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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二年(1910)十一月设于安庆的各级审判厅,为全省独立设置审判机构之始。民国16年(1927)审判厅易名为法院,并撤销检察厅,于同级法院内设检察处。
解放初期,在市司法机构尚未建立前,由市政府行使检察、审判职权。市政府设立司法科,制定《司法程序》在内部试行。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以司法科为主组成土改人民法庭。1951年,市人民法院建立。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从组织、思想两个方面整顿人民法院干部队伍。这段时间在审判程序上刑事、民事案件不分,但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注意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依靠基层组织协助调解。
1954年颁布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市法院拟订《试行预备庭、公判庭程序》。1956年底制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同时,市法院建立审判委员会及其定期讨论案件制度。审判活动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1958年,在司法工作“大跃进”中推行“集中阅卷,成批开庭”,简化审判程序的做法,追求办案高指标。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实行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采取“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办案方法,致使审判程序徒具形式。1963年起这些做法有所矫正,但各项审判制度和程序仍未能全面恢复。1965年,推广依靠群众办案的经验,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
“文化大革命”中,市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被撤销,侦查、检察、审判集于一体,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巩固和保卫“文化大革命”成果为指导方针。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和辩护。审判刑事案件特别是反革命案件不依据法律,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许多冤、假、错案。1973年市法院重建初期,继续沿用这样的办案方式。
1979年7月重新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司法工作经过拨乱反正,人民法院在组织上、工作上得到充实、加强、健全和发展,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轨道。市、区法院集中一段时间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落实国家政策。通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活动,投入打击经济领域内严重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对敌专政和保护人民这两方面的职能,维护社会治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上,结束长期存在的“审执合一”状况。
市人民法院属基层法院,依法只受理和审判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其一审判决,可向安庆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1956—1957年规定由省高级法院管辖上诉案件。安庆市两次建立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两次设立市辖各区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审判不服区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即第二审案件)和重大案件。1949年5月至1988年12月,共审结各类案件17672件,其中一审案件17109件,二审案件563件。
80年代中期,全市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在职干部,市中级法院内还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安徽分校安庆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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