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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资源
明清时期,县内天然森林茂密,多为针阔混交林。后因战乱、灾荒而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至建国前夕,森林面积仅剩90万亩,木材蓄积量约100万立方米、毛竹60万根。1954年水灾,迫于生产自救,毁林开荒,森林资源再次受到损失。1957年全县山场面积126.8万亩,有林面积51.39万亩,其中用材林12.12万亩,经济林2.75万亩,薪炭林36.52万亩,木材蓄积量约50万立方米,毛竹35万根。1958年大办钢铁,大片林木用来烧炭炼铁,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严重破坏。1961年,全县木材蓄积量仅为5万立方米,毛竹1.5万根,比1957年下降90%。60年代,林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1964年全县山场总面积91.79万亩,有林面积57.97万亩,其中用材林38.19万亩,经济林2.68万亩,薪炭林17.1万亩。有宜林荒山25万亩。“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民自留山收归集体,山林权属不清,管理混乱,乱砍滥伐严重。1975年全县山场总面积73.36万亩,有林面积51.7万亩,其中用材林41.67万亩,经济林0.72万亩,薪炭林8.67万亩,竹林0.56万亩,防护林805亩,特殊用途林78亩,灌木林3045亩,新造未郁闭幼林3.11万亩,苗圃235亩。全县木材蓄积量15.12万立方米。其中杉树0.4万立方米,松树11.28万立方米,其它杂树3.44万立方米;毛竹22万根,元竹14万担。人均拥有木材0.22立方米,相当于全省人均0.9立方米的24.4%。
1979年因区划变动,划出山场5.66万亩归属安庆市郊区。1981年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全县木材蓄积量18.65万立方米,其中杉树5.31万立方米,松树6.58万立方米,其它杂树6.76万立方米;毛竹17.1万根,元竹14万担。1987年全县山场面积71.3万亩,其中林地54.25万亩,未成林造林地6.15万亩,疏林地0.89万亩,灌木林地762亩,苗圃134亩,无林地9.92万亩。全县木材蓄积量72.83万立方米,其中杉树3.2万立方米,松树52.29万立方米,杂树17.34万立方米;毛竹15万根,元竹10万担。主要林种有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林和竹林六种,具体分布如下。
用材林:以大片松、杉和阔叶用材树为主,全县各地均有分布,主要集中在山区唐湾、中义、大塘、黄铺、汪河、大关、龙头、鲁谷共、龙眠、毛河、陶冲、沙铺、罗岭、王集(地湾、山冲村)、挂镇(长冲、狮象、挂镇村)、童铺(佘冲、万元、童铺村)等乡,占全县用材林总面积的70%。
经济林:主要有茶叶、油桐、油茶、乌桕、桑、三丫和水果等,以西北山区最多,中部丘陵次之,东南圩畈区较少。
薪炭林:以栎类灌木为主,主要分布于山区和丘陵区。
竹林:有毛竹和元竹两种。毛竹主要分布在大塘、罗岭等乡,其它山区乡村有零星分布。元竹全县各地均有分布,但大多为小片,仅罗岭乡洪桂、新桥、兰溪等村有面积较大的连片林。
防护林:以柳类和竹类为主,80年代增植了水杉、池杉、意大利白杨等树种,主要栽培于河、圩堤岸用以防风护堤。多分布于双店、包圩、徐河、白果、练潭、双河口、范圩、石南、桐梓、挂镇、铁铺等乡。
特种林:县烈士陵园有风景林18亩。此外,部分乡村林场和机关学校引进栽植有小片珍稀树种,用于科研和观赏。
桐城县森林覆盖率,建国初期约为40%,后随林业生产的起伏,时有升降,1957年为19.4%,1983年为20.3%,1987年为25%。
二、山林权属
建国前,县内山场、林木多属私人所有,少数边远荒山、寺庙、公立学校和机关驻地林木属公有。
