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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管理
1959年,肥东烟厂生产“肥东”、“星月”、“龙泉寺”、“通济桥”“别虞桥”等5种香烟,使用了简易商标,一年后停产。
1972年至1979年,各企业纷纷申请要求商标注册,经工商部门检验全县有16种创名牌产品,大部分是蚊香和卫生香。1979年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有了很大的发展,县工商行政部门着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登记和实行商标注册。1979年至1985年,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龙泉牌”围巾、“黄山牌”双眼煤气灶、“青春牌”白酒、“通济桥牌”酱油,“江淮牌”磷肥、“包河牌”白酒。县工商部门担负指导商标注册人正确使用商标,制止与处理在商标使用上的违法行为。1982年至1985年查处县某公司从南通购进冒牌“月球牌”、“火炬牌”电珠,予以销毁包装,退回原厂。县某食品厂冒用上海产“海狮牌”、“双喜牌”,“新丰牌”;杭州产“宝塔牌”;北京产“丰产牌”、“华封牌”糖果,予以销毁包装纸200多公斤,罚款600元。本县王城乡陈某、肖圩乡魏某冒用肥东食品厂包装纸出售糖果,将其冒用的包装纸全部没收。
二、经济合同管理
1952年,县供销社与县粮食公司首次签订代购合同。同年9月全县在梁园举办的物资交流大会,均以合同形式联系购销。
1956年后,行业之间业务往来逐步扩大,经济往来关系增多,各企业之间不仅有购销、加工合同,同时建筑安装、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等也以合同形式出现。1958年,刮起“共产风”,经济合同全部终止。1963年国民经济经过调整,企业与企业之间普遍实行产、供、销合同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秩序混乱,所订合同名存实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经济合同制,依法签订合同越来越多。北部地区以乡和行政村建立管理网点,南部地区以企业建立管理网点。1984年县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举办经济合同讲座5期,培训170人;出墙报专栏50期,咨询服务446人(次)。1981年至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1695份,金额2886.3万元,鉴定合同206份,金额1146万元,计收鉴证费2506.8元。撤销合同4份,金额122.6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分,金额6.88万元。
肥东县1981~1985年经济合同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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