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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始于东晋,历代相承。据嘉庆八年(1803)《合肥县志》载,合肥“契税无额,尽收尽解”。
民国2年(1913)10月,合肥县根据《安徽契纸减税暂行章程》和《验契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契税和验契工作采取以下措施:1.对契税税率,采取分期渐加办法,以促使产权所有人早日纳税。在民国3年1月底以前纳税的,买契征税3分(即3%,余类推),典契征税2分。从民国3年2月1日起至3月底止,买契征税6分,典契征税4分;4月1日后,仍照清制,买契征税9分,典契征税6分;2.县公署内设验契所,重要乡镇设验契分所办理验契;3,对民国元年1月1日以前的旧契,不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发给新契,并收纸价银元(下同)1元,注册费1角。民国元年1月1日以后的契纸,已税的发给新契,并为注册,未税的先行补税,方可注册,均不收契纸价(税契时应收的4角5分照收),只收注册费1角。验契期限至民国3年1月底止,民国元年1月1日以前的旧契,如逾期呈验,已税的加倍征契纸价及注册费,未税的一律照章补税。民国元年以后的契纸,加倍征收注册费,如久拖不税,照章罚办。
民国3年1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施行《契税条例》和《验契条例》,税率仍为买9典6,并收纸价每张5角。时安徽省呈请财政部批准将税率减至买2典1,并分期递加到买6典3,长期未变。契纸价每张1元。民国22年,合肥县核定的正税及附加比额为68000元,实收23825元,仅完成年比额的35%。民国23年5月,安徽省国民政府令将契税划作教育专款,税率为买6典3,另缴契纸价每张1.45元,并加贴印花税票2分。合肥县契税局当年实收契税款35413元。民国26年核定合肥契税比额(法币、下同)65000元,实收正税36912元,契纸价2049元,合计38961元。民国28年,合肥的契税归县税务局统一征收,税局按地段委任监证人专办书立契纸、催查契税等事务,并准监证人在契价1%的范围内抽收代笔中证费。民国29年,合肥契税收入为23311元。
抗日战争时期,合肥根据地契税税率是:卖契,于产权转移后一个月的照契价征收12%;当契,于产权转移后一个月内照契价征收6%。红契,无意损失的卖契补征5%,当契补征2%;红契因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的,卖契补征2%,当契补征1%;祖遗无契田房,补征2%。自1944年12月起,对查田升码的亩数按时价0.5%征税。民国30年前的白契,按时价4%征税,当契减半;民国30年后的白契按8%征税,当契减半。解放战争时期停征。
民国30年,安徽省国民政府修订契税章程,买契从价征收8%,典契从价征收5%。当年8月,契税划归中央收入,其征收业务由县田赋管理处办理。民国32年5月,契税的征收范围由原买卖、典当两项,增加赠与、分割、交换、占有4项。民国35年6月,契税税率改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为6%;典契为4%;交换、分割契为2%。同年,契税划归县级财政收入。合肥县税捐稽征处接管契税征收业务后,采取宣传政策,调整监证人员,严格征收制度等办法,税收迅速增加。全年实收税款3804.4万元,超过预算一倍以上。民国36年《合肥县税捐稽征处契字第212号通告》称:“案奉安徽省政府财税字6705号申支代电,以解决县财政困难,饬自九月十六日起,将契税率恢复旧标准征收。契税旧税率:(一)卖契税为其契价15%;(二)典契税率10%;(三)交换、分割契税率均为6%;(四)赠与、占有契税率与卖契同。省契税附加仍照正税额带征25%。上开提高契税征率,本处定于九月十六日起开始施行。”直到1949年1月合肥解放,此通告规定的税率一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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