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稽征管理
从清咸丰十一年(1861)至民国20年的70年间,合肥工商税收主要是厘金。其征收范围有18类1192种商品。工农林牧副渔产品无所不包,无物不税,甚至一物多税。有人测算过,厘金税率,虽规定为2%,实际达6~8%,足见这一时期的稽征管理是非常混乱的。从民国20年1月起,国民政府将厘金及类似厘金的统税、统捐一律裁撤。裁厘后,开办营业税、统税、货物税等税种,其稽征管理有所改进。普通营业税分申报、发证、核税和定期缴纳4个征收程序。无论新开或旧设的商号,均须备具申请书呈请征收机关核发营业调查证,并每年换发一次,无征不准营业。调查证核发后,征收机关按照税率表,核定全年应纳税额,通知商号依期缴纳。抗战时期,对帐证不全户采取估算办法,平均核定税额,如有异议,由评议委员会评定。特种货品营业税征收程序是:凡商人贩运茶叶等8种商品,须于起运时报明行号或姓名,货品名色、件数、重量及舱口单,货品运销地点,经起运地征收机关查验货色相符,照章纳税。在货品到达销售地点时,报经当地征收机关查验货票相符,始准起卸,未税或货多于票的,照章补税。
民国4年7月实施烟酒公卖后,本地产烟叶销于华商的,公卖费在起运时征收;销于“洋商”的,公卖费由烟行在出售前缴清。土烟丝由烟坊按月报明种类、数量,经分栈派员核实,照征费款。土酒,冬按池、夏按桶核计。过境烟酒,入境局、栈不征公卖费,只查验种类、数量,填给验单放行,到销地支栈完纳费、税后出售。
民国15年,纸卷烟和雪茄烟改征卷烟税后,很快就发展为卷烟统税,只要产地一次征足,就通知全国,概不重征。民国22年7月,苏、皖、浙、豫、鄂、赣、闽7省试行土烟叶特税。土烟叶在产地或运输扼要区域的税务机关一次征足,行销7省境内概不重征。已纳特税的土烟叶刨成为烟丝,免税。从非特税区运进的烟丝,照土烟叶征税。土烟丝在刨烟店按产量征收,发给完税照。并于包件上粘贴印照,在特税区内不再重征。
民国15年,安徽对土酒征收定额税。省内生产的土酒由稽征分局就地征税;外省土酒由入境第一道稽征分局征税。
民国30年9月,财政部将各地不同的烟酒税制度,采用统税办法,归纳制订《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报经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原征的特税、定额税等均予废除。《条例》几经修正,征收方法逐渐完备。合肥货物税分局根据规定,主要采取以下稽征办法:1.对规模较大的厂商及集中产区,派员驻厂或驻场征收;2.不合派驻标准者,如烟丝、土酒,均采取查定额征制。其查定方法:先查明酒厂的酿具单位容积,所产酒量,烟丝店每一刨刀刨一捆的实产烟丝量,核定其标准产量,再以各酿户酿具的总容积与酿酒次数,各店刨刀数与每刀每月刨丝捆数相乘,即为酿户或烟丝店的查定额;3.烟叶采取起运报纳制;4.家酿自食之酒,每家每年不得超过100市斤,以冬季3个月为酿制时期,并先税后酿。
民国35年7月,国民政府实施中央、省、县3级财政体制。合肥县按照统一布署,于同年10月1日改税捐征收处为税捐稽征处。该处一面接收由直接税局和田粮处移交的营业税、土地税和契税,一面对各项地方税收进行整顿,加强稽征。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加强宣传,编发《告民众书》;二是加强稽征,逐户审查,核实税额。民国36年,合肥直接税分局查获大成五洋号所立兑售货凭折1本,短贴印花税票62450元。同年4月,查获合月巴大戏院出售入场券不贴印花,以及张天成、义和染坊、大雅楼偷漏所得税案,均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1949年后,合肥市税收稽征管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主要有:一是开展税务登记。1949年12月23日,合肥市工商税务局根据皖北行署发布的工商户登记办法,召开市工商联筹备会各业主委会议,对全市公营企业、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登记工作,作了具体布置。同年底进行了税源调查、核实。1962年8月进行了税务登记和纳税鉴定制度贯彻情况的检查。1982年9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合肥市对全市城乡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重新进行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并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名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及迁移营业地址等事项,应在变动后15天内,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动登记;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期间,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典型材料,提高了定额,核实了税负。南七税务所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组织121户个体户民主讨论,制订《爱国纳税公约》,由各户签名盖章,张贴于室内明显之处,自觉遵守,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实行纳税鉴定。1955年,合肥市开展对私营工商业建立纳税鉴定制度,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财会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纳税鉴定。同年8月,市税务局对已鉴定的153户纳税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错漏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补征税款88590元,退还税款21504元。