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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解放军渡江作战
1949年2月中旬,市委、市政府成立支前委员会和支前司令部,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政委和司令,并颁发《合肥市战勤组织暂行办法》,确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劳资兼顾、公私两利的原则。具体规定了支前的出工、雇工任务以及奖惩办法。2月19日,合肥市召开各区、镇和直属机关支前动员大会,动员部署支前工作。至5月15日,合肥市累计筹集军粮25万公斤,军鞋600双,转运支前物资256.25万公斤,转运伤病员8500人,装卸物资1.35亿公斤,涌现支前模范百余人。
镇压反革命运动
1950年12月起,市政府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并明确了运动打击的重点是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道会门头子等残余反革命分子。1951年1—2月间,合肥共逮捕土匪、特务47人,反动党团首要分子66人,不法地主20人。对职业特务、反动党团上层分子、国民党中上级军队人员实行管制。3月,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市人民法院成立侦察、审讯小组。结合反对美国的爱国教育,10天内进行53次小型控诉会,参加群众21800多人,检举反革命分子。4月14日,市政府召开镇压反革命分子会议,各界人民代表200人参加会议,31名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在大会上控诉。大会宣判27名反革命分子死刑。4月18日执行死刑时,群众对押解犯人的汽车拍手欢呼。7月起,开始清理积案,到8月31日,共清理积案145起。清理积案的程序是:市裁判委员会审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组成的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处理原则,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皖北行政公署批准执行。8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万余人群众大会,宣布判处8名反革命分子死刑,死缓4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82人,交保释放5人,解回原籍7人。8月,以派出所为单位成立群众性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政府领导下管制反革命分子,防奸防特。11月、12月间,加强郊区镇反工作,逮捕反革命分子159人,其中判处死刑6人,死缓1人,有期徒刑13人。11月27、28日,在郊区召开4次6000人大会,公审枪决5名反革命分子。1952年,市政府根据“首恶必办、协从不问、主动受奖”的政策,处理279名反革命分子。1953~1954年,打击潜伏反革命分子,取缔一贯道、同善社等会道门组织。处理破坏生产、破坏社会主义改造、挑拨中苏关系案件70多件和放毒纵火案16件。1955年起,合肥市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逮捕一批破坏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历史上有严重罪恶、民愤大且又拒不坦白的反革命分子。同时在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内部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斗争。斗争中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不少有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向政府投案自首。对于投案自首的人,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主动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从宽处理。到1957年11月,合肥市共清查暗藏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218人,清查有政治历史问题217人。
大灾赈济
1954年,合肥地区洪水泛滥,低处一些村庄被淹,被淹田亩1.41万亩,倒塌房屋14353间,20多家工厂、国营公司以及合作社系统漂流损失达50多亿元(旧币)。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抗洪救灾,安置救济灾民。同年冬季,合肥地区连降大雪,很多靠做临时工维持生活的市民、郊区受水灾的农民、外县流入合肥市的灾民和部分肩挑小贩等生活濒临断炊。市政府决定将救灾工作当作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要求做到不出现冻死、饿死人的现象,并从市属各单位抽调一部分科(局)长和一般干部深入各区查灾救灾。1954年冬季,全市共发放救济款5141元,棉衣309件,棉花50公斤,救济灾民1254户4941人,其中外来灾民469户1754人。113名流落街头无处安身的灾民和乞丐被送到临时教养院。共动员群众让出10多间房屋给外来灾民临时居住,使贫困市民和灾民们安然渡过了雨雪冬季。
合肥市1958年大旱,1959和1960年大涝,加之持续几年的“大跃进”,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合肥地区百万多人缺粮并开始出现浮肿病患者。市人委调剂粮食1亿多斤,拨放救济款88万元给肥东、肥西、巢县和郊区。
1978年夏秋,合肥地区持续大旱,受旱灾作物69万多亩。市革委会将抗灾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发动各行各业提供抗旱物资价值80多万元,救助款163万元。省市区发放了救灾款132万元,回销粮1483万公斤,煤7000吨,布5000米,木材30立方米。
1980年6~7月间,合肥地区连降大雨,受水淹作物59.09万亩,房屋倒塌13763间,市区被淹面积11平方公里。市政府召开生产救灾会议,动员受灾地区多种蚕豆、大麦等早熟作物,大力发展副业生产。同时发救济款70万元,布1.67万米,棉絮2万公斤,木材450立方米,毛竹8000根,水泥800吨,钢材50吨,砖116万块,玻璃500标准箱,桐油2570公斤,煤4400吨等。自1980年11月至1981年5月,合肥市受灾地区农民口粮均按每人每天0.4公斤原粮标准给予救济。
1984年6月,合肥地区连降大暴雨,部分圩堤溃决,淹没农田68.85万亩,淹倒房屋37034间。省、市政府负责人亲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6月21日,市政府召开生产救灾会议,部署复堤排涝和保苗、补种工作,组织供应电力、化肥、农药等物资和组织贷款。当年,省、市共发放救灾款180万元,回销粮275万公斤,煤1000吨,木材2550立方米,水泥1100吨,钢材150吨,毛竹2万根。确保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灾民安全渡灾和社会稳定。
