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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省公路局始对合肥县的汽车及汽车驾驶员进行考核,给合格者发驾驶执照。民国23年,合肥县规定:境内各种车辆均须到警察机关或主管机关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车执照后才准行驶。抗日战争期间,考核、办照业务中断。民国35年,省警察局在合肥设置车巡队负责城区交通秩序。县境机动车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行车牌证及驾驶员执照核发、违章车交通肇呈处理等,均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公路工程管理局设在合肥的二等车辆监理所负责办理。民国37年春,省公路局车务课监理股改为合肥监理所。秋,车辆监理业务中断。
1949年1月合肥解放后,城市运输市场由市人民政府交通科负责管理。9月,皖北区合肥车辆监理所成立,辖区各类机动车检验、行车牌号核发、驾驶员技术考核等归其办理。1956年,辖区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养路费稽征由省公路局合肥公路管理段负责。1963年11月,市交通局交通管理站成立,城市搬运业归其管理。1966年10月,市联合运输服务办公室成立,负责对公路汽车货运及城市搬运业进行“三统”管理。1979年3月,市农机监理所成立,负责对郊区20匹马力以下农用拖拉机进行检验、核发号牌、考核驾驶员技术等事宜。1982年3月,市交通局交通管理处成立,负责公路交通安全检查、城市搬运及公路汽车运输管理。1983年,城市机动车检验、行车号牌核发、驾驶员技术考核等监理业务由市交通警察大队接管。
1985年2月,市交通监理处成立,市辖三县汽车检验、行车号牌核发、驾驶员技术考核、公路交通安全检查、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养路费稽征、城市搬运及公路汽车运输归其管理。1987年11月,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组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机动车、驾驶员监理工作由其接管。与此同时,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成立,负责对汽车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机动车维修、运输服务等进行行业管理。
管理机构
合肥市公路管理处1949年1月21日至3月,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管制委员会临时组建合肥公路局,负责合肥地区公路支前运输工作。月底,皖北行署公路管理总局在合安、合浦、合六公路,分别设立第一、二、三工程队抢修公路。1950年8月,3个工程队合并为1个工程队。1951年4月工程队更名为工务段。合肥工务段(段址在今合肥市胜利路31号)共有职工80名,其中道工45名,桥工10名。
1952年6月23日,皖北行署交通处公路局决定撤销合肥工务段,设立合肥工区(区址在今三孝口)管理和养护合肥——六安公路。次年4月合肥工区改为直属工区,领6个道班和1个桥工班。1955年5月迁址官亭,改名为省交通厅公路局官亭工区。1956年3月,合肥公路管理段成立(段址在今合肥市金寨路与梅山路交口西侧),内设行政、工务、路政3股。次月,将官亭、舒城、肥东3个工区改为第一、二、三公路管理站,管养合六、合安、合浦、合蚌、杨桃、店撮、柘乌、合瓦、合巢(塘西)等长464.4公里的公路。
1957年,省交通厅将合肥公路管理段并入厅属淮南运输分局(后更名为淮南公路运输管理局)。1959年9月合肥公路管理段机构恢复,内设行政、工养、人保3股,辖肥东、肥西、巢县养护站和1个工程队,共有职工697名,其中行管人员35名,工程技术人员10名。1961年合肥公路管理段撤销,由合肥养路工区管养合六、合安、合浦、合寿、合裕和合巢(塘西)6条61.5公里的市郊路段。1963年养路工区改为公路管理站,内设工养、政工、路政3组,下设桥工队;时有职工246人,其中行管人员16人,工程技术人员5人;管养干线公路10条计257.1公里。1965年合肥公路管理站下设肥西、长丰2个领工区,1个筑路队,1个桥工队,2个大型(马河湾、西周)苗圃和26个道班;共有职工325名,其中行管人员17名,工程技术人员8名。养护管理范围:合肥市郊区,肥西、长丰两县公路,总长572.88公里。
1968年3月,合肥市公路管理站革命委员会成立。1980年8月取消“革命委员会”称谓,恢复市公路管理站原称。站内设生产、路政、政工、行政4组,下设工程汽车队、工程材料厂和养护队,下辖长丰县公路管理站;共有职工417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1人(工程师6名);共设道班25个,管养20条计302公里干支线公路。