11月,又开展了纳税鉴定的复查工作。共检查129户,仍然发现一些错漏征现象,补征税款40277元,退税7130元。通过检查和复查,进一步加强了国合企业的税收征管。“文化大革命”中,纳税鉴定制度被视为“繁琐哲学”遭到批判。1978年,市税务局机构恢复后,纳税鉴定制度也随之恢复。此间规定: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卡)》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并领取《纳税鉴定书》。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亦应办理鉴定申报手续,并领取《代征税款核定书》。若纳税规定有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在15天内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税款核定书》。三是建帐建证。1952年1月24日,合肥市税务局作出企业建立帐册和使用发货票的规定。较大的业户,设立日记帐、总帐、分类帐及各种辅助帐;一般中等业户,设立日记帐、总帐;规模较小的业户,至少设立日记帐;规模很小的,业主确系文盲,无记帐能力者,可暂不设帐,但进销货物须取得或开给发票,并完整保存发票存根备查。当时帐册格式虽未作统一规定,但须经税务机关编号登记盖戳,并贴足印花。市税务局对私营企业建帐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辅导和培训,鼓励完善帐证,在条件成熟时即实行查帐计征。1955年,随着党对私改造的深入发展,企业帐证逐渐完备。对国营经济控制较强的私营工商业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核实计征,不再进行评议。全市批准实行核实征税计257户,占私营总户数的15%。对私改造胜利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建帐建证工作重点转移到刚组建起来的集体企业,帮助企业建立简便易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市税务局还编印了《建帐建证参考资料》,分别对工、商、服务行业、食堂,拟定了一些必要的会计科目,并且印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供企业使用。还编印了《合肥市城市人民公社财务会计制度(草案)》,经市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批准,印发试行。四是发货票管理。1952年1月,合肥市建立发货票管理制度,规定凡本市工商业户,从事商品买卖或提供劳务及信用服务者,一律在营业行为发生时,取得或开给发货票;取得的发票或开出的发票存根,均须妥为保管备查;开出发票时,不得涂改或挖补;开错的发票,须完整保存;每月使用的发票号码,应在月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营业申报表上注明;企业歇业或转让、改组时,未用完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缴销;座商外出销售货物,须使用销货地发票;外埠商人来合肥销货,使用合肥发票。1955年,根据对私改造的需要,重新颁布《合肥市工商业统一发货票暂行管理办法》。除重申上述基本原则应继续遵行外,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国营企业经销店、私营座商及摊贩所使用的统一发票,由市工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与销售,并按照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格式,交由指定的印刷厂承印,在发票上套印“合肥市人民政府税务局统一商事凭证查验之章”;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统一发票,可自行印制,免予套印“查验章”。《合肥市工商统一发货票暂行管理办法》先后于1958年、1963年、1966年和1972年,进行了部分修正补充。
货运管理
1950年8月,什肥市税务局设立东关检查组,专司本市座商和行商的货运管理检查业务。1952年10月,改设检查站,加强对车站及航运码头货运控制检查,并规定:本市商人托运或提取货物,须经过检查站登记查验盖戳,否则不予办理。其后,又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业税货运管理手续通则》的规定,使用《固定工商户提购货(料)簿》。工商业户购进货(料),须将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发票号码填入购货簿,然后由售货单位或所管专责组加盖查验戳,以备查考。此举不仅有利于对私营工商业户税源控制,也有利于配合对私改造。1957年4月,为适应自由市场开放后的新情况,合肥市税务局恢复检查站(1956年2月撤销),分别在车站和淝河码头两处办公,对铁路、公路及航运进行货运管理。检查范围及手续,按“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对国营、合作社营企业进出口或转口的货物,一律免予查验登记;对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商店(组)出口货物,只须凭货票和进货发票办理查验登记手续即可;对私营企业及行商进口、出口或转口的货物,一律从严查验登记;对农民购销农、渔、畜、牧产品,实行从宽掌握。
群众护税协税
