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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邮政时期,先后开办普通汇票、代卖货主收价汇票2种,庐州府邮局开设后,只办理普通汇票开发兑付。
中华邮政初期,内战连绵,灾害不断,邮政汇兑主要是商业往来结算货款,公与私间借贷偿还款项。出外谋生的劳苦大众赡家汇款及亲友济急之款,其量极少。民国8年为方便客商,增办代物(卖货)主收价汇票业务。民国11年6月,改称为代收货价汇票,民国23年开发各类汇票(下同)1.26万张,汇款27万元;兑付汇票3.6万张,兑付75.6万元。民国25年开发降至1.08万张,汇出19.8万元;兑付3.06万张,61.2万元。民国32年7月,后方寄沦陷区20元以上汇票停兑,不久完全停顿。在日伪统治下,经济萧条,民众困苦,邮政汇兑业务直线下降。据老邮工回忆,每天开发10~15张,兑付在30~40张。依此测算,年开发3650~5475张,金额7.3~10.95万元(按每张20元算);兑付10950~14600张,金额21.9~29.2万元。抗战前,合肥均为兑超局。抗战胜利后,经济逐渐恢复,安徽省政府移驻合肥,汇兑业务逐步得到发展,民国35年开发汇票8715张,9568万元;兑付9440张,8497万元。其中高额汇票开25张,325万元;兑35张,108.5万元。电报汇票开110张,176万元;兑75张,91万元。小款汇票开225张,84.5万元;兑990张,196.5万元。余为普通及其他汇票汇款。汇超1071万元。民国36年,货币贬值,物价狂涨,汇兑数额猛增。为吸引汇款,百万元以下按2%,百万元以上则按1%收取汇费。6月,第一周以减免费方式揽收汇款7940万元。除应负兑付、拨出协款,仍存中央银行合肥支行4670余万元。在加速资金周转,调剂邻局兑付汇款头寸,起到一定效果。为减少亏损,一月后取消汇款大户的免费。是年,开发汇票9830张,7.55亿元;兑付汇票10875张,7.14亿元。汇超0.41亿元。民国37年,为扭转邮政全行业经济窘困形势,合肥局积极开展优良服务、优惠汇率等措施,大力揽收商业汇款、高额汇款,汇兑业务得以在逆境中保持稳定发展,成为省内少数汇超局、盈余局之一。是年,开发汇票1.14万张,收汇款11.56亿元;兑付汇票1.06万张,兑付款10.95亿元(本年11~12月本位币改金圆券,为显明对比,仍按法币计算)。汇超0.61亿元。汇兑业务量及收入居全省首位。
人民邮政创建后,1949年7月,合肥迅速恢复汇兑业务。首先在皖北区,接着与苏、浙、鲁以至华东全区通汇。1950年3月,与全国各地(除少数待解放地区)通汇。作为皖北区首府,在第一批恢复汇兑的28个邮局中,其业务量和收入均处前列。8月,国家明确邮政汇兑以个人汇款为发展方向。规定军政机关、公营企业、合作社公款汇兑,凡银行通汇的概由银行办理;不通汇的邮局方可办理。11月,省定汇兑资金由银行管理确定皖北全区邮政汇兑透支限额为5千万元(老币),合肥分配为1千万元。1951年3月,邮政汇兑改作银行的代理业务。1952年2月,邮政汇兑虽恢复自主经营,但仍限办个人汇款,其中工商业汇款和因储蓄连带发生的个人汇款,均由银行办理。8月补充规定:邮局可以承办因代收货款业务而连带发生的和未设银行的工商业汇款及机关、公营企业汇给个人的汇款;银行可以代理邮政汇兑的定额汇票、承汇和个人与贷款、储蓄存款有关的汇款以及当地无邮政机构的汇兑等。是年,出口汇票1.26万张。1954年6月,合肥局试行内部审核汇兑帐暂行办法。1958年汇兑由原来中央(部)集中结算改为分省结算。1950~1958年,由于金融机构对邮政汇兑控制较严,合肥局经营范围收缩,年平均开发汇票不逾2万张,收入在3千元以下。