1950年开始土地改革,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民,原公有山林收归国有,指派专人经营管理。1951年,全县有国有山林21958亩。1956年合作化运动后,私人山林大部分入社。根据“社造社有”、“谁种谁有”的政策,公共山场和路旁、村旁、水旁主要由集体造林;宅旁和私人山场由私人植树;大型水利设施的堤岸、干线公路两侧由水利、交通部门造林,收益归主管部门,或由沿线合作社负责造林和管理,收益归合作社。1958年,私有山林全部收归人民公社所有。1961年后,贯彻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重新确定林权:人民公社化前已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生产队或社员私有的林木,仍归生产队或社员个人所有;人民公社化后的新造林,坚持“谁造谁有”,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房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同时还规定,国家不便经营的国有山林可下放给公社、大队、生产队经营。1962年,在贯彻“人民公社60条”中,进一步落实林权。全县有354个大队3881个生产队的山林归生产队所有;23个大队212个生产队山林权归大队所有,分片划段给生产队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黄甲山区5个偏远山场归所在大队组织专业队经营。同时对一些具体问题也进行了处理:对1958年后平调集体和社员的林木进行清理退赔,对1956年社员山林入社时的折价款重新清理出据,限期偿还;规定了处理插花山的原则,即双方有插花山的,互相协商调换;一方有插花山的,可委托插花山所在队承管,收益按比例分成;重新划分自留山,一般每户1至2亩,山区有自留山的农户占90%,半山区占78%,丘陵区占63%,“四旁”零星树木由社员自栽、自管、自收益;国有公路、堤岸,分别由交通、水利部门负责绿化,收益归主管部门,或交沿线社队造林、管护,收益归社队。是年,全县共发出林权证5万份,自留山使用证6.9万份。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自留山或在“四旁”栽植的树木均收归集体。1978年后,重申“谁栽谁有”的政策,允许社员在“四旁”植树,收益归社员个人。1980年,县人民政府规定:在坚持集体造林为主的原则下,取消“滴水为界,出门无私”的限制,将零星分散的“四旁”隙地分给社员植树。1981年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至1983年,全县落实山林权534691亩,占山林总面积78.4%。其中:国有195亩,公社、大队所有36434亩,生产队所有447949亩,社队林场所有48086亩,山权属生产队、林权属社队林场的2027亩。共颁发《山林权所有证》3422份,其中大队111份,社队林场123份,生产队3188份。全县共划分自留山174110亩,占林业用地26.6%,分到自留山的农户占农户总数28%,户均4.4亩。全县有360288亩山场落实了生产责任制(即责任山),其中专业场144个,管理面积63980亩;专业组548个,管理面积47554亩;专职护林员452人,管理面积23091亩;包林到户的12632户,管理面积208927亩;其它形式的承包管理面积16736亩。划给社员的自留山,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所栽林木永远为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自留山只准用于发展林业,不准买卖、转让出租和作其它经营。“责任山”为承包经营,林权归集体和承包者共有,收益按比例分成。在落实林业“三定”中,调解山林纠纷8起,其中县际间1起,社队间7起,均明确了山界并签订了协议。另有县际间未决纠纷2起,一是罗岭乡官峰村与安庆市杨桥区的山林权属纠纷,争议面积200余亩;二是王集乡王集村与庐江县果树乡江冲村山林权属纠纷,争议面积360亩。1984年7月,县委县政府针对普遍存在的重自留山、轻责任山,以及分户经营,零星分散,边远山林(公存山)不易管理等实际情况,决定将自留山和责任山并为一体。并允许承包户承包边远荒山、自留山,承包期一般为30至50年,收益承包人得7至8成。
三、木竹采伐
明清时期,山林由业主自伐。民国时期,国有山林,采伐权归政府,并规定国有、私有林木均受政府保护,凡乱砍滥伐或破坏林木者,都要受到处罚,但未能执行。建国后,实行计划采伐。1957年前,国有林木采伐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私人和集体林木少量采伐由所有者自行决定,大量采伐由当地政府批准。1958年,烧炭炼铁,大片林木和“四旁”树木被砍伐。1963至1983年,采伐量在10株以内由大队批准,超过10株由公社批准,成片砍伐和大面积抚育间伐由社、队报县林业部门批准。1984年后,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林木管理办法》,国营、集体和承包户经营的林木,由乡(镇)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伐林方针,申报采伐数量,县林业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计划,凭证采伐。
