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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县内实施干部退休退职制度。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可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医院证明确实已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可申请退职或劝其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月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
1978年,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县内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职工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凡符合男年满55—60周岁、女年满50—55周岁,连续工作年满10年以上、经医院证明已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申报退休。退休后其退休金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退休金月计低于25元的按每月25元发给。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发给,或加发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凡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作退职处理。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生活费月计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发给。离退休时一次性发给150—300元的安置补助费。
1982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县内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职工可改办离休,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凡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听报告,看文件,参加会议;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且工改前行政18级以上干部(含相当于同级不同类别的干部职工),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的可享受县级待遇。行政14级以上干部享受地专级待遇。离休干部经济待遇从优: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按月发给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外,每年增发2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居住在城镇的离休干部,根据一般干部42—45平方米,县级干部60—70平方米,县级以上干部9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住房。住房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的月标准工资在80元以下的,房租金全免,月标准工资在120元上下的房租减半。减免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销;居住在农村的一般离休干部离休后发给建房补助费2500元,享受县级待遇的发给建房补助费3000元,县级以上待遇的发给建房补助费4000元。另外,凡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年发给离休干部职工特需费150元(一般干部按月补助此费10元)。离休人员按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凭县老干部管理局制发的“副食品供应证”,每月供应平价香油2斤;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供应平价香油1.5斤;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供应平价香油1斤。按人在节日期间供应平价高中档香烟、酒2条(瓶)。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定期供应平价煤若干公斤。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销实报。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现年满80周岁的,因公致残或因病长期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护理费51元。退休干部职工的医疗费用与在职同级干部相同。离休退休干部职工遇春节、住院治疗,由县委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派员携带礼物上门慰问。逝世时其丧事费用以及其直系亲属(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生活补助费与在职同级干部职工相同。离休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国家统一制作)《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县人事局发给《干部退休证》。
1983年1月,按政策规定,凡县内1949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一次性发给房屋维修费。居住在农村在县城工作的按300元发给,住在农村在农村工作的发给250元。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金可提高其标准的5—15%。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可提高其标准的5%。1985年1月起,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末参加工改的,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
1980年l0月,县委组织部内设老干部科,配专职干部3人。次年成立潜山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5人。1984年2月,设立潜山县老干部管理局,配专职管理人员8人。1982年在县医院设立老干部专科病房,配有专护器械和娱乐设备。1982年5月,创建老干部活动室(1985年5月1日落成典礼),订报刊10份,杂志20种。活动中心配有“文房四宝”、羽毛球、乒乓球、康乐球、橡棋、麻将等文体活动器材。曾先后组织开展书画展览、橡棋赛、花卉知识讲座及花展、长跑赛(1985年11月,安徽省第五届老年长跑运动会在潜山县城举行)等活动。
1986年,全县有离退休干部1407人,其中离休干部270人。1987年,全县有离休干部282人。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4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40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238人;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人,县处级的71人,科局级(包括副职)的48人,一级干部162人;安置在县城的102人,在农村的172人,安置到外地的8人。另外,由外地来县内安置的20人。1987年以后,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事前书面通知其按期办理离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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