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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工商业者的利益和矛盾虽有商会、同业公会、同业公所等维护和处理,但市场管理权,则由县政府操纵,官僚资本垄断控制。民国20年,县政府颁布《物品运销细则》,不久又颁布《各业实行新生活标准》,规定各行业的经营范围、服务态度、环境卫生标准和收费范围。民国25年,县政府发出训令,禁止米粮出省。抗日战争时期怀宁县政府对战区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与管制。民国后期,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县政府虽屡有“训令”、“告示”加以调整限制,但如同空文,不能平抑。民国37年,县政府成立怀宁县经济纠察队,以便衣密察方式对囤积或操纵重要必需日用品、任意抬高物价、偷运走私物品出境、拦路抢购、贱买贵卖等现象进行查处。同年发生“8·19”限阶案,县政府官员借机敲榨勒索、中饱私囊,演成丑剧。民国38年2月,集市粮荒,县政府命令区、乡、镇公所严禁拉夫封船,催促米粮运输户及时运粮上市。
建国后,国家对市场管理的原则是“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建国初一些奸商和资本家乘社会秩序尚未稳定之机,套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贩卖鸦片毒品,因此,市场管理的重点是打击商人和资本家的不法活动,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除通过百货办事处、粮食营业所、土产营业所等国营商业投售商品,调剂余缺,占领市场外,县政府还下令取缔烟馆,禁止吸毒。1951~1953年,连续3年召开城乡物资交流大会,促进商品流通。1952年1~8月,石牌镇在工商界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共揭露查办不法商户81户,查出冻结资金计黄金71.95两,银元3941枚,欺诈暴利5.39万元,偷漏所得税、营业税5766元。是年根据国家贸易部通知,取缔城镇行商及个体牙行;集镇、乡村的牛行、猪行一律改为牲畜介绍所;旧经济行经改造后,佣金为3~5%;集镇商行一律改为商号。1953年秋起,国家对粮油棉统购统销。在此期间投机倒把活动一度猖獗,石牌、总铺、黄马河、郑河等地的部分私商和富农以高价收购、拦路抢购等方式私购粮食、棉花和油料到安庆高价出售,从小牟利。工商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强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教育、改造,一方面严格控制市场经营物资,打击投机倒把,保证国家购销任务的完成。县政府决定禁止私人经营粮油,让一部分私营粮店转业,另一部分由国家监督委托代销;私营粮油行多余的原料、公私营加工厂的油品原则上卖给国营公司和合作社;私营油店必须从合作社或国营公司加工厂进货;对土特产及副产品先保证国家收购,外地商贩收购须视县内收购计划完成情况,核定数量,指定地点和牌价。私商如违反规定贩运被管理的商品,银行不予贷款押汇,税局不予过税,交通部门不予运输。对违法投机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以罚款、没收物资和判刑等处罚,当时法办了两名投机分子。“对私改造”后,形成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曾一度取消集市贸易,1956年底开始恢复,市场商品丰富,交易活跃。1958年再度取消集市贸易,由国营商业独家经营,市场管理基本停顿。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的作用。1960年底,执行省委《关于恢复集市贸易的指示》,恢复集市贸易,放宽限制,粮油棉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拿到集市出售,上市人员和品种增多,交易范围扩大,安庆、南京、上海、武汉等地商人运来工业品,带走土产、山货,潜山、岳西、太湖等地商人运来竹木、山货,买回工业品。但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用品匮乏,投机倒把活动频繁,投机物资从粮油棉扩大到各种票证、布匹、耕牛、煤炭和化肥等。1962年,县委、县人委以高河、月山、广圩、红星、洪镇、城关、皖河等集镇和经济作物区为重点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共处理投机倒把案件4694起,罚款5408元,补税8.37万元,逮捕7名投机倒把分子。1963年对专业市场实行归口管理,并整顿恢复粮食、竹木、水产、柴草、旧货寄售等交易所,开展自营和代销业务以限制私商,集市贸易90%在交易所进行,价格平稳,成交额大,投机倒把活动明显减少。1965年处理的2239起案件中,投机倒把案只占5%。“文革”期间,视集市贸易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实行限制,并进而取消、关闭,将一些贩卖鱼虾蔬菜的农民和代群众加工的小作坊当作投机者查处,集市贸易萧条,全县最大的集市石牌集市只剩下小菜和生猪买卖。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市贸易重新恢复,市场管理的任务是“管理、指导、服务”,促使商品流通,保护合法经营,扶持个体工商业者,对走私倒卖文物、工业品、票证、土特产品和国家计划物资、出售伪劣商品者进行严肃查处。1983年3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基本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集市优良秩序的通知》,开展以“执行政策好、市场秩序好、清洁卫生好、服务态度好、文明管理好”为标准的“五好”集市活动,建设文明集市,使市场管理工作渐趋完
二、营业执照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营业许可证办事处,办理工商业登记,县商会亦管理商户开歇业事宜。民国8年,县政府对全县工商业进行调查登记,共有2家纺织厂,纺织工人分别为35和47名,资本均为银币6000元;8家商业行店,资本银币2000~5000元。
民国21年10月,安徽省政府转发《实业部农工矿业团体登记规则》,要求进行农工矿业登记,怀宁于23年完成,共登记有工厂(染厂)1家,工人80名;煤矿10座。
民国31年,营业许可证办事处核发营业证2200张。
1951年9月,县工商科在石牌镇进行私营企业登记,共登记有私营工业460户,从业人员898名,资本总额7.59万元;小型工业3户,从业人员21名,资本总额2422元;商业616户,从业人员1071名,资本总额14.85万元。1953年复查发现遗漏28户,擅自歇业5户,擅自拆股1户,申报歇业后仍营业的2户,对此全部补办登记手续。1952年,对行商进行摸底登记,全县计有行商1436户,其中常年的450户,季节性的986户,资金100元左右的9户,50元左右的29户,登记发证的296户。