1949年5月27日,合肥市政府批转《第一次所长联席会议决议案》,要求各税务所在车站、码头及商业繁荣的街道,组织缉私小组。缉私小组由公安、工会、商会和小摊贩中的积极分子组成。其任务是协助税务机关查缉走私和偷漏税。此为合肥解放后首次有组织的群众护税协税统一行动。1952年6月,市税务部门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置乡村税收委员的指示》,在各乡政府和行政村内,设置不脱产的税收委员。其职责是宣传贯彻税收政策法令及征收办法,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协助调查税源,登记纳税户,督促纳税人遵章纳税,查缉偷漏税,并办理税务所指定的各税代征工作。全市计有15个乡设置了税收委员,加强了农村分散税源的控制管理。同时,在市区的手工业和店员工会中,亦组织了有259人参加的58个护税小组。这些小组在当年冬季工商业税评议中,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方瞒报营业额35.9亿元(旧人民币)的材料,揭露了资本家的不法行为,为税务部门核实税负提供了依据。1960年,市税务部门在全市大型企业中建立以财务科为主,包括供销、生产、基建、仓库、食堂等部门的256人参加的39个协税小组,分别协助征收工商统一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工作。此外,还在65个大中型企业中建立65个税收代征点,并在交易所、旅栈、寄售、饮食行业中发展121名协税员,市区各居民委员会也设置有协税委员,使全市初步形成群众协税网。市税务局于1963年5月作出了3条规定:一是各分局要指定专人与本地区协税员、代征员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一月或一季度)召开一次协税员、代征员座谈会,宣传税收政策,通报不法商人偷漏税活动特点,交流协税工作经验,听取对税收工作的意见。二是各分局建立值班制度,夜间值班到第二天凌晨两点以后,星期日全天值班,以便随时接待来访人员。三是各分局受理的案件,要认真查处,案案有记录,件件有交待,并绝对保密。案件处理后,该提奖或提给代征手续费的,及时兑现。这3条规定执行后,全市群众协税工作又前进了一步。
纳税检查
反偷漏税斗争合肥解放初期,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不法资本家趁人民政府建立不久,管理松弛之机,进行偷漏税和欠税。市税务部门在中共合肥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依靠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团结广大爱国工商业者,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偷漏税斗争和清查偷漏欠税工作。
1950年5月,合肥有和记、勤生、人民、新生、建中等12户烟厂。他们将产品应缴的税金,长期拖欠不缴,挪作他用,共欠卷烟货物税旧人民币(下同)1.27亿元。勤生烟厂甚至将税款挪作投机生意。皖北行署税务局合肥直属货物税所于当年5月18日召集各厂经理开会,要求限期缴纳。但到6月底,除人民、新生、建中、天成等5厂缴清外,其余仍未缴纳。7月7日,再度召开会议催缴。信丰、力行、葆丰3厂保证7月底缴清。但勤生、耀记2厂拖欠的税款1875万元,表示要到9月20日方能缴清。九成烟厂拖欠的825万元税款,不仅拒不缴纳,反说:“要缴清税款,只有请政府查封烟厂”,该厂经理随即逃往上海,拒不纳税。皖北行署税务局将此案移送皖北人民法院依法追缴。《皖北日报》在发表上述新闻的同时,还配发了题为《欠税应缴!》的评论文章。1951年,全市查处各类违章案件758件,补征营业税、所得税2031.2万元,罚没款入库12802.1万元。大丰照相材料行经理在税务人员检查时,借口水平低,没有建帐,经突击检查,从经理衣箱中查出内外埠往来帐及进货单据,经计算,1951年1~10月瞒报营业额18200万元,应补征营业税546万元,另有资本帐和其他帐簿以及1亿元的未开发票,均未贴印花,合计补税罚款1848万元。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3月16日上午,纱布、五洋等9个行业中的500多半守法半违法户,打着新修订的《爱国公约》和“集体补税退款戴罪立功”的巨幅标语举行游行,向市政府递交了《爱国公约》,表示要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正当经营,走社会主义道路。3月30日,全市纱布、土布、百货、五洋、杂货等31个行业,将过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家。通过运动,全市有2652户私营工商业由于坦白交待了违法行为,定为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半违法户。67户定为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分别受到处分,其中8户被追究刑事责任。
1963年4月至1964年3月开展了打击投机倒把运动。市成立以财办、工商、税务、公安、司法、交通、供销和粮食部门负责同志16人组成的整顿集市贸易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凯任组长,副书记杜炳南、副市长卢景洲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工商局王世荣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67人参加此项工作。各区亦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区委书记或区长负责此项工作。经过群众揭发和专案调查,共查出投机倒把案件2451件,其中受到罚款补税处理的741件,罚款补税入库款19.1万元。1965年,市税务部门接待群众检举884人次,查获违章经营并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物资有:土布19858尺、茶叶3915斤、烟叶4941斤、麻2802斤、皮棉1580斤、植物油8208斤、粮食24.29万斤、油料14666斤、布票19万尺。