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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
本县从1950年起,逐步发展和兴办了一批国营工业和集体厂、社,工人队伍不断壮大。1957年起,建立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各工厂、企业均相继建立安全责任制,生产小组确定安全员,工会小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生损害人身安全的责任事故,追究领导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975年从工业、商业、粮食、手管、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抽调25名干部,编成四个组分别对全县八个区和两个镇的工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实际察看了148个单位。在生产管理上,主要是查组织、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事故隐患,查1971年以来所发生的重大事故,现有锅炉、受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用电、防尘防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中,凡发现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不健全的,均及时帮助制订防范措施。1978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后,全县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检查,实地查看了112个单位,其中防范较好的有21个单位,一般的有72个单位,较差的有19个单位。共发现火险和其他事故隐患32例,都一一督促改进。1980年5月起,县确定以每年的5月为“安全大检查”月,直至1985年均未间断。所采取的措施是:①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981年至1984年统计,先后开过1143次宣传动员会,编写简报22期,出黑板报958期,写标语近1.2万条,出动宣传车18辆(次),进行宣传。②举办各类学习班244期,受训21000多人,内容是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和防范措施方面的技术性问题。③加强安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各项生产责任制。
二、劳保措施
劳动保护用品建国初期,县办企业以手工业为主,单位一般仅发高温和防寒的用品。随着工厂、企业的兴办,人员增多,机械设备普遍推广使用,保护工人的劳动操作安全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于50年代中期,认真贯彻《劳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1959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县以上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对有些工种的劳保用品发放作了具体规定。如以1962年12月份为例,全县即分配工作服用布1461米,劳保用鞋1737双,手套2144付,毛巾238条。以后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保健食品县人民委员会于1964年规定对县农机厂、印刷厂、化肥厂、爱国社、五金社、水上运输社、县医院、三河医院、防疫站等单位的106人,每人每月由本单位免费供应猪肉2.5市斤,鸡蛋1市斤,香油半斤,糖1市斤。从1966年起,保健待遇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掌握审批,劳动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进入80年代,改为按月发给保健费,由本人自行支配。
防暑药物每年夏季酷暑阶段,工厂、企业一般都发给职工十滴水、甘草、菊花水、清凉片、仁丹等药物;有的还发绿豆和白糖以减轻暑热对人身的侵袭,防止职工在操作工作中中暑。
尘毒治理县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即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防止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各单位按规定内容制订防范措施。1973年,又贯彻了国家计委《关于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县安全委员会于1979年10月15日至11月3日,以18天时间,对上派、三河等地的19个工厂、企业劳动卫生状况作了检查,对其中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作业的121名职工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有轻度贫血、肝功能异常、碱脂酶活力小于50%以下等情况48人,并且查明有些单位没有防尘、防毒设施、尘毒浓度高等,查后均及时提出建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锅炉管理
60年代前,本县锅炉很少,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只是要求有锅炉的单位经常进行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1978年县安全委员会建立后,即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管理项目之一。1979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15台锅炉进行了检查,查出一些问题,如管理不严,无规章制度,缺少附件和带“病”运行,多数锅炉没有严格的水处理,以致锅炉结垢严重等。对此,县劳动局以肥劳字(79)第349号通知进行详细通报,要求有锅炉的单位认真研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1980年,县召开了锅炉工作会议,提出要求:认真执行“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凡需改造或安装锅炉,要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请专业单位派人进行;各单位领导要把锅炉管理列入重要议程之一,一年至少要抓4次,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1985年又规定:各单位购买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由已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由非定点厂制造,应报市劳动局同意。1985年底,全县共有大小锅炉32台,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部门培训的司炉工42名。
四、事故处理
县安全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严格的要求,凡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进行抢救和医护,同时要认真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其中重大伤亡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981年3月9日,三河仪表厂乙炔桶发生爆炸,将三河建筑队临时工孔某当场炸死。经查该仪表厂电焊工是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982年3月2日,巢县散兵公社散兵大队石灰厂承包肥西化肥厂石灰窑生产时,因二氧化磷气体窒息两人死亡,除作善后处理外,责令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厂长在全厂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讨;1985年12月26日,县建筑公司二工区临时工倪某(女)被升架的小斗车夹住吊起,后指头脱离勾环,从3楼坠地死亡,也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对发生工伤及死亡事故的善后工作,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按有关条文处理;未实行劳保条例的,按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务使本人或家属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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