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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库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负责受理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及财政机关填发的支拨凭证,办理库款汇解等事项。1951年6月14日,政务院颁布《关于财政收支系统划分后各级中央金库兼理地方金库事宜的决定》,从此人民银行代理国家金库和地方金库。1950年至1985年,县人民银行共代理国库收入28272万元。
二、债券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政府在肥西境内发行过3种公债:即1937年发行“救国公债”,1940年发行“战时公债”,1942年和1943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
1949年以后,县人民银行代理国家发行过4种债券:
1950年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3800份,面额为一份、十份、一百份、五百份4种,年息5厘,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1次,5年还清。肥西平均每份约折合30市斤大米,合2.82元,总计6.7万元。
1954年至1968年,连续5年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76.99万元,年息4厘,除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偿还外,其余均分10年偿还。5年发行的公债依次分别为21.66万元,22.76万元、35.02万元、43.71万元、53.84万元。
1959至1961年,连续3年代理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75.45万元。该公债自发行年度的11月31日起计息,年利率1分,分5年还清。第1次偿还10%,以后每年递增5%。3年发行公债依次分别为28.02万元、30.28万元、17.15万元。
1981年至1985年,连续5年代理发行“国库券”580.21万元。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乡村,也可适当认购,个人自愿认购。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分5年偿还。1982年发行的国库券,个人认购的部分增加。单位购买的年息4厘,个人购买的年息8厘。偿还的办法与1981年同。5年发行的国库券依次分别为23.75万元、108.3万元,132.92万元、130.37万元、184.87万元。
三、侨汇
侨汇统由人民银行(1984年起改为工商银行)办理。1962年汇入20笔,金额0.09万元。1981年以后,汇款逐年上升,至1985年共汇入19.7万元,是前10年汇入的2.4倍。其中1985年汇入79笔,共4.58万元。侨汇转存和侨汇用于建房,均有优惠规定。
四、金银收兑
建国初期,金银收兑实行“低价冻结”。后来随着形势的改变,价格开始调高。到1985年,黄金牌价由建国初期的每克3.04元,调到13.01元;银圆每枚由1元调到5元;白银每克由0.04元调到0.20元。但是,同国际市场价格相比仍然悬殊很大,走私现象时有发生。本县收兑情况见下表。
肥西县主要年份金银收兑情况表
表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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