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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
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于1985年4月5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国营企业于4月30日以前,如实申报缴纳奖金税。奖金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都应缴纳奖金税。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4~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
免缴奖金税的范围包括:1.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2.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3.经批准试行的10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4.外轮速遣奖;5.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按实际发放奖金额计算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义务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纳税义务人必须据实申报,并提供帐册、凭证、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缴。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对纳税义务人不按期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偷税抗税的,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自1985年度起,其分级税率改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个月至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5个月至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1985年合肥市共征国营企业奖金税348.6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根据国务院《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合肥市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征税范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组织、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上述企业所发放的奖金,包括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免税范围是: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位奖金。对于企业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1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发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加班工资界限以内的部分,都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标准工资,凡经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60元计算,超过工资标准的部分,应征奖金税。但对乡镇集体企业中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其计税标准工资,1985年按人均每月70元计算,1986年按人均每月80元计算,超过部分征收奖金税。城镇集体企业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1986年也改按人均每月80元计算。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免税限额、适用税率,都比照国营企业办理。为了照顾集体企业的纳税困难,根据国务院决定,1985年按全年应纳税额的1/3征收。
事业单位奖金税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独立、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合肥市从1985年起,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
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实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免税;凡需要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1985年适用税率是:人均超过免税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个月以上至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施行细则》,合肥市从1985年度起,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分级税率简表

工资调节税实行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每次增发工资都要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工资基金表(包括工资增长资金)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发的缴款书,在限期内入库。年度终了后,不论当年工资总额是否增加或增加多少,纳税人都应在次年2月4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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