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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光二十年(1840年)时,怀宁仍以农业经济为主,兼之家庭手工业,尚无工人队伍。县城安庆在“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为商埠,但地势卑湿,一遇淫潦,便成泽国。故商业未见发达,工业亦不兴盛,仅为附近农产物的集散地”,工人之少,亦不言而喻。民国3年(1914年),全县仅有两家织布厂,年雇佣工人79名,有商业和酱业职工170人。民国9年安徽省政府统计:当时安庆有工业资本43万元,工人306人,产品以纺织食品为主。经过缓慢发展,到抗日战争前夕,全县有商户1100家,约12000人从业;有31个生产行业,生产工人约21800人。县境沦陷,日军铁蹄所到,烧杀抢夺,工商业户纷纷停歇或迁徙后方,大批工人失业。抗战胜利,工商复苏,但军费浩繁,到解放前夕,全县工商业职工队伍已不足万人。
建国后,市县分立,全县11个集镇的私营工商户为726户,从业人员为1312人(其中劳方为148人)。党和政府着手建立国营工商企业,从而有了全民与集体的两种所有制的工人队伍。1949~1953年底,政府在安排失业人员的同时,吸收了一部分旧职员、旧知识分子和失业工人转为全民职工计558人。1956~1965年间,出现了职工队伍大进大出的不正常现象。1958年大招工,职工突增至9504人,1962年又精减成5537人,后经调整恢复,至1965年为6505人。1966~1976年,头3年1人不增,而1970和1971两年又突招5531人,到1978年底,全民职工人数达10326人。1979年后,职工队伍增长能基本上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到1985年底的7年中,累计增加2083人,平均每年297人。
集体企业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诞生的。1950年,成立第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石牌搬运工会,有板车工、装卸工30多人,继之又成立几个规模很小的手工业联合社、组。它们虽在管理和分配上仍有私营的烙印,但已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雏形。
1954年,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农村走互助合作道路,城镇发展集体工商企业,到1955年底,全县组成12个集体工业企业,职工队伍达千人。
1956年,实行对私改造,商业成立86个合作店组,有2129人从业;工业手工业成立190个生产社,社员8386人;全县船筏421只,船民1039人,也过渡为集体生产组织。后经组织整顿,到1958年列入国家统计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为6969人。
1961~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企业关、停、并、转,工人精减下放,到1965年末,集体职工数为4358人。
1966~1976年,有重全民、轻集体现象,职工队伍增加无几。
1978年后,国家根据生产力多层次的存在现实,倡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全县集体企业,顺应潮流,得到新生。到1985年,全县集体企业发展到257个,职工7089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32%。
一、劳功就业
民国时期,谋业困难,从业不稳。曾有人在《怀宁青年》著文《怎样求业》:“求业不外下面四端:一、推荐。即自找门路,私人介绍,由这个途径得到职业的占大多数。二、投考。不大采用,即使招考,仍不免有弊端。三、介绍。即指机关介绍,效力很小。四、自荐。采用得极少。”可见当时要找到一个职业,必须曲求关系,寻求雇主。工人受雇,手续极严,要书立“保单”和觅具铺保,以防所谓“人心不古”。手工业徒工(俗称“伙计”),除经人介绍担保外,还要办投师酒,立投师纸(即投师契约),并特别写明:“学徒期间,如登山涉水发生意外,不干师事”,或者写成“遭风失水,各安天命;逃亡走失,自己找寻”等类字句,徒工生死存亡,厂、店主不负任何责任。签订契约后,一般是正月初七上工,至腊月二十四日满工。满工这天,如不告知来年开工日期,即为解雇;石牌有些店家还另立规矩,每年端午、中秋或生意清淡都可解雇工人。工人就业毫无政治保障。
建国初期,县委县政府把劳动就业列为医治战争创伤的一项重要工作。书记、县长亲自领导,由公安、民政、工会组成专门班子,对全县1个区级镇、3个乡级镇和11个小集镇的无业和失业人员进行了普查登记,当时统计失业员工229人,无业的知识分子581人,处于半失业生活有困难的近2000人。普查结束后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失业人员分为就业、求职、救济收容、劳动改造4种类型,分别进行了不同安置。至1953年底,全县共安置就业212人,动员还乡生产103人,组织生产自救62人,并发放救济款2.74万元,基本解决了337户1105人的生活困难。到1956年,由于生产的快速发展,开始呈现“企业找劳力”的局面。在以后的30年中,劳动就业工作也曾一度出现过反复,但总的发展形势基本上是正常的。建国后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劳动就业,累计增人为24046人。
(一)招工
1956~1985年,全县累计招工1.44万人(其中招自农村5236人),占增人总数的59.4%。
