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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
1953年6月,合肥市人民检察署设立侦查组。根据省检察署“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指示,开始法纪检察。1954年,对法纪检察进行研究和试点,并发出了通报。1979年2月,成立法纪检察科。1982年12月,法纪检察科更名法纪检察处。1980~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215件。
侵权检察
当接到发案报告时,办案人急速到发案现场,以国家检察人员身份制止一切侵权行为。并立即与省、市和外地有关部门联系,组成联合专案组,一同去发案现场调查取证。办案人依照犯罪事实,确定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迅速办理立案手续。不立案的,便调处其案。1984年,受理侵权案件7起。
合肥市若干年份法纪案件统计表

陈学东诬告陷害案1982年11月下旬,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陈学东,在审理张国荣强奸、诈骗一案中,认识了罪犯之妻任国金。随后,陈学东便对任国金死死纠缠,与任通奸。在此期间,陈在任家曾先后2次碰到市公安局干部傅建民。陈因怕其与任的关系被傅外扬,对己不利,便先发制人。1983年1月4日,陈学东写了封匿名信,自称是傅的邻居,说“傅的老婆不在此地,还经常半夜带些小女孩来家睡觉。傅还和罪犯张国荣老婆鬼混。1月2日,傅建民带这女人在家过夜。1月5日,又带这女人同乘飞机去上海”。信中还说:“对这类事我们从不敢问,他吓我们说,在合肥,他们想抓谁就抓谁,还有枪。一次我女儿在晚上看到他,他要和我女儿谈朋友,还又摸又捏的。女儿不干,他就掏枪要打死她……”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11月7日受理此案,11月9日立案侦查,11月10日对陈学东依法逮捕。侦查中,办案人员全面调查取证,并将匿名信及有关材料先后送合肥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做笔迹鉴定,均确认匿名信为陈学东所为。12月22日,检察院以陈学东诬告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罪犯陈学东有期徒刑2年。
渎职检察
1953年,检察署开始检察各种危害经济建设的重大责任事故。着重检察危害生产、阻碍生产计划实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尤其是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
对违法行为以提请书形式提出纠正,对重大案件及时查处。
1954年,合肥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为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贯彻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关于城市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市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重大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
1956年,市检察院对严重破坏生产的责任事故案进行查处。案件发生后,立即派员勘验,查明案发现场情况。勘验现场同时做现场调查,以迅速查明案情。对象是行为人、在场见证人和有关人员。
侦查中,向有关技术人员发出《聘请鉴定书》,连同鉴定所需材料,交鉴定人对事故性质做技术鉴定,并将科学技术鉴定结论附入被告卷宗。
对责任事故案,检察院提出了认定基本标准,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即告成立:一、一贯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损失者;二、严重不负责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者;三、虽偶尔违反操作规程,但已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严重损失者。
1962年,贯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范围意见》,规定侦查渎职案件范围是:企业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则致人身伤亡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利用职权私自开拆或非法扣留信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医疗人员在治疗中因过失或故意错误治疗,造成恶果的。
1978年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设置法纪检察科后,法纪检察全面展开。
1983年,围绕“两打”和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984年1月,贯彻“两高”,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加强查处邮政通信案件工作通知》,派员去邮电部门联系,寻找案源,查处破坏邮电通信案件。
联系点渎职案件发生后,时常有向本单位或本部门报案现象。据此,除了上级部门交办和自行发现的案件外,还定期与监察、纪检、劳动、公安、金融、工商、物价、邮电、卫生等有关单位的举报中心取得联系,以扩大案件线索。同时也增加了法纪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了案件渠道。在没有案源的情况下,去作些社会调查,从中寻找案源。
勘查现场发案后,办案人尽快赶到现场,采取一切举措去保护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入破坏现场。办案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和尸体进行细致勘查,全面收集其物证、图片等。制作一份详细的勘查现场笔录。
规章与专业知识发案现场勘查后,办案人对发案现场留下的现有物证、书证、尸体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询问目击证人或有关当事人,以了解发案原因和事实,并与各种规章和专业知识合在一块去详细分析,再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立案与不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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