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1984年1月市公路管理总站成立,统管辖区公路规划、建设、投资,督促检查3个县公路站工作。1985年总站路政科并人市交通监理处。至年底,总站机关占地面积9202.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44.35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496.77元,净值340.74万元;系统内共有职工1044名。职工中行政干部99名,技术干部26名,工人919名(道班工人760名);文化结构大专以上12名,中专45名,中技38名,高中68名,高中以下549名(半文盲和文盲不计)。全站有公务车3辆,交通运输车40辆,筑路和养路机械148辆(台)。站下79个道班共管养55条计1025.72公里的干支线公路,和150座计3759.9延米的永久性桥梁。
1986年,总站将3个县公路管理站干部、工人管理权下放给各县管理;财务、业务和工程人员仍归总站管理;恢复设置路政科,由其负责征收机动车辆养路费和管理路政。1987年9月市公路管理总站更名为市公路管理处。
合肥市交通局1949年7月,战勤司令部民力处改称市人民政府交通科,辖人力运输站和船舶运输站。人力运输站辖搬运装卸队;船舶运输站辖船队。1950年4月,交通科归属皖北行署交通处领导,市交通运输管理及运输业务先后由市财贸委员会和市计划委员会代管。
1956年元月,市人民委员会交通科恢复。1958年7月,改为交通局,归口于市经济委员会,业务受省交通厅指导。内设人事秘书、计划财务、交通管理3个科,主要职能是水路运输管理、交通管理、交通工业管理。下辖市搬运公司(8月,更名市搬运管理处)。翌年,局下属单位还有:局钢铁厂,局机械厂,局水上运输合作社,直属汽车队,市公共汽车公司,市航运管理局。管辖范围由市区、郊区及肥东县、肥西县扩大到巢县和芜湖地区的内河航道。
1961年4月,市航运管理局更名为省交通厅巢湖航运局,直属省交通厅领导。10月1日,市交通局更名市交通运输管理局。1963年4月,市交通局复名,与市搬运公司(前身为搬运管理处)合署办公,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个机构。内设秘书、人保、计财、交通管理、运输、机料6科,下辖东市、西市、南市、北市4个区搬运管理站(后改搬运大队),汽车队,大板车队,车辆维修厂,交通管理站等单位。
1968年4月,市交通局撤销,市搬运公司革命委员会成立,行使原市交通局的行政管理和生产运输职能。1969年1月;市交通支队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政治工作、生产指挥、办事、人民保卫4大组。3月,省属合巢分公司合肥汽车中心站、合肥市公路管理站、合肥航运管理站、合肥“五·七”汽车修配厂归属合肥市交通支队革命委员会领导。市交通支队管辖的单位还有市搬运公司、市人民汽车公司、水上运输合作社、市交通管理站。全系统有职工7232名,各种载货汽车198辆、908个吨位,客车67辆,船舶111艘、3603个吨位。
1970年7月,市交通支队革命委员会改称市交通局革命委员会。1976年元月,又改称为市革命委员会交通局。1980年元月,复改为市交通局,该局设政治处、秘书科、生产科、交管科、财务科、工会、科学技术科、人保科,辖市搬运公司、市水运公司、市交通汽车修配厂、直属汽车队、市交通管理站、合肥铁路专用线管理处、车辆管理检查站,代管(党政关系)合肥客车修配厂、合肥汽车修配厂、市汽车运输公司、市航运局、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和市公路管理站。1981年12月,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归属市交通局领导。1982年,为统一管理全市运输市场,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局属交通管理科、交通管理站、车辆管理检查站合并成管理处,下设合浦路、合六路、合安路、合寿路、合裕路车辆检查站和市区交通管理站。1984年7月,省属合肥汽车修配厂、合肥客车厂、合肥汽车运输公司、合肥轮胎翻新厂归属合肥市交通局领导。
1985年,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纪委、组干科、宣教科、团委、财务科、生产科、工劳科、三科、工会等10个科室,在编干部38人。所属单位有合肥公路管理总站、合肥轮胎翻新厂、市联运公司、市交通管理处、合肥汽车修配厂、合肥客车厂、合肥汽车运输公司、市运输公司、市航运公司,市交通汽车修配厂、市铁路专用线管理处直属汽车队、局劳服公司、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等。全系统共有职工12764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69名。主要职能是公路建设管理,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管理,交通工业、交通监理、地方铁路管理等。全系统拥有客、货汽车1258辆,其中货车867辆、5632个载重吨位,客车394辆、18749个客位。年完成客运量2892.6万人次,客运周转量93239万人公里,货运量675.5万吨,周转量30079万吨公里。另拥有各种船舶85艘,其中拖轮10艘、货驳75艘。年完成货物周转量5688万吨公里(不含肥西航运公司)。此外,还担负着辖区内56条(计98691公里)公路的养护任务。