1959年后,人民群众相互接济生活困难,汇款共渡难关,加之,汇兑限额提高到每张1千元,汇兑业务有较大发展。是年出口汇票突破34.5万张,汇费收入7万元。1961年7月,局设立汇兑检查组,集中稽核全市局(所)进出口汇票及汇兑会计帐单,确保了汇票质量,严格了汇兑监督核算。1962年1月,规定机关、企业、团体30元以下汇款,以及缴纳进口货物税款(概收现金,不收票据),邮局可以承办。1966年出口汇票达到50.53万张,收入9.43万元,比1959年分别增长46.5%和34.7%。
由于“文革”动乱影响,1967年后,汇兑业务逐年下降。1969~1978年,出口汇票徘徊在34~38万张,收入维持在8~10万元。这一期间,1970年1月,省局汇兑稽核科划归合肥局管理,负责全省汇票稽核,并办理省际间汇款结算。1972年3月,汇兑稽核科复归省局。1977年10月,新定各单位个人采购款(包括邮电)一律由银行办理,属于个人(生活)汇款由邮局办理。
1980年9月,规定由“代收货价”、“代购”而发生的单位之间的汇款,邮局可以承汇,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方便单位、个人经济往来,简化手续,取消普通汇款最高限额。是年出口汇票47.46万张,汇费收入15.57万元。
1981年6月,因大额汇款点数费时,对普通汇款的汇额改为每笔以5千元为限。1985年12月重申:汇兑资金一律经银行调拨,各支局均在相关地段(区)银行设立“汇兑往来帐户”,定期划收(汇超)、划付(兑超),存欠余额银行与邮局双方互不计息收费。是年,出口汇票59.15万张,汇费收入26.96万元。
1988年4月,对日平均收兑万元以上的支局,增加人手复核,严控现金支票,实行票、印分管。存取千元以上,实行双人押运或派车接送,确保汇兑资金安全。1990年,因流通领域广阔,人民生活提高,商贸直接交易增加,出口汇票减为51.25万张,汇费收入增至57.03万元。
合肥市邮政出口汇票业务量及收入一览表

普通汇款
大清邮政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月开办,庐州局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月办理。开发每张汇票限10元,每人每日可汇10张。汇率为2%。初期汇票使用两联单,需按汇额购等值邮票粘贴于汇银执据与存根中缝,一剪为二,分寄收银人和兑银局。取银时,要求盖章画押,逾6个月退汇,再逾6个月注销作废。光绪三十年(1904)改为三联单(包括执据、核对联,存根留开票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合肥列为火汇局(通达火车、火轮),每张限50元。时三河列为旱汇局(通达旱班邮路),限汇10元。宣统元年(1909),改每人每日限汇5张。
民国3年,汇兑局分为甲、乙两类,合肥定为甲类局,每人每日可汇3张,每张100元;三河等为乙类局,限汇2张,每张50元。民国6年又将三联单改为两联单。次年,每张汇票收费1角。10月,增划特类局(管理局和一等局),每张增为200元,甲、乙类局不变。民国14年,创“汇兑印纸”替代邮票,仍贴中缝,一剪两半,汇票仍由汇款人自行封寄。规定汇费起收数(即最低汇费),5元以下收5分;以上收1角。次年将特、甲、乙类,改为甲、乙、丙三类;限额分别为1000、500、100元,不限张。时合肥被列为乙类局。民国19年,合肥为甲类局,三河为乙类局,长临河、梁园为丙类局。限额分别为2500、800、200元。民国24年实行新订低微汇费,20元及以下收1角,21~200元收2角,201元以上至1万元收1%。(2500元至1万元为高额汇票)。同年《国内邮政汇兑法(修订)》规定,汇票有效期,依邮路行程远近,不少于3个月,逾期退汇,满3年后不领,作废归公。民国33年3月,汇兑限额规定,甲类局5千元,乙类局2.5千元,丙类局1千元,丁类局2万元。民国36年10月,停用丁类,并入甲类,甲、乙、丙各类局限额分别为500、300、150万元。合肥时属甲类局。次年2月,汇费为59‰,最低汇费为1万元。5月,各类局改“汇兑功能志号”及限额;甲类局改“汇二”(如一等局合肥),限2000万元;乙类局改“汇一”(如三河局),限1200万元;丙类局改“汇”(如长临河、梁园局),限600万元;增加“汇△”字样,为四等局,限200万元。9月1日规定,法币5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11月,按局等限额:一等局(如合肥)无限,二甲局10万元,二乙局7万元,三甲局5万元,三乙局3万元,四等局8千元。最低汇费改0.20元。
