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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
清末至民国初年,县内有当铺、钱庄、银楼、银饰店等,经营银制品制造、出售、兑换以及代客寄售,承接存款,信用借出等业务。其中张恒益银楼规模较大。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民国15年(1926),县城、孔城、青草三镇先后设典当铺6家,其中恒和仁当铺开业最早,规模最大,资本1千银元。县城先后开设钱庄4家,其中独资、合资经营各2家。主营存、贷、汇款等业务,兼营他业时称“店内钱庄”。资金雄厚的源泰钱庄还向全县发行地方辅币流通券。民国20年,华洋义赈会安庆办事处在桐城县农村,组建一信用互助社,赈济水患灾民。凡参加者可享受一次低息借款。翌年全县互助社发展到191个,社员2302人。民国22年,在互助社的基础上组建信用合作社,主要贷放生产资金和为社员办理储蓄。至民国25年末,全县组建信用社54个,社员1455人,1608股,股金3057元。民国32年,将信用、消费业务划归保合作社;生产、运销业务划归乡镇合作社,并组建县联合社。当年底,县内有县联合社1个,社员18人,180股,股金额1800元;城镇联社72个,社员3328人,15227股,股金12万元;乡保社112个,社员7888人,33927股,股金22.73万元。
民国2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在县城设桐城办事处。主要承办储蓄存款、工商信贷、汇兑,以及代理省、县金库业务。民国32年7月,成立桐城县银行,设会计、出纳、稽核等专业,有资本64万元(法币)。经营公私存款、工商放贷、县金库管理等业务,并于民国34年与怀宁县银行建立汇兑关系。1949年2月歇业。
建国前私营金融户概况表

1949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庆支行桐城办事处,经营全县金融业务,1950年1月,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桐城县支行。1956年6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县支行,并在各区设办事处或营业所。翌年县农业银行并入县人民银行。1964年,恢复县农业银行及所属各区营业所。次年2月,各区农业银行营业所和人民银行营业所合并,接受县人行、农行双重领导。1966年1月,县农业银行再度并入县人民银行。到1987年,全县国家金融机构有人民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建设银行县支行、工商银行县支行和保险公司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桐城县支行1950年1月成立。行使中央银行在县一级的职能,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2年,县人民银行下设信托公司。1985年,撤销县人民银行,其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并入县工商银行,其他业务由工商行所辖“代理人行业务股”办理。1987年5月,恢复县人民银行,内设人秘、保卫、综合计划、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稽核6股,为金融行政机关,行使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上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等职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桐城县支行1978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庆支行桐城办事处,1979年4月成立建设银行县支行。内设综合业务、计划会计2股。负责县内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和管理业务。1987年,县建行规模扩大,下设综合业务、计划会计、建经、政保、储蓄5股和城关储蓄所。
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县支行1956年6月成立,后几度并入县人民银行。1979年12月再次恢复,并在各区设营业所。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业务。1987年县农行设人事教育、计划信息、农业信贷、储蓄保卫、工商信贷、会计出纳、审计稽核、信用合作8股,1个县联合社,10个营业所、10个储蓄所(柜组)。
县农业银行成立之前,农村金融业务由信用合作社承担。1953年始建信用合作社,1954年,全县有154个乡组建信用社,入社农户80400户,占总农户的68.2%,社员318700人,占农业人口的67.6%,股金15.6万元。1957年4月,信用社改为信用部,至1959年底,全县组建信用部48个,信用分部109个,信用代办站271个。1963年整部改社,共组建信用社63个。翌年,全县设信用社62个,信用站5个,信用小组5801个,入社社员217176人,股金总额38.6万元。1987年,全县有信用合作社57个,信用分社24个,信用站60个,储蓄所5个。
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县支行1984年12月成立,设政工、秘书、信贷、计划、信息、会计、出纳、储蓄8股。主要承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通过工商信贷支持与监督企业生产活动。1987年底,下辖孔城办事处、金融服务社、知青服务社各1个,储蓄所4个。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桐城县支公司1952年10月成立,1959年撤销,1982年6月恢复。1987年,下设人秘、财务、城险、农险、人险5股。主要办理国内保险业务,逐步建立经济补偿制度,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二、货币