1986年,市交通局增设工程科、运输管理科、安全科、老干部服务所、电视中专工作站。1987年9月,市交通技校成立。11月,局属市交通监理处划归公安部门管理。12月,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成立,同时局机关从蚌埠路448号迁至金寨路194号办公。局机关共设置15个科(室),在编在岗于部53名;下属有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技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运输公司、市汽车运输公司、合肥客车厂、合肥汽车修配厂、市联运公司、市航运公司、2个直属汽车队、合肥轮胎翻新厂、局劳动服务公司;代管单位有市航运局、市交通运输协会。全系统共有职工15104名,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7306人;拥有货车1326辆、70335吨位,客车426辆、20682载客座位。年完成货运量372万吨,货运周转量28843万吨公里,客运量2440万人次,客运周转量102460万人公里(以上统计数据不含三县和郊区)。另有拖轮10艘、1520匹马力,货驳67艘、6170吨位。年完成货运量159万吨,周转量7783万吨公里。
合肥市交通监理处1950年8月,合肥车辆管理所成立。1952年9月,改称合肥车辆管理所,受理合肥市、安庆市、淮南市及安庆专区13个县的车辆监理业务。1956年2月,其业务扩展至蚌埠市及蚌埠专区16个县和阜阳专区10个县。1958年2月,合肥车辆监理所与淮南公路运输管理局路政科合署办公。1961年,安庆、六安、淮南车辆监理所相继成立,合肥车辆监理所负责合肥市的车辆监理业务。1965年,合肥车辆监理所统管巢湖地区及肥东、长丰县的车辆监理业务。1969年,改为江淮地区车船监理所。1971年3月,称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1980年,统一负责辖区机动车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机动车牌证和驾驶员执照核发、路政管理、公路行车查验、安全监督、交通事故处理和养路费征收等工作。
1983年,车辆技术检验、驾驶员技术考核、机动车牌核发(证)和驾驶员执照核发工作归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管理。
1985年2月,合肥地区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监理、路政、运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市交通监理处成立,市车辆监理所撤销。
1986年,市城乡道路交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市交通监理处交通监理人员归属合肥交警支队;路政人员归属市公路管理处。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961年8月,合肥市4个区的搬运检查站成立。每站编制3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处理搬运装卸人员的违纪行为。
1963~1965年,各区成立交通管理站。每站编制3人,主要职能是监督搬运市场,试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核发非机动车运输牌证。1968年,区交通管理站撤销,市搬运公司革命委员会交通管理小组成立。翌年6月,交通管理小组撤销,市交通支队革命委员会交通管理站成立。后经变更,于1980年1月,称市交通局交通管理站。
1982年3月,市交通局交管科与交通管理站、车辆管理检查站合并成立市交通管理处,下设合裕路、合安路、合六路、合淮路、合浦路5个车辆检查站,有管理人员74名,负责城市搬运装卸、机动车运输管理及行车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1984年6月,按城市行政区划设4个交通管理站,各公路车辆检查站机构未变。
1985年2月,市交通管理处、省交通厅合肥地区车辆监理所、市公路管理站路政科撤并成立市交通监理处,内设运输管理科、车辆监理科、路政管理科、安全宣传科、财务科、政秘科及直属交通管理站;站下设合裕路、合安路、合六路、合淮路、合浦路5个交通检查站。全处有管理人员106人,隶属市交通局,业务分别受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处、交通监理局、公路管理局指导。主要职能是负责合肥市运输管理,指导肥东、肥西、长丰3县交通监理所工作。1986年11月,市交通监理处路政管理科的人员和业务划回市公路管理站。1987年11月,市交通监理处车辆监理机构成建制地移交市公安部门管理;同时,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成立。处内设运输管理科、机动车维修管理科、稽查科、财务科、政工科、办公室和1个直属交通管理站;下设合裕路、合安路、合六路、合淮路、合浦路5个交通运输检查站。全处管理人员66人,隶属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市公路运输行业汽车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机动车维修、运输服务等项管理工作,并对肥东、肥西、长丰3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业务指导。
