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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贸易
1、粮油私商
民国以前,县内农村小集镇主营粮油商号少,农民多是以粮易物。从花蕉畈、五羊畈、罗皮畈和新仓、江塘等主要产粮区流往徐家桥、黄泥港、晋熙镇等地的粮食,常年超过500万公斤,其中进入徐家桥的近半数。民国8年(1919),农民到城乡集镇市场出售的米、麦、豆等粮食作物共1350公斤,占其产量的十分之四。
20世纪30年代,晋熙镇有数十家粮店,接买接卖,就地周转,买粮者是山区的农民和城镇居民。镇内主要粮油商号有孙泰丰、唐怡和等,上市旺季购储籼、糯稻和大豆、芝麻等,待价投市,并用部分粮油加工食品、酿造白酒。民国28年12月,由驻县部队后勤部会同商会一度在东关开设公益米店,统制食粮。民国初年,铁龙镇(今徐桥镇)叶新珍商号,经营鱼、木、粮、棉、石灰等类商品,嗣后,各行业分营。20世纪40年代,铁龙镇先后主营粮油的私商有刘大利、喻复兴、常功信、王源记、陈聚和、陈松湖、陈和进、孙义庭、王正大,买粮油者是泊湖边渔民、棉区农民和本镇居民。
经营形式和方法有多种:
粮贩子:徐桥、晋熙等地,常年有贩子截购转卖粮食,人们称之为“打粮雁”。
露水行:无固定场地,无周转资金,无行贴执照,专为卖者找销路,成交后,按成交额的三分之一收取佣金。
粮行:有行贴,主营粮食。据其资本厚薄,决定吞吐量。有边买边卖的,有买空卖空的,有囤积居奇的。他们城乡联合,把持购销流通环节,主宰粮油市场。
以经营南北杂货为主的富商,也兼营粮油。如徐桥镇的王信茂、查天茂等商号,有时就购储不少的芝麻、花生、菜油、皮油和米麦豆类,或备做食品的原料,或销往外地,或就地销售。
建国前,全县有130多个油坊,自营伙营并存。畈区油坊以来料加工为主;山区油坊多为工商兼营,成为购销油脂(料)的市场。
粮油计量方法:一是“量”,以升、斗为单位;二是“称”,杆秤16两为1斤。但计量中常有舞弊,粮商用两套秤斗,大进小出,投机取巧。对此,群众十分愤恨。民国9年(1920),徐桥乡民砸某粮行,毁其量衡用具。抗日期间,徐桥又一粮店的斗、斛被群众砸毁,中断了粮食生意。不仅如此,粮商还发潮掺杂,坑害顾客。富户利用年成丰歉、农民余缺和季节性的供求规律,通过购销环节,牟取暴利。
1949年,人民政府对粮油私商进行统一管理,保护正常交易,取缔非法活动,粮油交易中的投机倒把、高利盘剥行为受到干预。1951年,徐桥粮食业15户55人,资金总额1875.5万元(旧币);同年8月,粮食业15户48人,集资400万元((I日币),在复兴街设立门面,经营以粮油为主的土特产品,实行经理负责制。城关有复盛、贾恒记、石久恒、义峰、吴兴和五个商号主营食油,从业13人,资金1291万元(旧币)。
2、公营粮油
1950年夏,县建立国营粮食公司,贯彻执行“稳定粮价,大买大卖,大力收购”的方针,逐步占领了城关、徐桥粮贸市场,从根本上改变了粮食有行无市和私商垄断的状况。1950到1952年粮食公司收粮2075万公斤,供应865万公斤。1952年冬,供销社系统有粮食代购点39处,1954年发展到55处,代购原粮844万公斤,相当于全年购粮总量的十分之三。1952到1955年,供销社代(自)购粮(混合量)1645.4万公斤。1955年4,5月,供销社停止代营粮油,100多名代营人员和230万公斤存粮,交由粮食部门接收。1956年6月,按安徽省供销社、粮食厅规定,粮食部门接管粮油商45人,1958年9月,接收城关面粉组从业人员15人。
1955年冬,全县成立国营粮食交易所13个,职工12人,开展粮油交易。1957年8月国营粮食市场关闭后,农业社需要出售粮油,由粮站办理。
3、议购议销
1962年,国家开放集市贸易,由供销社经营议价粮油。
1963年9月起,粮油议价购销业务由供销社系统经营改为由粮食系统统一安排和经营.同年10月,全县设立粮油交易所56个,随行就市,议价收购。1964年5月20日起,停止粮食油脂议购;1974年秋停止油料议购。1978年7月,对山芋干、大小麦、蚕豌豆开展议购,同年冬恢复食油(料)议购。1979年1月,实行食油议销。同年,对社员出售余粮,按平价加70%议购.1980年秋,城关、徐桥粮油交易所、粮油杂品厂和各区粮站增设专柜,办理粮油议价业务。1982年以后,建立了议购议销股(公司),粮油议价经营活动,逐步走向系统化、专业化、制度化;
1984年,通过上海进出口公司售给日本纯白芝麻18.5万多公斤。1985年,面向市场,掌握行情,积极参与市场调剂,议价经营进一步搞活,由过去主要依靠“平转议”经营转为自主经营,自购自销。是年,全县议购粮1056万公斤,议销粮579.5万公斤,其中议销给县内农村106万公斤。议价公司经营利润达10万元。
