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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合肥地方手工业产品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来源于上海、天津等外地的工业品,其价格除受本地供求关系影响外,还受产地行情制约。日军侵华后,由于生产遭破坏,流通受阻,导致工业品短缺,价格猛涨。民国35年1月与民国26年6月相比,主要工业品价格上涨了2081~2963倍。此后,由于民国35年国民党挑起内战,导致工业品价格进一步飞涨。
1949年1月至1950年3月间,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未及消除,合肥市场布、盐、煤油等日用工业品价格依然上涨。国营贸易公司组织调进大量日用工业品,先后于1949年12月和翌年6月投放市场,使工业品价格大幅度回落。“三反”、“五反”后,国营企业业务量显著增加,1952年比上年加工订货总产值增加10倍以上,使日用工业品价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稳定。
自1953年开始,国营工业企业首先执行全国统一的产品出厂价格标准,同时采取为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产品等办法对其年利润率加以限制。在工业品流通环节上,合肥市采取有计划地逐步缩小地区差的办法,限制和排挤私营批发商;采取控制营业额和规定批零差价的办法,限制和改造私营零售商。至1954年底,国营商业已基本上占领了工业品批发市场,并执行国家牌价。1956年,合肥市相应调整了铁木制品、针织、食品、铝制品等16类商品价格,其中调高幅度平均为6%,调低幅度平均为7.4%。
1959年,合肥市把控制地方工业产品价格作为价格管理的重点,制定了《合肥市地方产品出厂价格的作价原则》。三年困难时期,规定工业品作价原则是:稳定人民生活必需的棉布、针棉织品、煤炭及主要药品销价,敞开计划定量供应以外的主要消费工业品销价。1961年,商业企业在保证糕点、糖果、砂糖、粮食酒、饭菜、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等8种商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这些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在工业品价格管理上,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严禁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和调价;对农业生产资料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定价;企业在制订产品价格时,应按质论价。1962年,陆续调整了667个小百货商品的批零差率,幅度为50~100%。
1963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合肥市调整地方工业品进销差价,扭转商业部门经营亏损;调低高价商品价格,缩小高价商品范围;对计划分配的原材料价格进行整顿,扭转原材料价格的混乱状况。1965年,调整泡花碱、纸张、牙膏、糖果、竹木器等334种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价格,改变以往质次价高和产销不平衡的状况;调整百货、五金、交电等行业中一些高档消费品(如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等)的地区差价,降低售价;调低化肥、农药、农具等26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低幅度为3.75~29.08%。
1966年上半年,合肥市全面调整大百货、文化用品以及自行车、收音机等商品的地区差价。1967年8月,冻结工业品价格。
“文化大革命”后,合肥市物价管理机构恢复,工作加强。1977~1978年,解决了部分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下降和变相涨价的问题,降低了农机、化肥、农药、中小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平均调低幅度48%)。
1979年,合肥市调整了89个品种的价格。其中,提价的有煤炭、钢管、收音机、砖瓦、砂石、水泥、白酒、糕点、木制家具等49个品种,幅度为3.03~60%;降价的有铝杆、尼龙纤维、洗衣粉、灯泡等40个品种,幅度为2.27~56.51%。
1980年,合肥市规定一、二类产品和三类产品中列入市生产计划的产品价格由市计委管理;各区属企业产品价格,由各区属企业会同主管局订价;针纺织品、丝绸、胶鞋、塑料鞋、木制家具、皮鞋等有作价办法的产品价格,一律由工业、商业主管局会同管理,市物价主管部门仲裁;对省内产三类工业品中的119种小商品试行议购议销。1981年,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组织354名干部对全市工业品价格进行检查整顿,制止企业自行扩大工业品议价范围和随意提价。
1982年,在发展生产、降低成本的前提下,合肥市调低或稳定大部分工业品价格。降低价格的工业品有电视机、收音机、手表、橡胶、塑料制品、日用机械、家用电器、铱金笔等。除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品种价格外,其他品种价格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工商企业核价。
1983年,合肥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合肥市零配件作价办法》,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进行严格管理;对已开放的273种小商品采取由工商协商定价的办法搞活;开展“三机”(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价格普查整顿工作,拟定“三机”产供销作价办法。
1984年,在上半年进一步放开565种小商品价格的基础上,合肥市将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放开;将47种地方工业品的试销定价权放给独立核算的企业;合肥市将一些时令性强和市场变化快的日用工业品实行季节差价和浮动价;对获奖优质产品允许企业按奖级在一定幅度内加价;将三类工业品价格全部放开,随行就市,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不同价。
1985年,合肥市在工业品价格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调整钢材、生铁的地方价,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缓和供需矛盾;2.针对农机产品同工同料不同价的状况,及时规定对农机产品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3.对砖瓦等建材产品实行议价和平价相结合的“双轨制”,既解决了国家分配供应平价原料及能源缺口大的矛盾,又促进了地方工业的发展,缓解了供需矛盾;4.了解冶金、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等行业生产成本、价格情况,分析对工业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的利弊,提出改革设想,经上级批示,逐步实施。
合肥市若干年份主要工业品价格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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