货币演变境内出土和世传实物中,钱币类有春秋战国时青铜刀币、布币(亦称铲币)及楚蚁鼻钱,秦代半两钱,西汉至隋代五铢钱、四铢钱、三铢钱(二十四铢为一两)等。王莽时代金错刀币和大黄布千币亦有发现。唐代年号钱,有通宝、元宝、重宝等40个品类。唐宋时期,白银为法定通货,县内纳税、官俸、岁币等均用银锭,每锭50两,值钱百贯。元代开始使用银元宝,并流通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交钞)、中统元宝钞(简称中统钞)两种纸币。其中中统元宝钞为法定通货,面额有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和一贯、二贯等多种(一贯合白银一两,十五贯合赤金一两)。明代恢复白银为法定通货,同时使用铜质制钱和纸币。县内银币多为银元宝、银锞、银条、银锭、纹银;纸币为大明通行宝钞,面额一贯(合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制钱有万历通宝等。清代,县内有银元宝(清末流通银元)、碎银、制钱等金属币及各种纸币。道光年间,外币(俗称洋钱)流入,有墨西哥鹰洋、西班牙本洋、英国杖洋等。纸币有以银两为单位,面额一两、三两、五两、十两、五十两的户部官票(亦称银票);有以制钱为单位,面额为准足制钱五百文的大清宝钞(亦称钱票或钱钞)。光绪时,境内银元多为本国制造,正面有“光绪元宝”字样,背面印有蟠龙图案,面额一元,俗称龙洋。同时流通面额为一角、二角、五角的光绪元宝银辅币和光绪通宝、大清铜币等铜辅币。宣统后,方孔圆钱(即年号制钱)退出流通。
民国时期,县内金融市场有官方货币和地方流通券。民国初期,银元、银两并行,境内银元有袁世凯像币、孙中山开国纪念币及船洋、龙洋等。纸币有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和安徽中华银行发行的银元票(银元兑换券),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数种,其中中央银行的银元兑换券,票面印有孙中山头像和“通用货币”字样。同时发行的硬辅币有面额为当二、当五、当十、当廿的铜元(俗称铜板)。纸币有中国、中央、交通、农民4银行和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辅币券和银角票,以及安徽中华银行印行的铜元串票等。民国22年废除银两制,建立以法定白银七钱一分五厘为一元的银元本位。民国24年禁止银元流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发行的纸币为全国统一货币,称“法币”。县内流通的中国银行票券面额为一角、二角、一元、五元、十元;交通银行票券面额为一元;农民银行票额有一角、一元、五元;中央银行票额有五角、一元、二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万元。辅币有五分、十分、廿分的镍币。与法币并行的有安徽地方银行签发的定额本票,面额有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主要用于钱粮赋税收解。抗日战争时期,法币票面额增大,多为二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一千元,原五元、十元票只起找零作用。民国31年4月,关金券开始在县内流通,一元关金券折合法币二十元。民国34年后,法币面额继续增大,多为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大面额有五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五百万元。民国37年法币急剧贬值,县内统一流通金圆券,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金属辅币面额为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规定法币三百万元兑换金圆券一元,后金圆券同样急剧贬值,票面额增大至一百万元。
除官方货币外,民国18年,县城源泰钱庄、同和钱庄发行桑皮纸质流通券,票面额五角、一元、五元、十元,在县城流通,限期收回。民国29年为解决交易找零困难,县政府财政科和县商会先后印制面额为一分、二分、一角、二角、五角地方票券,总发行额二千元。翌年再度发行一角、二角票券八千元,限县内流通。民国35年前后,县城部分资本较大的商号、绸布庄、茶馆酒楼为找零之便,以店号烙印一分、二分、五分的竹片,限于店内使用。境内共产党游击根据地,先后流通大江银行发行的面额一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等地方币(亦称抗币,每元抗币合法币30元)。抗日战争胜利后,抗币由大江银行回笼销毁,开始流通北海币、华中币、中州币,以及面额为五分、一角、二角、二角五分、五角的“皖西流通券”,该券与银元比值为一比一。
1949年2月桐城解放后,市场流通的货币有皖西流通券、人民币(后称旧人民币)、中州币、北海币、华中币、冀南币等。民间交易使用银元,或以物换物。4月,停止使用皖西流通券和各种地方币,严禁银元黑市,确定人民币为本位币。县内先后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多种。人民币与皖西流通券的比值为300∶1,与中州币、冀南币、北海币、华中币的比值均为1∶100。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面额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纸质主币和面额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6种辅币。新发行的人民币一元合旧人民币一万元,并按此比率收兑旧人民币。至同年7月,全县共收兑旧人民币165亿元。1957年12月始,县内流通面额一分、二分、五分的金属辅币。1964年4月15日,县内市场停止流通苏联版黑色“工农”图案十元券,紫绛色“各民族大团结”图案五元券,以及深绛色“井岗山”图案三元券,共收兑上述票券85.8万元。1980年4月起,陆续发行面额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金属人民币。1986年9月,发行“国际和平年”金属纪念币,面值一元。金属角币、元币发行量较少,多为群众收藏。