路政管理
解放初期,合肥市的路政管理主要由佩带证章和臂章的路政员具体实施。他们手持红旗上路查验,指挥在泥结碎石路面或整修路面上行驶的车辆,阻止无“辫”独轮小车上路行驶,有时还组织群众成立义务护路队上路检查。1956年3月,合肥公路管理段内设路政股,在官亭、舒城、肥东、巢县4个工区增设1~2名路政员,采取上路检查的方法,纠正违章行车,清除公路路面交通障碍物。市公路管理段第一管理站还用长33厘米、高14厘米,两边写有“请慢行”,的三角木标志代替石头堆,置于施工和重点公路上,提示行车注意安全。
1962~1965年,合肥路政管理部门以宣传公路法规,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侵占或破坏,配合监理、公安部门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他们视清除公路路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为己任,运用广播、宣传车等工具,采取放电影和幻灯片,张贴标语及宣传画等各种形式,重点向公路沿线的居民、学生和上路群众进行公路交通安全宣传,使沿线受教育的群众达6万余人(次),公路事故明显下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路政管理几乎停顿,公路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发生,路产路权受到侵犯。1971年后交通秩序逐渐恢复,事故渐少。1976年后,路政与公安、监理等部门联合组成公路安全检查办公室,在通往南京、安庆、六安、芜湖和淮南等公路要道上设立检查站,并组织经考试合格的实习驾驶员上路参加1个月值勤。至1979年,共组织420个车辆单位720人(次)参加值勤,检查违章行车7万余车(次),印刷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和单页交通常识7万余张,指令违章驾驶员900余人(次)参加学习,处理违章罚款3.7万元。是年4月1日,路政人员被纳入监理编制,并着监理人员服装。其业务分别由车辆监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领导。
自公路改建渣油和沥青表处路面以来,午秋两季,沿线部分群众有的在公路上晒粮打场,有的在公路两旁建房搭棚、摆摊设点、骑路交易,严重阻碍公路交通,影响行车安全,恶性事故时有发生。1980年7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后,合肥辖区公路管理部门与公安、监理部门配合,发动沿线群众及道工大力清除路障,增设、更新公路标牌。1984年,采取定期、定时或不定期、不定时等路查方式,全年查验车辆共4935车次。1985年,市公路管理总站路政科,与市交通管理处,合肥地区交通监理所合并成立市交通监理处。该处共出动汽车607车(次),人员1836人(次),分别在合六、合安、合淮、合浦、合芜、合蚌等16条干支线公路上,清理晒粮场6015处,移走砂石竹禾堆921处,拆除违章建筑201处,迁移骑路集市15处,清出路面10.7万余平方米。
养路费征管
解放初,辖区养路费征收原则是“用路者养路”。1953年省《养路费征收试行办法》规定:公路管理部门按营运汽车运费收入的6%计征养路费;养路费由省公路局统收统支。1954年规定:将以汽油为燃料的客车货车和以木炭为燃料的客车货车区别开来计征,畜力车以每头骡马为1套(牛、驴折半)计征。1956~1971年规定:对交通部门专业运输车辆及各类出租汽车,按其营运总额计征,各期费率先后为8%、10%、12%;对社会营运车辆按其吨位计征,各期费额先后为每吨每月60元、70元、84元;对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和人民团体的货车按社会车辆标准折半计征。自1972年起,市公路管理站建立了社会车辆登记簿,每年抽出3~4名路政人员参加全市车辆年审工作。他们根据车辆单位住地分片区依牌号逐车登记车型、吨位,记录车辆报停、复驶日期,掌握各车缴纳养路费情况,切实贯彻“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养路费征缴原则。