建国初期,合肥市沿用中华邮政汇兑管理形式,使用旧“汇兑印纸”(加盖人民币面值),无统一汇费标准。1949年7月,华东区制订二类费率:一类为银行通汇区,二类为不通汇区,汇率在3~10%间。8月,安徽省局确定各局汇兑功能志号及限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汇一(一等局)50万元;汇二(二等局)30万元;汇三(三等局)20万元;汇四(四等局)10万元;汇五(代办所)1万元。1950年1月,最低汇费为500元;3月,最低汇费改一封平信邮资(800元),超过按汇额计收;5月,面对人民银行普降汇率的形势,汇费分别降至1~5‰,每笔最低收二封平信邮资。7月,对有银行的地方,邮局规定开兑限额:汇一为300万元,汇二为100万元,汇三为50万元,汇四为20万元,汇五(未定)。1951年3月1日,邮政汇兑改作银行的代理业务时规定:有银行的局汇出汇入不超过300万元,无银行的局汇入不超100万元。不论有否银行,四等局汇入限50万元,代办所汇出汇入以20万元为限。1953年2月1日,邮政汇兑自主经营,办理个人汇票及30万元以下公款汇票。取消汇兑功能志号,采用全国统一限额。同年3月,规定每张最高为300元,超过可分张汇寄。不论金额多少,每张汇票汇费为人民币2千元。同时取消两联单和贴用“汇兑印纸”办法,采用剪格汇票,即在票据中间印制款额分级横格,收汇时按汇额起点线剪下。款格在兑付时,凭资核对。此类汇票可在指定局所随时兑付,但易出重兑、错兑。1955年初修订,按收款详细地址,指定就近局所兑取,否则只能在县市局兑付。同年,代办所停办汇兑业务。1958年1月,改按汇额1%计收汇费,最低收0.10元。1959年1月1日起,普汇限1千元,规定邮电所不兑付50元以上汇款。4月,废除“剪格汇票”(通称“票汇”),正式推行“信汇”,将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单(封套式)直寄兑付局,执据交汇款人,汇票存根和执据存根由收汇局分别存查及向省局报账复核。1962年3月,普通汇票每张改限300元,超过可分张开发。1965年7月,取消邮电所兑付汇款数额的限制。1980年9月,取消普汇300元的限额。1981年6月,邮电部规定最高限额为5千元,超过可分张汇寄,此项至今有效。1990年7月,维持1%汇率,最低收费0.30元。
代办所汇款
代办所汇款于民国19年10月在全国推行。开始时称之为区内小款汇票,在省(邮区)内办理。次年,苏、皖、沪3区互通汇兑,称联区代办所汇票,后通称“小款汇票”,适用各等邮局与邮政代办所和代办所之间开发。每人每日准开发、兑付各2张,每张限10元,至少汇1元。汇费除按各省区金融状况平均计算外,每张汇票收规定费(票费)5分(补水费全免)。
民国24年6月,安徽与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北等省通汇。此种汇票,手续简便,不用核对票据,使用邮局特制的小款汇票及特制信封寄递,收款人凭汇票与信封即可兑取,无须签字盖章。民国26年,限额改为20元。民国28年,限额改30元。次年,限额提高到200元,每人每日可开2张。
民国34年8月,收复区每张汇票限500元。次年1月,后方、收复区一律改为5000元。2月,安徽省规定按汇票金额每元收划一汇费8分(汇率8%),每张另收手续费20元。民国36年9月,代办所开发小款汇票,按月收汇款额15%。付给酬金。汇寄每张汇票,收手续费1千元。次年2月,汇费按74%。收取;手续费每张调为3千元。5月,每张汇票限额调为200万元。11月,改限金圆券10元(相当原法币500万元),限每人每日开发一张。