货币管理主要是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金银管理。
现金管理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桐城县货币流通研究执行委员会,县财委设立桐城县现金收支计划审核小组,县人行设货币管理股,开始对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公营企业实施现金管理,凡每月收支500元以上的币管单位,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国合企业单位则实行现金收付通知单、存款限额、现金归行等制度。1952年,全县现金管理扩大到200个单位。其中在城现管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占全部存款额13%左右,支取时,现金占22%,转帐支票占78%。1953年,建立和执行货币收支计划。1954年,全县现金收入1411.9万元,支出1353.9万元,净回笼58万元。1957年,全县投放现金1823.6万元,净回笼213.9万元,其中商品销售回笼占商品零售总额的74.06%,农副产品收购支出现金占收购农副产品总值48.74%。1958、1959年“大跃进”时期,银行为支持“大办工业、大办农业”,大力组织货币回笼与投放。全县现金投放量分别为2161.2万元和3429.4万元,回笼现金分别为2191.4万元和3459.7万元。1961年,对全县公社所属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原实行现金管理的非社队单位重新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部分解存当地银行。1964年全县现金收入总额2585.6万元,支出总额2658.1万元,投放差为72.5万元,基本达到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要求。1970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金融部门排除干扰,保证了金融机制正常运行。全县现金年收入稳定在2500至3600万元之间,年支出在2700至4300万元之间。1980年后,现金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全县现金收支计划由县人行编制和组织执行,各专业银行按其职责范围实施管理。1981年,全县建立现金管理档案156户。1985年起,各银行根据各自业务区域现金活动情况,编制年度现金计划,由人行综合平衡,报上级银行核批。县人行和各专业行定期检查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组织与调节货币流通,控制货币投放与回笼。同时放宽现金支付限额,对收购农副产品、举办或参加物资交流与商品展销单位,以及承包经营的工商企业在不超过其存款数额内允许支取现金。1985年,全县280家现管单位库存限额一次核定为62275元,其中限额100元的71个单位,200元的62个单位,300元的40个单位,400元的12个单位,500元的6个单位,600至1000元的6个单位,余为百元以下的限额单位。银行坚持现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现金出纳帐,加强对现金用途的审查、监督,拒付不合理支出;现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加速现金归行。结算起点由过去30元以上改为100元以内。为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结算监督,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一律凭“准购证”结算付款。1978至1987年全县现金总收入94620.6万元,总支出114229.2万元,其中净投放资金19608.6万元。
1953—1987年现金收支概况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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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县银行按照县计委和劳动部门对各单位核批的工资使用计划,监督支付。1978年后,对部分国营和县办集体企业职工计件工资实施管理。凡实行计件工资企业,按季度将计件工资执行情况和经核准的计件工资计划,抄送开户银行,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对擅自提高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的企业,银行拒付其计件工资。1981年起,实施对奖金支付的监督。1985年后,县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使用由县人事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卡,由人事局、劳动局按季度审批,财政部门按月专项拨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监督支付。1986年6月始,县内企业单位一律使用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省人事局印制的工资基金、奖金审批支付登记簿,银行根据册、簿核批款额,监督支付。1987年12月始,工资基金管理改季度审批为年度审批,并明确工资基金管理范围,执行违纪惩处制度。
