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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民间全部实行土葬。官宦之家和地主富商,多自辟祖茔埋葬亲族,有的划定宗族墓地。茔基占地少者几分,广至10余亩。一般人家则散葬田地之隅;赤贫无地者只得葬于广益局所置义地或官设的漏泽园。土葬棺材每口耗料1立方米左右,有十全、十二园、十四料等品色。民国初年,一口柏木、楠木棺材价值折米数千斤至万余斤。抗日战争时期,一些大户人家破产沦落,家茔族墓渐少,而土葬之俗依然盛行,郊野浮柩乱坟比比皆是。
建国后,市人民政府陆续开辟公墓,改革土葬。1958年,始推行火葬,土葬渐被取代。1987年,市区土葬者只占百分之十几;郊区平均80%以上,而常青乡仅7%。
漏泽园
清光绪年间,合肥县漏泽园在西平门处,今废。漏泽园系官府所设的丛葬地。凡因战乱死亡,尸体无主,或家贫无葬地者,官家均助钱在园内掩埋,并标志死者姓名。
义冢
清嘉庆年间,合肥县城郊义冢有9块,每块数亩至数十亩不等。其中,分布于东门外三里冈、白衣庵前各1块,南门外大路南首1块,德胜门外占南塘1块,大西门外八里冈、五里墩、三里庵各1块,水西门外罗家塘1块,北门外三里庙1块,俱系私人捐献,归广益局经管。广益局掩埋尸骸多以薄板钉成的“筋盒”装殓,少数施与标坯材(标板做成)。另南乡有义地3块,西乡有6块,皆属私人捐立;北乡有碑棚岗地、块,系广益局购置。光绪八年(1882),私人捐立义地共4块。其中,西乡汤池西首薛家大山占地10余亩,西北乡金牛北首李家店大路旁占地12亩,榆树墩西首大路旁占地6亩,樊家冲大路旁5亩。上述义冢义地均废已久。
坟柩
清代、民国时期,城郊乡村坟柩日见其多,逐年侵蚀土地。合肥解放初,仅濉溪路、四里河一带,乱坟浮柩即数千座;东门外原飞机场及螺丝岗一带亦坟柩累累;各乡村周边坟柩更举目可见。自50年代起,部分坟柩随建设征地由坟主移葬公墓,无主坟由征地单位迁葬或火化。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中,郊区平坟造田,平毁坟堆34.32万座,恢复耕地近万亩。1959年后,部分公社、大队擅自出售墓穴,使偷埋、乱葬新坟日增。1967年1~5月,郊区死亡767人,而随处散葬者达386人。1974年11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通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不准出卖葬坟用地;禁止单位、个人制售棺材;单位不得动用车辆,抽调人力,为土葬服务。1982年,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居民亡故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农村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时一律实行深埋办法,不留坟头,不占耕地。1984年,一些企事业单位仍被坟堆包围,有新坟距离单位食堂不足5米者。是年,郊区死亡1866人,葬坟达1770座,占耕地35亩。1986年,各乡、镇贯彻执行市殡葬管理办法,效果颇显。常青乡曙光村还兴建了公祭堂,免费存放骨灰,从此全村无一土葬者。
公墓
民国时期,安徽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市县筹办公墓办法》、《安徽省设置公墓实施办法》。因贯彻不力,合肥县终未举办,死者依然被散葬各地。建国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52年在大蜀山、东二十铺建立2处公墓,同时布告市民以后安葬死者或因建设迁坟,均须葬入公墓区。1956年8月,新辟李小郢、高栗树、张老家3处公墓,占地280亩。1957年11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试行的《合肥市公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入葬手续为:编列墓穴号次,每穴收费5元;签发入葬证书,凭证对号入葬。旋即合肥工业迅速发展,工厂逐渐接近墓区,管理部门在远郊另辟公墓,规定原有公墓停止入葬。1959年,民政部门在小蜀山辟设公墓。1985年9月,郊区人民政府划定除离城较远、交通不便的三十岗、义兴、大圩、晓星、大杨店、蜀山、义城7乡镇中部分乡村暂允许土葬外,其余各乡村禁止土葬。1988年,非火化区乡村普遍设置公墓。
大蜀山公墓1952年10月建立,位于大蜀山东麓,面积300余亩,曾称合肥市第二公墓。初无专人管理,部分埋葬过浅有碍环境卫生。1953年9月,市政府通告墓区葬棺必须入土4尺。1960年7月,因建设烈士陵园,将墓区坟冢全部迁出(政府拨迁葬费),土地移交烈士陵园。
二十里铺公墓1952年10月建立,位于肥东县马岗乡,面积150余亩。1953年,建筑墓区大门,树立界石,就近雇一农民看管。1959年停止入葬。
回民公墓共2处:一处位于郊区张洼乡(今七里塘镇)阎老坟,1953年建立,占地12亩;另一处位于肥西县南三十岗瓦屋村,占地30余亩,1986年建立。
李小郢公墓1956年8月建立,位于北外乡李大孤堆,占地60亩。1959年停葬,1964年继续人葬,1966年废置。
高栗树公墓于1956年8月建立,位于城南乡葛岗,占地55.2亩,四周以绿化区为界。1959年停止入葬。因墓区空地尚多,1964年恢复入葬,1966年再次停葬。1981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墓区部分空地被开垦种植农作物。
张老家公墓1956年8月建立,位于原十里庙乡张老家村,占地50亩。1959年停葬。1964年,因临近第三水厂而废置。
小蜀山公墓在小蜀山南麓,1959年建立。为建公墓,市民政局于1985年元月5日,接收肥西县紫蓬山林场山腰至山顶的国有土地291.6亩及林木22万余株。后因山坡陡峭不宜建墓,而另征公路乡风景人民公社山东、南、西三面荒地372.37亩。翌年10月,市财政拨款于山南再征坡地66.4亩将公墓建成。1964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令市民政局将沿山腰路至山顶之地无偿移交驻军某部,某部将接收省卫生部门的坡地移交市民政局以充墓区。1966年,墓区有葬坟720座。“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墓区管理松驰,一部分墓地被垦植。
小蜀山骨灰公墓系由小蜀山公墓改建。1985年8月,殡葬管理部门收回被占的墓区土地,迁出坟柩并植树绿化,修筑道路、停车场、业务办公室及公厕等,于翌年清明节开始办理骨灰入葬。墓穴规格:较大穴面积1.8平方米,石碑高1.4米;中双穴面积1.5平方米,石碑高1.4米;小双穴面积1.4平方米,石碑高1.2米;单中穴面积0.96平方米,石碑高1.1米;单小穴面积O.6平方米,石碑高1米。80年代后期,该公墓设立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骨灰公墓区。至1989年,全墓区已葬骨灰4350穴位。
大蜀山革命公墓详见第四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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