二、粮食统购统销
1、农村统购统销
1953年冬开始,从农村余粮户直接采购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粮食统购:1954年10月,根据《安徽省1954年秋季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贯彻多购余粮的方针,实行“四定"(定实产量、定食用量、定应售量、定供应量)政策。但由于水灾严重,粮食歉收,加之缺乏实际工作经验,没有坚决执行不购过头粮的原则,致使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出现同年度购后又销的情况。
1955至1956年,国家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在正常年景下,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评.口粮标准:余粮户山区220—235公斤,畈区235—245公斤;缺粮户山区205公斤,畈区211.5公斤。全县“三定”到户评定常年产量9852.5万公斤,比“四定”产量8842万公斤增长11.4%定购任务1028万公斤,占常产的10.4%,占余粮数的87%。余粮户、自给户、缺粮户,分别占总农户的49.1%,8.6%和42.3%.1957年,在坚持“三定”的基础上,执行以丰补歉的方针,实行增产增购、增产抵销的办法,由农业社集体交粮、统一结算。1958年实行粮食购销大包干。
在粮食困难的1959至1961年,粮食商品率低,购留比例失调。1959年比1955年粮食减产170%,国家征购粮数反而比1955年增加58%,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生产和生活。1962年以后,粮食状况开始好转,为鼓励农民积极完成粮食统购任务和多卖余粮,国家相继实行工业品奖售和换购粮食的政策。工业品奖售从1961年连续执行到1966年,奖售物资为棉布、香烟、胶鞋。换购粮食的物资为棉布、针织品、布胶鞋、香烟、化肥、食盐、酒等。换购的粮食和出售的工业品,按照国家牌价计算,各计各价。
1965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全县包干到队的任务为2300万公斤,并实行超产超购加奖励的办法。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对完成征购后的余粮,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分给社员30%,分别按不同品种加价15—30%.1972年9月1日起,超购粮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1979年按超购、议购各半计价,超购加价30%,议购加价100%。随后,在提高粮食统购价的同时,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1982至1984年,征超购粮食年年超亿斤。1983年,实行粮油统购任务落实到生产队、组、户,建立“外征内卡”制度,凭证收粮,凭证入卡。这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净交售商品粮79公斤,比1965年增长77.5%0,比1950年增长一倍。1984年7月,安庆行署分配县粮食征购任务争取数4250万公斤,实入库6797.5万公斤,超额59.9%。
1985年4月1日起,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签订合同的8区2镇48乡,计66264户,占总农户的66.5%,定购任务5650万公斤,完成4399万公斤,占任务的77.86%。
粮食统销:一是统销口粮。从1956年第二季度起,分季发票,从第四季度起由分月购粮改为分季购粮。1957年农村统销粮一次安排,11月实行证票合一,填发到户。1958年起,统销粮计划逐级分配到社队,由生产队掌握安排。1959年7月1日起,停用“证票合一”的办法,使用流通、调剂粮票。