1980年《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专业车辆按其营业额12%,社会车辆按每吨每月84元的标准缴纳养路费。1984年6月,为了促进商品流通,省公路管理局决定对运输专业户给予优惠照顾:凡定期一次缴纳养路费的给予减征1/3,即一年一次性缴纳的按8个月收费,分季度一次性缴纳的每季按2个月收费。自1985年6月1日起,养路费征收标准调整:对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出租汽车,按其营收总额的15%计征(无法考核和计算营收总额的,按核定的吨位、座位计征);对简易柴油三、四轮车按其营收总额的8%计征,畜力车按其营收总额的6%计征;对企业、事业和区、乡搬运公司等单位及个体、联户车辆,及交通运输企业非营运车辆和非交通部门所属汽车队、运输队的车辆,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按套)计征。
合肥地区1965~1985年上缴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路费额计16264万余元。同期由省公路管理局下拨用于公路工程费、行政管理费、筑路和养路专用机械费、科研教育费和非固定职工福利费等8657万余元。1973~1985年,市公路管理站从养路费超收总金额中提成了812.02万元。
1965~1987年合肥地区养路费收支统计表

车辆监理
1955年,市车辆监理部门在车主初次申领车辆牌证时,需审核车辆生产合格证、注册商标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上年已领过牌证的车辆则进行总检验,以督促车主坚持维修保养和经常性“自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1965年后,全市分东、南、西、北片对车辆进行年度审检。各片区设检验指导组,重点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等车辆主要构造部位及电器设备,为检验合格的车辆填写年度检验表,签发行车证。管理部门规定:凡检验不合格或超过缓审期的车辆,要办复检手续;未经年审的车辆,不准行驶。
1981年12月,市交警大队为避免车辆噪音对省委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和省立医院病员治疗休息的干扰,首先在南环城马路禁止拖拉机、柴油三轮车和柴油翻斗车通行。1982年7月,市公安局、环保局在《关于减少城市交通噪声的通知》中规定: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各种特种车辆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消声器;取缔使用噪音大、污染严重的三轮柴油车;各种载重货车未经市交警大队批准,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上行驶。
1984年,《合肥市噪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年审的机动车,凡不符合噪声标准的喇叭一律要更换。车辆单位和车主必须到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机动车喇叭噪声测试,凭机动车喇叭合格证才能领取新的号牌和行车证。
1985年,车辆年检工作以自检为主,由市公安车辆管理所组织检审验收。管理部门规定:有10台车以上的单位,可分两批进行;车况较好的省、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的专用车由单位自检,报经批准,免于检验,在行驶证检验栏内盖“免检”章;给出租汽车核发“出租”字样的号牌;给汽车挂车和小四轮翻斗车,核发统一的号牌和行驶证;各类货车、大客车必须按规定喷上“合肥”字样和单位名称;个体(联户)车辆应喷上车主的所在乡名和“个体”或“联户”字样;大小客车均要安装灭火机;对车辆行驶证各项记录与现状不符者,或擅自改装、改型拼装车辆者,在查明情况后,按章处置。
1987年,全市共年审机动车11278台,占全市机动车总数的82%,检验合格率达97.2%。办理入户新车965辆,检查报废机动车565辆,协助10720辆机动车办理了车辆保险。
农机监理
1972年,合肥车辆监理部门始对承运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监理。1979年3月,合肥市始设农机安全监理所,郊区及乡始配备农机安全员。1983年,市辖3个县建立了农机监理站。
1985年,市农机年审工作以区(乡)为单位分片进行。监理人员分别到各区集中进行农机审检,给经审农机统一核发牌证,统一篇号。1986年,郊区建立农机监理站。规定新机手应具备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乡(镇)及农机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区监理站办理准考证。农机驾驶员经培训、考试后,须填写驾驶员领证登记表,由乡一级以上医院体检和乡政府、乡农机管理部门签章,经区监理站审批才能领取实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经实习期满2个月,填写转正表报监理站审批后,才能领到正式驾驶证。
1986年,市农机监理部门开始建立农机及驾驶员台帐。1987年,规定入户和参加年检的农机机车一律要安装上气(油)刹,以提高作业安全。
