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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年8月,根据《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合肥始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其征收办法及收入情况,详见前“烟酒营业牌照税”。
民国29年6月,合肥县根据省政府规定,征收客栈执照捐。客栈执照捐依营业收入额分4等征收:甲等,月营业收入法币(下同)300元以上的,每季3元;乙等月收入2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每季2元;丙等,月收入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每季1元;丁等,月收入30元以上、不足100元的,每季5角。
民国32年4月,合肥县根据《安徽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章程》,对戏馆、酒馆、旅馆、饭馆、球房、屠宰户及牙行等,均按年一次征收营业牌照税。标准是以上年营业额为课税基数,分为六级。其中:最低营业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年纳税5元;最高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年纳税1250元。新开业者,除在定期半年后开业可予减半征收外,余均按全年纳税领照。民国34年,合肥征收营业牌照税552.9万元。民国36年4月,安徽省政府将营业牌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各种商业,仍按资本额计征,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3‰。同年5月7日,安徽省政府要求县税捐稽征处于6月份内将应征税款如数征齐,一律换发新照。营业牌照税不分业别,一律按资本额10‰征收。这一年全县征收营业牌照税5084万元。
1950年4月,合肥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将摊贩从一般工商业户中划出,单独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每年1月换发一次牌照)。其计税办法按资本总额大小,分14级核定应纳税额。其中:最低一级是资本额满20万元(旧人民币,约合200斤大米)每季纳税0.5万元;最高一级资本额180~200万元,每季纳税12万元。征收方法为定期定额,即由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本额及营业额,经纳税人或推选的代表按自报公议方式评定牌照等级,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分季于2、5、8、11月中旬缴纳税款。对于小手工业者,可酌情就所定税额给予减征10~40%的照顾。1951年9月,摊贩营业牌照税取消,改征摊贩业税,即就营业额,按《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平衡摊贩与座商的税负。
1951年合肥市摊贩营业牌照税征收情况简表
单位:万元(旧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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