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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用电
1977年10月以后,本县是采用以华东电网供电为主、企业自备电源为辅的用电方式。如遇系统故障或用电高峰期,少数生产企业即启用自备电源柴油机组,维持生产。在电厂柴油机发电期间,每千瓦时电收费0.40元;汽轮机发电期间,每千瓦时电收费o.20元。1977年10月使用网电后,工业电价按1976年水利电力部规定的电热价格执行。1985年,全县有工业专用变压器43台,容量6560千伏安,其中城关变电所辖31台共4950千伏安,徐桥变电所辖9台共1130千伏安,花园变电所辖3台共480千伏安。
二、农业用电
1977年花园变电所建成后,开始供应花园乡防洪排涝期间农业用电。每千瓦时电收费0.058元。1985年全县有农业专用变压器9台,容量2660千伏安,其中城关供电所辖4台共1060千伏安,花园变电所辖5台共1600千伏安。
三、照明用电
1973年以前,由县电厂供应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照明用电。职工和家属宿舍,均未安装电度表,一般15瓦灯泡,月收电费0.15元,40瓦灯泡,月收电费0.40元,超过部分由单位支付。居民零灯,15瓦灯泡,月收电费0.99元,40瓦灯泡,月收电费2.64元。1973年后,实行电度表计费制度,居民每千瓦时电收费o.40元,机关厂矿每千瓦时电收费0.30元。电网接通后,统一收费标准,城镇用户每千瓦时照明电收费0.20元,农村用户每千瓦时电收费0.185元。农村使用的变压器及配电线路,产权属用户,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办法,变压器的管理、维护、修理费用及线变损等均由用户分摊。由于管理不善,农村大部分电费偏高,一般照明电都在每千瓦时0.30元左右,少数乡村达0.40元至0.60元。职工家属户一般都装有电度表,按电度表计量收费。
为正确计量、合理收费,1972年,县电厂成立“校表室”;1977年县供电所设校表室,配校验员4人;1983年,徐桥供电所设校表室。上述校表室均配有相应的校验台,对单相、三相三线及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度表,均能校验。1985年,校修各种电度表4433只,其中徐桥供电所校修1875只。
县若干年份用电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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