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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
1954年,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机构,按照城市建设为生产生活服务方针,着手研究、编制城市发展规划。1956年完成了《合肥市城市建设规划纲要》的编制,期限12年(1956~1967)。1958年,市人委根据合肥市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建设需要,对《合肥市城市建设规划纲要》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编制了《合肥市城市建设规划意见》,提出发展北郊、西南郊工业区,奠定了合肥市以老城区为中心,向东、北、西南伸展三翼的城市总体布局。1959年,市人委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整理城内、调整东郊、发展南郊、开辟北郊、美化西郊”的方针。1963年,根据压缩城市规模的指导思想,市人委组织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同年编制《合肥市城市建设十年规划》,确定合肥市在10年内不作大发展。
1970年,市革委会组织编制合肥市“四五”城市规划。1977年,市革委会组织对“四五”城市总体规划修订草案进行再次修订。1979年,市革委会将修定后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省革委会审查。1980年10月,省人民政府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1982年6月5日,国务院批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1979~2000年)。《规划》将合肥市的城市性质定为:安徽省省会;国家重要的科教基地和建设中的铁路交通枢纽;充分利用科教基地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电子、仪表工业;在控制发展用水量大、耗能多的项目的前提下,按照城市规划布局,积极发展新工业项目,以增强合肥市的经济实力;相应地发展轻纺工业,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努力把合肥市规划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方便、社会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城市规模:城市人口规模近期到1985年末控制在60万人左右;远期到2000年控制在70万人左右。城市用地规模:近期规划为59.4平方公里,人均用地99平方米;远期规划为77.74平方公里,人均用地111.1平方米。城市总体布局:控制中心,充实三翼,主要发展方向是西和西南,利用西郊蜀山和董铺水库的山水自然景色,构成与农田、园林密切结合的风景区。《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获国家二等奖(一等奖缺)。
城市园林绿化
合肥解放后,即开始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和园林绿化建设。1951~1954年,市政府号召群众开展植树活动,有计划地绿化市区。在此期间,陆续对大蜀山进行了造林绿化,营造环城防护林带,建设逍遥津公园和包河公园。在市区一些路段栽植行道树。1955年,市政府在城建工作中,安排扩建逍遥津公园。1957年成立市绿化委员会,指导全市绿化工作。1957年冬到1958年春,合肥市成片造林面积3万多亩,植树2000多万株,为建国后8年植树总和的4倍。到1965年,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面积达1248.22公顷,公共绿地面积75.8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达2.09平方米。市区相继辟建了一些公园、街头游园、花坛和林荫道。道路绿化与大小林地、游园、林荫道相互连接,初见规模。
1981年4月,市政府公布实施《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公园、游园、风景区、苗圃、花圃、防护林、道路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等由园林部门负责栽植养护,各区采取分段、分片包干的办法落实到所在街道、社队保护看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绿化,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园林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公园、风景区和其他绿化,不得在其附近兴建有害环境的工厂及与园林景物不谐调的建筑。城市的公、私树木,未经市园林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
1984年春,市政府决定将环城公园建设列为城建工作的重要任务,成立环城公园建设指挥部,实行“人民城市人民建”、“公办民建”的方针,号召全体市民参加环城公园建设。1984~1986年,全市军民参加建园劳动40多万人次,平整土地30公顷,铺草皮20多万平方米,植各种观赏树5万株,驳岸4700米,铺步行道1.38万平方米,建水泥干道4800平方米,埋设排水管道1500米,拆迁房屋4000多平方米,相应增建部分亭、榭、廊、桥、茶楼等,基本建成由包河景区、银河景区、西山景区及环西、环北、环东等景区组成的环城公园。全园总长8.7公里,总面积137.6公顷。
城市环境保护
1963年11月,市人委作出决定,实行工厂企业处理和城市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对城市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治理。
1973年7月,成立市“三废”综合利用办公室。1974年1月,市革委会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确定1974年重点消除炉窑的煤尘黑烟。1975~1976年,全市投资130多万元,完成15个较大的“三废”治理工程,每天减少工业废水近7000吨。全市285台锅炉有82台安装了消烟除尘装置,60多个电镀作业点中有半数推广了无氰电镀新工艺,减少了氰化物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1979年5月,市革委会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合肥市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进行部署。1985年6月,市政府再就环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1.进入市区的一切机动车辆,不准使用高音喇叭,使用低音喇叭应减少次数,时间每次不超过一秒;不准在市区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呼人叫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不准鸣任何喇叭;市区夜间行车,以灯光信号示意,禁止鸣喇叭。特种车辆的警报器和警种,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2.在市区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须装置消声器,并符合国家标准。三轮柴油机车只准在环城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并尽快更换、淘汰。3.火车行驶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4.