金银管理解放初期,对城关、孔城、青草三镇银楼实施监督管理。除小银饰品准予出售外,余皆熔为银条,用人民币兑换入库。1949年10月,禁止银元流通,县人民银行办理金银兑换业务。每市两黄金兑换人民币95元,每市两白银、每枚银元各兑换人民币1.25元。当年全县兑换黄金0.646市两,银元184枚。1951年黄金兑换量增至25.633市两,银元10371枚。对农民从土改中分得的白银、银元每两(枚)增加人民币0.5元。1955年,全县银楼歇业或转营它业。1966至1969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县兑换黄金962.98克,白银40595.75克,银元5130枚。1980年后,出现金银走私活动。县金融部门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先后破获贩卖假银元案2起,没收假银元480枚;银元走私案5起,没收、兑换银元313枚。1983年,全县兑换黄金18.7克,白银939克,银元94枚。1985年,工业用银配售价由每公斤300元、310元、320元三个等级调为两个等级:含量不足99.9%的为400元、570元;达到99.9%的为410元、580元。1986年7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颁发的“白银销售价格表”配售工业用银。
三、存款储蓄
单位存款1949年10月,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始办理在城机关单位、公私营企业及人民团体存款业务。1950年5月,开办公营、私营、合作企业、机关团体四类存款,分活期、定期两种,其中活期月息公存为1.2‰,私存为1.8‰;定期月息公存3—4.2‰,私存4.2—5.88‰。同时开办折实存款。7月,增办定活两便存款和保本保值存款,并将原四类存款改为公存、私存两大类;定存分半月、1个月、3个月、6个月4个档次。次年6月,公存、私存统为“一般存款”,仍分活期、定期两种,定存由4个档次减为1个月、3个月两个档次。1951年9月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1952年起,企业存款银行付利息,机关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则无利息。1954年县内停办定期存款和“双保”存款。1958年1月起,单位存款分为企业存款、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五大类,其中私营定期存款月利率改为2.4‰。1982年恢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计息制度,存期为1年、2年、3年。1985年起,企业单位活期存款月息为1.5‰,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月息,1年期3.6‰,2年期4.2‰,3年期4.8‰。
1949—1987年单位存款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个人储蓄建国前,钱庄、银楼、安徽省地方银行桐城办事处、桐城县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办理存储业务。县邮局亦曾办理邮政储金业务。1950年5月人民银行桐城县支行开始在县城区办理折实储蓄,存入时按县城当日出售的大米、小麦、食盐、食油、细布、柴草6种物品牌价折算,提取时以上述物品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支付。同年,开办县内邮政储蓄,不久停办。1951年1月,折实储蓄实行“双保”(保本保值),存入时折合实物计储。物价上涨,按存入时物价折实计算;物价下跌,按存入金额支付。后随物价稳定,双保储蓄停止。同年6月,在农村开展爱国储蓄运动,分活期、定期两大类。定期储蓄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4种。月期月息9‰,三月期月息13.5‰,活期月息6‰。
1953年,开办优待售粮货币折实储蓄,以定额存单为储蓄凭证,面额为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旧人民币)4种,存期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存入取出,均按粮食牌价折算,翌年优待储蓄扩大到棉、油料等项。1954年,县城及孔城、青草等集镇,先后开办有奖储蓄业务,以每4万元(旧人民币)为一整户,储户认储整户、半户、四分之一户、四分之三户均可。自开户月起,每月按认储数送储,并在存款凭证上粘贴当月对奖号码,到12个月止。后储蓄种类增加到活期、定期、定期奖储三类。1956年,在县城开办活期有奖储蓄。同年,恢复1954年停办的定额储蓄。次年3月,孔城、青草、杨桥办理活期奖储。1957年为扭转收储萎缩、兑付增大局面,广泛开展节约储蓄活动,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年末储蓄余额比上年增长83%,1958年比1957年增长61%。城镇储蓄先进单位吸储面达95%,吸储额占工资总额46%以上。1959年,开办华侨人民币储蓄。1960年11月,停办各类有奖储蓄。1964年,开办小额定期储蓄。1967年,小额定期储蓄采取集中户收储办法,以单位为集中户,委托代办员集中办理收储和提取业务。1979年4月,调高定期储蓄利率,增加定期档次。全年储蓄余额256.9万元(不含信用社),比上年增加75万元,其中各类定期储蓄余额227.2万元,占年末总余额88.44%。1980年1月,零存整取储蓄增设3年期、5年期档次,增加积零成整储蓄,恢复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储蓄。为扩大储源,动员和组织小商贩参加储蓄,开展独生子女保健费储蓄和知青商店预约收储,并在城关镇22个居民点设立代办所,扩大吸储面。次年,定期储蓄增加8年期档次,并开办实物有奖定期储蓄业务。1982年4月,恢复有奖贴花储蓄。当年,城镇定期储蓄年末余额占总余额87.3%,超过全国80%的水平。1985年8月,增办定活两便储蓄业务,10元起存,多存不限。1986年5月,县邮电局恢复邮政储蓄业务。1987年3月,定额储蓄采用固定面额存单为存款凭证,存单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500元4种,存期不固定,存入后第五天起在工商行所辖储蓄机构通兑。到1987年,储蓄种类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三大类。其中定期储蓄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期有奖储蓄等。此外,1981至1987年,先后开办27组实物有奖储蓄,总额810万元。其中工商行4组80万元;农行8组240万元;邮电局2组40万元;信用社13组450万元。头奖奖品主要为彩色电视机、名牌自行车、现金等。1987年,全县储蓄年末余额7217.6万元,其中城镇储蓄2948.6万元,农村4269万元。储蓄利率迭经变化,1985年后利率为:活期月息2.4‰,整存整取月息最低5.1‰,最高8.7‰;零存整取月息最低5.1‰,最高6.6‰;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月息最低6.9‰,最高8.7‰。