1949年7月,合肥市恢复办理代办所汇款业务,使用原中华邮政印制的“小款汇票”,加盖“人民邮政”字样,票面改用人民币金额。1951年3月,取消“小款汇票”,代办所改用统一的普通汇票,汇出汇入。定额汇款
民国24年在各省区内通办,发行5元、10元、15元、20元等4种定额汇票。年内合肥开办。此种汇款不填汇单,可直购标明面值的汇票,挂号同寄,收款人凭票兑款,无须证件。民国27年,增发50元、100元两种。民国33年5月,加印200元、300元两种,合计流通8种。定额汇票汇费较普通汇票低1~5%。
民国35~36年一度停办。民国37年1月恢复发行(东北、台湾地区邮局及各区代办所、邮亭不办),面额改发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4种。11月,改发金圆券面额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5种定额汇票。
1949年7月,皖北区发行5元、10元2种面额的定额汇票,各级邮局和代办所均可办理。12月,华东区发行1千元、5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等5种面额的汇票,区内6省市各局通兑(代办所仅限前3种票面)。发售定额汇票,收取汇费60‰。
1950年7月,邮政总局决定汇费按统一汇率1%执行,每张最低收5分。1953年3月,改按票面金额15‰收取汇费。1954年发行的面额有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等8种。1955年1月,停用稿费兑换券,以定额汇票代替。1956年1月,改发人民币新币面额的汇票,同时规定缩小定额汇票的使用范围,除取消稿费券改用定额汇票外,其他一律停止开发,改用普通汇票。1958年1月,停止使用定额汇票寄发稿费,统用普通汇票。
高额汇款
使用特印的高额汇票不贴汇兑印纸,其汇款数目填入空白单式内,邮局开发需2人签字(其中1人为高级邮务员),专套封寄。
民国15年,中华邮政首先在特类局(储汇分局、管理局、一等局)开办。民国19年,合肥局为甲类局,办理“普通”高额汇票,限额为2500元。“特种”高额汇票,仍限特类局办。民国24年邮政汇兑与银行竞争,实行低微汇费,高额汇款一律按1‰收取。民国33年3月,修改限额,甲类局为5千元中储券。次年7月,规定2万元以上称为高额汇票,甲类局限汇6万元。9月,为简化手续,5万元以下一律改用普通汇票;5万元以上作为高额汇票。三等局以上均可办理。12月,合肥局限汇50万元。
民国35年,储汇独立经营,各省区可参照金融市场变化,自行核订汇率。合肥局为揽接巨汇,以应付汇款大量兑超和接济邻局协款,经批准一度免费收汇,其后执行两种汇率:百万元以下收费2%,百万元以上按1%收取。次年10月,高额汇票限额500万元。11月,超过金圆券300元以上,用高额汇票或特种电报汇票。
解放初期,高额汇票采取低费率(3~6‰),1950年5月,最低降到1~5‰。1951年3月,合肥映典路、东门大街支局开发,执行银行的统一汇率。1952年,不论金额,每张收2千元。1953年2月停办。1980年8月,规定500元以上为高额汇款,各支局均予开发。1981年1月,重新规定300元以上为高额汇款,汇票上加盖“高额”戳记。同年8月,高额汇票由不限额改为限5千元,超过可分张开发。1982年4月,郊区局(所)凡设有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可办理高额汇票兑付。1985年,高额汇票每张限5千元,并只限地市局办理,邮政支局已在银行开立汇兑往来帐户的也可办理。
代收货价汇款
