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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力
清末民国初,合肥的水运货船,大多从事转运粮食等农副产品至沿江城市。民国27年前,合肥民船约450余艘。日军侵占合肥后,实行水陆封锁,民间运输几乎绝迹。1945年,民船数量比日军侵占前减少一半以上。民国34—37年,湖匪和军警在各地设关卡武装打劫勒索船民,码头上的把头控制着货源,使多数船民生活维艰,运输箫条。
1949年2月,战勤司令部在合肥组织370多艘民船参加支前运输,历时60余天,运送兵员和14.5万吨军需物资至无为大堤集结,支援解放大军渡江。
1952年,合肥港因南淝河淤塞,年运量仅1.4万吨。
1953年,南淝河经过疏浚治理以后,水运量逐年增加。1954年夏,长江中下游地区普发洪水,淮南铁路和一些公路被淹,新成立的合肥航办处组织船只抢运各种防汛器材2.84万吨,木材2.8万根,各类种籽4.63万吨,牲畜1850头和其他物资7.64万吨,还有大量竹、木、麻袋、芦席等等,有力地支援了灾区;同时为佛子岭、响洪甸、磨子潭、梅山四水库建设,仅运送粮、煤等生活物资一项即达43万余吨。1955年水运市场学习苏联“一列式”拖带运输经验,试将300吨以上、运距50公里以外的货物集结编队用轮船拖带运输。
1958年,合肥市运输指挥部把支援大办钢铁的物资运输放在首位。水运采取先短途后长途的办法,规定出港船只先运一趟煤炭到大兴集,再从大兴集运焦炭回合肥港,然后才能配载其他长途运输物资。合肥航办处所属航管机构先后组织农渔、水利各种船只156艘(1795吨位)补充运力,仅运输砂石一项就达3.45万吨、120.9万吨公里。是年,合营船队完成货运6.35万吨、681.6万吨公里,运输社完成货运79.9万吨、3201.6万吨公里。
1960年后,航管部门在水运货物配载上采取先国营、后集体的政策,规定将长途和大宗货物都配给国营企业运输,而集体企业只能在内河、湖、汊运输砂石和支农物资。至1969年末,合肥水运企业的货运量由1955年占公路、铁路、水路各种货运总量的36.2%下降到25.5%。1970年后,由于铁路、公路发展较快,加上铁路实行保护性低价运输,水运货运量继续下降,当年只占各种货运总量的14.5%。到1985年,虽然水运货物量年均递增13.7%,但也只占各种货运总量的10%左右。运价
建国前,合肥水路运输无标准运价。1949年皖北行政公署对木帆船运输单价作了临时规定:凡载重15~20吨的船只,其百里百斤运价折为1.75公斤大米。1951年将皖北区内机动船货运单价统一规定为5个等级,如100公里内每吨公里一等货物1068元(旧人民币,下同),五等货物481元。运距近单价高,运距远单价低。此外船舶大小,出江还是内河,上水还是下水,单价标准都有不同。15吨级以上内河木帆船运距在100公里内,每吨公里上水价423元,下水价395元。1953年元月,合肥港执行《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施行细则》,计算运价分轮船、木帆船、排筏3种。轮船货物运价分5个等级,每等分整批、零担、上水、下水。如五等零担货物每吨公里下水为323元,上水为380元。装卸吨位基数一律为15700元。
1954年10月省第一次调整水路运价,但运价变动不大。南淝河疏浚后,合芜线全年通航,成本降低。以平水计算,比规定的轮船运价标准降低24%。降价后,轮船零担五等级每吨公里运价242元,装卸吨位基数14100元。1955年10月省第二次调整水运价格,平水里程基数较1953年木帆船下降10.84%,轮船下降22.87%;装卸吨位基数较1953年木帆船下降了30.07%,轮船下降36.31%。1956年2月省第三次调整运价。如第五等货物乎水运价比1953年下降31.74%。1956年6月,省第四次对运价进行调整,将货物运价由5种改为25种。计算时,二十五等逐等递加5%,十五等至二十五等逐等递加10%,十等至十五等逐等递加15%,五等至十等逐等递加20%。最低二十五等平水每吨公里运价:轮船0.0145元(新人民币,下同),木帆船0.0229元,分别比1953年下降47.78%和20%。装卸吨位基数每次一律1元。1962年5月省第五次调整运价,取消了木帆船在长江运输执行长江水域低运价的规定,并对部分运价作了调整。1972年3月,省第六次调整运价:(1)货物由25个等级改为8个等级,原一等货物运价最高,改为八等货物运价最高。以一等运价为基价,二至四等逐等递加5%,五至六等逐等递加15%,七至八等递加40%。(2)河流运价标准改为河级补差,原一级河流运价最高改为最低。(3)轮、木船不分上水、下水、平水,统改为平水运价。(4)轮船400公里以内,木帆船200公里以内,每吨公里基价分别为0.017元和0.025元。1982年11月省第七次调价规定:100公里内短途运价加15%,1000吨以上大宗货物运价优惠10%,30吨以下零担加价20%。此外对船舶放空、过闸等加收费用也作了一些调整。1986年8月,省第八次调整运价:装卸吨位基数由1元改为1.8元,上调80%;航行基价,一等货物轮船、木帆船每吨公里0.027元,比1972年分别上调62.25%和34.8%(允许按统一标准上下浮动10~20%)。这次调价将运价等级递增率改为级差率,即以一等货物航行基价为100%,二等为105%,三等为110%,四等为120%,五等为135%,六等155%,七等为220%,八等为300%。此外,还适当地增加了船舶放空、过闸和航养费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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