九月,两江总督曾国藩在安庆设厘务总局,并在城西金保门设盐河厘卡。民国沿用清制,改以坐贾局对行商起岸土货完纳厘金后加征坐贾。民国2年(1913)1月统计,全市征收洋关银元(下同)97.29元,关平3.83元,落地子口税995.35元。20年随裁厘撤销。33年1月,汪伪政权成立伪安庆关转口税局和5处支所,征收安庆口岸转口各货物税。从价计征5~7%的品目300余种。从价计征5%的13种,从价计征2~5%的29种。进出口远洋或国内各埠邮包依应税品数量以当地价按适用税率计税。33年征收转口关税1053万元(法币,下同)。次年1—9月,征收税款9220万元。9月16日停征。
安庆海关1988年5月开关。监管范围为安庆市区及安庆地区所辖各县、铜陵市等,区域面积2.5万平方公里。(至1989年,共征关税257万元,查缉走私违规案件5起,案值31.8万元,罚没款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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