山区、棉区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十分之六。1979年起,对常年缺粮的31个山区、棉区公社,实行“五定”。山区,定人口、定自产粮、定贡献、定口粮标准、定征购或供应指标。棉区,定棉田面积、定棉花产量、定棉花交售任务、定自产粮、定棉农口粮标准。粮食定销指标,一定五年,落实到队到户,五年通用,节约归已,超吃不补。1979年,“五定”粮供应指标1750.5万公斤,1981年新棉区增销113.5万公斤,1982年统销粮增加到1996.5万公斤,其中山区1682.5万公斤,棉区314万公斤。1985年度,全县农村实销口粮、调整产业结构用粮、以工代赈等专项用粮共计2795万公斤,其中供应贫困缺粮地区占四分之三。
城关镇专业菜农的粮油,从1978年6月起,由国家按计划供应,1985年菜农461人,月定量成品粮6915公斤。
二是种子粮。1958年,采取种子与商品粮统一收购、分磅分贮的办法,在需要从国库提供预备粮种时,经农业部门选检后,由粮食部门就地供应。1952至1961年,国家以贷放、价售、借销等办法,供应粮种1290.5万公斤,其中专用种子580.5万公斤,包括从川、沪等地引进的南特号、南大2419、胜利百号山芋、马铃薯、双季稻种以及其他良种。县种子公司建立后,1962年,良种由农业部门经营。一般种子收购、调剂、供应计划,由农业部门提出指标,经粮食部门平衡后,纳入粮食购销计划执行。1977至1985年,国家用于杂交水稻的制种赔产补助粮共71.24万公斤,平均每年10.177万公斤。
三是奖励粮.1961年起,国家对收购农副产品实行粮食奖励的品种有50多种。1973年,国家对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制定了统一奖售标准。1978年收购竹木、棉、茶、鱼、烟、麻、猪、禽、蛋、药材、油料、兽皮等农副产品80多种,奖粮的有60多种。奖售粮标准逐步提高。收购生猪,1971年10月由原每头奖售粮12.5公斤调为20公斤。1961到1984年实销奖励粮6390.5万公斤,年均266万公斤。1985年,国家停止奖励粮供应。
1953至1985年,全县供应农村经济作物区、缺粮区、灾区的口粮、种子粮和奖励粮计44652.5万公斤,年平均超1350万公斤,占征购粮总数的45.8%。
2、城镇供应
1949年3、4月间,全县实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军需食粮159.5万公斤,食油1790公斤,皮油、桐油1070.5公斤。
建国初期,工作人员吃粮,由县粮食局按供给制标准拨付供应。粮食统购统销初期,对干部、职工、居民、学生分别核定粮食供应计划予以供应.由于制度不够完善,粮食销量较大。1955年9、10月,实行城镇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归户计算发证,凭证供应,节约归己。1972年起,规定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节约成品粮0.25至0.5公斤上交国家,到1980年5月停止。
国家供应粮油的城镇人口,其户口、粮油关系必须同时具备,按期编制领粮花名册,做到户口、购粮证、花名册和实有人口相符。1960年国家划出由公社供应的城镇人口4976人,嗣后收回3623人供应商品粮。1961年6月,压缩吃商品粮人口6058人,1963年减少吃商品粮1155人。1968年以后下放农村落户的城镇居民3946人,80年代初陆续收回。
城镇人口口粮分等定量,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条件,分为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劳动者及大中学生、居民和不满10周岁儿童7等。1955年11月,开始执行每月3公斤到27.5公斤23级供应标准,1985年改为每月6公斤到27.5公斤19级供应标准。
1976年第一季度在县棉织厂、食品厂推广以核实人口、工种定量为中心内容的“旅大粮管经验”,采取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和工人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将粮食定量补差指标落实到单位。1985年,采用这种办法的有9个单位,2556人,定量人均18.7公斤。
1985年底,全县定量供应的人口26598人,月定量供应成品粮41.48万公斤,定量水平15.595公斤,与1955年底定量供应的17625人、定量水平13.995公斤相比,定量供应的人口和定量水平分别增加50.9%和11.43%。