邮局作为两地买卖双方的居间人,卖者可远销各地;买者可自选定货,无须预付货款,收到货物后,到邮局付款,转汇货主。买卖双方均视为最稳妥的方式。
大清邮政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开办。民国11年6月,中华邮政改称代收货价汇款。合肥迟于民国15年办理。规定货价总值不逾500元,按值百抽二收费。此项汇款分为代收货价包裹汇票和代收货价挂号信函汇票2种。汇费同普通汇费,需使用“保险”(后改保价)、“航空”传递,另行收费。民国24年4月,资费划分为二,手续费每件1角;汇费每元或其零数收1分。汇款限额,合肥时为甲类局,限2500元。民国37年2月,限2千万元。11月,无限。
解放后,合肥于1949年7月恢复办理。1954年5月,停办私营企业代收货价。1969年4月,全面停办。1981年5月恢复,1990年7月再次停办。
航空汇款
中华邮政于民国18年12月开办。合肥局于民国20年5月办理。在普通汇票和票据骑缝处加盖红色“飞汇”戳记,以示特殊处理。汇费同普通汇费,另加每元5厘的航空费。民国23年9月,改每张汇票收规定费3角。民国25年3月,为法币0.25元,民国35年11月为150元。民国37年6月,1万元。11月改金圆券1元。
建国初期,停办航汇。1950年8月,恢复办理,航空费为2分。1990年7月,航空费调为5分。
电报汇款
民国22年2月,中华邮政首先在各邮区管理局、一等局开办。民国24年7月,合肥开通。民国32年7月,合肥重新定为省内电汇转汇局,经转本县三河、长临河、梁园(后增临河集)等局电汇。电汇密码(押)、电文拟发是由局长亲自掌握办理。电报汇费除收普通汇费外,每件收电报费5角。附言限20字,超过,每字加5分。
民国35年6月,电汇一律按加急电报拍发,每通500元,附言限20个宇,收费100元,每逾一字加25元。民国36年12月,手续费(电报费)为8千元。次年5月,电汇限额由法币2千万改为4千万元;手续费增为5万元(9月改金圆券0.5元)。10月,规定超过金圆券300元,使用特种电报汇票。11月11日起,因货币奇缺,安徽省内电汇暂停。
1949年7月,合肥局恢复办理。电汇每张手续费2250元,附言每字100元,加急加倍,电汇费率为3%(每张最低收汇费6000元)。1950年5月,合肥仍定为省内电汇转汇局,范围扩大到舒城、九龙岗、舜耕山、田家庵及三河、长临河、梁园、肥东、肥西等9个二、三等局。初期与新、川、黔、粤、桂等省区电汇以500万元为限,同年8月起,电汇不予限额。1954年每份电汇按25个字计收电报费,另收普通汇费。1958年10月1日,实行新的电汇业务处理办法,每笔电汇手续费(电报费)改收0.60元。1962年3月,电汇重定限额,每笔以300元为限。1963年5月,电报费调为1.00元,附言以20个字为限。1965年,邮电所可兑付电汇款,但不开发。1967年,每笔电报改收0.50元。1974年1月,电汇二联单改为三联单。1981年8月,电汇每笔限额改为5千元。1983年12月,电报费调为1.00元。1985年,电汇开兑业务扩大到支局。1990年7月,电汇电报附言每字按0.07元收费。
长话汇款
中华邮政于民国37年1月23日开办。合肥局于同年4月5日办理。汇款利用长途电话传送,异地兑取,由局长主办。当年通达沪、宁、汉、蚌、芜等17处省内外城市,每天办理话汇6小时。单独设置的电话号码为“6755”。每笔长话汇款,除收取普通汇费外,另加收手续费、长话费。1949年1月停办。
书报汇款
1950年5月1日,为简化书报缴款拨付手续,将过去由银行划拨改由邮政直接汇款,在汇票上加盖“书报”字样戳记,使用普通邮政汇票。合肥局于当月起,废除原“书报款结算四联单”拨款方式,改用书报汇票汇寄。后来结算报刊发行订销款均沿用此法,不再加盖“报刊发行”字样戳记,一律改用“邮电公事”戳记。
赡家汇款
