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合肥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
和《合肥市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的命令
合办字〔1953〕第1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为保证本市的粮食供应,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计划供应,统由本府粮食局所属机构经营,所有粮行、粮店,非经本府批准,一律不得自由经营粮食。
第三条根据本市人口分布情况,按三百户至五百户设立一个供应站的原则,全市三个区计设立三十八个供应机构。
第四条计划供应的粮食品种:暂规定为大米(包括糯米)、小麦、面粉、黄豆四种,并根据需要与可能,按照有什么粮吃什么粮的原则,以供应主食粮为主。
第五条工人、私营企业、手工业者及其他市民之食粮供应,应根据不同的消费对象,参照过去的消费情况,本着节约粮食的精神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经群众民主评议,按户计口、按月定量由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审查核定,按户发给购粮证,凭证向粮食公司及其所委托之合作社或代销店,随时整买或零买。
第六条居民中少数习惯吃面户,经民主评议后派出所审查批准,在规定供应数量内予以供应。
第七条私营饭店、面坊、酱园、糖炒、豆腐店及茶食油炸等业所需粮食,暂按过去及现在营业情况按月自报实需数量经民主评议,同业公会汇总,报本府核定。发给购粮证,由粮食公司及其所委托之代销店凭证供应。
第八条居民中如因来客,必须增加粮食或因有老年人(六十岁以上)、病人(经医师证明)、孕妇(指产前产后两月内)、幼儿(七岁以下)等需要吃专用粮者,得临时报请原核定机关批准添购。
第九条本地船民食粮,经船民民主评议按户计口、按月定量,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按户发给购粮证,凭证由粮食公司或合作社供应,船户出发在途时,如所带粮食已吃完,亦得凭证按核定需要量向停港所在地之粮食公司或合作社购买,并由供应单位在其凭证中载明时间数量,但船民所购之口粮不得转售牟利。
第十条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应本节约粮食精神,根据原规定标准按月编制计划并由本府粮食局发给购粮证,凭证向粮食公司购买。
第十一条住院之伤、病员、休养员、保育院之幼儿需用专用粮者,应由各该单位按月造计划报本府粮食局审查核定,发给购粮证,凭证向粮食公司购买。
第十二条凡火车轮船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必须按月编制计划报本府粮食局审查核定,发给购粮证,凭证供应。不得私自购买或转售粮食。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如有余或不足或由于习惯的不同须作粮种间的调剂时,可到粮食公司或合作社卖出或买人,但代销店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十四条乡村农民流人城市,如有临时职业者,可作临时户口登记,已有固定职业者,可办理转移户口手续发给购粮证,如未经登记又无固定职业,由各该派出所妥善动员回乡生产。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市人民政府随时修正或补充之。
合肥市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私营粮商、粮贩、及跨业兼营粮食者,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包括油、粮),其现存之粮食统由市国营粮食部门予以收购,但原专业经营粮食之粮店可由市国营粮食部门委托其为代销店。
第三条所有私营加工厂及营业性的碾坊、磨坊,由市粮食公司委托其加工或给市合法的消费户按国家规定的精度进行加工,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油粮加工亦可)。
第四条凡由市国营粮食部门,委托之粮食代销店,和粮食加工厂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命令。如有掺杂掺假、使潮、降低品质、短秤、抬价等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应受到法律惩处。
第五条饭店、面坊、粉坊、酱园、粮坊、豆腐店及熟食、茶食油炸及其他复制业(如饼干等),统由市国营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不得私自采购或转售,其现存粮已超过正常需要者由市国营粮食部门进行登记准予自行留用。
第六条本市工商户及居民之存粮,如系麦子(包括面粉)可计算保留至第二年四月份之需要量。如系大米(包括稻谷、糯稻、糯米)可计算保留至八月份之需要量,但须向市国营粮食部门申报登记,多余之粮食必须卖给国家。
第七条城郊农民运粮进城出售者,统由市国营粮食公司或合作社按照统购价格予以收购,其他私营粮商,加工厂、碾坊、磨坊及熟食业等,不得自行收购,更不得经营黑市,或直接与农民包购包销及进行物资交换。
第八条统购品种暂规定为大米(包括稻谷、糯稻、糯米)、小麦、面粉、黄豆、花生仁、菜籽六种。
第九条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如有剩余或不足及因消费习惯关系,须作粮种间的调剂时,可到市国营粮食公司、合作社卖出或买入,代销店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十条为切实贯彻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投机、取巧经营黑市、扰乱市场、造谣破坏违犯本办法者,经群众检举证实后得由司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停业没收、罚款、判刑等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市人民政府随时修正或补充之。
市长丁继哲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