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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合肥工商业发展缓慢,财政收入以田赋为主。属于工商税收性质的虽有盐税和关税,但不在合肥征收。合肥征收的仅有契税、商税、渔课、典税等杂捐杂税。据嘉庆八年(1803)《合肥县志》载:合肥年征赋银定额为71214.11两。而杂捐杂税年征定额分别是:渔课银173两,商税银34.99两,牙税银177.8两,典税银65两(契税无定额),合计银450.79两,仅占赋银的0.63%。
清王朝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筹措军饷,于咸丰三年(1853)开征厘金。咸丰十一年,合肥设分卡征收百货厘及牙帖等税。光绪十一年(1885),合肥厘局下设梁园等15卡,年征收比额(核定任务)为制钱1557.9万文,约合白银10300两,至光绪三十二年增为1943.6万文,约合白银12900两。由于厘金征收范围极广,此卡征过,行至彼卡又要征收,故安徽虽明定税率为2%,实际征收达6%至8%,且因各卡均为地方绅董把持,按定额包办,超收归己,故对商人吹毛求疵,肆意勒索已是司空见惯。其额外加征远比法定为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咸丰四年(1854)一月至同治元年(1862)五月,庐州(合肥)在太平天国控制之下,也向合肥人民征收捐税。田赋实行“计亩征粮纳税法”,合理负担;对手工业者颁发执照或店凭时,征收一定数额的捐税;在河港冲要地设卡,征收4‰至30‰。的卡税;对牙行征收牙税和营业捐等。太平天国所征捐税,不仅有统一的税制,由乡官依制征收上缴,而且税额特轻,有的比清朝统治时所收减半,因此受百姓欢迎,乐于缴纳。
光绪二年(1876),中英签订《烟台条约》,自此,洋药(进口鸦片)大量进入安徽。光绪四年,庐州府销售洋药720担,占当年芜湖关总销售量的30.12%,为省内各府之首。当年缴纳的洋药税厘银为75000两。许多有识之士主张大幅度增税,寓禁于征。但清政府关税不能自主,迟至光绪九年才与英政府商定,洋药每百斤征关税30两,另征税厘80两,合计110两。光绪十八年,庐州设土药税分卡,对土药(国内产鸦片)每担征收厘银30两,落地税银20两,均按7折征收。至宣统二年(1910),土药和洋药税、厘,分别加至每担230两和250两。此外,合肥还在宣统元年对吸食鸦片者征收吸烟牌照捐。每购烟土一两,征捐钱40文,购烟膏一两,征捐钱60文。民国元年(1912)6月,安徽都督柏文蔚认为禁烟乃为富强要政,不应爱惜税收,听任各烟铺自由营业,通令强制禁卖禁吸。但因局势混乱,未能禁绝。到民国21年5月,省府转发军事委员会电令,皖北所有鸦片捐税征收机关,统被撤销。
北洋政府时期,合肥开征牲畜税、印花税、屠宰税、落地厘金、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特种营业执照税、卷烟营业凭证税、鸡蛋统税以及烟酒公卖、验契纸价注册费等税费。同时整顿了厘金和茶税。由于财政为军阀把持,这一时期的苛杂摊派极为严重。民国17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体制,但因县为省财政附属,没有明确收入款项,以致各种附加和杂捐不断出现,造成县财政的混乱。民国20年裁撤厘金,使此项在合肥征收长达70余年的恶税终于结束。裁厘前后,为了抵补厘金收入,合肥开征了棉税和营业税,后又开征了土酒定额税和土烟特税。民国23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将田赋附加及印花税的三成、营业税的三成、房捐和屠宰税及其他许可的税捐等,划为县级财政收入。
抗日战争爆发后,合肥县城于民国27年5月沦陷,县政府迁西乡南分路口鸽子笼镇(今属肥西县)。国家税务机构撤离省境。从民国27年5月至34年8月,合肥日伪政权用税收形式和各种苛杂摊派进行疯狂掠夺,连小独轮车每月也征车捐l元,农民出售鸡、鸭、鹅,每只也要征牲畜营业税24元。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发动和扩大内战需要,不断增加税种,提高税率,苛杂摊派层出不穷。安徽连续大幅度提高烟酒税率,实行营业税代征50%的保安经费,开征类似厘金的出口粮食自卫特捐。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竟用预征和摊派的办法全面征收自卫经费,营利事业所得税也改在年度开始时估计预征,营业税则是硬摊任务,其他苛杂更是变本加厉,税收变成赤裸裸的搜刮。据1949年2月23日《江淮日报》载,合肥居民向国民区乡政府及驻军缴纳的费用有门牌费、壮丁费等10余种。一位黄包车工,每月收入不过两石米,而捐费就要出一石多。
1949年1月21日合肥解放。2月11日成立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市区设4个稽征所,办理全市工商税收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全年入库税款旧人民币130371万元,折合大米407.8万公斤。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规定全国征收14种工商税。合肥开征的有10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年7月,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的决定,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货物税目由1136个减为358个,并调低部分产品的税率。临时商业税起征点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旧人民币)。
