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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课司署
早在明万历年前,合肥就设有税课司署,址在镇淮楼后(今宿州路与中菜市交叉口),万历年间(1573~1619)裁撤。
盐税机构
清代,朝廷在两淮(淮南、淮北)设两淮都转运使司,执行盐法,并督察盐的生产、销售及征税等事宜,驻江苏扬州。道光十年(1830)裁停盐政,两淮盐务改由两江总督管理。同治二年(1863)在大通(属铜陵县)设招商局,专司中路淮盐(淮南盐运销安徽)的招商、验照、抽秤、收厘事务。同治三年(1864)设安徽大通督销局,办理皖岸盐务,管辖庐州等5府。合肥、三河设有分局。民国2年于大通设皖岸榷运局,三河及合肥设有分局。同年,盐务行政与稽核分成两个系统,在安徽稽核处下,合肥及三河设有秤放处,管理盐款收入及放盐工作,并自民国20年起,代征皖岸盐斤附捐。民国28年10月,皖省财政厅长兼办皖北40县盐务。设在合肥县境内的第十六、十七货物检查处及随后改设的合肥产销税管理所,均兼办盐务并代征盐税。民国31年,盐税由中央接管。
合肥解放后,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就场征收和税不重征的原则。合肥为销盐区,税务机关只负责查补税工作,未设立专门的盐税机构。
厘金机构
安徽于咸丰五年(1855)开征厘金,先是随营设卡,后于长江两岸设立盐、茶、牙厘各局,征收行厘及坐贾。咸丰十一年(1861)十月,两江总督曾国藩设牙厘总局于安庆,在省内形成征收系统。合肥和三河设有分卡。同治四年(1878),全省设厘卡143处,后经裁并,存32卡。三河卡久议裁撤,没有实行。合肥设有分卡。同治八年(1882),安徽厘金改归省办,调整征收机构。据《庐州府志》记载,光绪十一年(1885)合肥厘局辖梁园、撮镇、马家渡、三河、长临河、上派河、中派河、董岗、雷麻店、三夹寺、高刘集、梅心驿、青龙场、庐家店、园疃镇等15卡。光绪十八年,庐州设有土药(国产鸦片)分卡,征收土药厘税。光绪三十四年,合肥厘局裁撤,改设合肥卡和三河分卡,合肥卡属北路厘局,三河分卡属中路厘局。宣统元年(1909),安徽开征土膏牌照捐,庐州设分卡办理此捐征收事务。
民国3年9月,安徽整顿厘捐,撤销三河分卡,保留合肥卡,后于民国12年,合肥卡改为厘税局。民国17年5月,合肥增设邮包税分局,专征邮包税(亦称包裹厘金)。民国19年合肥增设棉税查验所,办理棉花税查验征收事宜。
货物税机构
货物税机构是由烟酒税、矿税和统税等机构发展形成的。民国4年,安徽实行烟酒公卖,合肥设烟酒分栈。下辖10县支栈。民国15年,合肥烟酒分栈改为合肥烟酒事务分局,经征烟酒费、税、捐。民国28年,财政部批准由省财政厅代管烟酒统、矿各税。同年,成立合肥县税务局和进出口货物检查处(合肥县境内设两个处),除负责征收烟酒税外,并代征统矿税。民国34年12月,财政部安徽区货物税局合肥分局成立(次年7月改称六安分局,仍驻合肥),辖合肥、六安、立煌(现金寨)、霍山、巢县、寿县、霍丘、舒城8县,除合肥征税业务由分局直接办理外,其余各县设办公处,办理征税业务。民国37年8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成立合肥国税稽征局,统一征收货物税和直接税。
直接税机构
民国31年5月,成立合肥直接税分局,除征收直接税外,并接办财政收支系统变更后划入的印花税、营业税征收工作。该局后于民国37年8月并入合肥国税稽征局。营业税机构
民国20年1月开征营业税。全省划分28个征收区,合肥、巢县为一征收区,设合巢营业税征收处,办理征收业务。民国21年11月,合巢营业税征收处撤销,营业税改归县办。民国22年6月设合肥营业税局。民国23年1月,合肥营业税局改为合(肥)舒(城)营业税局。同年9月,取消分区,改设合肥地方税局,除征收营业税外,还经征烟酒牌照税、牙税和接征民国初年后由县招商投标包办的牲畜税、屠宰税。民国25年,地方税局撤销,复改设营业税局。民国28年,设合肥县税务局,下辖三河、梁园、雷麻店、青龙厂4个办事处,统一征收省、县一切捐税。民国31年,营业税由地方税划入国税,地方税务局随之移交直接税机构接收改组。民国35年营业税划为地方收入,由合肥县税捐稽征处征收。
进出口货物检查处
民国28年春,安徽开征进出口货物检查费。全省设24个检查处,其中合肥境内设第十六、十七检查处。第十六检查处设于合肥长镇何家圩,辖合肥至巢县东北地带和寿县的吴山庙及六安的罗管庙。检查处下设梁园、柘皋、雷麻店、吴山庙、马集、高刘集、石塘桥7个分处。分处以下设夏阁、东岩、聚星集、烧脉岗、罗管庙、长镇、北分路口、康集8个分派所。第十七检查处设于合肥三河,辖合肥西南地带和舒城桃镇、庐江盛家桥及巢湖沿岸地区。处下设丰乐河、长临河、中派河、盛家桥4个分处。分处以下设新仓、桃镇、施口、长乐集、炯炀镇、烟墩集、兴集、上派河、白石山、三河东街、三河西街、吴家渡12个分派所。民国29年8月,改征产销税,原十六检查处改为合肥产销税管理所。同时设立全(椒)巢(县)合(肥东部分)产销税管理所。民国31年4月停征战时产销税,该机构随之裁撤。
短期性税务机构
民国4年,合肥设安徽印花税第八分局,专征印花税。该分局于民国20年并入合肥烟酒税局。民国11年12月,合肥设牙税经征处,后于民国21年改为牙税局,23年并入合肥地方税局。民国14年10月,合肥设卷烟营业凭证税分局。后于民国16年裁撤。民国23年5月,合肥设契税局,专办契税征收业务。民国30年契税由县税捐征收处征收,契税局撤销。同年4月,成立合肥县税捐征收处,下设石塘桥、三河、长镇、草庙集、梁园分处,统一征收县自治税捐及公有款产租息。民国35年10月,合肥县税捐征收处更名稽征处,征收范围包括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及娱乐税、特产捐、土地税、契税和公产租息。
合肥县税检局