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应装置消声、防震、隔音设施,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凡噪声大,震动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消声减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5.位于居民区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厂(边)界外1米处等效声级,白天不大于60分贝、夜间不大于50分贝。6.在居民区施工作业时,凡噪声大的施工项目限时作业。7.市区和近郊单位一律不准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如因特殊需要临时安装的,应事前报环保部门批准。8.各单位和家庭使用的电唱机、录音机、收音机、电视机和有线广播等,应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9.对防治噪声污染,保持环境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规定,噪声污染严重,而又不积极治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警告或罚款。10.公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1981~1985年,全市共完成“三废”治理项目83项,有80%的锅炉安装了消烟除尘装置,位于人口稠密区的15家污染物排放严重的工厂被搬迁,市区西南郊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的十五里河段得到治理。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900余万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376万元,用于环保补助资金537万元。开展了大气、土壤、水质、酸雨、噪声、生物、放射性等项监测,市内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环境监测站(室),全市的环境污染状况基本得到控制。
规范城市交通
1951年9月,市政府成立交通管理委员会,着手整顿城市交通秩序。1954年11月,市政府颁发实施交通管理暂行办法:1.平车、马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登记并领取行使牌照,独轮车禁止进城。2.建筑公司所用木材,一律在工厂加工,不得将圆条木运入市区加工。私营木器厂和自盖房屋所用的圆条木,只许在晚上9点后至第二天早晨7点前运输。3.自行车、三轮车、黄包车须装设车铃和车灯。4.摊贩、小贩按指定地点营业,不得任意流动,不得随地抛弃皮壳和污秽、腐烂之物。5.禁止在人行道上晒衣服,摆桌凳。6.禁止在大街上和人行道上堆放砖、瓦、木材。家长以及各小学教师认真教育小孩,不要向汽车、行人掷石子。小孩用石子打汽车或击伤行人,由家长负责。1956年3月,市人委又公布施行《合肥市实施城市交通规则补充规定》。
1981年9月,市政府颁发《关于城市交通管理的暂行规定》,对进入市区的机动车行驶速度、喇叭鸣用等再次作出明确规定,对自行车行驶、公共汽车乘客乃至行人应遵守的交通规则均作了具体要求。1983年5月,市政府就加强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又作出若干规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全市车辆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设立的停车场,只许在围墙内停放车辆。二环(当时的二环为现在一环)以外有条件的社队集体或个体联合经营的饭店、旅社,允许设小型停车场,但不准私人看车。畜力车不准进入环城路以内区域。货车进城须经交警大队批准。1984年2月,市政府公布实施经省六届人大常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通过不断强化城市交通规范和管理,使合肥市城市交通状况得到改善。
建设公路网络
1949~1952年,市政府根据省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对合六(合肥至六安)、合安(合肥至安庆)、合浦(合肥至浦口)、合蚌(合肥至蚌埠)等公路合肥段进行整修,使各路段在晴雨天气均能通车。1953~1958年,合肥市采取“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的办法,新建合肥至裕溪口、合肥至寿县等干线公路合肥段;修建上派至周老圩、上派至三河、严店至丰乐、店埠至六家畈、梁园至界牌、合肥至造甲及庞谷堆、曹庵至水家湖及朱巷等10多条支线公路;建成环绕老城区的环城马路;改造了合六、合安、合裕3条主干道出入口段。1963~1965年主要是对干支线公路进行路面改善,铺筑沥青、渣油路面。1974~1976年,新建合肥至双墩、杜集至隆兴等22条县、乡公路。从1978年开始,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和省交通部门的部署,对合肥通往外地的6条主干公路,按照国家规定的线路标准进行改造。至80年代中期,上述6条干线公路合肥段改造任务全部完成。80年代以后,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补贴、地方自筹、群众投劳”和“民需民办”的方针,发动市辖3县、郊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乡村公路,先后改造、新建响导至赵亮、高刘至高店、双墩至高店、卫乡村至关镇等乡村公路42条。至1985年底,合肥地区共有177条(段)晴雨通车公路,总长1529公里,公路密度每平方公里21公里,其中国道4条、省道5条、县道32条、乡道103条,基本形成纵横相连的公路网络。
市容管理
1954年,市政府决定成立合肥市整顿市容委员会,并颁布了《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同年10月到12月期间,全市开展了市容整顿工作。规定:市区内饲养猪、鸡、鸭必须实行圈养;养狗要申请登记挂牌子。严禁在逍遥津、包河、九狮河及自来水厂附近水域倒马桶、洗衣服。禁止乱倒垃圾,随地便溺。1964年12月,市人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作出规定,禁止在市区内乱盖、乱建,影响市容。对严重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
1975年6月,市革委会公布《合肥市城市管理办法》,对在市区内乱晾晒衣物、乱张贴宣传品、乱堆放物资、乱摆设摊点等有损市容的做法,作出明细规定,予以纠正和限制。1981年,市政府提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于民”的原则,加强城市环卫事业建设。
1982年3月,市政府就强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学习北京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宣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工作方针。同年10月,市政府颁发《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规定:合肥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市区、郊区的各项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限期自行拆除。1983年3月,市政府部署将长江路建设成为“文明街”。1985年,市政府将健全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巩固和发展门前“三包”责任制作为搞好城市管理的重要措施。要求继续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区街政权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各职能部门的规划、协调、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继续治理脏乱差,搞好环境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改造旧城区