1952年,市税务部门对2652户有违法行为的私营工商业户进行认真审查。经市节约委员会核准,定为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的有67户,其中8户受到刑事处分。合肥市在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征税款人民币867万元。其中1951年比1950年增长155.3%,1952年又比1951年增长33.39%。合肥市从1953年1月起按照《中财委税制若干修正的通告》,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对应税货物工厂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在货物税内征收;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缴纳;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以及国营企业、合作社和私营专营批发商批售工业品,均不再缴纳营业税(对私营专营批发商于8月恢复征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合肥市遵照中共中央“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坚持“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征收管理上进行了限制与反限制、偷漏与反偷漏的斗争。
从1958年9月起,合肥市执行新的工商统一税(由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并而成),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在此前后,合肥税务部门贯彻“三大观点”,做了大量促进生产工作。但“浮夸风”也很严重。1960年5月宣布全市实现“三无”(无差错、无偷漏、无滞欠),几个月后,即查补偷漏税款27.6万元。1961年7月,市区设4个税务分局及其下属10个所组,人员由75人增至150人,充实了征管力量。同时建立“一定四包”专管员责任制,全面修订“纳税鉴定”,加强纳税辅导和检查,并结合征管,努力促产增收,税收工作局面大有改观。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合肥税务机构撤并,人员下放,正常的征收管理秩序被打乱,税收法纪废弛,偷漏欠税严重。1967年合肥市工商税收比1966年下降31.39%,1968年又比1967年下降2.09%。
1972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合肥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等6种。工商统一税只对涉外企业征收。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也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严重削减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978年10月,恢复合肥市税务局建制,所属长丰县及各区财税机构亦相继设立,充实了征管力量,加强了业务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合肥市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工商税收制度实行调整和改革的方针,完成了由基本上是单一化税制向复税制的转变,建立涉外税收机构和制度,完成对国营企业利润进行两步“利改税”的改革,税收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到1985年,合肥市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此外,还负责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6年7月起,还代征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单位增多的实际需要,税务机构和干部队伍迅速扩大。到1985年,市区设7个分局,干部人数由1978年的108人,增至1985年的343人。所属3县到1985年共设28个税务所,实有干部407人。
为堵塞偷漏欠税,1982年9月,全面开展税务登记,并坚持纳税鉴定和纳税辅导,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发货票管理,整顿个体和集贸税收,使税收征管步入正常化、法制化轨道。在加强稽征管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及每个专管员根据所管纳税户的不同情况,制订促产规划。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困难,采取减免税、税前还贷、小额贷款和开展协作等方式给予帮助,既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税收。
从1950年至1985年的36年中,合肥市实收税款34.75亿元。其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7年,即1979~1985年实收税款为18.5亿元,是前29年16.25亿元的1.14倍,占36年总税款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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