1956年首次进行社会招工,招工对象是高小以上毕业生,是年共招工523名,其中200名初中毕业生为代招。1957年,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机关录用人员时签订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精神,首次招收80名临时合同工。
1958~1959年,在“大跃进”影响下,工业部门大量增人,两年内共招工3587人。招工对象多为男性农民,不搞政审体检,婚否文化程度不限,年龄18~35岁,后还放宽十个年龄档。招工方法:由县下达指标,基层推荐,用人单位到公社登记造册,录取接收。有的公社:经动员才完成招工任务。1961~1965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5年中只在城镇适龄青年中招工473人。
1966~1968年,停止招工。1969年恢复招工,是年首次招收下放学生85名女性青年到安庆五纺厂当纺织工。由于当时“三届”初、高中毕业生必须上山下乡,所以招工不能在城镇“开口”,只在农村进行。招工对象必须是“下放农村锻炼两年以上,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16~25周岁的未婚青年”。招工的具体方法是农村人民公社根据招工指标、对象和条件,先经生产队贫下中农推荐,民主评议,尔后由社队领导审查,报县劳动部门批准。1977年后,改变推荐方法,即由接收地区的基层干群推荐改由下放学生的父母工作单位及有关下放部门推荐。在1969~1978年的10年中,有不少下放学生的家长,为给子女谋得一张“招工表”,送礼品、托人情、走“后门”、代办事(如买钢材、化肥和其他紧俏商品),不得已而为之的不正之风相当盛行。其中1970年招工3139人,是招工最多的一年。是年招工工作,有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1979年起,招工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农村转向城镇,主要招收回城的下放知识青年和城镇新增加的劳动力。改变以往推荐的做法,凡招收新工人,都将招工条件、名额等一律张贴公布,实行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办法,从政策上堵了“后门”,也提高了新招工人的素质。
1983年5月,为推行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招收合同制工人100名,初步打破了劳动就业长期以来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做法。至1985年全面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3年中累计招收合同制工人479名。
怀宁县1949~1985年统招职工情况表

(二)城镇居民下放安置
城镇居民下放农村落户,共开展过两次。
第一次是1961年1月至1965年12月,国家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难,一些企业关、停、并、转,因此精减下放了一批职工和城镇居民。此间连同省内外下放到县内农村的城镇居民达15237人。
第二次是1969年1月至1979年间,县革委会规定非标准小集镇全部撤销,凡无固定工作和固定职业的居民,一律全户迁移,到1969年12月大部分居民已到农村落户。此间,连同省内外全县共接收安置下放居民1239户、4931人。
对县内70年代下放的居民,为解决住房和生活困难,累计下拨安置经费46.92万元、木材1703立方米,临时困难救济费1.95万元。外地下放怀宁的居民由动员地区按当地标准补助。口粮由国家供应6个月,期满后参加生产队分配。这次下放由于“一风吹”、“一刀砍”,因而后遗症较多。到1980年累计,下放户赊欠生产队口粮款100万元。家庭不睦,夫妻不和的占50%。上访日增,有的得将专车遣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70年代的城镇居民下放列为“文化大革命”的遗留问题加以处理,从思想、组织、政策诸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自1981年2月开始审查办理回收工作。收回原则是:原是哪里动员下放,仍由哪里批准收回,迁回到原集镇落户。到1985年12月,先后批准收回747户、2355人。在办理回迁手续时,一次交清原下放安置经费的一半,计收回8.95万元。回城后,其工作、生活、住房自行解决,由街道或单位组织他们自谋职业。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下放居民,继续留在农村,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者每月予以适当救济。
上海市下放居民,经中央批准,由接收地区消化回收。怀宁县采用招工、升学、自谋职业等方法将上海119名下放人员全部安置结束。上海市拨给资助费6.65万元。
(三)知识青年安置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翌年,根据“决定”精神,自石牌镇首次动员知识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力57人下放到红星、龙泉等公社插队落户。1968年,毛泽东主席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形成上山下乡的高潮。是年,全县下放年满16~25周岁应届和历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城镇社会青年1415人,同时开始接收外地知青到县内农村安置落户。在接收下放安置的同时,也着手办理调离工作。1969年,中央颁布政策,对下放锻炼一年以上的知青,经过知青插队小组评议.基层和带队干部推荐,接收地区县以上机关审查,可以招工、参军、升学、提干,离开农村。1971年改为下放锻炼两年以上者才能取得上述推荐调离的资格。同时,对一些不属于动员下放对象(如独生子女、多子女身边只有1人的、残疾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以及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一律按政策收回。