1950—1987年储蓄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四、信贷
农业贷款民国20年(1931)华洋义赈会驻皖事务所在县内发放农赈贷款1万元,期限2至5年,月息4厘,到民国25年,累计放贷20.22万元。民国30至32年,农贷处共放贷8.84万元。民国35年9月,为救济灾民,发放急救农贷600万元,肥料补助贷119.7万元。民国37年,发放农贷15亿元,月息1分3厘。农民团体、农业改进机关和农田水利贷款月息8厘。同年6月起,各类农贷利率一律为月息7分,逾期按利息三分之二加息。
建国初期,重点办理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村副业、农民生活等贷款。1952年发放肥料、耕牛、农具、渔业等生产贷款33.88万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救灾粮贷26.62万斤,短期周转性贷款2.26万元。1953年始,农业贷款主要有农田基本建设、生产费用、多种经营三大类。利率均为月息7.5‰。1954年,发放救灾贷款108万元,其中种子6.9万元,肥料14.78万元,耕牛8.76万元,重建家园6.98万元,生活口粮9.46万元,渔业17.43万元,水毁工程12.6万元。同年,信用社放贷17.1万元。1955年,农业贷款以农业社、互助组为重点。贷款指标由安庆中心支行分配,县支行下达到各营业所,营业所根据农业社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互助组生产计划,一次核定,分批发放。1955年11月和次年6月,先后两次共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5.2万元,月息4‰,扶持43579户贫农、下中农交纳入社股金。1956年,农贷资金管理权下放到县,当年,县支行重点发放农贷72.43万元;信用社放贷127.6万元,其中农业社基本建设贷占60%,生产费用贷占20.88%。1958年,农贷有水利、农具、耕牛、肥料、农药及药械、国营农牧场、渔业、垦复油茶、山区副业、信用合作10个专项。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将农业社自筹资金、农业投资款、农贷资金、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统一安排使用。人民公社化后,农业贷款分为农业、工业、运输、商业、多种经营、修理等6类。1959年,银行发放农贷22.7万元,信用社放贷185.7万元,月息均为6‰。1960年,农村经济困难,银行放贷222.5万元,帮助部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农具厂、土化肥厂、土农药厂和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厂。次年,农贷月息一律降为4.8‰。
1963年,重点办理长期、短期、口粮贷款,增办长期无息贷款。农贷资金包干到区使用。次年取消长期无息贷款,集中办理设备、费用、支持贫下中农3项贷款,支持生产队开展工副生产和多种经营。1966年下半年,农贷发放和收回数额不断下降,当年银行发放158.2万元,收回85.1万元,1967年发放82.9万元,收回50.0万元,1968年仅发放47.6万元。1969年,县内遭受特大洪灾,抗灾救灾贷款投放量增大,灾区口粮贷款和贫下中农贷款不计利息,其它农贷利率降为1.8‰。至次年,银行共发放农贷1129.4万元,其中设备贷占21.5%,费用贷占58%,社员个人贷占13.7%,支持信用社贷款占6.1%。1971年后,农贷资金重点投向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农业机械化。当年10月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银行贷款利率方案,预购定金、生产费用、社队企业贷款月息3.6‰,生产设备、灾区口粮贷款月息1.8‰。
1980年起,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管理办法。县内增大多种经营和社队(乡镇)企业贷款比重,当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907.2万元,其中多种经营贷15.2%,社队企业贷30.5%,副业贷6.5%,社员个人贷3.9%。1983年,推行农贷基金大包干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分段安排,余额控制的指标管理,对信用社按存、放、收计划进行管理,对生产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社队和企业,优先贷款。农贷项目有粮食生产、多种经营、农村副业、社队企业、社员个人、农村“三户”(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小型水利、开发荒山荒水、城乡个人消费、小城镇建设等10个专项。1985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农业贷款5109万元,其中乡镇企业及“三户”贷款3763.3万元,占农业贷款总额的73.66%。农贷利率:农业种植业贷款月息6.6‰,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7.2‰,生产设备贷款7.2—7.8‰,预购定金贷款4.8‰,开发性贷款4.2—5.4‰。对贫困队分摊到户的原集体承借的旧贷,凡人均负担100元以上的,5年内缓收,5年后分年收回本金,免收利息;扶贫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一般下浮15%,优惠期为3年。1987年增办水产开发、林业开发、林业专项补贴利息等项贷款,当年全县行、社共发放乡镇企业贷款6987.5万元,占农贷总额的74.42%。并通过拆入资金和吸收金融债券,为乡镇企业发放特种贷款154.2万元。
