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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成立潜山县商会。始有同行议价,县商会监督议价的执行。
民国28年2月,县政府会同商会及同业公会组建潜山县平价委员会。平价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货源丰寡,每月进行一次价格调整,实为维护商人、店主的利益。不久,平价委员会名存实亡。市场早晚时价不同,商人从中牟取暴利。
民国30年2月,国民政府下令取缔粮食、燃料、日用商品等类物资的囤积居奇。违者没收财物或罚金。全县市场物价稍加稳定。次年11月,县政府对粮食、食盐、食油、棉花、棉纱、布匹、燃料等,规定实行限价,其余工农业产品实行议价,但流于形式。
民国32年4月,县平价委员会易名为物价评议委员会。县政府规定物资交易一律实行限价,严格限制食品价格上涨指数,终因战乱未见成效。
民国36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纸币面额由元扩大到千元,年底增大到万元,次年增大到百万元。市场物价由数日一涨发展到1日数涨,通货膨胀,常常是早晨能买1担稻谷,晚间只能买l斗米。金元券形同废纸。
建国初,县内贯彻执行“整顿收支,稳定物价”的政策。县政府下设工商科,采取多种手段,对市场物价实施计划管理,制止物价上涨。1949年11月,县政府果断地对一些不合理的物资价格进行调整。对关系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统一由工商科直接掌握,其它一般商品价格由各主管部门管理。1950年10月,县工商科开始设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负责物价审批和调整事宜,主要商品基本上由国家统一定价。1953年初,针对市场上部分商品出现呆滞现象,3次降低食糖价格,计比原价降低36%;2次降低棉布价格,计比原价降低6%,致使市场上此类商品畅销。是年底,粮食等农产品和部分工业产品实行统购统销,适当地提高了农业产品的收购价格,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地区差价与季节差价。以粮食为重点,调整了各种农产品之间的比价,保证了城乡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打击了私商的投机经营。
1954年,成立潜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主管全县的物价工作。1956年,县商业局、县供销社分别配备专职物价管理员。1958年,物价管理权限下放,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仅对三类物资(地方自产物资)有定价和调价权。
1959年后,全县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市场商品供应量锐减,部分物资严重短缺,计划定量供应以外的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高出牌价的3—5倍。国家对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酱醋、鲜鱼、鲜肉、食油、糖果糕点、蔬菜、煤炭、煤油、火柴、西药、搪瓷、铝制品、橡胶制品、文具纸张、报刊杂志、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杂费等28类商品和非商品收费,采取了稳定价格的措施。其时,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品种数量增到百余种,抑制了物价的上涨。
1963年2月,设立潜山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调整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部分非商品性质的收费标准,核定中、小农具、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的价格和部分非商品性质的收费标准,保障了生活必需品低价低到供得上,高价高到销得出,并且采取“议价”购销部分农副产品的办法,控制物价上涨。6月,潜山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潜山县物价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草案)》,规定了部分商品售价。10月至次年2月,县物价委员会对168个单位的商品进行了审价,共审查14062种商品,其中价格错乱的984种,事后均得到纠正。此后,商品上市量增加,物价下降,除香烟、糖类有议价外,其他商品均实行牌价。
1968年9月,物价管理工作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1976年8月,改归县计委管理。1979年后开始注重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年3月,全县大幅度提高18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先后开展物价大检查、大审价、大调整,商品价格基本稳定。11月,在对猪肉、羊肉、牛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牛奶等8类商品销售价格提高标准的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给国家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1980年1月,县计划委员会下设物价科。12月,恢复潜山县物价委员会建置,专设办公室。是年,农产品收购价格较前期有所增长,少数商品有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现象。1981年10月,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商、商业、计量、供销及轻工业局等主管部门,对在县城的6个国营商店、5个合作商店、3个个体户的商品销售价格进行抽查,对少数商店(户)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予以严肃地处理。11月,为搞活流通领域,粮食、商业部门开始普遍采用“议购议销”办法,价格逐渐放开。之后,议价商品愈来愈多,议价幅度有大有小。
1982年1月,国产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涤纶制品4类商品普遍降价,某些工业、轻工业品销售价格稍有提高。3月,部分地方性商品(三类物资)的定价权,下放到主管局或企业。1983年,对议价商品和价格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全县统一实行明码标价,市场上同货不同价现象得到纠正。年末,对农业生产资料划分行业经营,明确规定销售价格。其中钢材、煤炭、柴油、水泥由国营商业企业专营;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由供销部门专营,杜绝了随机提价。同年,化纤织品销售价格降低,棉纺织品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分别为11%与9%。
1984年初,城乡市场上三类物资价格全面放开,由工商业主管部门内部协商定价,商品价格大幅度上升。3月,开始试行多种价格并行办法,以增强企业活力;高档商品灵活运用浮动价格。是月,成立潜山县物价局,专管物价。同时,设立潜山县物价检查所,抓重点产品价格的调整审核,对自行提价、变相涨价、擅自扩大议销价范围、乱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的现象,进行经常性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此后,物价管理工作由过去单纯的管理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9月,由县物价局等6个部门组织物价检查组,对王河、黄铺、余井、源潭等区75个商品经营单位的商标价格进行抽查;对县直两个企业擅自提价的质价不等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1985年1月,取消绝大部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除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棉花、油脂、油料以及烟叶、苎麻、蚕茧、部分紧俏中药材、国营林场的木材等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生产单位或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价格标准,县物价局只作必要的指导和管理。4月,取消生猪收购的牌价与限价,调整粮食收购价格,下放地方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是年,国家控购的一、二类物资价格大幅度上涨,地方自产的物资价格逐渐上升。县物价局先后组织4次物价大检查,共抽查297个单位,39553个(种)商品价格;普查了县城内所有商业摊点,计34275个(种)商品价格;处理47起物价违纪案件,其中经济制裁计款8529.3元。1986年,有控制地调整了少数不合理的物资价格。是年,共抽查190个单位,256种商品,4587笔价格,因违纪退还用户金额计5120.81元,没收上交地方财政金额计7301.1元。县百货公司百货商场经县物价、计量部门检定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
1987年7月,县物价局对梅城镇所有饭店、旅馆、招待所等非商品收费单位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登记,重点整顿。9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每百市斤籼稻定购价在现行比价基础上提高1.5元,粳稻提高1.75元,糯稻按粳稻的提价金额标准适当提高,再按原来的“倒三七”计价。是月,县物价局开始对已放开的部分重要商品价格进行必要的指导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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