为巩固下放成果,表彰先进,自1975~1977年召开过3次全县下放知青“先代会”,会上选派出席省、地知青先代会的代表114名。龙泉公社“四姐妹”知青小组(省级先进知青集体)派出代表吴国华(女)赴京参加国庆观礼。据统计知青在下放锻炼中,有68人加入中国共产党,2079人入团,35人担任公社或大队行政干部,527人当了“赤脚医生”、“赤脚教师”或基层青年、妇女干部。
1978年12月,停止知青上山下乡工作。10年当中,共动员下放县内知青3041人,接受安置外地下放知青4844人(其中上海市的854人)。知青安置经费,包括房建、生活补助、家具、农具、医疗等,全县实际支付290.12万元。以后,对下到农村的知青调离安置,不断拓宽安置渠道,到1981年,便将原下放知青7885人,除死亡19人和一名女知青与农民结婚自愿留农村外,其余均通过政策规定的途径全部安置完毕,其中:社会招工5541人,升学413人,参军135人,提干46人,政策性收回1132人,移交外地安置598人。
(四)待业人员安置
建国初期,为解决国民党政府遗留的大量失业人员问题,在各区、镇设立劳动就业登记站,给失业人员颁发失业证,安排就业,凭证从优。1953年登记工作结束,机构便不复存在。到60年代,为安置精减下放回收的城镇居民和闲散劳力,成立街道服务大队,在县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厂矿企事业单位使用小工、日工的介绍工作,因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故工作时断时续。
1979年以后,根据知识青年大量回城和城镇待业青年日益增多的需要,于1981年12月,经县委批准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
公司成立后,每年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一次登记,凡男16~50周岁、女16~45周岁的无业人员,都要登记、建档、建卡,颁发待业证,以便对社会劳动力资源进行统筹、调节和吞吐。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协调各方,开拓门路,组织就业。1981~1985年,先后批办了二百多个城镇新办集体企业(经整顿合并尚有95个),安置待业人员1377人。对其中生产性企业和安置待业人员多的企业,先后扶持生产周转金46万元。为使新办集体经济不断巩固提高,对95个企业,先后进行了全面整顿,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48个企业进行了考核,批准合格企业39个,登记职工429人,并对26个企业的277名职工进行了考工定级。公司成立5年中,积极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开展就业前技术培训358人,先后共安置待业人员3647人,缓解了就业矛盾,职工队伍素质亦不断提高。
怀宁县1957~1985年几个年份年末职工人数

二、劳动力管理
(一)用工制度
民国时期,全县用工制度以雇佣制为主要形式。在工厂实行招聘雇佣制,如创办于民国3年11月的江镇振兴织布厂(铁机2架、木机30架、日织棉纱布32匹、流动银币资金3000元),年招聘雇佣工人47名,每日做工10小时,年工资80元银币(按当时米价折合现在人民币为月工资23元)。在商号、手工业作坊中,实行艺徒契约制。县城安庆铜锡业的“帮规”规定:吸收徒工,需经妥人担保,办投师酒,立投师纸(即艺徒契约),3年学徒,有吃无酬,满期帮师1年义务,曰“报还师恩”,正如“胡玉美”后代胡庆昌写道:“在旧社会,店老板剥削工人、店员较多的劳动,尤其是剥削学徒的剩余价值更烈。”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内置劳动业务(1958年11月成立劳动科,1960年1月改科设劳动局),开始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先后开展招工、精简、调配、保险、福利、安全、保护等项工作。用工制度,在国家劳动政策规范下,逐步改革和完善。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基本实行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合同工为辅的用工形式,同时还有计划内、计划外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建国初期,私营工商业仍沿用雇佣制的形式,但劳方权益,受到政府和工会保护,资方不得任意虐待和解雇。到1956年对私改造胜利结束,雇佣制亦即消亡。
自1956年开始实行“统招统分”的用工形式。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招工,统一分配的政策,使企业无权选择所需人才,也使城镇劳动力养成“依赖”思想,抑制了人的能动作用。直到1979年,始突破用工制度上的僵化模式。企业增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招考和择优录用的用工形式,堪称为一个进步。1983年进一步改革用工制度,首次试行合同制工人用工形式,企业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可自由选择工人,工人可自由选择企业),合同并请公证机关公证,把用工与从业引向法制轨道,县内第一个试行使用合同制工人的企业是县城建局碳化砖厂。
