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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合肥流浪乞讨人员随处可见,县署无能为力,地方慈善团体收容人数甚少。
解放初期,滞留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收容部门、公安派出所随时收容。1956年,除临时收容所定期收容外,市内各区还抽调基层干部义务帮助收转。1961年4月,各区建立了专业收容小组,其成员多数是街道委员会主任。他们因工作繁忙,常临时请居民或街办企业职工代替。这些人中有的因不懂政策而时常收错对象,有的还打骂收容对象。11月,各区建立收容所,配专职人员,通过政策学习,使错收打骂现象基本杜绝。
1967年初,受“文化大革命”武斗影响,市接转站工作一度停顿,区收容所解散。至翌年4月,市站恢复收容外流人口。1972年,各区复设收容点,配4~7人专责收容。收容时工作人员经常扶老携幼,为被收人员背挑衣物。东市点负责人胡秀珍,曾将流落街头一病弱孕妇接至家中侍养。孕妇临产时,她冒雨将其送至医院,又购红糖、鸡蛋送到产房。
1979年冬,区收容点相继撤销,市区流浪人员渐增,一些人在饭店强讨硬要,有的还行凶伤人。翌年3月,市民政局召开收容工作会议,将各区收容点恢复;市收容遣送站还组织了3次大收容。
1981年6月,市公安局、第二商业局、工商管理局、交通局、民政局联合通知收容遣送站、车站、码头、饭店、工商检查站、公安派出所做好乞讨人员收容工作。规定:凡在车站、码头、饭店等处讨饭要钱粮的,执勤及服务人员应当劝其回家生产;对生活无着的,应与市遣送站联系收容,不可任其自流;被饭店临时留做杂活的,应即辞退,动员回家;闲散人员从事非法买卖、有投机倒把行为的,市管人员应予禁止;白天乞讨、夜宿街头的,由遣送站或区收容点收容。
1982年,各公安派出所派民警1名协助各区收容点收容,由于收容工作人员无统一服装与标志,因此在执行任务时往往遭到外流人员的抗拒和打骂。1985年,民政部统一制发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工作证与证章。从此,收容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均佩带证章,并随时出示证件。1988年,收容工作人员一律统一着装。
收容对象
合肥解放初期,收容部门主要收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依靠偷盗、诈骗、乞讨、赌博、卖淫等为生的游民,其次是部分灾民和流浪的残老、孤儿。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一些农民和部分灾民盲目涌入城市寻找工作,有的成了流浪者,被收容部门收容。
1960年,收容对象大多数是贫困地区的外流人员,其次是部分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残老孤儿。据统计,此类不当收容者约占收容总数的1/5。1961年春,中共合肥市委政法部召开收容遣送工作会议,检查纠正上述现象。这一时期,收容对象仅限于流浪街头无家可归、影响城市秩序和无户口、无正当职业、危害社会治安者。1964年,在所收容、中转的对象中,灾民占87.7%,一般乞讨者占11.2%,外流半年以上、屡遣屡返流浪成性者占1.1%。
1980年后的收容对象中,灾民仅占小部分,大部分是长期流浪者(流浪1年以上,屡遣屡返超过5次、游惰习气较重的人),少数是以上访为名的谋生者或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者、从劳改场所逃跑者,以及因在家受虐待而外流的儿童。
1982年,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的收容对象是:1.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2.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3.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1985年,市收容部门计收容2281人次。其中灾民4人,生活困难者326人,上当受骗被拐卖者309人,长期流浪者421人,不服管教及被虐待儿童465人,痴呆傻者262人,其他494人。以年龄分,老人276人,青壮年1332人,儿童673人;以性别分,男1927人,女354人。
审查教育
1950年,市收容部门将长期流浪行乞者收容后,均编组进行教育,或组织有劳力者劳动。1958年,市临时收容所先后对6000余名被收容人员进行耐心教育,细致审查,发现逃亡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16人。1960年,在3万余名被收容人员中,查出劳改逃犯18名,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708名,一般违法者1178名。1964年,随着“四清”(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运动的深入开展,一些坏人混入自流人口中,以收容单位为“掩蔽部”。市接转站指派3名经验丰富、政策水平较高的干部,日夜值班,遇形迹可疑者,即发函电调查。半年中查出四类分子62人,投机倒把者97人,由4~12人组成的偷窃团伙6个,并协助公安部门破获隐藏流浪人员中的一个反革命集团—“中国劳动党”。之后,市遣送站设立社会主义教育展览室,针对外流人口状况,上政治课,组织讨论。许多人坦白了假报住址、隐瞒身份、改名换姓、装聋扮傻、诈骗行凶等情节。1965年9月,民政部门在董铺水库南面原省电影制片厂旧址,设立“四边队”,集中一批待查清情况的外流人口,让他们边劳动、边学习、边接受审查、边等待处理。“文化大革命”初期,该队停办。
