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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农业改造
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农业互助组蓬勃发展的基础上,1952年3月,县委在模范乡试办县内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陈李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的有10户,45人,122.86亩耕地。
始初组建起来的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定产入股,耕畜、大型农具折价入社,折价款分摊到户。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户所有,但生产经营权已属农业社。小型农具,社员自带自用,概不入社。农业社对耕地的种植统一安排,对劳力、耕畜、大型农具统一调配使用。农业社对生产队既有生产指挥权,又有行政领导权。农业社的管理机关是每年召开的社员大会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日常社务由社长负责,对社长实行误工补贴。农业社的收益,按照社员户入股的土地数和投入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逐年评定各劳力的工分底分,然后按照“死分活评”的办法,逐日评工记分。社员户向农业社交的肥料,也根据数量和质量,评记工分。作物收获后,一般按照“劳七地三”或“劳六地四”的比例进行分配(据1955年8月的统计,全县642个初级社,就有640个按“劳六地四”的比例进行分配的)。在分配前,留足种子。公粮任务则按土地股分摊到户,自行负担,集体送交。
陈李和农业合作社,在全县起了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至1953年,县内第一批办起5个初级农业社:槎水乡李席祥农业社、模范乡王芙蓉农业社、田乐乡程转枝农业社、塔畈乡彭秀清农业社、文昌乡刘旺根农业社。入社农户为83户,377人,耕地521亩。1954年1月,第二批又试办10多个初级农业社。是年底,初级农业社由春耕前的29个发展到285个,入社农户为6646户,占全县农户总数9.5%。至1955年底,农业社发展到740个,入社农户达6025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6%;其中初级农业社670个,入社农户45943户。
高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业经济组织。初级社时期作为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耕畜、大农具),一律转为农业社集体所有,由农业社组织社员进行集体生产。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收益分配原则。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鼓励社员饲养家禽家畜。高级农业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和监察社务。日常社务由社长负责。
高级社实行社、队两级核算,即由社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队分配生产任务,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肥料),统一核算到队。农业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日劳动量,制定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和计酬标准。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年初评定全年和每个季节社员应做的劳动日数。有的生产队实行“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动定额记工”等办法。高级社每年的收入,扣除应上交的农业税,留足下年度的生产费用,提留占分配总金额5%—8%的公积金和2%—3%的公益金后,剩下的部分,按社员所做的劳动日分配。口粮按照年龄划分若干档次,实行按人定量分配。社长、监察主任按全社最强的劳力收入标准取得报酬;副社长、会计等一般干部,按中等劳力收入标准取得报酬。对未脱产和非脱产干部,则根据任务大小、工作好坏,分年评定补工数额。
高级社仍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1956年,对组织起来的农业社进行整顿,有些小社并为大社。通过整顿并社,8月全县计有农业社695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98.9%。其中高级社279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60%。到年底,经过并社升级,由原来的695个初、高级农业社,组成378个高级社,在全县范围内,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
人民公社1958年8月,毛主席“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的指示发表后,人民公社化的高潮很快在全县兴起。9月4日,县委召开迎接人民公社化高潮的全县广播动员大会。会后,全县有7.4万多农户申请参入人民公社。至月底,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共组成梅城、王河、黄铺、槎水、龙关、逆水、黄柏、塔畈、大水、官庄、后冲、水吼、白水、雾下、横中、五庙、割肚、余井、源潭等19个人民公社,实现了“政社合一”,取消了区乡建制,根据“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要求,实行“劳武结合”,公社为团,下设营、连两级组织。1959年1月,劳武分开建制,在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组织。是年,公社调整为34个,生产大队调整为334个,生产队调整为2484个。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人员为国家干部,仍实行工资制。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报酬实行误工补贴制。
人民公社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一大二公”的集体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由于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人民公社在生产上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没有真正兑现。1958年10月底,全县19个人民公社,全部实行“吃饭不要钱”和工资制,普遍办起“公共食堂”,取消了一家一户的小灶,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都转为公社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
1959年2月,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物资劳力,等价交换,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政策。3月,县委召开了有3300多人参加的为时7天的五级干部会,就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问题作出了决议,但到8月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后,全县上下又层层检查批判右倾思想,“左”的错误日趋严重,社队规模盲目扩大。到1960年,全县人民公社由原来34个并为12个;生产大队由原来334个并为143个;生产队由原来2484个并为806个。管理过分强调统一集中,生产“大呼隆”。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再加上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全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饿、病、逃荒、死亡现象严重。
