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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税种
清末开征牙税、当税、厘金税、土药(鸦片)税、酒税、印花税、房铺捐、烟膏烟灯捐、酒肉捐等。
民国元年(1912年),除田赋外的其他各税均采用分征制,除课征牙税,契税、质税、印花税、屠宰税、营业税、所得税外,省、县常常任意开征物品税、寺庙财产税、糖捐、治安经费、住户捐、船舶管理捐、战时内地税、损失产销税、房地产税等苛杂税目。
日伪统治洲区时,强征牙帖、牲畜税、屠宰税、短期营业税、房捐、车捐、筵席捐等。
1950年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牌照税等共9种。
1951年停征房地产税和牌照税。
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和文化娱乐税。
1958年4月停征各级供销社的利润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执行“保持原税负、简化税制、简化税种”的方针,将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应征税目108个,其余税种不变。
1962年6月开征城乡自行车牌照税。
1963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停征,保留税种。
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68年底,免征农村自行车使用牌照税。
1970年由点到面进行工商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农村社队、有证商贩和个体手工业应纳各税,分别合并征收;取消对个体户纳税起征点的照顾。1981年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取消上交利润,以税代利,按应纳税种交纳税金。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安徽省能源基金等。
税率
曾用税率(一)厘金: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安庆厘务总局在望江县华阳镇设坐贾专局,规定按每日售货额交纳2%的落地厘(华阳镇为宿松货物吐纳口岸之一)。
(二)牙税、牙捐:咸丰十一年,牙捐改领部帖。每帖岁征银4钱5分至3两1钱;光绪八年(1902年)改为牙捐,每贴年捐银8~12两;清末,牙税分三则:上则,岁征银16两,复照帖捐数加8两,共24两;中则,岁征银12两,加帖捐银5两,共17两;下则,岁征银8两,加帖捐银3两,共11两。
民国十七年(1928年),牙帖分长短期两种。长期帖捐分4等,最高600元,最低100元;短期帖捐分3等:40元、30元、20元;不纳年税,牙帖一年一换。年税分60元、40元、20元、10元4等,有效期10年。
1949年12月,牙帖税分4个季度征收。牙行佣金在10万元(旧币)以下(或价值大米250斤、小麦300斤以下)征收6%。累进税率共分28级,最高税率35%(指佣金额超过270万元者)。
1950年牙税取消。
(三)质税(亦称典税、典捐、当税)税率: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规定典捐从月息2分2厘中捐息4厘,分四季交纳。
民国三年(1914年),质税分3等:架本5万元以上为甲等;3万元至5万元为乙等;不足3万元为丙等。领帖下分等级。每帖收帖费1元,注册费1角。年税最高纳300元,最低纳180元。后改为6等,帖费年税合并征收。一等帖费100元,年税300元;6等帖费10元,年税30元。质帖有效期限10年。
民国十八年(1929年),质税改章,分为质铺、押店两类,质帖改为执照。质铺分为4等,押店分为5等。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我县4家当铺均破产,质税停征。
(四)烟酒税率,酒捐率: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奉命加成征收酒税。不论自酿、贩卖,不分生意大小领单纳税。上则岁捐银30两,中则岁捐银20两,下则岁捐银10两。每年换照一次。
民国三年(1914年),抽收烟酒牌照、物品两税。整卖者年纳牌照税40元;零卖分16元、8元、4元3等。
物品税:酒每斤8文;烟抽取总值的25%。
民国四年设烟酒公卖支栈,后改称烟酒公卖局,按烟酒总值20%征收公卖费。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烟酒税征取实价的50%。
(五)住户捐率:民国二十八年(1939),每产年出费2角,最高不超过住户全年收入总额的8%征收(贫苦户免征),至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停征。
(六)契税税率:民国二年(1913年)对民国元年(1912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成立的不动产典卖契或官发执照均须呈验,无论已税或未税契约一律注册。发给验契纸一张粘帖契尾,照章收纸价1元,注册费1角。
民国三年(1914年),北平政府财政部规定税率“买九典六”,并加收纸价,每张5角,后改买契为4%~6%;典契为4%~1%。
民国四年(1915年),按“买六典三”征收;民国五年起按部令征收。契纸每张加价1元。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规定官契纸价每张银币1.45元,印花税票2分。
民国三十年(1941年)八月,契税同田赋一起移交田赋管理处征收。
(七)印花税税率:民国三年(1914年)开征印花税,税率分39类。有比例税率、固定税率。
比例税率有发货票类、银钱货物收据类、帐薄类等。每件票证金额满10元以上的、
贴花1角;满50元的,贴花2角;每100元贴花4角;超过数不足100元,以100元计算;超过250元以上,超过部分,每百元贴花2角;超过1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每100元贴花1角。
固定税率,枪支执照类中的自卫枪税率最低,每照贴花5角;营业许可证各类中的专利或采矿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住商登记证、狩猎枪照,每件贴花10元,为最高税率。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三十七年(1948年),起征点及定额税率提高数十倍乃至数百倍。
1949年元月,印花税率定为10%。
1950年1月,印花税率定为1‰。按金额比例贴花,为10‰、30‰、3‰。按定额贴花,税额为2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旧币,下同)。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免贴(不包括电影票及各种娱乐券)。1958年9月1日,印花税纳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印花税种取消。