境内采伐方式为“择伐”或“抚育间伐”。择伐即伐大留小;抚育间伐即三砍三留: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以抚育为主,兼顾取材。竹子采伐“留三砍四不过七”,即留生产期3年以内的,砍伐生长期4至6年的,不留生长期7年以上的。
桐城县自产材的年平均采伐量大约为:50年代木材5.5万立方米,毛竹8万根;60年代木材1万立方米,毛竹2万根;70年代木材2万立方米,毛竹3万根。1980至1983年,共采伐木材10万立方米,毛竹25万根,年平均采伐木材2.5万立方米,毛竹6万余根。1984年开始实行计划采伐,由省、地、县下达计划限额。1985年省、地下达木材采伐限额为2500立方米,县根据情况批准采伐425立方米。次年,省、地下达限额为4000立方米,县批准采伐960立方米。但实际采伐量每年都在1万立方米以上(包括零星砍伐的树木)。桐城县为木竹销区,每年都要调入一定数量的木竹,以补自产材的不足。
四、植树造林
采种育苗民国初年,县森林施业所在县城南门外办苗圃一个,面积10余亩,每年育苗10万余株,主要供官方植树造林用,多余部分供给农民造林。民国24年(1935),县苗圃面积16.8亩,育苗34.25万株。次年,在县城西门外增设苗圃一个,面积11.7亩,育苗10.05万株,另辟有经济林苗圃10亩。同时,鼓励农民自己采种育苗,凡经营苗圃者有承佃公田学田的优先权,并免交捐税,所需种子由农林机关廉价售给或无偿拨给,缺乏资金可申请贷款。号召“一乡(镇)一苗圃(面积不少于5亩),一户10株树”。民国36年前,官方每年采种500斤左右,树种有油桐、青冈栎、松、杉、茶、果树等。民国30年,官、私育苗,分别为5.32万株和35万株;民国35年分别为8.8万株和254.3万株。民国36年后,林业生产停滞,育苗很少。
建国后,人民政府每年下达采种育苗计划,并在农药、药械、肥料、资金上予以扶持。1951年,县国营农场附设苗圃一处,育苗10亩,为集体植树提供树苗,发放采种费1825万元(旧人民币),采集树种2000斤。1953年后,执行林业部提出的“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的三自方针,发挥国营、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发展苗木生产,但仍以个体分散采种为主。1955年,县建立了国营十里铺苗圃(现桐城县苗圃)。次年开始陆续建立乡、村集体苗圃。1958年底,办国营桐城县范岗苗圃(育苗2年停办),并发出采种通知,开展“人人10斤种”活动。次年全县采种38.14万斤,育苗300余亩,其中国营苗圃育苗118亩。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社队采种育苗,逐步形成以集体为主的采种育苗体系。对社队林场育苗所需苗木种籽,如马尾松、杉等,县林业部门在全县设10个收购点定点采集、定点收购,统一发放。每年从育林资金中支出部分经费,支持社队林场采种育苗。1971年,全县育苗1399亩,其中社队林场占75%;1975年全县育苗1960亩,其中社队林场占88.7%。1978年全县育苗1890亩,其中社队林场占91.5%。1981年开始对集体和个人采种育苗,每年平均补助经费1.7万元,奖售贸易粮11万余斤。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社、队林场育苗数量和质量下降。1982年,全县育苗213亩,社、队林场育苗仅占6.1%。1983年开始,发展专业户采种育苗。林业部门与采种育苗专业户签订合同,在资金技术方面给予支持,实行定购定销,使专业户逐步发展成为采种育苗的骨干力量。是年全县有9个采种育苗专业户,育苗12亩。次年发展到76户,育苗123亩。1985年达到144户,育苗270亩。1987年全县林业育苗185亩,其中,县苗圃经营90亩,专业户经营95亩。
县内采种育苗的树种有马尾松、杉、黄山松、金钱松、火炬松、黑松、柏类、池杉、水杉、泡桐、法梧、枫杨、枫香、河柳、梓、楝以及各种果木等。其中马尾松种子正常年景自给有余,并有少量销往安庆、滁县、肥西等地。其它品种如黄山松、油茶、杉木、油桐、池杉、刺槐、黑松等种子,每年从潜山、岳西、金寨、湖南、湖北、枞阳、庐江、山东、无为、嘉山等地购进一部分。70年代中期始,县苗圃还从合肥、南京、庐山等地引进观赏树种及花卉种苗,主要有火炬松、雪松、龙柏、绒柏、铅笔柏、黄杨、海桐、女贞、山茶、桂花、含笑、白玉兰、广玉兰、瑞香、梅花、栀子、月季、玫瑰、花桃、夹竹桃等。到1986年,观赏树木及花卉品种达65个。