补征税款1.4万元,依法判处了11名投机倒把、偷税抗税分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3)l号通告,合肥市从1983年10月开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检查。首先,组织纳税户学习税法,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动员自查补税,其次是开展民主评议,最后由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核定,限期缴款。在宣传动员过程中,税务部门明确清查范围,严格执行自报不罚,报足不加的政策。全市(含3县)共查补28192户次,补征税款209.1万元。在此次清查工作中,市税务部门先后收到数十封来自各阶层的检举信。仅市局直接处理的13封检举信,就查补偷漏税款21477元。在清查工作结束后,市税务局根据市政府指示,对各区、县清查工作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了复查。肥西县有两个乡一些人从事树苗贩卖,获利甚多,乡里原查补税款1.7万元。县里发现后,对照政策规定,贩卖树苗不征临商税,全部退还已征税款。
国营、集体企业纳税检查1951年初,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召集全市国营、合作社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华东军政委员会财委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部署开展纳税自查工作。合作总社、牛奶场、建新烟厂等单位立即行动,查出出售下脚料未缴纳营业税和漏缴卷烟货物税等问题。但大部分单位未认真开展。市财委为此发出通报,要求未开展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开展不力的要补课,并按预定计划开展互查。是年底,自查、互查工作全部结束,纠正了一些错、漏现象。1954年,在全市85户国、合、公私合营企业中,查出有61户存在不同程度漏税现象。其中,国营企业漏税面占82.14%;合作社企业漏税面占53.85%;公私合营企业漏税面占33.33%。所漏税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共补征税款旧人民币15.03亿元。
1958~1963年,合肥市社办、民办企业发展到255户(不含农村公社企业),从业人员3015人,资金426639元(含各区对民办企业的投资和积累)。市税务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管理混乱,亏损面大,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有的分社、街道竟利用公章、银行帐户等,为投机倒把分子谋取非法所得提供方便。为此,市税务局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对社办、民办企业进行整顿。所有工业、商业、运输、服务行业,均重新审查登记、发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一律撤销停办。对社办、民办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审查,该下放的动员下放。对停产企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政策发证,作个体户安排。2.在社、民办企业中开展罚款补税工作,对采用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积蓄、暴利,将其全部或大部罚款收缴。3.在清理整顿前,凡自负盈亏,分光算数,不留积累的挂集体牌子而搞单干的企业,一律按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征税。对其中营业额、利润额没有可靠帐证可查的,一律经民主评议核定应纳税额。
1981年,合肥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和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精神,开展清查偷漏欠税工作。全市有880户工商企业先行自查,占工商企业的96.3%。税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选择367户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面为41.7%。全市共清查补征入库漏欠税款363.6万元。1983年10月,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精神,发出《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通知》。全市有1653户国营、集体企业先行自查。税务部门对其中579户进行了复查,共查补国营、集体企业(含3县)漏交税款611.1万元,另查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38.3万元。1985年8月,市人民政府部署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紧密配合,经5个月时间,通过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全市(含3县)共查出2863户有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占总户数的53.9%。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4454.4万元,其中偷漏税款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111.5万元,相当于全市当年财政收入的6.02%。合肥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受到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检查组的赞扬。