1984年,劳动工作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服务,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了用工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内,实行从社会上公开招工,考核录取,报地市劳动部门审批;集体所有制单位增人计划,由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公开招工,考核录取,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报省劳动局审批;矿山、搬运、轮窑、酿酒、化工特重劳动,允许招用农民轮换工,不转户口粮油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使用突击性、季节性临时工,用人计划由地区劳动局审批。1985年进一步放权,企业增人的报考、体检、政审、录用等均由企业自主,劳动部门只负责制卷、统分、审批、介绍等工作。
(二)职工调配
为了合理使用劳动力和解决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劳动部门对在职固定职工,有权进行必要的调配。调配种类有生产需要、余缺调剂、照顾性调动等。临时工不属调配范围。集体所有制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四场”职工只能在“四场”范围内调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职工调配政策和审批亦有不同规定。在50年代,重点解决失业和新建企业的增人问题,职工调配数量甚微。进入60年代,职工调配规定很严,县一次调动职工5人以上者,需报主管厅(局)批准。1961~1965年共调配职工569人(其中调入371人,调出198人)。“文革”前期,职工调配基本冻结,自1970年开始,又恢复了职工调配工作,并在政策上有所放宽,规定县属企事业职工照顾性调动,由专(市)革委会审批;全民新建厂矿急需的技术工人,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可从集体所有制职工中抽调;同时允许对夫妻两地长期分居,可在地区之间进行照顾性调动。70年代后期,为控制职工总数相对稳定,提出了“会商对调”和“进出平衡”的原则。1970~1979年全县共调配职工1238名(其中进530名,出708名)。
1980年提出在三五年内,对夫妻两地分居10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上者,要摸底登记,照顾解决;对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劳动部门要牵线搭桥,优先照顾。是年,共调配职工235名(其中进112名,出123名),是照顾性调动最多的一年。
1985年,为扩大企业自主权,简化全民企业固定工人调动手续,并规定:(一)县属全民企业固定工人在县内企业之间相互调动,由企业直接联系办理调动手续,向劳动局备案;(二)本省外地、市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调入,在掌握进出平衡,坚持对调的原则下,由县劳动局直接办理;(三)外省、市调入,应报地区劳动局审批。省内“四场”工人调入集体单位,归县劳动局审批;(四)全民企业工人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经人事局批准后,劳动局办理手续;(五)在县办大集体顶岗生产知青和临时工,顶岗半年以上,因生产需要,由用人单位申报增人指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对季节性临时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自行招收。是年共调配职工348名(其中进235名,出113名),是全县职工调动最多的一年。
自1959年以来的26年中全县共调配职工3209人,在调出的1589人中,外省市的203人,外地市的564人,地区内822人;在调入的1620人中,外省市的336人,外地市的596人,地区内的688人。
(三)精减职工
怀宁县共进行过3次职工精减工作。
第一次,1957年1月至9月,结合整社整编,贯彻精减上层,充实下层,加强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精简机关内部层次,撤区并乡,计精减职工910人,精减幅度为22.9%。
第二次,1961~1965年精减职工,是在当时经济形势下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全县自1957~1961年间,总人口下降15.8%,农业人口下降19%,工业总产值下降54.9%,粮食总产量下降55.8%,降到1950年以来的最低点。相反,全民职工人数上升310%,工资总额上升270%,吃商品粮人数上升40%,致使国民经济失调,物资短缺,物价失控。因此,对全县原有616个企业,关8个,转12个,撤13个,缩125个;对195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精减下放238人,精减幅度为29.6%。
第三次,是在1972年进行的。虽成立了精简机构,分配了精减任务,但因“文革”的干扰,只辞退了部分临时工,并以未突破核定编制为由,即告收兵。
(四)职业培训