邮政总局曾规定:邮政员工可按月免费汇寄分居外地的家属生活费,称赡家汇款。赡家汇款在汇票上加盖“赡家”字样戳记。民国36年7月,邮政总局对东北公务员赡家汇款限每月东北流通券10万元(原定3万元,法币2元折流通券1元。此时法币12元兑换东北流通券1元,则相等于法币120万元)。8月,储汇局遵四联总处规定,免费承汇党政军机关公务人员赡家汇款及子弟教育费,其标准是:每月一次可汇本人薪津2/3,每学期对外埠学生汇一次。(储汇局一度加入“中中交农”金融集团,属四行二局成员单位),但各级邮局不承办此项汇款。民国37年6月,邮总重申邮政员工养老恤金、赡家费、子女教育费3项可以免费互拨(汇寄)。但其他私款往来一律按章开发汇票照纳汇费,擅自拨付,予以处罚。
人民邮政初期,1949年9月前,华中、华东各大区邮总也曾规定邮政职工可免费办理赡家汇款,对象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经申请填表批准可每月开发一次公事汇票(工资分两次的,可汇两次)。全部留居他地,可汇薪资60%,部分留居按人数,5人以上50%;4人为40%;3人为30%。1953年废止。
稿费汇款
稿费兑换券,是报刊社汇寄作者稿费一种汇兑形式。1949年5月,合肥办理。初由报社统发自制稿费兑换券寄给作者,各地邮局按面值兑付,按月统寄合肥局向报社结算。稿费汇费按总金额每40元或其零数收1元。1950年11月16日,合肥局与皖北日报社商定:该社自行印刷的稿费兑换券一律停用,改用邮局统一发行的稿费兑换券。作者可凭券到邮局兑款,由合肥局向报社统一结算,不另开发汇票。12月,合肥局代汇之兑换券,不论地区,每张收取汇费50元。1953年3月,改按汇率1%,每张最低收500元。1954年,发行1千元、5千元两种面额的稿费券。1955年1月,规定使用定额汇票替代稿费兑换券。1958年1月,取消定额汇票,一律改用普通汇票。
快件汇款
通称“快汇”。1988年5月1日全国统一开办。开发时在汇票、票根、收据存根空白处加盖“快件汇款”戳记,汇款单的左上角加贴“邮政快件”标志。汇票另使用一个宇头号码,与普汇分开,单独封装,在汇套标签上加盖“快件汇款”字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办理快件汇款,除收普通汇费外,另收快件费0.80元。
汇兑附带资费
大清邮政时,除基本汇费外,收币值差数贴水。光绪三十年(1904)规定:汇款及汇费应用上等洋银(足色大洋)交纳;如用小洋,则以11角当大洋1圆,即每角贴水1分。
民国32年7月,每件汇款逾期兑付手续费为法币0.64元,普通汇票查询费0.52元。因物价指数不断上升,曾对各项汇兑资费增收临时附加费,基本汇率加2%,小额汇款手续费加0.35元,电报汇款手续费加1元,回贴费加0.54元,代收货价手续费加0.68元,撤回、改寄及逾期兑付、补副汇票等手续费加1.36元,幅度较基本费额增加1倍以上。另根据收汇、兑付两局(地)银号行情不同,汇款须收取一定贴水,称普通补水费。各地执行的费率为0.5~7%不等。还有特别补水费最高达到10%。民国36年12月,回贴费为3千元,普汇查询费为6千元,逾期兑付手续费为8千元。次年,回贴费为法币3.5万元(后改金圆券0.30元),逾期兑付费为法币7万元(后改金圆券0.40元)。
人民邮政创建后,因物价稳定,各种补水费及临时附加费大部分取消,只收取基本附带费。1955年3月,普汇查询费0.20元,汇兑回执与信函回执费同;补副汇票、逾期兑付等手续费,每件均为0.10元;撤汇为0.10元,改汇0.20元。1988年6月起,为加快邮政事业发展,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开始征收“邮政建设附加费”,汇票每件收0.10元。1990年7月,普汇查询费每件0.50元,撤汇为0.30元,退汇、改汇为0.50元,汇款快件费为0.80元,快汇查询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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