1955年,县政府规定,私营工商业开歇业,在石牌镇的由镇人民政府转报工商部门批准,其余由区镇合作社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或区财经小组批准。私营工商业并店经营者,各原店应先办理歇业登记,再重新办理企业登记,如并店后仍用一家原店字号地址,仅变更投资人经营业务,则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1961年恢复集市贸易后,一度管理较松,无证商贩剧增。1962~1963年,连续两年整顿市场,清理无证商贩。1962年商贩领临时证的28名,行政登记的30名,回原工作单位的21名,下放参加农业生产的173名,安排临时就业的50名,做临时工的27名。1963年全县无证商贩889人,其中石牌镇360人,发临时证37人,行政登记60人,停业263人;农村集镇529人,发临时证38人,停业243人,整顿之后,大部分弃农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和集镇闲散人员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
1964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工商管理部门按《办法》的规定对全县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工商企业进行一次较全面的登记,登记结果:国营企业36户,158个经营单位;供销企业16户,201个经营单位;城乡手工业者合作企业48户,103个经营单位;合作商店、组48户,254个经营单位;交通系统企业3户,13个经营单位;个体商贩164户,发证140户,行政登记8户,停业16户。次年复查补办登记52户,变更登记17户,全县个体商贩减至23户,无证商贩基本被取缔。“文革”期间工商登记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是年县、区及公社均成立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以高河区为试点,历时150天,全县共发证840户。
1981年,为建立经济户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又一次在全县范围内对商业、饮食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的登记、核发、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此次登记是怀宁建国后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全面的一次。
怀宁县1981~1984年工商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怀宁县1981~1985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商标管理
建国初,商标管理主要是清理、取缔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封建迷信色彩、黄色、殖民地色彩以及反动的商标,减少相同、相似和仿冒商标,对商标注册,要求不严。1957年,国务院、国家工商局发出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各合作社制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1958年,石牌缝纫社《皖河牌》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1963年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依条例实行商标管理。1966年执行《安徽省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县棉织厂《皖河牌》47类棉布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批准,注册使用。“文革”期间,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受到干扰,被迫停顿,至1977年恢复。1979年县工商局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产品的商标、厂名、记号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登记有已上报未注册的商标12种,记号产品19种,已注册的商标3种。1980年起,商标管理工作范围由商标注册申请核转扩大到商标验证、监督商品质量、查处假冒商标和制止侵权行为。到1985年止,共查处县内擅自印刷白酒商标“龙泉粮液”和“皖河白酒”案1件;仿冒商标案1件(私印上海金山张堰啤酒厂的“东海”牌商标,贴在贵池县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上销售),没收仿冒商标标识和印刷版,罚款701元;查获外地运销到县的冒牌“玉液”酒226瓶,冒牌“佛子岭”、“大江”香烟1709条,冒牌“宝石花”手表18只,劣质“上海”牌电风扇104台。1985年县工商局对12家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验证,县园艺厂果酒厂生产的果酒、香槟酒所含微生物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被封存3万公斤,销毁购方退回的2.55万公斤,罚款500元,并停产整顿。实行商标验证,大大减少了制售伪劣商品的现象。
怀宁县1966~1985年商标注册登记表

四、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经济合同纠纷由县政府或县商会商事公断处处理。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令各省地方法院设公证处,签订合同可申请公证。建国初,经济合同由县工商科和工商联管理。1950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签订合同契约按《办法》实行。到1954年,全县共签订信贷合同、购销合同、劳资集体合同、临时雇用干部合同874份。1956年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处,对合同和契约实行公证,1957年对国营企业和农业合作化组织之间的合同公证221件。1957年以后,物资由国家计划调拨,经济合同作用渐渐减少,管理中断。70年代末,合同在经济交往中重新起作用,1978年,枫林公社鹿苑大队综合厂与南京铁制罐厂、金陵橡胶厂分别签订笆斗和方箱两笔合同,金额共计3871元。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签订经济合同有法可依,同时,县司法局公证处恢复对经济合同公证,1982~1985年共办理公证525件。1983年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股,负责管理经济合同。1984年7月9日,怀宁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当年受理案件22起,调解2l起,仲裁1起。1985年调解12起,争议金额3523万元,立案处理13起。调解过程中,以法律为准绳,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力求合理调解,公正仲裁。1985年3月,在全县推行《法人委托书》制度,签约手续更加完备。同年9月,在全县建立了合同管理网络,在合同发生量大的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协助管理员227人,以减少无效合同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1984~1985年,共管理经济合同4146份,金额5269.44万元,1985年合同履约率达92.92%。
