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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险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务例》颁布,首先实施这一条例的国营合肥铁厂、皖北日报社印刷厂,有323名职工,196名家属享受劳保待遇,生、老、病、死有了保障。自1952年起,私营企业经过劳资协商,将劳保福利部分条款订入协议书,使私营企业职工亦享受到劳保。
1953年元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改,并扩大实施范围。据此,合肥市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78%。同年,合肥市有30个单位设立医疗机构。
1962年,市工会对基层劳动保险组织、卡片管理等工作进行整顿,加强劳保金管理,使企业长期存在的“三不清”(实行单位不清,享受人数不清,劳保帐目不清)混乱现象得到扭转。1965年,合肥市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数达120家,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总数达52万余人。
“文革”以后,合肥市劳动保险金由劳动部门统管,市工会对企业劳动保险,由直接管辖转向监督维护。职工疗养休养
195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职工的疗、休养工作开始受到重视。是年,全市企业共安排17名职工疗(休)养。当时,职工疗休养主要利用各基层厂矿企业现有后勤设施,因陋就简办业余疗养所(室)。1955年,市工会拨款7500多元,在针织、搪瓷、农具等五厂建立业余疗养室。1956年,市工会召开新建和扩建职工业余疗(休)养所计划会议,决定投资3.5万余元,为合肥农具厂、建华窑厂、合肥矿机厂、合肥印刷厂、省建公司、合肥米厂、合肥酒厂等单位增添128张疗养床位。至1957年,全市有12个基层单位设立疗(休)养所(室),共有床位209张。1957~1962年,全市基层单位业余疗(休)养所(室),共收疗(休)养职工2305人。同期还组织患有慢性病职工61人去巢县泮汤工人疗养院疗养。另有41家企业兴办职工营养食堂。市工会于1960年在工人文化宫西侧办一所职工营养食堂,在1960~1962年,先后安排1.82万余名身体状况不好的职工在该食堂就餐。
1964年,市工会两次组织150多名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老工人去青岛等地疗养。至1983年,市工会先后组织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去黄山、庐山、青岛、杭州等地观光、疗休养、治病,总计逾千人。1985年6月29日,市工会于蜀山湖滨建成合肥工人疗养院。该疗养院占地49亩,建有疗养楼、迎宾楼、人工湖、假山、音乐疗室、门诊办公楼等,总床位250张,拥有中西医药物治疗、理疗、体疗、推拿、针炙、音乐心理治疗、气功、导引等多种治疗手段。该院于当年共收治全省和合肥市前来疗养的职工435人,治疗有效率达90%左右。
职工食堂
1958年,市工会召开55个单位职工食堂代表会议,向全省职工食堂发出响应北京市关于组织食堂竞赛的倡议,开展食堂竞赛,同时在全市职工食堂开展政治思想好、民主管理好、技术革新好、卖饭卖菜速度好、饭菜质量好、服务态度好、勤俭节约好、清洁卫生好的“八好”食堂竞赛。为了加强食堂管理,各单位职工食堂均建立有领导干部、职工代表、炊管人员“三结合”的食堂管理委员会。
1959年,市工会贯彻党的“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生活”的方针,在全市企业中开展红旗食堂竞赛,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抓了食堂炊具改革和主食增量法,先后召开四次现场会议,交流食堂管理、食堂卫生、炊具改革、节约粮食以及副业生产等方面的经验。全年共评出22个先进食堂和314名食堂先进工作者。其中有21名出席省先代会,1名出席全国群英会。
1960年,人民生活出现困难,部分企业食堂管理混乱,存在贪污、盗窃、饭菜质量不高、领导搞特殊化、多吃多占等问题,市工会组织力量,一面加强检查,堵塞漏洞,一面改革就餐制度,贯彻“计划用粮,节约归己”的政策,实行“大集体、小自由、按人定量、节约归己、入伙退伙自愿”等原则。
1973年9月,市工会先后组织交通、纺织、合钢、机械等系统100多名后勤工作者,外出参观学习,后于10月在省橡胶轮胎厂召开全市职工生活现场会,组织动员开展职工食堂竞赛。1982年,职工食堂竞赛发展到“食堂、幼儿园、医务室”三条线竞赛,1984年又发展到“食堂、托儿所、医务室、浴室、集体宿舍”五条线竞赛。在此基础上,市工会又发动各单位食堂开展“四到”服务活动(即:服务到餐桌、到家庭、到车间、到炉前)。1985年,全市有66个职工食堂实行送饭到车间,205个食堂设立小炒部,部分食堂为职工做生日饭,有65家托儿所解决了日托中餐问题。
职工困难补助
1950年,合肥市失业工人较多,市工会配合失业工人救济处,以行业为单位,对职工逐人登记,采取救济、还乡生产、以工代赈、转业训练等措施,解决失业工人工作和生活困难。1950~1952年,市工会总共救济失业工人2161人,发放救济金84422元,安排251人转业培训,组织373人开展生产自救,实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3168人缓解生活困难问题,陆续介绍6892人就业。
1955年,市工会经过调查,制定了对职工给予临时性或季节性困难补助决定,仅据工厂、建筑、店员、搬运四个行业的不完全统计,全市当年共拨救济款1.61万元,有1375名生活困难的职工得到补助。1956年,市工会支出500余元,帮助17863名职工偿还因病或生活困难而负的债。1957年,市工会又拨134578元,对9520名因子女多、负担重的职工予以困难补助。1963年冬季,市工会对1.06万名缺衣少被的职工家属发放棉被3300床,床单2200条,再生布3.4万米。
1964年,市工会组织职工家属开展生产自救。据合肥针织厂、塑料厂、省农机一厂等七个单位八月份不完全统计,实行生产自救后,企业中生活困难户的职工由原61%,下降到1.3%。
“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后,市工会恢复帮助、救助困难职工的传统做法,除对受灾职工进行临时性补助外,侧重开展互帮互助活动。1984年,市工会共支发职工困难补助款98.64万元,有3.48万名生活困难职工得到补助。
女工特殊保护
1956年,市工会协同市妇幼保健院,先后深入合肥针织厂、合肥烟厂、合肥卫生材料厂、合肥猪鬃加工厂等单位,就女工特殊保护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存在卫生条件差、女工“四期”得不到照顾,托幼设施落后,部分工厂存在歧视女工的现象。为此,市工会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委,要求市委通报各基层,认真解决这些问题。1957年,许多工厂企业的女工福利设施有所改善,先后增加7个哺乳室,3个幼儿园。女工较多的工厂还增设了女工卫生室、妇科医务室,并配备妇科医师,增设女子临时宿舍,建女工浴室。
1979年,市工会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发的《关于进行女工劳动保护的通知》,督促各企业执行有关保护女工身心健康的条例、法规,增设和改善女工福利设施。1980年,市工会协同市妇幼保健部门,对126个工业企业的2938名女工进行妇科健康普查,发现患有各种妇科病的女工达1556人,患病率达到53%。对此,市工会一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一面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女工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
1982年,市工会在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工作中,对工厂企业安排女工从事不适合女工的工作,协同企业作必要调整。同时明确规定,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或安排干繁重工作,纠正部分企业在女工法定的产假和哺乳期间不扣除生产指标的错误作法。据1985年调查,全市既定的两年一次妇科病普查防治工作已在41家企业中形成制度,有68%的工业企业建立了女工卫生冲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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