搬运管理
民国23年,合肥县挑挽业职业公会的把头们,为各霸一方水陆码头,强行要码头工人着号衣在指定的地点从事搬运。民国32年,合肥县(汪伪政府)运送业职业公会,要码头工人套上由该会核发的标有日本国国旗的号袖才可入码头。民国34年秋,县运送业职业公会复称挑挽业职业公会,码头工人仍着号衣从事搬运装卸。
1949年2月,市人民政府宣布解散挑挽业职业公会。6月,成立市人力运输站。11月,整顿搬运组织,清除29名封建把头。1950年2月,将水陆码头收归国有,并颁发《交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搬运工人和运行车辆须凭由市人力运输站核发的符号及行车执照进入货场从事搬运装卸;搬运物资、调配运力、开票收费统一由市人力运输站管理。
1954年夏,水灾严重。市郊及邻县灾民进入合肥从事搬运的无证平架车有3323辆,管理失控。10月,市公安局、劳动局、税务局、搬运公司、保险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汽车管理站、建筑公司联合成立了合肥市交通管理小组,对上述无证运营的平架车,核发了2077辆行车执照。1957年,东市区、车站区、西市区、郊区平车管理站,分别组织管理各自辖区内无证经营的搬运人员,搬运业务由市搬运公司统一领导。
1958年“大办钢铁”,搬运劳力不足,农民纷纷进城搞无证搬运,市搬运市场管理再次失控。1960年,市人民政府整顿搬运市场,组织核发市区行车牌照,取缔无照经营。1961年,城市搬运由市、区搬运管理站管理。翌年,搬运劳力过剩,搬运组织之间互相争夺货源。1963年,市交通、公安、劳动、税务、工商等单位联合成立搬运装卸整顿办公室,动员1957年后从农村来合肥从事搬运装卸的人员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各搬运组织须统一使用市交通局印制的搬运装卸收费发票。至1966年,全市共核发运输车辆证照7336份,取缔无证照搬运装卸组织15个(392人、243辆平板车)。翌年10月,市联合运输服务办公室成立,城市搬运管理工作由其负责。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运输管理机构瘫痪,搬运市场管理严重失控。后经整顿,至1970年全市共解散地下运输组织42个,没收平板车28辆,拘留审查14人,逮捕法办2人,没收假发票100余本、假公章1枚。1972年,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任何单位不准擅自雇用农村劳动力从事搬运装卸业务;农村人民公社组织的农副业搬运队须经县属交通部门同意,并经市交通部门批准,才可进合肥市从事搬运装卸。1973年,市交通管理部门按专业运输、个体农副业运输、单位公用运输三种类型,核发有颜色区别的平板车营运证照,取缔无证照经营。1974年后,相继批准舒城县、无为县、六安县、霍丘县、寿县组织的农副业搬运队500余人来合肥从事搬运。
1979年5月,市整顿清退农民工办公室成立。至1981年12月,共清退肥东、肥西、长丰3县和舒城县、六安县、霍丘县农副业搬运人员2108名。1982年,按计划组织郊区4500人、长丰县500人,承担工矿企业单位搬运业务。
1984年5月,搬运市场开放。搬运企业、个体搬运户、农副业搬运队纷纷自行组织货源从事搬运,并统一使用市交通局印制的加盖税务专用章的搬运装卸发票结算运费。
1987年12月,市政府颁发《合肥市公路运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全市28家搬运装卸企业、9367名从业人员被纳入市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其中市属平板车搬运工272名、装卸工300名,区属平板车搬运工278名、装卸工136名,个体平板车搬运工867名、装卸工156名,个体三轮车搬运工131名,郊区农副业平板车搬运工2783名、装卸工3298名,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无为县农副业平板车搬运工775名、装卸工371名。
客运管理
民国34~37年,合肥县客运管理由交通部第一运输处第四运输段暨安徽省公路局运输处负责,驾驶执照和行车牌、证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公路工程管理局.合肥车辆监理所核发。民国37年12月,旧公路管理机构解体。
1950年4月,合肥市恢复汽车客运业务。至1984年5月,公路客运由省汽车运输公司统一管理。
1984年,汽车客运市场开放。申请开办客运的企业和个体(联营)户,须办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驾驶人员及车辆还须到市车辆管理部门领取驾驶证和行车牌证。
1985年,合肥市有10家客运企业被批准开业,有1辆个体客车被批准营运合肥——舒城客运业务。接着,被批准经营往返合肥客运的有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集体、个体(联营)户客车31辆;另有安庆、六安、阜阳、屯溪等地的国营、集体、个体(联营)户客车60辆。