1949—1987年林业育苗面积及采种数量表单位:亩、斤

荒山造林桐城大片荒山造林,见于史籍的最早为唐代。《太平寰宇记》载:唐宪宗元和八年(813),桐城县令韩震召民焚烧草木,栽植松、杉。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安徽省进行官荒、私荒清查,劝谕绅民集股认垦。县人殷本彝兴办私立桐城恒丰垦殖公司垦荒栽植松、杉、桐、桃、梨、枣等1千余亩。民国初期,一度注重林政,倡办林业,县内相继营造大片中山林、保安林、保有林、私有林等,并兴办县林场和合立林场。民国24年(1935),县政府对营造中山林苗木无偿提供或廉价售给,造林经费由县政府核定拨付。全县分区划段,统一规划,区长兼任管理,联保主任或乡长兼任造林队长,每年征用民工造林。民国25至29年,全县造林近万亩。民国31年,全县造林117万余株。民国34年,全县造林660.15万株。主要树种为青冈栎、油桐、乌桕、白杨、女贞、杉、柳、马尾松、侧柏、梓、槐、桑、黄荆、漆树、刺槐等。但由于只栽不管,保存率极低,加上战争和自然灾害,至建国前夕,县内山峦仍大片荒秃。
1951年,皖北行政公署把桐城列为大别山重点造林地区,到1952年,共造林1.5万亩。1953年后,荒山造林以集体为主,造林规模不断扩大,至1957年,全县造林15.54万亩,年均造林3万余亩,保存率在70%以上。1958至1960年,造林20余万亩,但实际保存面积仅1.25万亩。1961年后,落实“植树造林,谁种谁有”等政策,荒山造林保存率较高。1966年后,相继建立社队林场。1972年始,县革命委员会多次组织区、社负责人和林业干部赴湖北省广济县、湖南省株洲市和安徽省庐江县等地参观杉木人工林,在全县掀起栽植杉木树的热潮。至1975年,在丘陵地区,营造杉木幼林2.26万亩,并在范岗区棋盘岭营建万亩杉木林基地(实际面积2000亩)。1980年后,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林业生产由偏重造林、缺少管理,转向造管并举、科学营林,荒山造林面积扩大,保存率提高。1983年,大关乡钱院村胡典金,与64个原山林经营户签订了1909亩的荒山开发合同书,成为县内第一个山林承包户。到1987年,全县林业承包户增至153个,承包山场7万亩,成为荒山造林的主力。1980至1987年全县荒山造林21.3万亩,保存率在80%左右。
在荒山造林中,县委县政府每年于惊蛰前后,发动群众进行全民义务植树。1979年,全国人大确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后,全县每年参加义务植树达20万人以上,年植树一百多万株,但保存率较低。1981年后,每年在植树节前将植树任务落实到人,指定地点,包栽包活,义务植树保存率随之提高。
荒山造林的另一途径是封山育林。建国前一般为死封,只封不育。建国后,按照“造、封、育”结合的营林方针,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的方法封育。自1950年开始,每年封山4万亩左右。1985年,安徽省林业厅将桐城列为重点封山育林县,下达封山育林任务5万亩,规定一封5年,每年每亩补助经费1元。县林业部门与有封山任务的乡村签订封山育林合同119份。每300至500亩配一名护林员,全县共配备专职护林员120人。至1987年,全县累计封山140万亩次,多数因轮封轮伐,成林少。封育效果较好的有:姚土旁乡7000多亩疏林地,经长期封育后,林木葱郁,彻底改变了丘陵荒岗面貌。石南乡溪河村561亩山场经长期封育,立木蓄积量已达1531立方米。
四旁植树境内群众有在路旁、水旁、村旁、宅旁“四旁”植树的传统习惯。主要树种有柳、槐、杨、桃、杏、梨,以及元竹、水竹等。民国中期,公路、大道两旁,江河圩堤两岸,开始由官方组织栽植行道树和防护林,以安合公路和江堤为主。树种有白杨、刺槐、梓树、红树、柳树等。