1940年3月,在定远建立的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其下设财经处,各县税务局与货管机构合并改设税检局。合肥县税检局下设青龙厂分局及若干分所,负责辖区内税收任务。
合肥市税务机构
1949年2月11日成立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内设税务股,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征所,统一办理全市工商各税的征收及管理工作。1950年4月,按照业务性质,分别使用“合肥市税务局”和“合肥市工商管理局”公章,实际仍为一个机构,通常合称“合肥市工商税务局”。1950年5月13日,合肥市奉令改为合肥县,市工商管理局撤销。将原属4个稽征所改为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税务所,并分属皖北人民行政公署税务局相应的3个科直接领导,其干部及行政管理由行署局领导。1950年6月12日恢复合肥市建制,合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随之建立,办公地址在前大街(今长江路)29号。原划归行署税务局直接领导的3个税务所,也复归市税务局领导管理。1951年8月1日,上述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税务所撤销,改设东关、北大街、西大街3个税务所。东关税务所设于崇德街(今蚌埠路)5号,经征车站派出所辖区内的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等。北大街税务所设于北大街(今宿州路)20号,除经征东、北门两派出所辖区内的上述各税外,还经征东、南、西、北门4派出所辖区内的货物税及全市利息所得税、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西大街税务所设于后大街(今安庆路)338号,除经征西门、南门两派出所辖区内的上述各税外,还经征全市娱乐税。1952年10月,市税务局为加强车站及码头货运管理,设立车站检查站。1953年春,市税务局为适应工作需要,将东关税务所改为车站税务所(车站检查站仍保留);北大街税务所改为东市税务所;西大街税务所改为西市税务所。各税务所、站的行政管理归所在区政府领导,业务上归市税务局领导。1956年2月9日,市税务局撤销上述三所一站,改设税政一科、税政二科、税政三科,办理全市工商各税征收业务,另设计划会计科、监察科、人事科、秘书科,办理有关事务。同年10月,增设郊区税务所。1957年4月恢复车站检查站。
1958年8月7日,巢县、肥东、肥西3县划归合肥市,3县税务局业务上受市税务局领导。1959年5月,设立巢湖区税务所(驻忠庙),直属市局领导。1961年3月,市区税务机构进行了调整,局机关原6个科改为3个科,并撤销郊区税务所、车站检查站,改设胜利路、和平路、三里街、三牌楼、高潮、蜀山、南七里站、庙街、双岗、逍遥津10个税务所。同年6月17日,成立东市、西市、南市、北市4个税务分局,同时对原有10个税务所进行调整:和平路、胜利路两所归东市分局领导;高潮税务所归南市分局领导;南七里站、蜀山两所归西市分局领导;其余三里街、三牌楼、庙街、双岗、逍遥津5所撤销。
为了加强对市区东门小花园集市贸易和车站进出口货物管理,1963年1月成立巢湖路直属税务所,下设车站检查站和巢湖路稽征组。同年6月28日,税务分局调整为东市、西市、中市和郊区4个分局和南七里站、东七里站和巢湖路3个税务所,其余各税务所全部撤销。1964年6月15日,巢湖路直属税务所撤销,该所原辖车站检查站和巢湖路稽征组,分别划归东市和中市分局领导。1966年5月23日,成立合肥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全市国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监缴工作。
1968年12月31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市财政局、税务局和市建设银行撤销,成立合肥市财政革命委员会(办公地址在长江路7l号),负责全市财政、税务和基建资金管理工作。其下设东市、中市、西市和郊区4个财政管理组,作为财政革委会的派出机构,分片负责市内各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税业务。1970年7月6日,市财政革委会改设财政局革委会,将所属基建组移交人民银行管理,同时建立区级财政,将原设4个财政管理组改为东市、西市、中市、郊区财政组,负责除大型企业以外各单位的财税征管任务。1975年12月3日,市财政局更名为合肥市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
1978年10月31日,财政、税务机构分设,恢复合肥市税务局建制。合肥市税务局下设直属分局,负责国营企业及附属“五·七”企业税款征管任务。是年底,区级财政、税务机构分设,东市、中市、西市和郊区分别设立税务分局,由市税务局垂直领导,各分局收入列为区级财政收入。1982年8月7日,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改为第一直属分局,负责市级国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成立第二直属分局,负责中央级、省级国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监缴工作。1984年9月26日,市税务局下辖机构增加第三直属分局,其下设5个税务所,负责私营、个体户及集市贸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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