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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的离休、退休、退职
县从1956年起实行干部退职制度,1957年起实行干部退休制度,1978年起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干部的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由组织部、人事局办理。1978到1985年,离休干部317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人,抗日战争时期28人,解放战争时期288人;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人,县级待遇的56人,一般待遇的260人。从1956到1985年,退休的干部和教师共1334人,退职的干部和教师551人,他们均得到妥善安置。对退休人员除退休时发给300—500元一次性退休安置费外,还根据各人的工龄长短,每月发给一定数量的退休金。从1985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17元,企业增发12元。1967年以前的退职人员,按照各人不同的工龄,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费。1978年以后退职的,按月发给本人月工资40%的退职费。从1985年起,退职人员也和退休人员一样,每月加发12至17元补助费。另外,1979至1983年9月3日这段期间内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凡有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可安排1个就业。
二、工人、职员的退休、退职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3月7日,又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实行退休、退职制度。1970年以前工人、职员退休、退职手续由组织部、人事局办理,1970年后由劳动部门办理。1970到1978年,全县有135人办理了退休手续。1979到1985年,全县又有994人办理了退休手续、46人办理了退职手续。这些退下来的人员,分别享受不同待遇。退休工人、职员,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时止。退职工人、职员,1978年前办理手续的,由企业、机关按照具体条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1978年后办理手续的,分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从退下来之日起,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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