1961年初,县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调整了社队规模,全县由1960年的12个公社、143个大队、806个生产队,调整为32个公社、277个大队、3609个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相当于原高级社)的政策,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停办公共食堂,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据统计,在大刮“共产风”时,全县平调总金额227万元;1961年春,组织退赔16l万多元,大部分直接退赔给社员,受到群众的欢迎。
是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提出“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即“责任田”)的办法。县委经过试点之后,积极推行这一办法,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当月底,全县3635个生产队,除11个生产队继续坚持“包产到队”外,其余生产队都实行了“责任田”。广大农民称“责任田”是“救命田”,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业产量大增。
由于“左”的错误路线的指导,1962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指出“责任田”是“包产到户”,“削弱和瓦解农村集体经济”,“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县委遵照上级指示,要求各地有步骤地把“责任田”改变过来,到10月上旬,全县有2729个生产队“改正”了“责任田”,占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总数的74.2%。由于“改正”“责任田”违背了农民的心愿,有372个生产队坚持到1963年秋后才“改正”过来。
从1962年到“文化大革命”初期,尽管先是“改正”了深受农民欢迎的“责任田”,后又受到“文革”动乱的影响,但由于从1962年起,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先是“草案,后改为“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全面推行以生产队(相当于原初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把组织生产与进行分配的单位统一起来,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的管理权,又有分配的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广大农民仍保持着较高的劳动热情。从1964年春起,“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在全县展开,广大农民学习大寨人爱国家、爱集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治山治水,大办农业。全县农业生产仍不断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社队全面推广大寨的管理经验。越来越多的地方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到1969年底,全县282个大队就有260个大队由生产队核算改为大队核算。在评工记分方法上,大部分生产队在年初核定每个劳动力的底分,一般一个标准男劳动力劳动一天为10分工,一个标准女劳动力劳动一天为7分工,非标准男女劳力都分别在这个限额下按每人劳动能力的强弱核定底分。社员在每天或每段劳动结束后,参照各自的底分,自报公议,评工记分,称之为“死分活评”。社员交给集体的肥料,也折合成工分,参加分配。核算单位将当年的农、副业总收入,减去当年生产费用、上交国家的农业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行政管理费和下年度的生产费用后,将所得的纯收入,除以全队总工分,得出每个工分所得数值,即工分值。社员的口粮,实行按人口和工分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一般比例为“人七(人口粮占七成,即基本口粮)劳三(工分粮占三成)”或“人六劳四”。有的地方基本口粮按人的年龄大小分级定量,一般分成两个等级或三个等级。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多采取按“三、四、三”办法处理,即30%作为超购粮卖给国家;40%留作集体储备;30%分给社员。对大队干部实行“定工劳动,定额补贴”制度;对生产队干部实行误工记工。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在“左”的道路上步步升级。天天讲、处处讲“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大搞“穷过渡”,很多地方脱离实际条件,盲目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在生产计划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队要按照上级层层下达的计划指标,安排生产,农民没有自主权;在生产管理上,实行劳力高度集中,由生产队统一安排使用,形成“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出勤不出力,一样记工分”;在收益分配上,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倾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记“政治工”、吃“政治饭”的现象。所有这些,都直接阻碍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在这期间,不断改革耕作制度和增加复种指数,狠抓水利兴修和农田基本建设,大搞科学种田,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以实际行动对左倾思想进行了抵制和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多数年份农业生产仍有所发展,但步子不大。
二、个体手工业改造
1949年末,全县有个体手工业2908户,从业人员4576人,产值259万元。建国后,党和政府为恢复国民经济,对手工业采取贷款、贷粮、减免税金等扶持政策,促进了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1955年,全县手工业12046户,从业人员19274人,产值增加到311.3万元。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县内逐步开展了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首先在梅城、黄泥、官庄等集镇,试办农具、缝纫、建筑、铁炉等生产合作社(组),从业人员66人,产值6万余元。1955年,集体手工业企业发展到49个,职工1214人,产值93.7万元。1956年,全县完成对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建立起手工业合作社(组)54个,职工1557人,产值184.6万元。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中生产,统一经营,统一计算盈亏。合作社所得利润,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外,社内还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对社员以工资(多数为计件工资制)或分红形式,实行按劳分配。
三、私营工商业改造
建国初期,县内有私营工商业404户,其中工业3户,商业401户。按照党和政府制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采取公私合营,成立合作商店、组织联购分销小组、为国营和集体商业经销代销等多种形式,有步骤地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全县私改任务基本完成。是年,实现公私合营18户,其中工业3户,商业15户;纳入其他不同改造形式的商业806户,占商户总数96.5%,从业人员86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96.7%。至1957年7月,转入公私合营的达120户,从业人员1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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