五、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
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的。建国后,50年代初,市、县分开,县内共有私营作坊、手工业876户,从业人员1579人;私营商店、小摊贩1233户,从业人员2223人。且多是中、小企业和手工业匠铺。1953年,“对私改造”初期,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通过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使其向社会主义过渡。
“对私改造”以前,当时在国合商业还很薄弱的情况下,为了恢复和稳定市场秩序,平抑物价,对私营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逐户登记,采取一般性行政管理,组织其参加各种爱国活动,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支持其合法经营,帮助他们按照国计民生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1951~1952年先后在石牌、高河、王河、洪镇等集镇成立了两个生产合作社和15个联营处(所)。1952年初,继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之后,在私营工商业比较集中的石牌镇开展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三查”(自查、互查、复查),打击了一部分私营商户不法行为,为“私改”奠定了基础。
1953年冬,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因此限制私营粮商,一律不许自由经营粮食,只能做国家销售粮食的代销店;私营加工厂只能接受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1954年,主要通过国合商业对私营工业、手工业扩大加工订货,将其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石牌、高河两地首先实行加工订货的是棉织、针织、油坊三个行业,还从原料供给、产品销售着手,帮助一部分小手工业者建立生产合作组织。当年,全县有259户小手工业者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对私营商业主要是代销、经销或安排转业。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全县82户私营粮油店(行)和棉布商,安排9户代销,22户经销,43户转业,8户务农。是年,高河镇被水淹两个多月,附近7个乡收成差,巾场萧条,购买力下降,私商营业额小,全镇37%的私商户生活困难。为了稳定市场,维持私商户的经营水平,对151户私营商业,安排代销的1户,经销的4户,批购的68户,供应原料的46户,转农的32户。同时,对小摊贩进行整顿,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业与转业。1955年初,县委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统筹兼顾、归口安排、按行业改造的方针,对私商实行归口改造。农村集镇由供销社负责,石牌镇由国合商业按行业共同负责,其中棉织、针织由花纱布公司负责。铁、木、竹、缝纫、雨伞等行业与木帆船、搬运装卸业,分别由县手工业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私改工作由县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合商业负责提供原料、货源及产品收购。
1955年4月起,私改工作在县内全面展开。首先进行登记挂钩,发进货证,以集镇批发站为中心,固定批发对象,解决国合商业计划衔接问题;并根据私商生活标准(农村一般座商为20元,摊贩18元左右),全面安排零售额。国合商业退让品种,组织缺资户代销,全县安排棉布、百货、文具等业代销店38个,从业人员128人。在货源上适当照顾小户,限制大户,以维持私商户的最低生活水平,到6月底,已被改造的959户,1073人,其中参加合作商店及联购联销小组的191户,204人;代销的123户,128人;经销小组的645户,741人。其业务经营均有了发展,大多数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完成或超额完成了预定的营业额,因而社会主义改造已为许多私商户所接受。是年12月,县委召开县、区、乡扩大干部会,制订了《怀宁县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初步规划》,“规划”的核心,就是要加快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步伐。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猛烈推动下,私改工作进入了高潮阶段,采取先试点后全面,先集镇后农村,点面结合的方法,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到年底,全县96.36%的私营工商业户被纳入了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的轨道,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3个,合作小组17个,从业人员2780人;商业饮食业合作商店106个,合作小组27个,从业人员1708人;木帆船运输合作社7个,互助组1个,从业人员1039人;对高河同顺油坊和益农米厂(由巢县迁入)两个私营粮油加工企业实行了公私合营。
在“私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及时得到纠正。1956年4月,县私改工作会议后,各地开始纠正合作化中盲目撤点并店的做法,适当调整商业网,新设零售点12个,缩小核算单位。对18个不在一个集镇或以集镇带农村的联购联销统一核算的合作商店,改按行业就地区统一组织,分散经营,以行业或门市部核算。对合作化高潮中一些地方硬追底财的做法进行纠正,退资1172元,不愿退的对其入股资财重新作了核价。洪镇、三桥等地各商店还选出评议委员会,对退资核产进行了复查,从而巩固了“私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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