国家对城镇的粮食供应,除人口口粮外,还有各种补助用粮和行业用粮。农业部门的种畜、食品部门的商畜禽、国营养殖场的鱼苗、公安部门的警犬等,按规定供应饲料。
1949-1985年粮食购销情况统计表

若干年份城关粮食收购价格表

三、油料(脂)统购统销
1、油料(脂)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开始对食用油料实行统购(1954年开始食油统购),1954年县供销合作社收购油料67万公斤。1955年秋季规定油料统购的品种为芝麻、花生、棉籽、茶籽,并分别规定了余油户、自给户、缺油户的留油和供应标准。1956年全县统购粮油一次部署,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午秋分季交售,全年统算。1958年国家对食油执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统购政策。1959年10月,商业部门随棉统购的棉籽,全部拨交粮食部门。1962年根据一般产区、集中产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50%和70%的比例实行统购,收料退饼按50公斤饼折合25公斤硫酸氨供应化肥。1966年,棉籽国家统购50%,不返饼。1967年按产量扣除种子、口油、多余油料按比例统购。1971年起,对菜油、麻油、花生油、茶油实行任务包干,棉籽油随棉统购改为棉油统购任务一定五年。1977年收购油茶籽抵油脂任务。
在油料、油脂统购中,还采取粮油互抵任务,棉布、粮食换购食油和超购加奖励等措施。1964年11月县人委确定每超购食油50公斤,按统购价的23%(畈区)和20%(山区)给予奖励。1979年,生产队完成包干油脂任务后,按超、议各半给价:超购加价30%,议购加价100%。同年冬,食油超购改按50%加价。1981年起,停止菜油超购加价。1983年油菜籽计划内按“倒四六""(40%统购,60%超购)比例计价,计划外按统购价收购。是年秋油上市,废除原定的“三油”统购包干基数,对花生、芝麻、油菜籽不分计划内外,均按“倒四六”计价。棉籽油仍按50公斤皮棉统购1.5公斤,超购不加价。1962到1983年,统购食油(料)奖售以化肥为主。
1985年4月1日起,芝麻、棉籽、油菜籽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芝麻、油菜籽仍按“倒四六”,棉籽按“顺四六""(60%统购,40%超购)比例计价收购。签订秋油定购合同的计40个乡,21572户,定购任务31.5万公斤,其中芝麻5万公斤,棉籽26.5万公斤。当年购油128.5万公斤,创历史新记录。
木本油料乌桕籽、油桐籽,是县山区的特产。1954年,国家对桐油实行“统一收购,重点供应”。1962年10月1日起,桐籽(仁)、桕籽和桐油、青油、皮油的收购、加工、调拨、供应任务,由粮油部门负责。1963年,对生产队的桕籽、桐籽,除留种外,全部收购。1968年起,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直接管理桐油、青油、皮油的计划安排。1971年将其管理权交回粮食部门。
从1962年起,国家收购桐籽、桕籽,奖售化肥、棉布、煤油、布胶鞋、肥皂和贸易粮。
1983年12月,乌桕籽实行自由购销;1984年4月,桐油实行议购议销,产销直接见面。
2、食油统销
对农村缺油户,在食油统购时安排计划,分期供应。1955至1956年,安排44名油桃子串乡供应食油。1956至1960年,农村统销食油130.63万公斤。1961年起,对农村基本上只购不销。
城镇食油供应,实行由省制订的定量供应标准。1964年起,每年国庆节、春节,对非农业人口补供平价食油,每人每次100至200克,80年代增加到0.5至1公斤。
特需用油:从60年代开始,对回民、素食僧尼、享受保健人员、离休干部和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在定量外另行增补食油供应。住院病员的食油,常年补助。
饮食业、食品业、工业用油,分别按其用粮比例和生产用油需要,核定供应计划或随粮供应食油。
若干年份食用油(料)购销情况统计表

若干年份城关食用油料(脂)收购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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