建国初,工矿企业少,企业职工的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普遍较低,文盲、半文盲占70%以上。1958年大办工业,招收了一批新工人,为适应生产劳作需要,在总工会和团县委的配合下,组织工矿企事业单位,办起了职工文化技术补习班和红专学校30余所,聘请专、兼职教师70多人,有1千多人参加学习。“文革”中校舍被占用,教师被辞走,职工文化技术补课中断了10年。
1979年,县内工矿企业应用科学技术得到增强,工伤事故也随之增多。为使生产安全,交通、农机、供销等部门开办培训班6期,培训职工2355人。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次年,县内全面开展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成立各类文化技术补习班29个,恢复和建立职工学校3所,参加初级文化技术补课的累计2504人,占应补课人数90%以上。通过各期文化技术考试,到1985年止,累计合格人数2086人,合格率为78%,超过国家规定的60%的低限要求。
怀宁县未置技工学校,1980~1985年,为外地技工学校代招新生81名(男63、女18)。招生办法:1983年前,名额到县,县在高考分数线下,由高到低,择优录取,1984年改以劳动部门为主成立技校招生办公室,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由地区劳动局阅卷评分,按各县分数线择优录取。
(五)工人退休(退职)
民国32年(1943年)5月,国民政府社会部拟订12条劳工福利纲要,规定了劳工失业后的救济办法。但怀宁县当时的公营、民营企业自身难保,谈何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全县1957年以前根据“条例”有关职工养老待遇规定,办理了16名职工退职养老。
1958年3月,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草案)》,县内全民企业首次实行工人退休制度。退休条件:(一)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工人、职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四)从事革命工作20年的工作人员,不能继续工作,可以自愿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工人、职员,可以申办退休。全县1958~1965年共批准退休21人。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经医院证明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此间共批准退职12人。
“文革”前期,退休工作暂停办理。1970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通知续办,全县1973~1978年共批准职工退休119人,批准退职4人。
1978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享受退休待遇。“办法”还规定: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他们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暂行办法”所定标准的5~15%。怀宁县依照“办法”,1979~1985年共批准全民工人退休779人(其中病退的521人),退职的33人。
1983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规定,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24名退休老工人,改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并增发了生活补贴。是年7月开始,还对原退休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5元,全县有177人得到调整。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是参照全民职工退休办法执行的。合作商店1962年实行退职养老办法,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手工业系统1966年开始实行退职、退休制度,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5%,有特殊贡献的,还可在10%的幅度内提高退休费标准。自1979年3月起,二轻和交通系统所属的集体所有制职工的退休费标准普遍提高,接近全民工人的标准。
全县退职退休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四满意”(即领导、群众、退休本人及其亲属满意)。为使退下岗位的老工人欢度晚年,全县“两退”工人的管理工作由县劳动局和县总工会共同负责,凡“两退”职工达40人以上的单位,都成立有“两退管理委员会”,不足的由基层工会或单位人事部门管理。逢年过节派员慰问,住房和子女就业均与正式职工一样对待。对有技术专长的退休职工,允许聘请、单位留用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至1985年底,受聘于乡镇企业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有750人。1979午8月9日行署劳动局在两退工作简报上,著文表彰了怀宁县的“两退”工作。
怀宁县1951~1985年工人退休、退职人数统计表