县内从1952至1986年先后10次豁免农贷计560.21万元(不含1954年水灾后发放的小红稻、小麦、小米、荞麦、玉米、豆类等16种种子贷款豁免)。其中银行贷款372.06万元,信用社贷款107.7万元,各级行政托放贷款80.38万元。豁免范围:遭受毁灭性灾害贷,部分生产救灾贷,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户、五保户、查无下落户的欠贷,农田水利工程失效贷,以及所、社帐务错乱无法查清的贷款。
1950—1987年农业贷款概况表单位:万

工商贷款民国29年(1940),省地方银行桐城办事处,通过定期、活期、透支、同业放款等方式,开办工商贷款,期限1至2年,月息9厘。民国32年7月,桐城县银行始办质押贷款,对象是商店、木器店、秋石厂、织布厂、大中华卷烟公司等,贷款期限3个月、6个月和1年,月息1分2厘,当年放贷100万元,民国35年放贷600万元。民国36年,省银行桐城县办事处主要办理小额质押放款,额度每户500元(法币),期限3个月,月息1分,小工商贷款期限1至2年,月息9厘,根据契约分期偿还。并以日用必需品生产和运销行业为重点贷款对象,全年放贷6.74亿元。1949年开始,县人民银行按照先公后私、先工后商贷款原则,办理县城工商贷款业务。贷款主要对象是直接支持农业的工业、手工业和服务于城乡物资交流的商业和运输业,贷款月利率公营工业15‰,商业16.5‰;私营工业18‰,商业24‰。1950年6月起,对公、私营工商行业均予贷款支持,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的手工业优先支持。放款额度和期限:工业不超过流动资金50%,商业不超过购货自有资金33%。私营生产性贷款最长为3个月,一般商业放款不超过半个月。当年公营工交放款999元(新人民币,下同),私营工业放款7080元,私营商业放款12443元。7月起,公营企业贷款利率一律为21‰;私营商业为39‰,工业为30‰。1952年,银行为配合物资交流会,开办短期周转性放款。1953年起,私贷重点是支持私营工商业者走合作化道路。对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贷款按加工定贷、自产自销、半定货半自销类贷放,凡接受国合企业加工定货的,优先贷款支持;在确保国营经济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对私营商业贷款适当支持。商业贷款重点是确保粮、油、棉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1955年,全县工商贷款余额563.7万元,其中粮食贷款余额422.8万元,占75%。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后,工商贷款重点是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1957年,工商贷款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重点突出季度计划的管理。工商业贷款余额为841.8万元,其中商业贷款占96.33%。1958年起,工商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地方工业发展和商业的大购大销活动。工业以钢铁、煤炭、建筑贷款为主,商业出现“有商品就贷款”、“哪里有收购,哪里有贷款”的局面,工商贷款资金供应不受数额和区域限制。工商贷款余额由上年841.8万元上升到1283.9万元,1962年余额持续上升到2074.2万元。当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信贷管理加强,工商贷款年末余额不断下降,1963年比上年下降41.19%,1964年比1963年下降6.88%。1966年后,工商贷款的重点是支持国合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采购和供应,保证购销计划的完成。1976年后,县内工商贷款优先支持支农企业、轻纺工业的生产和经营。1980年开始,工商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管理办法。银行按行业、企业、产品三个方面排列择优扶持对象,按销售资金率掌握放款额度。同时恢复对个体商业的贷款业务。1983年,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建立流动资金清理核实、分户立卡和半年报制度,“抽肥补瘦”,合理调剂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迭经变动,1985年8月后,县内国营工业与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合作商业贷款月息均为6.6‰,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月息7.2‰,个体商业贷款月息7.8—9.6‰,结算贷款月息3‰,中短期设备贷款月息6.6—8.4‰,其中拨改贷贷款月息3—9‰。
