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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登记
民国4年(1915年),县警察所在清查户口的同时,对县城内居民按户立号,编订门牌,配备户籍员,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进行生故等登记。民国22年,县按保甲制发放《国民身份证》,清查户口,稽查出入居民。
1949年7月,县人民民主政府公安局成立,继而开展户籍管理工作。
(一)城镇户口登记1949年,县公安局在黄泥、梅城两镇,设户籍室,进行人口调查登记。1952年,据《华东城市户口管理暂行实施条例》,在梅城、黄泥两镇将户口分为公共户、工商户、船舶户、寺庙户、住家户等类进行管理。1956年,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以后,梅城、黄泥两镇开始严格办理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变更5项登记,以户为单位立簿,逐人登记,编制门牌号码,划分居民段(组),在两镇设义务户籍员17人。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后,两镇居民每户换发户口簿1本,改过去5项登记为7项登记;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更。“文革”开始后,户籍管理制度中断,1969年,恢复户口登记制度。至1987年,梅城镇派出所设有户籍员4人,分片负责县城内3个居民委员会和梅城镇蔬菜、新村2个村的户籍管理。黄泥镇派出所有户籍管理员2人。
(二)农村户口登记1956年以前,农村户口管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这期间,由民政部门发给各乡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簿及户口变动情况统计表,由各乡按时向民政部门上报。1956年,户口管理由县公安局接管,1958年,以乡、镇行政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为户口登记机关,以农业合作社(后为人民公社)为单位换发户口簿。1961年,县公安局将户口簿册发至生产队,生产队指定专人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登记,每月向公社列名汇报1次。公社建有户口登记簿,直接办理登记或注销。县公安局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统计汇总,掌握人口的变动情况。“文革”开始,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一度瘫痪。1969年10月,恢复农村户口登记工作。1975年,严格农村户口管理和4项登记制度。1983年以后,户口登记工作分别由乡政府秘书、行政村文书、村民小组会计负责。
(三)自理口粮户口登记1984年,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文件和安徽省委文件精神,会同县粮食局、工商局,对申请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开办服务性行业的农民,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县公安局发给《准迁证》,迁入城镇。对单身汉注入集体户,家庭户立为居民户。是年,全县有自理口粮户800余户,2100余人,所在地派出所按照非农业人口进行户口登记。自理口粮户主要分布在梅城、黄泥、源潭等集镇。
二、人口迁移
因男女婚嫁、居民搬迁、学校招生、毕业生分配、征兵、复退军人安置、干部调动等原因,县内逐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口迁入或迁出。
部分年份全县人口迁移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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