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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6月至1954年9月,检察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等规定,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开始不定期派员去监所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954~1957年,监所检察范围扩大,对监管场所执行政策、法律情况进行监督。1967~1977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检察机关被取消,监所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2月,重建后的检察院设立了监所检察科。1983年11月,监所检察科改为监所检察处。监所检察科(处)向看守所、“两劳”场所都派驻了检察组,由专人对其检查。1986年,共受理监所案件3起13人。
看守所检察
1952~1953年,检察机关协助公安、司法机关,配合“镇反”对看守所进行不定期检察。1954年,两次会同公安、法院检察看守所违法事项。1963年,检察发现有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行政拘留代替教育等现象。1987年成立的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范(试行)》,对看守所实行执法检察。发现管教人有违法行为或被关押人有犯罪迹象时,依照法律,向违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经常检察看守所的安全情况,重点检察危险人犯或死刑犯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发现有犯罪行为,依照案件管辖范围,直接立案侦查或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自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
“两劳”场所检察
“两劳”场所检察始于检察署成立期间。1956年,遵照高检院和省院关于检察劳改工作和清理积案的指示,清理1954年前的未决案。检察院重建后,依照《人民检察院工作试行办法》等规定,对“两劳”场所实行规范化检察。驻“两劳”场所检察组于1989年6月开始工作,当发现刑事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以及在执行中有错误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劳改犯的减刑、保释、保外就医,劳教人员的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检察。对劳改、劳教场所的干警在管理教育中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驻场检察员,参加“两劳”场所定期召开的分析研究劳改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会,掌握危险和难改造分子情况。每月有检察,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随时检察。发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两劳”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控告,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办案制度和办案时限立案侦查。1985年,共提出检察建议43份。
监外罪犯检察
对被依法执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定期检察。协助监管部门对被监管人宣传法制教育,对重点人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同时,主动牵头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给每个罪犯发了《致监外执行罪犯公开信》和《劳动守法保证书》,促使罪犯安份守法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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