建国后,房前屋后和自留山场由农户自行栽植,公共场地由集体组织绿化,干线公路、大型水利设施的堤岸,分别由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绿化。1958年“大办钢铁”,四旁树木毁坏严重。1966年后,一度把四旁树木收归集体,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农业学大寨”中,提出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要求田成方,路成网,树成行,农村人行大道、机耕路、河堤圩埂绿化较好。1975年全县有四旁树木1023万株,人均15.7株,立木蓄积量3.14万立方米。1978年后,恢复谁栽谁有的政策,四旁树木发展很快。1983年,全县有四旁树木1523万株,人均21.6株,立木蓄积量6.64万立方米,占全县立木蓄积量的35.6%。1949至1987年,全县四旁植树累计5112万株,其中1980至1987年为1930万株。全县2200公里大、小河堤,以及村旁、宅旁隙地基本绿化。
专业林场民国时期,曾办县林场和少数私营林场,专业营林,但规模很小。
建国后,建有国营桐城县苗圃,专门培育树苗。1959年曾办国营范岗园艺场,计划营林万亩以上,因自然灾害和经费无着,1961年底停办。现有二姑尖林场为县办集体林场,其余为社队(乡、村)集体林场。社队集体林场,始创于1958年。1959年全县有社队林场30多个。1962年,除天林公社林园场和杨桥公社余湾大队林园场外,余均相继停办。1964年,社队林场逐步恢复和发展,到1966年,全县有社队林场79个。1975年发展到280个,其中社办8个,大队办265个,生产队办13个,专业劳力2300人,经营面积10.39万亩,其中有林地7.56万亩,宜林地2.8万亩,苗圃197亩,其他用地152亩。1977年,全县社队林场增至312个,专业劳力2603人。1980年后,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部分管理水平差、经济效益低的社队林场被林业专业户替代,余均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6年底,全县乡村林场由1980年232个减为134个,其中乡办8个,村办126个,专业劳力由1980年1367人减少到565人,经营面积7.95万亩。主要林场简况如下:
国营桐城县苗圃位于南演乡前进村,1955年春建立。1980年被评为全省先进苗圃。1987年有苗圃地110亩,职工24人,年育苗90亩左右,是县内林业苗木生产的重要基地。从外地引进的林木新种,大都由该圃试验示范后推广到全县。
二姑尖林场位于唐湾乡,1959年由县林业部门在国家甲种育林基金中拨款兴办,二姑尖民兵了望哨负责营林。1972年9月,经县革委会批准,将该场转为县办集体林场,隶属县农业局和黄甲区领导,生产经营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独立核算,县财政每年补助经费1.5万元。1987年,有职工17人,所属1050亩山场已全部造林,其中杉树600亩,松树300亩,其它150亩,立木蓄积量2000立方米以上。
长岭村林场位于唐湾乡长岭村,1962年创办。1963至1974年,每年造林100亩以上,后以中幼林抚育管理和补植为主。1979年被评为安庆地区先进林场,1984年被评为全省先进林场。1985年起按采伐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进行采伐和抚育间伐。1987年,有职工8人,林木1350亩,其中杉木林500亩,松林650亩,其它200亩,立木蓄积量2400立方米。
红旗林场龙头乡乡办林场,1965年创办,山场面积561亩。多年来坚持育苗、造林、护林三结合,使原来光秃秃的龙王顶绿化成林。1979年被评为安庆地区先进社队林场。1987年立木蓄积量616立方米。
古塘村林场位于练潭乡古塘村,1964年创办,山场面积705亩。该场发挥林业生产的骨干作用,带动群众发展林业,使全村893亩山场全部绿化,成为全县丘陵地区造林绿化的先进典型,1982年被评为安庆地区林业生产先进单位。1987年,全村有杉木林205亩,松林540亩,枫杨林100亩,茶园22亩,油桐20亩,桑3亩,桃3亩。杉木蓄积量2048立方米,松木蓄积量2144立方米。
1949—1987年植树造林概况表单位:亩、万株

五、森林保护
护林组织与法规建国前,国有山场林木,由当地政府派人管理看护,私有山林由业主或雇人管护。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行政大会曾通令各乡、镇、保长,对公私林木,切实保护,如确需砍伐,必须事先呈报县政府核批,并召开保民大会宣布。对盗伐森林和侵害林场者,由业主查报,从严查办。
