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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征收范围是: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等。
建筑税的税率,一律按投资总额10%的比例税率计征。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超限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加征建筑税的办法:对自筹基本建设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即按20%的税率征收。按规定加征建筑税的自筹投资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后,不再进行清算。税务机关对加征的建筑税一律不得减免。
合肥市在征收建筑税的过程中结合市情实际,对符合减免建筑税规定的,均实行减征或免征。建筑税免税范围主要是:1.能源交通、学校教学和医院医护设施、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进行的项目;2.兴建科技设施、社会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县以下文化馆、社会公共体育设施等自筹投资、以及省以上政府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寺庙等自筹的修复资金;3.用自筹投资新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的生活配套设施、按各级计委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确定的投资;4.从1985年1月起,对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建设资金。实行减税的范围主要是: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建设投资,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建设投资,其应税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经所在地税务分局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税务局审批,可予应纳税款5成以内的减税照顾。
建筑税的缴纳,采取分季预缴(第四季度的税款,要在年底前按本季度计划投资额或上季度实际投资额预缴),年终结算,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以抵顶下年税款;全部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从1985年1月1日起,建筑税按批准的年度建设投资额计征。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即由税务部门或代征建筑税的银行,从建设单位存人银行的资金中预征。个别单位一次缴足有困难的,可按“上半年使用的自筹”资金在上年底前存入建设银行,下半年使用的自筹资金,在当年6月底前存入建设银行的原则,分两次征收,竣工后再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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