1971年6月,市遣送站在“四边队”原址举办长期流浪人员学习班,将一时难以查清情况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长流人员集中实行劳动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政治学习和生产劳动,使其逐步扭转好逸恶劳等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3年起,市遣送站实行五结合:收容登记与问话观察相结合,组织学习与严格审查相结合,调查与交代政策相结合,发动检举与坦白交代相结合,自己交代与检举他人相结合。1976年,从中查获一个反动的“先锋党”。为首分子韩道金,藏有该党的组织纲领与行动纲领,在遣送站秘密吸收外流人员入“党”,妄图夺取解放军武器,阴谋暴动。后来这些人员均受到查处。截止1982年,陆续进学习班的长期流浪者共计3000余人,他们共生产稻谷15.9万斤、山芋17.6万斤、蔬菜5.7万斤,养猪、牛461头。1971~1981年,市收容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先后计查获混在外流人口中的四类分子、劳改劳教分子,小偷、盗窃集团与其他案犯千余人。
生活供给
建国后,合肥市每年自流人口收容遣送经费均从城市救济事业费中开支,1956年支出7565元,1966年支94529元,1976年支78587元,1987年支172000元。
口粮供应建国初期,供给被收容的自流人员每人每月米30斤左右。1959年,人月25.5斤。1961年7月起,日给10两(16两制),加青菜1斤。1966年,按城市居民标准供给,实际住站时略低于、途中略高于此标准。站内伙食费每日0.25元,后增为0.3元。口粮增至8大两(10两制)。食堂保证饭热菜熟,清洁卫生,对老、幼、病号、孕妇另加照顾。1981年后,每人每日口粮增为9大两、伙食费0.4元。1984午后,改1日2餐为3餐。被收容人员每年劳动生产的粮菜,大都用于改善集体伙食。
衣被发放被收容人员缺少衣被的,由收容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965年,合肥市计发单衣183件、棉衣259件、鞋163双。1972~1977年,计发单衣3551件、棉衣1074件、鞋1860双。1982~1983年,发单棉衣994件、鞋335双。1985年,发棉衣80件、棉被60条、单衣294件、鞋172双。1980年,市遣送站设置木板床。从此被收容人员脱离地铺。1984年后,市遣送站依照地区和遣送方向安排被收容人员住宿,并兴建浴池、理发室为其服务。
疾病医疗
解放初期,被收容人员患病多送基督教医院或市卫生事务所治疗。1954年,市生产教养院设立门诊室,备常用药械,治常见疾病;如遇危重病人,仍送医院治疗。1964~1969年,市自流人口接转站与郊区人民医院订立合同,医院每天派医生到站为被收容人员诊病。1965年计住院治疗71人,门诊237人次,医药费用7707元。郊区医院撤销后,被收容人员在双岗门诊部看病。1973年,市遣送站配医务人员2人,备常用药品,为患者诊病。住院者有专人护理,干部探望。1974年,站医务人员门诊2000余人次,护送重病号住院治疗30余人。1976年,共开支门诊、住院医药费2983元。1985年,开支医药费6500余元。
收容管理
1972年,市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始制订管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准打人、骂人,不准贪污,不准侮辱妇女,不准搜腰包,不准擅自没收衣物与食品,不准用外流人员做私事。各收容站点普遍制订有接收、登记、审查职责、遣送人员职责、后勤人员职责等规章制度。
1982年,市收容部门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服从管理,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讲明姓名、身份、家庭住址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遣送站规章制度,不毁坏公物,不打架斗殴,不携带凶器,不在站内倒买倒卖;如有违法犯罪,均转公安部门处理。
自1983年起,市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奉行统一的守则。守则规定:不准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人员;不准敲诈、勒索、没收、侵吞被收容人员财物;不准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应品;不准检查被收容人员的信件;不准任用被收容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被收容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1984年春,市收容遣送站干部职工开始轮流在站内值班,在此以前一直是选定外流人员值班。外流人员值班时,有的打骂被收容人员,敲诈勒索财物,有的为隐藏的坏人通风报信,并提供逃跑机会。改为干部值班后,上述现象基本杜绝。值班干部职责是:坚守岗位,登记接收外流人员,记录当班情况,收接电话电报,为急病患者找医生治疗,防盗,防火,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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