三、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怀宁县安全生产工作,在五六十年代,由于工矿企业少,未设专门机构,由有关部门兼办。1971年3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设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在全县成立84个安全保卫小组,配专、兼职安全干部77人,安全员594人。安全组织后经多次充实调整,形成以国家监察(劳动部门)、行政管理(经济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工会组织)相结合的劳动安全管理体制。
1972年起,开展了每年必行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除思想、组织、制度外,着重检查事故隐患。同时把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也列为检查内容之一。每查后均通报,指出隐患,限期整改。
1976年,县酒厂和食品厂首用锅炉,年末实有额定蒸发量0.5至2吨、工作压力每平方米1~8公斤蒸汽锅炉14台。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安装、使用、维修、改造等实行监督检查,建立技术档案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换发使用许可证。同时,每年都要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参加上级或外地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颁发操作证,方可上岗。至1985年底,已培训司炉工57人,水处理工8人。焊工2人。
1980年起,每年5月份开展“生产安全月活动”,使安全组织进一步健全,县及各企业主管部门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2198个,专、兼职安全员446人,义务安全员2410人。1981年查出隐患780条,立即整改715条。1982年针对全县69处渡口,97只农渡船的质量状况,县政府拨款2万元,拨木材指标550立方米,供应平、议价桐油2685公斤,用于船只添置和维修,保证了农渡安全。这项活动至1985年4月停止,转入每年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制度之中。
附:几起典型事故简况
1961年5月19日,洪镇小石矶渡口渡船违章超载沉船淹死40人。
1971年4月,育儿公社泥河大队大坦生产队未经批准擅自办起鞭炮引子厂,6月11日,因炒药引起火药燃烧,6名徒工被烧死,厂负责人和师傅分别被判处2年、1年徒刑。
1980年5月14日,小市公社五星大队花屋生产队发生广播线路触电事故,造成电工陈××与其妻双亡。
1981年4月24日下午1时,腊树公社高旗大队江湾生产队牌潭渡口渡船违章超载沉船,落水23人,其中淹死15人,驾手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5年4月17日下午2时,五横乡煤矿2号井因绞车工擅离职守致使矿车下井失控,将掘进工吕××、汪××当场砸死,直接责任者杨××被判刑6个月。
(二)防尘防毒
1976年,在县磷肥厂召开防尘防毒工作现场会,有工业企业和主管部门领导60多人与会。会议介绍推广了城关、高河米厂实行密闭式生产、猫山轧花厂安装吸尘设备、磷肥厂改进工艺流程解决氟气、矽尘和硫磺水的危害等先进经验,促进了全县的“两防”工作。
1978年12月,对33个有尘、毒作业的企业或作业点的3201名工人进行调查,其中接触各种粉尘的工人1845名,占57.6%;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的工人215名,占6.7%。农机厂喷漆车间苯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平均达1.19倍。乡镇兴办的小煤矿、小水泥厂、电镀厂等,均无切实劳保措施,有的小水泥厂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50倍。凉亭有个村煤矿,在70名挖煤人员中确诊患矽肺病的28人,可疑矽肺患者19人。
同年,县委、县革委召开防尘防毒工作会议,要求“在三年内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矽尘和铅、苯、汞等对职工健康严重危害的问题,再用三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常见的尘毒危害。对危害严重而又不能在近期内解决的,坚决停产”。次年1月,县卫生局、劳动局共同制订了《怀宁县防尘防毒规划(草案)》,规划就“两防”的组织领导,各行业尘毒危害的综合治理,职业病的防治,劳动卫生的监督、监测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和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均需同步进行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劳动部门还在劳动工时、休假制度等方面实行监督,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立了加班工资书面报批制度。同时建立了享受保健食品审批制度,1972~1985年,计批准享受保健食品待遇909人。国家规定的12类防护用品全县1971年有16443名职工得到分配供应。1985年改由各企、事业单位据实制订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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