监缴利润
1956年,根据国家财政部通知精神,合肥市税务局从1957年1月起,陆续接办冶金、化工、煤炭、电力、轻工、一机、供销社等22家企业和省粮食厅的利润监缴工作。同年3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利润监缴工作原则上由各分管税务专管员负责,市局专人办理统计报表及业务联系。从1958年10月1日起,市税务局接办市级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监缴工作。为使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入库,市税务局与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协商决定:1.企业单位应于每季前10日编报利润和折旧基金分月交款计划一式三份,送主管部门转财政局核定后,交市税务局执行;2.市税务局根据已核定的月份缴款计划,于当月25日签发企业缴款书,送银行在该企业帐户存款内划拨入库;3.企业如因生产销售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完成计划利润时,应于规定缴款日期前5天用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经查实后调整计划,对企业超计划利润部分,亦应与当月计划利润一并划拨入库;4.企业按计划所缴利润和折旧基金与实际应缴数字有差额时,多缴部分在下月抵缴,少缴部分则在下月补缴;5.各企业编制的年度、季度财务成本计划,应按时报送市税务局;6.市税务局除按时签发企业缴款书外,并配合主管部门随时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及时足额上缴利润。
1963年,为适应监缴工作的需要,市税务局设利润监缴科,并将接管的37名财政驻厂员及时派驻到企业,并在驻厂员与企业之间建立《财政驻厂员建议书》制度。财政驻厂员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存在问题以后,可填写《财政驻厂员建议书》提交企业研究解决,在与企业有分歧意见情况下,报请主管部门处理。是年,财政驻厂员共向企业提出建议411项,被采纳288项,增加财政收入104.18万元。该年度共组织各级预算净收入6663.8万无,其中清理1962年度企业净收入1055.2万元,除水电系统外,旧欠款全部结清。1964年初,市税务局组织财政驻厂员、税务专管员49人,分成17个小组,对66户国营企业的1963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使企业增加利润,有的企业减少亏损,两项合计达323.3万元。
在“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财政驻厂员制度被扣上“条条专政”、“监督至上”等罪名受到批判,税务机关的利润监缴工作也随之停止。此后,直到1980年利润监缴工作才得到全面恢复。1984年,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实施后,利润监缴工作宣告停止。
会计管理
清代,合肥的税收会计制度是按全省通行的“四柱清册”即“旧存、新收、开除、实在”四项结算报解,其公式:上年结存未解税款,加本年新收税款,减本年上解税款,等于本年未解税款。年度终了后造册上报。税款收入定期报解。厘金收入,光绪三十二年(1906)之前,局卡的上月收入于次月初三日造报,十三日解到总局。此后,改按路程远近,分定报解期限,三河卡属中路厘局,限十三日解到,合肥卡属北路厘局,限二十日解到,过期记过。
民国时期,国税收入的预、决算,由财政部直辖征收机关上报,列入国家总预(决)算;省税收入由征收机关上报财政厅,列入省总预(决)算;县税收入由征收机关上报县会计室列入县预(决)算。对税款报解,民国15、20、28和30年,省财政主管部门曾颁布报帐解缴程序,规定征收人员每日征收完毕,应依本日征收税款子目及填用税票起讫号码、张数,填具征收报单2份,连同税款及税票缴查联,报送所在机关,不得任意截留不报。各所属机关会计人员将征收员所送征收报单逐笔记入《征解登记簿》,然后汇总上报主管局所。各局、所会计按月编报《征解月报表》。民国35年合肥县税捐稽征处报送的报表是:月后3日报送《税收月报表》,月后5日前报送《自治税捐月报表》、《营业税月报表》、《契税月报表》、《土地税月报表》、《公学款产租息实收变价缴库数目月报表》。
民国36年,财政部安徽区直接税局合肥分局会计室配有主任1人,课员4人,助理员5人,负责会计、统计及票照管理工作。同年,该局核定预算数122750万元,入库161258万元,完成预算数131.3%。其中营利事业所得税入库61413万元,完成预算163.24%;遗产税入库1156万元,完成预算13.6%;印花税入库44567万元,完成预算87.39%;特种营业税入库1433万元,完成预算28.67%。
1949年5月,合肥市人民政府就工商税收解缴、税票填写审核和罚没处理权限等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各稽征所每日征收各项税款都能做到当日缴库。1950年,税务总局颁发《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合肥市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贯彻实施。首先,对税款征收入库,原则上采取填开缴款书,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代理金库)缴纳;当地没有银行或对一些零散税款,税务机关自收自缴或委托代征单位代征代缴,并填发完税证。为使税款及时、正确入库,市税务局与人民银行合肥营业部建立了对帐制度。并由银行派员到税务所收款,做到当日税款征、解数字相符。其次,层层建立帐册和报表制度,以便及时、正确反映收入成果。对税务经费、没收品处理、缉私奖金分配和处理,也都设置了专门帐册和报表。再次,市税务局在控制滞纳欠税、审核票证、税款退库和税票损失核销等方面,实行完备手续,严格审批制度,较好地减少了违纪现象的发生。