建国初期,山区、丘陵地区乡、村都相继成立护林委员会,订立护林公约,参加护林组织的有16521人。1951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护林防火的指示。1952年1至4月,有关部门先后查处了毁林案件12起。12月23日,首次召开全县护林防火大会,交流经验,表彰护林模范,修订护林措施。1956年5月,全县山区增设区、乡林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护林工作。1958年9月,县委转发安庆地委关于制止滥伐林木的指示,但因烧炭炼铁,无法执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后,森林保护有所加强。1962年12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加强山林保护,严禁毁林开荒》的布告,全县三分之二开荒地停垦,二分之一开荒地退垦还林。1963年5月,宣传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严肃处理各种毁林案件近百起。1965年秋,山区社队整顿和建立护林组织,公社成立护林委员会,大队成立护林小组,各生产队选配1至4名专职护林员。“文化大革命”期间,乱砍滥伐现象未能得到有效制止。
1979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县革委会组织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和有关区、社,整顿木材市场,严禁木材投机倒把和毁林犯罪行为,取缔非法木材交易市场8处,查处不法交易木材188立方米。安徽省革委会向全省批转《桐城县革委会关于取缔尖刀嘴木材集市交易的情况报告》,肯定了桐城的护林措施。1980年春,成立桐城县森林保护站,具体负责全县森林保护工作。1982年7月,成立县护林指挥部,负责日常护林工作。1981至1983年,全县取缔非法木材交易市场277次,截获非法买卖木材281立方米,查处毁林案件33起,公开审判2人,行政拘留15人,罚款4490元。1985年全县开展《森林法》宣传月活动。9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桐城县公安局黄甲林业派出所。12月设立县木材检查站,禁止木材投机倒把和非法买卖活动,保护森林资源。至1987年底,全县共处理森林案件56起,逮捕1人,拘留10人,林政罚款6000元。
森林病虫害防治清道光时,境内有森林害虫73种。主要有天牛、蝉、灯蛾、蝶、食木虫、白蚁、蛴螬、蝼蛄等。建国后,开始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防治。1977年,安徽省杉、竹病虫害调查组抽查范岗、铁铺、唐湾、大塘四个公社4748亩杉木林,其中受害面积1300亩,占抽查面积27%。主要病虫害是杉木黄化病、细菌性叶枯病、炭疽病、杉梢小卷叶蛾和双条杉天牛。在抽查的大塘公社叶湾、大塘、蒋潭三个大队195亩的毛竹林中,受害面积43亩,占抽查面积22%。主要病虫害是竹螟、竹笋夜蛾和枯梢病。1980年成立县森保站,为县内首次设立的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门机构。同年,全国进行森林病虫害普查,桐城县普查38个公社山林和国营苗圃以及二姑尖林场,普查面积16.85万亩,共查出森林病虫害132种,其中发生量大,为害严重的有马尾松毛虫、杉梢小卷叶蛾、杉细菌性叶枯病、杉炭疽病、油茶煤病、泡桐丛枝病、泡桐龟甲、枫杨巢蛾、松杉苗立枯病、赤枯病、猝倒病、金龟子、地老虎和蛴螬等14种。
森林病虫害防治,建国前主要靠害虫天敌、人工捕捉和土药剂毒杀。建国后,主要用化学药剂毒杀。1951年4月,黄甲区三桥乡(今属黄铺乡)发生大面积栎树毛虫危害,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动群众捕杀和喷洒石硫合剂控制了蔓延。1956年,大关区500亩马尾松发生松毛虫危害,县林业科发给喷雾器8部、喷枪20支、“六六六”药粉1000斤,组织群众迅速扑灭了虫害。1963年,大塘公社发生松毛虫危害,未能及时防治,次年扩大到6个公社20个大队,危害面积1.5万亩,虫口密度60—100条/株,1965年危害面积蔓延到2万亩。对此,县人民委员会从甲种育林基金中拨款,组织人力进行大规模捕捉和药剂喷杀,使虫害得到控制。1971年,松毛虫危害又呈上升趋势,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立即组织扑灭松毛虫的紧急通知,古井、高桥、铁铺等公社人工和药剂防治面积近万亩。1973年,松毛虫再度暴发,越冬代危害面积达14万亩,由于防治不力,第一代危害更为严重,东北起自王集公社、西南至龙眠公社,大片马尾松林遭虫害,部分松林松针被吃光,枝干枯死。1976年,桐山公社(现晴岚乡)松毛虫大面积发生,因萎枯砍伐的林木达100多万斤。