城市人口上山下乡
1963年11月,市人委指出,压缩城市人口是一项长期工作。并决定精减下来的城市职工和街道闲散劳动力,一部分安置到国营农、林、渔场,一部分到农村人民公社安家落户。到农村落户的人员发给安置费。
1968年10月至1969年,合肥市开展大规模上山下乡运动。合肥市共动员城市人口44788人上山下乡,占全市总人口的13%。其中:1966~1968年三届中小学毕业生16662人,中学下迁8300人,医院下放144人,干部下放2320人,随带家属1414人,居民和社会青年下放1538人,无户口人员下放回原籍2876人,其他105人;大专院校下农村参加斗批改11000人。1971年9月,市革委会规定,凡年满16周岁,无严重慢性病或明显残疾、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知识青年和社会青年为上山下乡对象。
1976年1月,市革委会决定城镇下放居民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设立隶属市民政局的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办公室,各级革委会有一个负责人分管。1977年3月,市革委会做出决定:户口在城镇的职工家属,原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动员办理下放手续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属无固定职业的街道闲散人口,由区和街道动员下放的,仍由区负责;社会闲散劳动力、单身插队人员、下放时年满25周岁以上、没有文化的成年劳动力,属于下放居民,由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办公室负责;不满25周岁以下的社会知识青年,属于下放知青范围,由知青办负责;城镇居民下放时随带的初中肄业或毕业子女,视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8年11月,市革委会决定知识青年不再上山下乡,通过各种渠道安排在城市就业,并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改为安置办公室。
待业人员安置
1978年12月,市革委会成立待业人员安置领导小组,并筹建合肥市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市劳动局),具体负责待业人员安置和就业管理调配。同时决定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要求:1.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措施。计划、工交、基建、财贸等部门所属企事业把能交给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办的生产、生活项目交给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办,并从资金、产销渠道、业务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工商企业外加工的产品尽可能给生产服务单位就地加工;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对象为本地区、本系统留城知识青年、待业青年和有户口有劳动能力的街道闲散人员。3.城镇待业人员向所在地区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劳动卡,凭卡安置;4.压缩计划外用工,任何单位使用社会劳动力,一律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调配。1979年9月,合肥市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市革委会赋予其主要任务是:安置社会待业人员和确定统筹安排的待业人员,组织待业人员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专业技术训练工作。11月,市革委会决定:1978年以前待业知识青年安置,继续执行对口安置办法,并实行省、市党政机关和驻军单位系统对口挂钩的统筹安置办法。
1980年,合肥市需要安置的待业青年约2万人。市政府采取的安置办法主要是:1.省下达合肥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增人指标4324人,招工对象为1979年以前未婚城镇下放知识青年、城镇待业青年、1980年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和1977年以前外省、市下放长丰县、郊区的未婚青年。在农村结婚的下放知青,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拨给专项指标,由长丰县和郊区酌情吸收一部分;2.成立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建立待业青年安置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市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待业青年安置工作;3.整顿知青集体企业,对有发展前途的知青企业可转为大集体所有制;4.制定有关政策,尊重和维护知青集体企业所有权、自主权、经营权。待业青年从批准参加集体企业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知青集体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能纳入国家计划的纳入计划供应,允许原材料自行采购,产品自销。文教、科技、卫生部门帮助知青集体托儿所、幼儿园、图书室、医疗单位统筹培训技术、管理人员,经过考核合格,授予职称。工厂企业兴办的集体厂、分厂、车间、商店,可按计委核定指标,随批随招,主办局可按60%比例在系统内招收。已婚知青可自行集资办厂、办社、开店,可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大力扶持。收回城市已婚知识青年人数10人以下单位由收回单位安置;安置不了的,由有关单位和劳动局酌情安置到知青企业、街道企业或做临时工。招收未婚下放青年,年龄放宽到30周岁。
1983年8月,市政府发布《合肥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安置工作以条为主,条块结合。1979~1985年,全市先后成立各种劳动服务公司203个,兴办集体企业(厂、店、组)1616个,安置就业12万人次,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回城知青的就业问题。
拥军优属
50年代,市政府根据国家优抚政策,以安置就业、组织生产为重点,结合进行生活补助的优扶方针,组织生产组、运输队以及修建马路等,安置转业军人就业。郊区烈军属享受固定包干制的代耕。
