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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财政
民国初期,县级财政经费仰赖于省,县内开支,则赖于各种附加和杂捐,无统一的预算制度。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预算法》,但对县地方预算无明文规定。民国24年,明确县级财政体制,议定县级财政收支原则五项。民国30年1月,实行《财政收支系统法》,法中规定县级收入有17种,支出项目有16种。
民国32年1月,省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系统,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潜山自治财政建立后,县财政收入除原有的房捐、警捐及屠宰税外,另增加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并就国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税、田赋和遗产税分成划给县财政。民国35年7月1日起,对县(市)级财政收入,又增加国税分成比例:营业税50%,土地税、遗产税30%,并将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等全部划归县(市),这一体制一直沿袭到全国解放。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政务院规定全国各地所有主要收入,统一由中央集中管理,各县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机关、团体的经费支出,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县按月向地区财政科领报。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由统收统支,逐步改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地方收入分为三类:一是地方固定收入;二是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所得税、契税、屠宰税、牲畜税、地方企业收入和公私合营企业收入等。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营业税,头两年,县分80%,1955年县分40%。调剂分成收入主要是货物税,县分50%,其它税收全部上缴。
1956年,县级固定收入又进一步扩大,计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以及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和其它杂项收入等。超征的固定收入全部归县。商品流动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收入全部上缴,超征部分,县得20%的提成奖。是年,增加公债收入,县财政分成40%。支出方面,按隶属关系确定支出范围,属县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县预算支出。
1958年,下放财权,财政收入仍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财政支出,按分类分成,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拨款补助。由于“大跃进”,高指标、浮夸风造成预算虚假,是年的“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实行一年就告停止。
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即由县组织的收入,不再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凡属地方的财政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流动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全部作为地方的财政支出。收支相抵后,收大于支的部分上缴省,收小于支的部分由省补助。上缴金额和比例,扣除补助金额,一年一变。
1960年,县级财权缩小,收入分成比例为:上缴67%到省,3%归地区,30%留县。1963年,除地方各税及饮食服务等收入全部留归地方外,其余各项收入按43%比例上缴;1964年按50%上缴;1965年按60%上缴;1966年按26%上缴;1967年以后,除房地产税,以收抵支后按22%上缴。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或差额补助)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分成:1971年20%上缴,80%留县;1972年起,40%上缴,60%留县。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的办法,按收入总额留成20%,作为县财政机动财力。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76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按支出总额求出留解比例。超收亦按此比例分成,短收分担。
1979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收支指标一年一定,分成比例为“倒四、六”,即上缴60%,县留40%;不管超收与否,只要实际比上年有所增长,增收的部分款可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
1980年,潜山县为安徽省定的九县一市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之一。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原则。收入范围:县所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其它收入,作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支出范围:包括县办工业技术改造补助费、支农经费、人防经费、城市维修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救济费、城市人口下放经费、行政管理费、供销社简易建筑费、其它支出等。县按划定的收支范围,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支出大于固定收入的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调剂,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比例和补助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潜山县历年超收,留成比例为55%,上缴45%。
1982年起,以1980年决算为依据,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规定上缴比例为23%,县留成77%,一定三年不变。县内实际包干收入超过包干基数、少于定额补助的部分,全部留作县用。
1985年国务院规定:国家收入同地方分享。安徽对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五年不变。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在1985—1986年两年过渡时期内,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实行“总额分成”的过渡办法。县按此规定执行。
1987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或“定额补助递减”的管理体制。以1983年包干实际收入总额703.9万元收入为包干基数。分成比例为:上交中央20%,留成80%。(包括省分成10%,留县使用,减少定额补助)。
二、乡镇财政
1985年,遵照上级规定,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其收入范围是:国家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乡镇自有资金三部分。其管理体制是: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86年5月,县人民政府决定,从1986年起,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收入递增,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的包干体制,一定四年不变。对18个贫困山区乡超收部分,除承担上交中央和省分成30%以外,其余全部自留;其中彭河乡,其超收上交中央和省分成部分由县代交,超收部分自留。余井、岭头、青楼、三妙、双峰、桃铺、古井、牌楼、王河、河镇、罗汉、野寨12个乡,当年超收除承担上交中央和省分成30%以外,其余70%按三七分成,即乡分成70%,县分成30%;梅城、黄泥、油坝、潘铺、源潭、痘姆、棋盘7个乡镇,除上交中央和省级分成外,实行四、六分成,即县分成40%,镇、乡分成60%。各乡实行包干后,如当年收入达不到包干基数部分,除特殊情况,经核定后,一律由县分担40%,乡、镇分担60%。
农业税收入基数的核定,按实征数计算,按入库进度先后实行奖励分成。从1986年起,农业税附加征收任务分配如同预算内任务一样,确定返回比例,实行收支包干。18个贫困山区乡的实征收入,主要用于本级经核定的广播事业费开支,多余自留,收不抵支,由县定补。其余各乡镇均按任务数返回30%,作为本级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本乡镇事业,其中保证广播事业费包干支出,下余70%作为包干定额上交。
各乡镇收支包干基数,除18个贫困山区乡按核定不变外,其它各乡镇每年随着正税调减和当年完成情况,按实进行结算。从1985—1987年,乡镇财政收入人民币4041.4万元,其中含上级补助2229.4万元,支出为3847.7万元,结余19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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