1980年后,山林实行“三定”,农民营林积极性提高,防治病虫害的责任心增强。县森保站开始由单项防治转为综合防治,并推广硫酸亚铁、多菌灵等进行土壤消毒,高锰酸钾进行种子消毒,硫酸亚铁、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进行苗期防治,提高了苗木素质和成苗率。1982年全县松毛虫危害面积9.6万亩,1983年1.3万亩,1984、1985年均在2万亩以上。虫口密度50条/株以上。通过人工捕捉、药剂喷杀、生物防治,虫口密度有所下降。1986年,桐城被列为全国松毛虫综合防治试点县之一,当年全县松毛虫发生面积12.43万亩,其中越冬代5.17万亩,第一代3.5万亩,第二代3.76万亩。中央、省、地森林保护部门多次派人来县指导防治工作,分别于4月10日至30日,7月8日至20日,9月29日至10月30日,进行三次重点突击防治,动用防治机械297部,施撒敌虫菊酯400斤,白僵菌2600斤,使大片森林免受虫害。1987年,全县松毛虫发生面积5万亩,省民航局、省林业厅派出飞机,对青草、鲁谷共、龙眠、南演等乡的成片林区,进行飞机喷药防治,防治面积2万亩。
森林防火民国时期,山区森林火灾频繁。尤其是边远地带山林,火灾发生后无人过问,直至自灭。黄甲区南大山、北大岗,青草区金鸡寨,龙眠乡大徽尖、双燕,鲁谷共乡百人口,龙头乡岐岭,王集乡洪涛山等大片荒山,主要为森林火灾所致。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一系列森林防火措施,严密防范,一旦火灾发生,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扑救,森林火灾次数减少,火灾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明显减轻。1950年始,山区各乡、村普遍建立护林防火小组,干燥季节,派人巡逻,并订立护林防火公约,增强群众自觉防火意识。1951年11月,县人民政府禁止烧山“打火子”。1952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召开护林防火总结会议,表彰防火有功人员。会后,林区进一步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防火制度,配备防火用具。60年代始,在县内外开展森林火灾联防活动,以便及时发现火情,通报火警,缩小过火范围。并以专业林场为骨干建立了望哨,在林区开辟简易防火道,管理山场用火,宣传救火知识。从1966年始,全县有8个公社、74个大队连续4年无森林火灾,被评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1980年后,随着《森林法(试行)》的贯彻,森林防火纳入法制轨道,火灾次数和损失均有所减少。其间,1981、1982年全县连续两年没有发生森林火灾。
(附)建国后较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
1951年12月连续发生三次森林火灾。8日下午,挂镇乡一农民走火烧山80余亩,烧毁大马尾松600余株。9日,双港区青山乡发生森林火灾,烧山1000余亩,烧毁大马尾松2000余株。15日,舒城县一农民纵火烧山,使吕亭双燕乡(现属石河区龙眠乡)1000余亩山场过火,烧毁马尾松3000余株,该纵火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56年1月14日下午5时至次日上午8时,双燕乡船形选区(现属龙眠乡双燕村)发生山林大火,虽经400多人奋力扑救,仍烧毁山林1500余亩。
1962年3月,发生森林火灾3起,共烧毁山林700余亩。
1976年1月11日,二姑尖林场发生火灾,烧毁林木100余亩,烧掉胸径8至27厘米的树木2.9万棵,30至58厘米胸径的杉树500余棵。
1983年2月17日,唐湾公社八一大队分岗岭发生火灾,经县护林指挥部、人武部、消防中队、公安局、林业局、驻军、二姑尖林场等干部群众奋力扑救4个多小时,终将大火扑灭,但仍烧毁山林450亩,其中有林山100余亩。是年,全县共发生森林火灾5起,烧毁山林1300余亩,其中有林山500亩。
1985年,全县发生森林火灾6起,受害面积1800亩,损失林木7000棵。
1986年,全县发生森林火灾25起,受害面积1200亩,损失林木500立方米。
1987年,全县发生森林火灾6起,受害面积400亩,损失林木1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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