1983年,市政府制订“收缩布局、控制用地、合理填补充实、分段改造旧城”和城内翻新,城外连片的城建方针,并在旧城改建的资金筹集和拆迁安置等方面进行改革,试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施工和开发经营的办法,把分散在各个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集中起来,对旧城区进行“社会化”的改造建设。1983年8月,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长江路西段(桐城路至三孝口)、金寨路北段(省博物馆至安徽日报社)先进行改造。淮河路街道改造,参照上述两条路的做法,由中市区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及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在改造3条街的同时,逐步建立改造城市、美化市容的规章,并把3条街作为改造其他街道的样板。改造所需材料,省属单位由省解决、市属单位由合肥市解决。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己筹集。因改造门面而资金不足的,可先用贷款解决,以后分期偿还。凡不愿意改造门面的,由市房产局收购,改造后,按改造价转卖。施工先从市属单位开始,采取承包和订合同办法,定开工、竣工时间以及费用。同年9月9日,成立“长江路、金寨路沿街改造工程指挥部”,全面负责两路沿街改造的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9月21日,市政府发出《关于长江路、金寨路沿街改造工作若干问题的通告》:1.改造涉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指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讨价还价,拖延或阻挠改造;2.改造任务由指挥部下达,资金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工程建设三材原则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市属单位,经指挥部审核,由市计委安排解决;3.翻建工程的复建面积未超过规定系数指标的,由指挥部审核实施。超出的面积,由市房屋开发公司按规定经营;4,沿街房屋为一层的,屋前人行道至少保持5米宽,建为二层的不得少于7.5米宽;5.改造工程图纸,在征求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指挥部负责审定。建筑执照经指挥部签核意见,由规划管理处统一发放;6.违章建筑,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补偿费用,不计算安置面积;7.沿街生产、经营单位在翻建改造时,停业期间的临时安置,一律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沿街个体户无营业执照的,按无执照摊贩取缔;有照的由区工商局负责安排临时性营业点;8.改造工程涉及的住户,凡属单位职工,一律由工作单位承担临时安置任务;无单位的居民,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安置;愿意投靠亲友解决的,由建设单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工程竣工后,原则上按原面积返回安置;返回安置有困难和愿意安置到城外新建生活区的,安置面积适当照顾;9.改造工程涉及房产部门的国有房产,由房产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由使用单位出资改造。改造工程涉及的私有房产,由房产部门按《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处理。愿意出售私房的,由房产部门按拆迁补偿标准加价50%统一收购;10.对个别不顾大局、妨碍改造的难缠户、钉子户,公安部门强制执行。1983年10月,合肥的旧城改造序幕在长江路西段拉开,180万元投资中的80%是社会资金,经过3个月的改造,该路段市容面貌一新。这一实践,对合肥乃至全国旧城改造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
1983年12月16日,市政府发出《关于金寨路改造工程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1.金寨路一次性建成,不给任何单位预留土地;2.在金寨路建设的单位,符合规划内容的,由指挥部统筹安排;有资金暂无计划的单位,由开发公司使用开发计划先行建设;3.改造工程尽量缩短建设工期,高层楼房建设工期为2年左右,多层楼房原则上1年交付使用。开发公司接收的资金和基建计划,可以跨年度使用;4.建设所需三材,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己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开发公司组织计划外材料,差价计入售价成本;5.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营业单位,改造时限期撤出;6.改造工程涉及沿街住户兼作个体营业的,按住户处理,只安排住房。属于专作营业而不住人的,可安排营业用房。个体户愿意出资购房,房屋产权属于本人,不愿出资购房的,安排营业用房由个体户按规定承租;7.改造工程涉及的生产营业用房,其产权属于房产部门的一律出售,其产权属于单位的,新房产权归还原产权单位。1984年2月,全长1.05公里的金寨北路改造工程正式动工。4月,市政府要求在金寨路北段改造中,沿路安排一批高层建筑,经过一二年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造型美观、色彩协调、服务配套的新街道。金寨路北段改造工程共拆除破陋房屋4.1万平方米,新建楼房15.7万平方米,使这一带成为合肥新的商业、文化中心。
合肥市吸引社会资金、运用经营方式,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管理、整街成片改造旧城的做法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建设部于1984年12月22日至27日,在合肥市召开全国旧城改造经验交流会,把合肥市改革建设投资体制,试行综合开发,加快旧城改造的经验推向全国。合肥旧城改造建设中探索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房”的16字方针,加上“因地制宜”4个字,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成为全国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一项重要原则。
1985年后,市政府坚持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同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完成长江路东段、城隍庙及七桂塘地区的改建工程,修整了淮河路商业街,拓建改造了寿春路、蚌埠路、金寨路南段、安庆路中段、红星路等一大批道路及连片的沿街建筑,使合肥旧城初步展现现代化城市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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