(表一)1951—1984年工商企业贷款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表二)1985—1987年工商企业贷款年末余额表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贷款民国32年(1943),全县用于水利、交通、农林水、工商等方面的建设经费支出7.5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0.93%。建国后,县内基本建设资金均由财政拨付。1979年始,建设银行桐城县办事处开始试办地方基本建设设备贷款。1980年办理工业挖潜革新技术改造(简称“技措”,下同)贷款和信托贷款。1981年始,凡国家预算安排的国营工商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全部改由建设银行贷款。行政和无盈利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以及国家计划指定项目,继续执行财政拨款制度,实行投资包干。后相继增办小型基建贷款、出口工业专项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程结算贷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等项目。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3.6‰,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月利率4.2‰,超计划贷款月利率6‰,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1985年,全县有5个基建项目由计划拨款改为信贷计划贷款,计划贷款总额522.2万元。贷款发放的重点是老企业挖潜、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新技术引进等。年利率调整为3%至12%之间,逾期加收20%的利息。1987年全县基本建设贷款主要项目有:技措贷款461.15万元,乡镇企业47个项目生产贷款135.5万元,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60万元,商品房贷款70万元。当年技措性贷款新增产值329.4万元,支持乡镇企业贷款创产值18.5万元。1949至1987年,全县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251.63万元,其中农林水系统投资2740.95万元,占52.19%;工业、交通、文教卫生、科学研究、城建等部门投资2510.68万元,占47.81%。
(附)民间和私营银钱业借贷
建国前,民间借贷多为高利贷。放贷者主要是商人、地主、当铺和钱庄等;借贷者多为贫苦农民或因天灾人祸急需用钱者。放贷名目有驴打滚、放印子钱、放锥子钱、拿稻薪、实物抵押借贷等。驴打滚即利上加利,本利逐月滚翻,月息一般为2分或2分5厘,高利大加一(即借一还二)。放印子钱,期限有1个月或3个月两种,分段还款。1月期借款100元,每10天还款40元,期满还款120元;3月期每10天还款15元,期满还款135元。放锥子钱又称阎王债,不论数额大小,均以1个月或2个月为限,利息加四或加五,到期一次还清本息,甚至借一还二,即借钱100元,次日还款200元。拿稻薪即春荒时以油菜子薪、麦薪、稻薪等形式借贷度荒,秋后归还,利息加四或加五,高的对本对利。实物抵押借贷主要是当铺实物质押借贷,一般质押品,如衣、被、蚊帐等,当押期1个月、6个月和1年,金银首饰器皿当押期1至3年。一般物品当价50%,贵重物品当价不超过80%。月息一般物品2分,金银首饰3分,超过5天按1个月计息,谓之“月不过五”。钱庄、典当业借贷,以存入资金借出,月息2分5厘或3分;自有资金借出,每借款100元,当场扣回利金10元,仍按100元立据,月息2元,逾期不还,利息转入本金计息。
50年代初,民间仍有高利借贷现象。1954年基本绝迹。1960至1962年,城乡高利贷活动复萌。其间石河公社青年队一社员,向放高利贷者借款20元,一年零九个月后本利滚成83元。1964、1965年,全县共取缔放高利贷者367户,冻结资金1.53万元。高利贷渐趋消亡。
五、债券
民国时期,县内公债种类繁多,主要有筑路、复兴、救国、关津、国防、赈济、战时、军需、同盟胜利、安徽省整理省债公债和金融长期公债等。民国18年(1929),安徽省发行筑路公债,桐城县完成省派筑路公债1.5万元。民国26年,完成省派救国公债总额130万元。民国29年,完成战时公债1.5万元。民国31至33年,分摊省派同盟胜利公债,分别为22.5万元、105万元、180万元,实募法币30.65万元,美元9000元。
建国后发行公债共有4种:
中国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发行。发行对象为军政人员、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面额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分5年还清。全县共发行7144分,总分额折合新人民币18576元。1956年8月30日还清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起发行。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年息4厘,分月贴息。1954至1958年,全县共认购112.02万元。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1968年还清本息。
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发行,至1961年止,全县共发行53.6万元。年息1厘,每年10月31日抽签还本1次,5年还清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起发行,面额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主要分配给国营企业和单位,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偿还,每次偿还20%。县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县财政局承办推销,银行发行。1982年后发行范围扩大到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及城乡个人。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分5年5次偿还,每年偿还总额20%;单位不抽签,按总额平均分5年5次偿还。1985年后发行的国库券,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单位购买年息5%,个人购买年息9%。次年,利率各上调1个百分点。1985至1987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564.1万元,其中个人认购501.2万元。