现行税率(一)产品税税率:产品税是国家在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的一个重点税种。征税范围,基本维持原工商税范围,其税目设置较细,由原工商税工业环节纳税的30个税目,调整为24类、260个税目。基本采用比例税率、按价计征。
工业部分税率如下:
1、烟类:甲、乙级卷烟60%(为烟类最高之税率),戊级卷烟32%(为烟类最低之税率)。
2、酒类:粮食酒税率为50%,酒精税率10%;
3、食品饮料类:最高税率是机制蔗糖,为22%;税率最低的麦粉、固体饮料等为5%;
4、纺织品类:纯麻纱、麻混纱等税率最高,为18%;棉坯布、麻混纺坯布税率最低,为3%;
5、皮毛、毛制品类:毡制品税率为15%;猪皮革、羽毛等税率为5%。
6、服装、鞋帽类:税率均为5%。
7、纸类:卷烟纸、普通玻璃纸税率为20%,新闻纸、卫生纸税率为5%。
8、文化用品类:自来水笔、镀金笔税率为25%,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税率为5%。
9、日用机械和电器类:机械手表、秒表等税率最高,为40%,洗衣机、电热器具等税率最低,为5%。
10、陶瓷类:美术陶瓷税率为12%,砂器、瓦器税率为5%。
11、建材类:耐火砖税率为12%,建筑加工石及其他石料、石棉制品等税率为5%。
12、其它工业产品类税率都为5%。
农、林、牧、水产品部分:税率最高的晒、烤烟叶,为35%;税率最低的食用生猪、菜牛、羊都为3%。
(二)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对产品的法定增值额课征的税种,是从原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新税种。
征税范围和税率:
甲类: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0%。
乙类:缝纫机12%;自行车6%;电风扇25%。
1984年10月1日始,增加、调整为:
甲类: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4%;汽车14%;机动船舶10%轴承14%。
乙类:钢坯8%;钢材14%;电风扇16%;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10%;西药原料药10%;成剂药12%。
(三)营业税税率民国二十年(1931年)规定,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者免征,资本额500元以上,按营业额比例2%征收;营业额1000元至1500元,按营业额3%征收;粮食、煤炭、茶叶及专营批发商折半征收,后改为4%、8%、13%。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四月,规定以营业总收入为标准,征收1%~3%;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征收2%~4%。
1949年5月,规定工商业按营业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最低0.5%,最高5%。
1950年调整税率,对合作社按应纳的营业税额减征20%。营业税率为3大类:按营业额总收计算,税率1~3%;按营业额总收益计算,税率1.5~6%;按佣金收益额计算,税率6~15%;《营业税分业税率表》具体列举104个行业,税率1~150%。
1955年2月,基层供销社营业税率由2.5%升为3%,1958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4年营业税单独征收,设11个税目,税率分3%、5%、8%、10%、15%5种。工业企业自销产品、批发商业、零售企业、个体商贩批发环节营业税,可按销售额依1%的税率征收。
(四)盐税税率1937年以前每担盐征大米130~170斤。建国初,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渔业用盐按30%征税。
1956年5月始,农牧业用盐按40%计税。
(五)建筑税税率1983年始征建筑税,基本税率为10%,对自筹资金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自1985年1月起加征10%;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资额20%,或新增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者,按该项目全部投资额的10%计征。
(六)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率,据1983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项目的当年收入,按10%税率计征。
(七)资源税税率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新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根据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率,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销售利润率在12%以下,不征资源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分税计算。税率:县城、建置镇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市区、县城或建置镇者为1%;每月应纳税款不满1元者免征。
(九)集体企业所得税税率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下列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一级:全年所得额0.1万元以下,税率10%;
二级:全年所得额超过0.1万元至0.35万元,税率20%;
三级:全年所得额超过0.35万元至1万元,税率28%;
四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万元至2.5万元,税率35%;
五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税率42%;
六级: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税率48%;
七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税率53%;
八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0万元,税率55%。