1987年9月,合肥市统一核发客运车辆本式营运证,营运车辆须凭证经营。至年底,共核发营运证588件,其中国营企业441件,集体企业118件,个体(联)户29件。自此,客车驾驶员行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养路费缴迄证、保险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备查。
货运管理
民国34年11月合肥县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恢复后,公营汽车货运由省公路局运输处统一经营管理;私营商车自由经营,运价随行就市。民国36年,驾驶证和行车牌证,由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区公路工程管理局合肥车辆监理所核发。私营商车承运物资由私营商车汽车同业公会统一管理。合肥县共有72辆货运汽车经检验合格领取了行车牌证,其中公营汽车19辆,私营汽车53辆。年底,旧的车辆管理机构解体。
1949年3月18日,14辆商车业主组织成立私营商车联合运输公司。6月,皖北行署公路总局制订了统一的汽车货运价格,但商车多不执行,运价仍随行就市,与公营汽车竞争。翌年4月,私营商车联合运输公司改称市商营汽车运输公司,实行商车挂牌调度,执行皖北区统一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是年,驾驶执照和行车牌照由皖北区合肥车辆监理所核发;机动车货运由皖北行署交通处统一管理。
1952年12月,市商营汽车运输公司撤销,54辆商车人股公私合营安徽省淮南汽车运输公司。1956年7月1日,公私合营安徽省淮南汽车运输公司归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淮南分局;机动车货运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
1958年,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纷纷购汽车自用,车辆利用率低。1961年6月,市政府组织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汽车成立市直机关企业汽车联合运输公司。原有的人、财、物三权不变,运输由联合运输公司统一管理。翌年,联合运输公司解散,车辆回归原单位。
1963年9月,市政府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运输商务监督试行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货运汽车只准运输本单位内部不发生运费结算的物资;多余运力如参加社会流通物资营运,须向合肥汽车站申报领取运输营业证,并服从运输“三统”管理。翌年9月,市汽车货运由省运输部门实行“托拉斯”经营。1964年11月,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成立,负责对汽车货运进行“三统”管理,非经联办调度的车辆不准经营货运。“文化大革命”期间,市运输管理机构受到冲击,管理削弱,时管时停。1982年货运“三统”管理恢复后,单位自备运输汽车,不论空驶还是重载,须经“联办”或市交通局交通管理处签发行车路单才可驶出合肥。驾驶人员行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养路费缴迄证、路单、货票等,以备公路车辆检查部门查验。
运输市场开放后,汽车货运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按其职能协同共管。营运车辆须持年度单式营运证(一车一证),凭证经营,并执行统一运价,使用统一的运输发票结算。当年全市共有15家运输企业(1848辆汽车)、68家个体业主(87辆汽车)、75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3222辆汽车)从事公路货运。
1985年11月,市交通局组织普查人员对合裕路、合安路、合六路、合淮路、合青路、合浦路进行日货运量普查。普查时以合肥城市为起迄点,普查当日有6195辆(33835.75吨位)汽车进出,其中载重汽车3009辆(实载17741.45吨),占进出车辆数的48.6%。
1987年9月,市货运汽车营运证由单式改为本式。是年领证车辆中,交通运输企业有汽车1070辆、大型拖拉机40辆,其他部门车队有汽车1274辆,个体户汽车有147辆,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汽车2075辆,另有各大、中、小型拖拉机1259辆。驾驶人员行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养路费缴迄证、行车路单、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以备交通运输检查站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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