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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1954年5月15日,成立“湖东县人民政府检察署”。翌年,改称“枞阳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工作瘫痪,检察干部下放农村锻炼。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检察工作由县“人保组”负责。1978年9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工作
(一)刑事检察
1955——1956年,批捕、起诉均先报请中共枞阳县委政法党组审批决定,然后执行。县成立镇反办公室,下设侦查审讯、审批起诉、审判等3个小组,承办侦查、批捕、判刑等业务工作。
1958年,刑事检察工作,实行“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代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判刑“一条龙”的职权。然后,由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分别办理法律规定的文书手续。
1968——1972年3月前,批捕起诉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枞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枞阳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
1973年3月后,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由县公安局代为行使。
1983年8月26日至1984年1月,县检察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期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等工作提前介入,行使职能。
1985年,县检察院对免予起诉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公开宣布,定期考察;同年,县检察院先后分3批对1982年以来被免予起诉的79人进行回访考察,并对部分被免予起诉的对象在帮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二)社会改造
1957——1965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对全县“四类分子”(地、富、反、坏)进行30余次检察,并将检察情况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作书面专题报告26次。1959年,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对全县10602名“四类分子”改造情况,发动群众进行全面评审,对真正改恶从善的2461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使“四类分子”进一步分化瓦解,不断向好的方面转化。
(三)经济检察
1954年,建立检察机关后,经济检察即开始进行。
1955——1965年,县检察院对全县所发生的经济案件,经侦查终结,共逮捕贪污、行贿、偷税漏税、盗窃财物,偷工减料和破坏统购统销等经济犯罪分子共160人,其中贪污犯罪分子99人,其他经济犯罪分子61人。
1957年上半年,贪污案件涉及的人员有国家干部6人,企业、事业职工3人,农业社干部2人,其他人员7人。其贪污金额:1200~2100余元的3人,300~400元的9人,100元以下的6人。犯罪手段:伪造帐目和单据、扣发人员工资和下放资金、收入不入帐、挪用公款等。
1979——1982年,经济检察工作重点是查处森林盗伐滥伐的案件,在受理58起经济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26人,起诉25人,免诉1人。白柳乡发生哄抢山林案件9起,毁林5870余亩。1982年2月8日至12日,雨山、旸岭、龙井等村发生8000余人连续9天哄抢山林的事件,哄抢面积为1770.92亩,砍伐各种树木409654棵,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侦查结果除由县公安局给予依法行政拘留6人、罚款45人外,逮捕判刑2人。对区乡干部严重失职,给予刑处的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4人。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公布后,县检察部门在经济犯罪发案率高的系统或单位,大力开展宣传、发动群众大揭发、大检举活动,同时做好侦查取证工作。
1984——1987年,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8起,其中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10起,直接挽回经济损失42.17万元,批准逮捕经济案犯28人,向法院起诉22人,免于起诉11人,建议作党纪、政纪处理的24人。同时,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强化税收,以法治税”工作,共查补偷、漏税款570573.72元。
1988年,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起(4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8.8万元;协助税务机关查补偷、漏税款54万元。
1989年,县建立了“经济案件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18起,立案侦查54起,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同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公布后,中共枞阳县委先后召开两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动员大会,县检察院翻印并广为张贴《通告》,出动宣传车和通过有线广播进行宣传。同时抓紧突破大案要案,选择宽、严典型案例,及时召开处理大会,迫使经济犯罪分子丢掉侥幸心理;到10月18日为止,有13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共退出非法所得10万余元。县检察院受理举报的经济案件218起的251人中,涉及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11人、厂长经理级干部31人。经济犯罪金额:5000元以下的25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7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5起;2万元以上的1起;犯罪金额最大的达12万元。
(四)法纪检察
1954——1965年,县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控告申诉的法纪案件,经过立案侦查,依法逮捕241人,其中违法乱纪的26人,失职的4人,逼人自杀的15人,伤害的31人,破坏生产和合作化的27人,殴打干部的3人,强奸妇女的19人,破坏征兵工作的4人,残害耕牛的3人,盗窃的27人,破坏军婚的3人,流氓4人,不法地主、富农、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分子27人,赌博的9人,行凶杀人的3人,抗拒改造的3人,暗娼、拐骗、诈骗的14人。
1978年,县检察机关重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接待公民来信来访工作。是年,共接待来访980余人(次),来信1200余件。
1982年以后,县法纪检察工作重点,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渎职的案件方面。在办理33起案件中,依法逮捕20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19人,免予起诉的8人,建议主管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的7人。这些案件中以非法拘禁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最为突出。其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人,非国家工作人员6人。
(五)监所检察
1954——1966年,县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实行日常抽查,节日、季度、年终检查的制度。1959年2月,看守所在押犯640名,其中久押不决犯199名。检察院通过检查,提出纠正意见。1960年5月,看守所在押犯321名,其中久押不决犯306名,以致监房拥挤。检察院检查后,犯人在押率逐步下降。1984年以后,实行驻所检察制度。1986年元月21日,驻所检察人员对县公安局超期限关押的4人、县法院审判超过期限关押的1人,及时进行催办;对公安局关押收容审查的25人,提出抓紧清理的意见。各办案单位接受了驻所检察人员的意见,均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外执行检察制度于1978年重新建立。对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犯人,县检察院派员进行考察,了解改造情况,落实监改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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