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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
1980年以前,机电产品属计划分配物资。合肥市机电公司每年根据省机电公司通知,再通知全市企业报送需要计划,经公司业务科(室)审核汇总,上报省公司。拿到资源后,再由各业务科负责平衡分配,向企业下达物资分配单,完成计划管理程序。
在物资紧缺时,供需矛盾大,往往出现“计划分不到,分到订不到,订到拿不到”的现象。因此,厂矿企业报送的计划往往比实际需要量要大得多,物资分配工作的难度随之增大。
历年上级分配计划物资数量只占申请量的一半,有的年份甚至更少,缺口部分需要市机电公司妥善解决。为此,公司建立了物资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范围,实行4种供应方法:一、凭证供应、持证要货;二、计划分配,即在发证单位中,经与各主管局研究,确定部分重点厂矿、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列入计划分配,每年根据情况,调整一次;三、审批供应,凡没有供应证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若临时需要,需持介绍信由业务科审批供应;四、领导批供,凡供需矛盾突出的少量短线物资,由领导在计划供应的前提下批供。此外,公司采取地产品加工、交流调剂、物资协作以及外出求援等方法尽力满足生产需要。
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改变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念,物资供应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比重由1978年的84%左右降到1987年的0.98%。省机电公司除汽车等少数物资外,其余不再分配。市机电公司确立了“以销定进”的经营原则,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
财务管理
1964~1968年,市机电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由公司财务科负责组织。市公司财务纳入省公司垂直核算。财务计划和年度决算直接报省公司审定,每年实现的利润(亏损)垂直上缴(弥补),财务实行“统收统支”。1968~1977年,这种统一的管理体制被打破,财会工作的作用一度曾被忽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务管理逐步加强,财务机构、财会人员、财务制度逐步恢复。1983年,国家对大、中型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市机电公司实行每年按计税利润上缴国家55%的所得税和5%的调节税,企业留利40%。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分成比例为6:2:2。各类基金留成中上缴市物资局30%,生产发展基金中还要上缴省物资局10%。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机电公司实行“核”(核定各大类资金占用限额)、“考”(按月进行考核,按资金占用的多少分摊利息)、“挂”(和经济效益挂钩,节约者加分加奖,超占者扣分扣奖)制度,促使业务部门节约使用流动资金。
在流动资金的平衡、调剂、清算方面,财务部门紧紧抓住进货、在途、库存、销售、清算等环节,积极地协助业务科室筹集进货资金,定期清仓利库,调整库存结构,及时办理开单、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回笼,并积极处理悬帐、悬案,减少资金占用。与此同时,财务部门还积极地向银行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取得银行的密切配合,公司自身采取勤贷勤还的办法,减少利息支出。
价格管理
1964~1966年,根据国家规定,市机电公司对外供应物资时,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费。“出厂价格”包括全国统一价格、地区价格、地方临时价格和企业自销物资价格。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管理费收取1,8%,进货费收取3.5%,合计5.3%。物资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部拨补,不包括在物资收费范围以内。1966年后,财政部对物资企业的贷款利息不再专款拨补。国家规定物资统一供应价的制订原则是“保本经营,不加利润”。其组成内容包括出厂价、进货运杂费、仓储费、经营管理费、另加银行利息1%。由于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个规定安徽省没有执行,市机电公司也未付诸实施。1980年,经省政府同意,物资企业执行加收1%银行贷款利息的规定,合计收费比例为6.3%。
1981年,国家规定的物资作价原则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1984年7月以后,又将收费标准由6.3%调整为9.3%,其中管理费1.8%、利润2.3%、贷款利息1.2%、进货费4%。市机电公司盈利,主要靠改进经营管理、扩大销售、节约物资流转费用取得,并非靠提高收费标准,因此收费标准均在6%左右,销售利润率在2%左右,低于上级的规定。仓储管理
1964年,市机电公司接收市商业局五金站五里井仓库(主要存放科仪产品),面积约500平方米。另有锅厂仓库(市金属公司仓库内),主要存放电工等产品,面积400平方米。1965年,接收100平方米的和平路仓库(前店后库)。1968年接收《新合肥报》社仓库一处,面积1050平方米。1969年,接收天主教堂仓库,面积约200平方米。1980年,以上仓库除锅厂仓库外,已陆续移交有关单位,市机电公司将锅厂仓库扩建,公司全部仓储物资集中于此。1985年,北门锅厂仓库面积10244平方米,货场500平方米。库内装有电梯,配置有汽车、吊车,初步实现了装卸机械化。吞吐量为2500吨。一层储电线,二层储轴承,三层储工具。仓库实行“动盘制”,建立了实物卡、实物帐,并定期检查核对;建有物资入库验收制度、物资保管制度、发货出库制度、货物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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