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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捐
民国18年,安徽省政府民政厅拟订《征收长淮船捐保护航商办法》,遍查船舶,收捐收费,作为水上治安经费。凡帆船在本省江淮河湖流域行驶营业者,均以石(10立方市尺为1石)计算,每只每月收捐一次。捐率分10等,最高的为1等,3500石以上的,征8元(法币,下同),最低的为10等,50石以上、未满100石的,征5角;未满50石的,免征。船管处每年2~5月遍查一次,发给船舶户口证及铁质牌照,收工本费1角。渔猎船只月捐分3等:大号渔船1元;中号渔船6角;小号渔船3角。船管处每年2~4月遍查船舶一次,换发新证。凡经交通部及海关注册发照的小轮,在本省辖境内河湖航行营业,均须按月纳捐。捐率分6级:1级,300吨以上30元;6级,20吨以下,5元。此外,每轮每年1月换发行驶证一次,收证费2元。小轮拖船,也按6级按月征捐:1级,300吨以上,6元;6级,20吨以下,1元。此外,每船每年缴船舶户口证及号牌费各1角。民国31年12月开征使用牌照税后,船捐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民国31年12月,安徽省国民政府颁布施行《安徽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章程》,规定本省各县市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驼驮,除汽车和其他机动之车辆,仍应照汽车管理规则办理外,其余均须向所在县市征收机关请领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年分1月和7月两期征收。合肥营业用车船每期征收标准(自用者照营业者减少1/3):黄包车每辆税额18元,自行车及板车每辆9元,兽力车每辆36元,人力船每艘40元,簰筏每只40元,机动船每吨2.5元,肩舆每乘12元,兽力驼驮每驼24元。民国34年和36年,两次调高单位征收税额。及至民国37年4月,因法币大幅度贬值,再次提高使用牌照税。如乘人小汽车每辆原征3万元,提高为50~100万元。并将自用的车辆,由原照营业者的税额减少1/2改为减少1/4。
1950年,合肥市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对车船使用牌照税作具体规定,机动车船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按半年征收,自行车按年征收,船舶按季征收。1958年下半年将机动车船改为半年一征,1960年改按年一次征收。1966年,对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统改按半年征收。
根据规定对以下车船实行免税: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和浮桥用船,经核准停驶或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1964年,对农村社、队干部自有自用的自行车亦实行免税。
对违反纳税规定的,视情给予处罚:凡不按规定办理车船牌照的申报、登记、纳税领照者,除限期纳税领照外,并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的罚金;对转卖、赠送、借用或逾期使用车船牌照,牌照遗失不按规定补领或不按规定装置者,分别处以人民币10元以下的罚金;不按规定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缴外,按日处以应纳税款1%的滞纳金,1952年7月起改为0.5%。
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为了简化税目,合并税种,对实行工商税的单位所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籍人员继续征收。
1974年2月,合肥市财税局、公安局联合开展自行车审验、登记、打钢印、换照纳税工作。所有公私自行车的车主,一律携车到指定地点(全市分5个点)交验购车发票或单位证明,填制有车主姓名、住址、自行车牌名、尺寸、式样、颜色、钢印号码等内容的登记卡。同时,每车发一与登记卡内容相同的行驶执照及铝质号码牌照。新购及转移、买卖自行车,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1974年全市征税自行车计41213辆,发免税牌照18313辆。1978年,停征自行车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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