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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于1965年下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9件24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7件,内部违法乱纪1件,申诉案1件。1978年设立刑事检察科,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办理刑事案件。在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1980年至1983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案件468件803人,依法批准逮捕735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共440件770人,依法起诉了637人,出庭支持公诉259次,发表公诉词252篇。1984年,经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38人,不予起诉8人,免予起诉47人,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查26件,出庭支持公诉124次。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抗诉书的形式提请纠正。1985年,对公安机关没有报捕,经审查依法决定逮捕8人,没有提请起诉的,经审查决定予以起诉9人。检察院在行使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同时,也接受有关部门的相互制约。1980年以来,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不批准逮捕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认真复议、复核后,重新批捕、起诉2人,从法院撤回起诉案件2件。
检察院重建后,针对经济案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特点,确定1名副检察长分管经济检察工作,不断充实办案力量,主动出击,深挖经济犯罪。1980年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6件95人。经审查立案侦查的40件42人,逮捕人犯28人,起诉15件16人,免诉15件1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94051.91元。1984年发现农行岗集服务组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共贪污1.3万余元。检察院立即派员侦查,罪证确凿,决定予以逮捕、起诉,并追回赃款,由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4年。此外,检察院通过办理经济案件,还帮助发案单位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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