(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率私营工商户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前,一般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课征。对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自1983年起以营业额计征者,不满250元为0.5%;每多250元上升一级递增0.5%;75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为2%。以营业收益额计征者,不满200元为1%;以100元上升一级递增0.5%;400元以上不满500元为2.5%;个别月份营业额超过最高级距时,可再提高0.5%。
1954年,按营业额大小及纯益率高低,制定59级计算税率征收。最低0.1%,最高20.7%。对私改造完成后,一度统按原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4月,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7%;最高等级为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62%。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实行全额累进加成,加成数为一至四成,最高负担率达86.8%。个体手工业、运输业减征10%。
1980年9月,依行业类别、营业额大小制定0.5%至3%的随征率。1984年改全额累进随征率为超额累进随征率。我县于1984年2月29日作了如下调整,并决定自3月执行:月商品销售收入额不满250元免征工商所得税;250元至500元随征所得税率为0.5%;500元以上至1000元为1%;超过1000元部分为2%(均不另征附加)。
(十一)奖金税税率1984年7月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月工资为标准,奖金额超过4~5个月工资的征税80%;奖金额超过5~6个月工资的征税100%;奖金额超过6个月工资以上的,征税300%。
1985年10月开征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标准工资,奖金额超过4~5个月,按30%征税;奖金额超过5~6个月,按100%征税;奖金额超过6个月工资以上的按300%征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在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按30%征税;超过基本工资1~2个月的按100%征税;超过基本工资两个月以上,按300%征税。
(十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资增长额为7%至12%,以30%征税;工资增长额为12%至20%,以100%征税;工资增长额为20%以上,按300%征税。此为利改税后新开征的税种之一。
(十三)国营企业调节税企业调节税为利改税后新税种。分户核定税率,旅店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十四)屠宰税税率宿松县于民国四年(1915年)开征屠宰税,猪每头3角,羊每头2角,牛每头1元。
1949年5月,皖北行政公署规定屠宰税税率为10%。
1950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具体执行中,我县规定每头猪以120斤为标准重量,按10%税率,从价计证。
1953年,屠宰税率13%。
1954年15%(含2%所得税)。
1957年8%(10斤以内免税)。
1966年1月,规定凡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宰杀的生猪,按5%征税。
1961年10月,按定额征税,每宰杀一头猪征收人民币6元;1965年减为5元;同年8月1日减为4元;1966年1月减为2元。羊的屠宰税率原定每头1.5元。1962年12月减为9角;1963年8月,绵羊减为1元,山羊减为6角;1965年12月,绵羊减为6角,山羊减为4角;1973年1月,绵羊减为5角,山羊减为3角。
牛及其它大牲畜的屠宰税率70年代以前一直按实际重量的8%计证。1973年1月1日,实行固定税额每头征税4元。
自1985年4月1日起,由收购环节征3%产品税的个体屠商,每头按3元征税。
(十五)牲畜交易税税率清初,凡贸易之牲畜,皆按价值3%抽税。
民国三年(1914年),课税范围:骡、马、牛、驴、猪、羊。
民国四年,猪分为5类,按头计征:肥猪0.16元,大猪0.08元,中猪0.05元,小猪0.024元,乳猪0.016元;牛分四类,按头计征:大水牛0.24元,小水牛0.12元,大黄牛0.16元,小黄牛0.08元;羊分为2类,按头计征:大羊0.06元,小羊0.04元;马、骡,每头征0.20元;驴每头征0.10元。1954年3月,按成交价格依3%税率由买方缴税。
1963年,税率统调为5%;1981年4月,降至3%;1982年12月,规定课税牲畜为:牛、马、骡、驴、骆驼5种,税率5%,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
(十六)集市交易税税率1981年恢复开征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20元,税率5%。征税范围分8类,48个品目。
(十七)房产税税率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城市集镇房屋出租者,按其岁入之积,征取一个月所得之租金,分四季征收。
1950年,县开征房地产税,税率:(1)按房屋作价为1.2%;(2)按租金收入为12%(1951年停征)。
(十八)土地使用税税率土地使用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
土地使用税为超额累进税率,地价税最低为15‰;最高为50‰。土地增值税最低税率20%;最高税率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以0.1~0.4元/m2的税率计征。
(十九)车船使用税税率宿松自1962年6月开征自行车牌照税,1967年元月改为县以上城市和矿区征收牌照税。每辆3元,后调降为2元。1974年元月,宿松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1984年10月,规定对拥有车船的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交纳车船使用税,但末开征。
(二十)个人所得税(亦即薪给报酬所得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税率规定每月所得额满30元,课税5分;后规定每月所得满100元,课税1角。所得在1500元以下,维持原税率。所得在1500元以上,随所得的增加而逐渐提高税率。
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均采用比例率20%,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就其余额征税。