计划管理
合肥市自1950年开始编制工商税收计划。税收计划分年度计划和季度执行计划两种。年度计划由下而上提出建议数,然后由上而下分配指标,再自下而上编制年度计划,据以执行。季度计划首先自下而上提出建议数,市税务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平衡核定,下达执行。在着手编制税收计划之前,首先收集国民经济计划指标,上期预计完成情况,然后本着积极可靠的原则,分析经济形势,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平衡计算。合肥市税务部门自1951年开始按月、季、年度编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期税收特点,超短收原因,税源变化情况,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情况,为保证完成税收计划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期收入预测等。合肥市还开展了税制和税源变化专项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机关制定政策和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提供依据。1983年4月对棉纱、棉布、印染布和各种针织品,以1982年实绩为基数,测算调价和税率变化因素对税收的影响。同年5月,开展了对专业户的纳税情况和免税户情况的调查。6月,开展了利改税和增值税的调查测算工作。
统计管理
1949年,市税务部门自行设计表格,统计工商各税的征收数和入库数,并按当时大米牌价折实计算出大米斤数,以便比较。其中营业税统计表包括营业户数、资本额、营业额、营业税额等项指标;所得税统计表包括征收户数、营业额、资本额、所得额、纯益率、所得税额等项指标;对产销税、屠宰税等税种,还要统计征税数量。1951年,市税务局改按皖北行署税务局统一制发的15种报表进行统计。1958年,执行税务总局设计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的统计报表。税务统计报表分为税收、税源和税政三部分。以后随着税制的简并,到1978年只有《工商各税统计月报表》、《工商所得税统计年报表》、《纳税户统计表》、《税收机构·干部统计表》4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及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税务统计报表增加到10余种,工作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市税务局为加强税务统计基础工作,1983年组织力量对东市、中市分局已填用的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进行会审,发现税种、税目、计税名称、税款所属时期、填票员姓名等项指标错填或漏填较多。差错率最高达到69.2%,最低也有8.2%。类似情况,其他县局、分局也都存在。由于票证填写差错多,造成报表数据不实。为此,市税务局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组织填票人员学习业务,提高写算技能;二是坚持会审制度,对会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将填票差错率和统计质量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是建立统计台帐,把月终突击性工作化为日常工作,做到以帐产表,保证了报表质量和报送时间。为及时掌握经济税源变化,开展统计分析,合肥市从1984年起,建立重点企业产销纳税情况报告制度,指定企业按期编制表报上报。1985年,合肥市税务局统计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技术,所属县分局均配有微机,使统计手段实现现代化,提高了统计质量和效率。
票证管理
厘金创办初期,由卡员自给票据,经收税款就近送营充饷。省牙厘总局成立后,刊发三联大票,由征收人员填明商人姓名,货物件数,并于骑缝中填写银钱数目,一联给商人,称为“护照”;一联随解款送查,称为“尾照”;一联存卡,称为“存根”。
民国时期,国税票证由财政部直接印发,地方税票证由财政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征收机关领用,并随税款报销。民国29年,省税收入的票证由财政厅印发,县税收入票证由各县政府印发。县政府印制的各种票照,由县财政科统一管理,税捐征收处按月据领,指定事务员一人负责保管。在县长卸任时,造具票照四柱清册,专案移交;征收处主任卸职时,凡有关票照、册簿、报表,连同未用的票照,专案交待。对于无故损失税收票照的,每张罚法币(下同)20元,作为罚金收入,缴入县金库。民国34年,省政府决定,丢失票证的每张罚款500元。
合肥市税务局从1950年起,上自市局,下至县(分)局、所,均建立了票证库房、票证专用柜,并建立领销簿册报表制度,专管员、代征代扣人员配有专用包,按日(市区)、按旬(农村)向分局或税务所结报。市局、县(分)局每年进行一次查库工作,保证票证帐、表与实际相符。票证填用后,专管员首先自行审核,会计复审,市和分局不定期抽审或组织互审。税票审核的内容主要是:使用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票款解缴是否按时,税率是否正确,计算有无差错,填写是否准确。在票证使用上,执行“十个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款;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1983年11月,市税务局要求用税票调换证将纳税人手中1980年以来持有的税票调换一次。各县(分)局每年调换税票不少于2个所(股)。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