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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文风、会风的八条规定
合政〔1985〕138号
为了切实改进各级政府的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促进机关工作面向基层、服务改革,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改进文风、会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坚决贯彻改革的精神,上下之间和部门之间,凡能当面商定或打电话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发文,也不要开会。要做到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二、要层层控制发文。凡是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已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下级政府或部门没有特殊需要再作补充或没有提出更具体贯彻意见的,应立即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狠抓贯彻落实,不要再层层制发文件;杜绝内容雷同或相似的重复发文。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今后除全面工作,重大、紧急问题和市政府要求直接报告的事项,以及对市政府的批评、建议等可直接报送市政府(报五份)外,其他请示工作、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均按业务分工,直接报送给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办理。
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按公文报送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收文处理,不要直接送市政府负责同志,非特殊紧急事宜,不得越级行文。
四、凡以委、办、局名义发文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下列事项,市政府委托各主管部门以部门名义直接办理和行文,但不得与上级文件抵触。并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份。
1、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39号文件规定,今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除属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重大紧急问题和省政府要求直接报告的事项外,其他需向省请示解决的具体问题,均由市主管部门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直接报送省有关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并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
2、市各主管业务部门,收到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凡属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宜,可以直接答复来文单位;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的业务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会签后,联合行文答复;对涉及面广和超越本部门权限的重要事宜,经市政府领导审阅同意后,仍由主办业务部门发文,并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字样。
3、凡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全市性业务会议,不论以什么名义召开,一律由主管部门自行下达开会通知,并注明“经市政府批准”;如确需下发“会议纪要”的,也由主管部门自行发文。
4、市政府领导人在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予印发;重要会议的讲话稿需印发时,必须经讲话的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非正式文件的形式自行印发。
五、要提倡写短文件、开短会。文件要力求短小精悍,控制发文范围。会议要履行批准手续,做好会前准备,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
六、重申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代表会、表彰会、纪念会、庆祝会,由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部门召开百人以上的规模的会议,必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县、区、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必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批准;要求县、区、局副职参加的,必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和陪会。
七、各种会议都要注意简朴、节约,革除繁文缛节。今后,除经市批准的全市性代表会、表彰会、纪念会、庆祝会外,其他会议均不设主席台,不照像、录像,不发纪念品,不招待看戏、看电影,不安排食宿。三县和远郊参加会议的人员,食宿不便自理的,可以适当安排。
除市批准的全市性少数具有纪念意义的庆祝典礼、剪彩活动外,其他各行各业的开业、展销、开工、竣工、开学、结业、校庆、厂庆、店庆以及引进技改项目投产等,均不搞典礼、剪彩活动。经市批准的庆典活动,要注意简朴节约,活动要尽量从简,规模要适当控制。须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事先提出名单,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事活动和对外经济交往中各种必要的礼节性招待,要按上级规定办理,不要随便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客,并注意节俭,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和开支标准。外宾接待,视外国客人身份安排相应的负责人会见或宴请,不随便提高规格。宴请一般外商,由与其洽谈业务的单位或负责人接待、陪客;有一定影响的外商,也可请委、办、局级负责人接待陪客;影响比较大的外商,需要请市政府领导人接待、陪客的,由市政府安排。宴请时,陪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最多不要超过一倍。
对外地或上级来我市的内宾接待工作,接待要热情,但不要搞花架子,开支更要注意节约。要严禁招待本市参加检查、评比、验收团组,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违者,除了由参与者支付费用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要加强财务监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合理开支,要坚决抵制,不予报销,不准摊入成本;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领导都要以身作则,带头厉行节约,坚决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以上规定,望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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