六、结算
建国前,安徽省地方银行桐城办事处和桐城县银行均开办结算业务,异地主要是汇兑结算,城关主要是支票、存折等。民国34年(1945)桐城县银行年汇兑结算额200万元。民国36年,桐城办事处汇兑结算额16.49亿元。
建国后,各银行均实行现金、转帐两种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1955年,共办理现金结算4498笔,占结算总业务量64%。1956年后,对粮、油、棉收购价款,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量逐年下降。1965年办理现金结算1.6万笔,占结算总业务量30%,1979年办理现金结算14.97万笔,占结算总业务量19%。1980年后,信贷政策放宽,现金结算业务量逐步增大,1987年办理现金结算38.58万笔,占结算总业务量51%。
转帐结算银行转帐结算办法有: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转帐支票结算、限额结算、定额支票结算等。
汇兑结算1950年起,县人行开始办理汇兑结算,有电汇、信汇两种。县辖内、地区辖内通汇。当年全县汇入金额37万元,汇出21.2万元。1984年,县工商银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1986年办理票汇结算879笔,金额1013.2万元。同时还承办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结算、个人汇款结算业务。1987年,桐城县通汇范围有全国、省辖、县辖、行社四级。
托收承付结算1954年起,县供销社与基层社之间,建立托收承付关系,由开户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1955年起,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结算起点金额为100至300元。同时推行现金和三联式转帐两种支票结算。1980年,县人行和农行开办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县农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20972笔,其中委托收款10937笔,占异地结算业务量52.15%。1983年起,扩大委托收款结算范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控制托收承付结算,增加委托收款结算,并将委托收款结算扩大到个体户、联营户。当年共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558笔,委托收款结算7198笔。
限额结算1980年11月起,县人行、农行开始办理限额结算业务。限额结算主要用于异地结算,由购货单位在开户银行交存保证金,委托银行如数签发限额结算凭证后,在指定购货单位和规定限额内,一次性办理转帐付款。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此种结算办法。
定额支票结算1985年起,农副产品收购款使用定额支票结算。定额支票面额有50元、100元、500元、1000元4种,期限一年。在有效期内,用于缴纳各种对公款项,不准流通。
若干年份全县银行结算概况表单位:万元

七、保险
建国初期,县内保险业务有强制险和自愿险两类,保险项目有财产强制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耕牛险和火险5种。
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桐城县代理处,在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县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开展投保、承保业务,县城40个单位参加财产强制保险。在农村开展牲畜保险业务,耕牛投保最多,保险费按牛价3%收取,期限一年,期满后续保,年底,全县投保耕牛6000头。1953年起,农村牲畜保险业务委托各区银行营业所办理。当年,全县收取财产、运输、火灾、茧子等保险费7963.31元(新人民币),支出赔偿费554.28元。1956年,全县收取保险费10199.79元,办理赔案3起,赔款3221.1元,赔付率31.6%。1958年,全县收取保险费26500元,办理赔案3起,赔款18525元,赔付率69.9%。1959年1月,保险业务停办。尚未了结的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办理。
1982年,恢复保险机构,开始办理企业财产、公民财产、汽车、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期一年,期满后续保。当年,全县有11个国营和集体企业投保,受保财产总值729万元。1983年,全县有121家国营和集体工商企业投保,占可保户90.2%,承保财产总值4846.9万元,占工商企业财产总额的92.3%。同年,开办社队企业财产、农民家庭财产、汽车及第三者责任和船舶保险,全县9区设立保险代理处,35家社队企业加入财产保险,保险额1230万元。1985年,农村增办生猪、耕牛、奶牛、长毛兔、种鹅、养殖保险,城镇增办养老金、物资运输保险。次年增办师生团体安全、团体意外伤害、驾驶员意外伤害、简易人身保险。1982至1984年,全县共受理赔偿案498件,赔付款42.3万元,占同期保险金收入的56.9%。1987年,全县开办的保险业务共14种。全县参加财产保险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364家;投保各类机动车1523辆,占可保车辆的95%;投保船舶119艘;家庭财产保险5742户;有人身保险10万人。全年保险费收入103.57万元,受理赔偿案966起,赔付款77.6万元,赔付率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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