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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建国前,县内社会团体、文化教育等单位用房,分别由用房单位管理;宗祠、会馆由族人管理。1950年,接收民国县政府机关房产及全部设备,没收经人民政府判决的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房产,征收小土地出租户多余房产和无人经管的祠堂、寺庙、会馆为国有公房。征收后,全县公房总面积18.98万平方米。后将其中5.89万平方米房权连同设备划拨给县、区、乡(镇)党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工商企业使用管理,不收租金。其余公房各由县城、孔城、青草塥、练潭、老梅树街、罗家岭、吕亭驿、大关等镇成立房管会或房管小组负责管理,按月收取房租用于房屋修理。1959年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1月,对各集镇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对住房较多并出租70平方米以上者发给私房改造批准书,由国家经租,全县改造私人房屋1245户,11.7万平方米。1960年1月起发给定息。1966年10月停发。“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房管会作价接管下放城镇居民房屋281户1.62万平方米,占用私房436户2.28万平方米。1983年底,房管部门直管公房30.34万平方米(含房管部门自建公房1.65万平方米)。后落实私房政策,逐步清退错误改造、“文化大革命”中作价接管和占用的私人房屋。1987年,县房管会在县城、孔城、青草塥、金神墩、练潭共设6个房管所(县城设2个房管所)。直管公房18.74万平方米,其中经租房屋:县城6.37万平方米,孔城镇1.91万平方米,青草塥1.24万平方米,金神墩0.43万平方米,练潭街0.45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由1950年5.89万平方米,增加到71.38万平方米。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和维修由单位自行负责,使用公房的干部和职工,每月交纳房租,由单位统交县财政局。公房维修时,由单位编造维修预算送财政局审批后列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按月收取房租,并用收取的房租维修直管公房。公房租金,1959年前实行福利性低标准,无统一规定。1960年起,全县统一按居住、生产、营业用房制定租金标准,居住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06至0.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14至0.23元,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30至0.40元。1964年调整租金标准,居住房降低50%租金,生产用房降低30%租金,营业用房降低20%租金。此后租金标准未变。五保户、烈属免收租金。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一般参照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标准执行。
二、地产管理
建国前,土地私有。建国后,实行土地公有制。50年代,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管。60年代,改由县民政部门管理。1978年由县基本建设局管理。1986年,由新成立的县土地管理局管理。
建国初期征用土地很少,80年代后,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征用土地逐年增多。1982至1987年,全县集镇因建房征用土地3151.19亩。其中国家征用1268亩,乡镇企业征用1321.21亩,私人建房用地561.98亩。年平均征地630亩,其中60%为耕地。1987年1月,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和集体单位建设用地,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3亩以下由县审批,3亩以上报地区审批,10亩以上报省审批。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建房,由土地局发给宅基证,城建局发给建房许可证,并派人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建房,耕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荒山荒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房前屋后、院落建房或在原地基建房,由村民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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