自建国以来,宿松县从未开征过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有108个税目,141个比例税率。农林牧水产品税率最高的是海参、干贝等,为35%,最低税率为2.5%,如鲜牛奶、羊奶等。
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业中,最高税率是7%,如介绍服务、代理购销业务等;交通运输税率最低为2.5%。
宿松县工商统一税自1958年9月开征,1973年4月停征。
(二十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1983年大中型企业按比例税率55%计征,小型企业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按最低税率7%计征;全年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55%;饮食服务、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则按15%计征。
1984年大中型企业税率不变,小型企业执行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适用最低税率10%;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55%。
征收
方法民国时期,烟、酒、印花等税统属国家,由省委托地方豪绅或商人承办;属省、县地方的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等,由县税捐稽征处征收。
1950年对货物税的征收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3种办法;对工商税的征收采用“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3种方法。
1956年对纳税户进行“纳税鉴定”,对未执行纳税鉴定的小商小贩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采用“自己计算、自己填票、自己交纳”的方法。
近年实行:代征代扣;自核自缴,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按年计征;国营企业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等方法。
实绩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征收牙税3.534万元,牲畜税8030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征收烟酒牌照税6.2万元,其它营业税22.2725万元;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营业税入库数87.09万元,烟酒牌照税入库数7.7749万元,牲畜税入库数12.4485万元,屠宰税入库数37.678万元,牙帖税入库数25.1万元。

表一:1950~1985年工商税入库数统计表
表二:1949~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分类统计表
表三:1985年工商务税入库数统计表
1950~1985年工商税入库数统计表

1949~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分类统计表

1985年工商各税入库统计表

减免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湖区革命根据地对一年一次的自酿自饮酒免税。
1950年对制造修理机器业、普通必需品制造业等24个行业,分别减征10%~4%。
1956年,对城关等地的合作商店,凡实际所得毛利不够私改部门安排开支的,均免征营业税;对农业合作社经营的铁器、木器、竹器等应纳营业税的商店,社队生产的农、林、水、畜应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产品,属于社队公用部分均予免税。
自1975年至1980年,县税务局先后对佐坝中学校办“五、七”工厂、程岭乡煤矿、县酒厂利用野生植物酿酒、农村新办企业(除生产烟、酒、糖、棉纱、鞭炮)、县水泥厂、华阳河纺织厂(生产包皮布)、县陶器厂,分别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对1978年以前的161户社队企业所欠税款分别免征或减征。
1978年10月,对新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安置知识青年待业为主),3年内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同时对自1978年1月1日起安置待业青年总人数占从业总人数60%的商业、交通运输、饮食服务等企业均免税3年。
1980年对县水泥厂免征工商税1年;对县机具厂生产销售的磨粉机免征工商税1年;对农村社队经批准新办的商业企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许岭农具厂1978年、1979年欠交的7889.24元税款,予以核免;对该厂1980年生产销售的农机具减征50%税款;对县酒厂1980年8月1日至当年12月底止,按52%税率减征工商税。
1985年4月,对陈汉区(革命老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户办企业,给予1~2年减免税照顾。
乡镇企业均免征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利用“三废”生产的企业、家庭副业、扶贫及革命老区企业、农村社队及农民个人新办的书店和书摊,均实行减税或免税。
1981年~1985年,全县有46户(次)及7个部门、行业享受免税待遇。(7个部门、行业是:①超基数交售茶叶的生产单位;②乡村集体所有制煤矿;⑧集体水运企业;④生产银耳的单位;⑤陈汉社队经营土纸业务的经理部;⑥合作商店及基层供销社;⑦农村社队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1985年县11户国营企业减免营业税7.06万元;2户集体企业减免营业税2500元;9户乡镇企业减免产品税5.5387万元,营业税4000元;1户个体户减免营业税30元。
1983年工商各税减免额39.6519万元。其中:工商税37.9019万元;工商所得税1.75万元(知青企业)。
1984年工商税收减免额16.8768万元。其中:工商税11.2281万元;产品税2.5584万元;营业税1.9657万元;工商所得税6304元;地方各税4942元。
1984国营企业所得税减免1.2068万元。
1985年工商税减免26.1381万元。其中:产品税5.8万元;增值税1.3万元;营业税4.4万元;工商所得税13万元;地方各税1381元;建筑税1.5万元。
1985年国营企业所得税减免3.6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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