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政策规定
1965年11月,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始展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作停顿,致生育呈无政府状态,人口猛增。据1969年对岗集、庄墓两公社五个生产队抽样调查,出生率高达78.9%。1970年县计生委恢复工作,县直各单位及各公社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求广大群众做到晚婚、稀胎、少育。1977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成立,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县计划生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1979年,全县6区、3镇、40个公社配齐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县把《公开信》和新婚姻法结合起来宣传,在全县范围掀起一个宣传计划生育的热潮。并根据中央提出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把人口增长速度降下来”、“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战略思想,1981年县作出“提倡一胎,限制二胎,杜绝三胎”的规定,广泛推行“农业生产、计划生育双保合同制”,列入农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做到两项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合同一次签订,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年终奖罚兑现。1982年以后,县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降低多胎率,提高一胎率,缩小后进面。实行生育一胎,一律上环;生育二胎,一律结扎;有些因躲避结扎而怀第三胎者,一律人工流产或引产,并令其结扎。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奖励为主”的工作方法,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正常化、经常化的轨道。全县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由早育、密育、多育转变为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奖惩,县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1983年规定的奖惩办法摘要如下:
奖励
(一)独生子女享受“七优先”(即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镇安排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在城镇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双职工的,由各自单位各承担50%,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农村可从社队企业提成收入和超胎罚款中适当发给保健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的,母亲在产假期间领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男方20天照顾假,并凭独生子女证每年供应煤炭300公斤。
(四)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14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批准退休时,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
(五)在农村大力支持独生子女户先富起来,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支持办好敬老院、幼儿园。
处罚
(一)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2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0%征收社会抚育费7年;生育3胎的,按夫妻双方月工资的15%征收社会抚育费14年。计划外生育2胎或3胎的,夫妻双方各免调一次工资,3年内不许发奖金(发明奖、超产奖例外),不评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不晋升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除应参照(一)款精神办理外,对农民超计划生育,新生儿不给承包土地;对出外逃避不回坚持无计划生育的农民,视其胎次分别予以从重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从严处理。凡有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单位和地区,无论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如何,都不得评为先进。
(四)女干部、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分娩、产褥的医疗费、住院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夫妻双方因超计划生育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律不救济。
(五)为了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母亲,对于溺杀女婴和虐待女婴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二、晚婚
县境内人民素有早婚习惯,解放前,一般在16~17岁就结婚。解放后,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改变。1965年国家第一次提出“大力提倡晚婚”的号召。1969年,县开始向广大群众宣传晚婚的好处。1975年,县对男女青年晚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1979年以后,县把晚婚作为计划生育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男女青年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并规定凡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优先安排生育计划,收到了较好的效果。1985年,全县晚婚人数为2198人,晚婚率79.41%。
1979—1985年长丰县女性晚婚情况统计表

三、节育
县政府从60年代开始,即向全县人民宣传节育,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放环、人工流产、服避孕药、用避孕工具等节育方法,但收获甚微,1971年在有条件的区、公社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采取简化门诊手续的办法,鼓励施行节育手术(主要是放环)。1972年8月县卫生部门组织一支手术队长期深入基层,先后在罗集、下塘、朱巷、孙庙等地开展节育手术,培训技术骨干。1973年4月,市、县卫生部门组织13支手术队,深入农村开展四项手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至1975年四项手术在全县普遍开展。
1979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组,对手术后并发症进行鉴定、治疗,使节育手术转入经常化。在节育方法上,坚持以避孕为主,人工流产、引产和绝育为辅,至1985年节育率为87.68%;人口出生率由1965年的42.40‰降到8.06‰,自然增长率由1965年的36.32‰下降到4.27‰。
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几年来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塘镇松林村连续三年无多胎生育。柘塘乡1984年多胎生育率在7%以下,1985年均被评为先进集体,受到国家计生委的表彰。同时受到表彰的还有县水泥厂和夏店乡女社员徐兴云。
1979—1985年长丰县节育情况统计表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