1980年1月,市革委会制定《合肥市拥军优属公约》:1.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大力发扬拥军优属的革命光荣传统,经常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拥军优属教育。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学习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进一步密切军政关系和军民关系;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与当地驻军经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配合驻军做好工作。每年春节、“八一”期间,派出走访组和慰问团,到部队征求意见和开展慰问活动,积极解决部队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3.各基层单位和群众积极配合协助驻军搞好部队营区管理,严格保护各种军事设施。在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问题时,要严于律己,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妥善处理,必要时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亲自出面,与驻军共同协商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事端,寻衅闹事。对妨碍军事机关正常秩序,破坏军事设施和军民关系的,给予严肃处理;4.商业、粮食、物资部门,对部队所需的物资商品,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保证供应,并给予优先照顾;5.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优抚、复员安置政策,重视和发挥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从政治上关怀他们,物质上给予优待。对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政策范围内,予以优先照顾。家住农村的,由所在社队按规定给予优待工分,并做到分配兑现。对孤、老、病、残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给予照顾,使其生活切实得到保障;6.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因伤、病、残退伍的战士,凡符合安置条件的,由民政劳动部门安置,各接收单位都应热情欢迎,并按其本人情况分配适当工作,不得借故拒绝。家住农村的回乡军人,社队要注意发挥他们的特点,鼓励他们安心农业生产;7.各街道、居委会、社队和学校,要经常对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饮水思源教育,组织青少年在课余时间为年老体弱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老红军、老战士做好事。8.切实保护军人婚姻,对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全市各机关、工厂、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都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单位的拥军优属公约,并发动群众共同自觉遵守。合肥市多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2年,市政府决定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大抓“综合治理”。要求落实治安责任制,把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部门、基层。对失足青少年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公安派出所,健全居委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以“四包”为中心的治安联防,组织民兵加强复杂场所和城郊结合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处理群众性的治安问题。做好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整顿内部纪律。继续收缴私藏的各种凶器,加强对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搞好交通管理和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恶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首先查处与负责干部有牵连的重大犯罪案件,对于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理。1983年9月,市政府对社会治安工作作出4项部署:(1)抓紧审理第一网的案件,准备拉第二网。(2)深入学习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策,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组成部门若出现死角,追究责任。(3)开好公判大会。公判大会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深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4)通过社会治安秩序的整顿,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维护生产、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1984年1月,市政府要求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在严打斗争中,积极配合、协助政法公安机关,坚决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985年3月,市政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抓好综合治理,加强单位内部保卫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继续做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等。合肥市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了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的进一步好转,被国家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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