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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1983年3月,农村人民公社改革体制。合肥郊区在东方红、红旗、常青、向阳、杏花村5个公社各选一个生产大队试建村民委员会。嗣后,各乡先后撤销生产大队,建立154个村民委员会。各村委会由7~9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民兵营长、妇女主任、会计等职务。蔬菜村主任设1正、2副;农业村设1正1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坚决实行计划生育,遵纪守法,维护治安,禁止赌博,反对封建迷信,婚丧从俭,保护公共财产,尊师重教,拥军优属,照顾五保户,扶持贫困户,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法律普及、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分别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村委会委员兼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享受固定补贴、公费医疗和退休待遇。补贴由乡镇政府根据各村经济情况和成员工作成绩确定标准。条件差的,每人月给100元左右;条件好的,每人月给可至200余元;村办企业少的,由乡政府给予补贴,标准较低。
村民小组
1982年,合肥郊区开始改社建乡,乡下设立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下设村民小组。其管理范围一般相当于以往的生产队。1983年,郊区15个乡、1个镇设村民小组1459个。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分管妇女工作,均不脱离生产,每年享受一定补贴。补贴费用从村办企业提取,年补助额300~500元。
1987年合肥市郊区村民委员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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