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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民国19年(1930年),淮南煤矿局开办之初,因占用民田造成纠纷,九龙岗周姓居民阻止矿井施工,煤矿当局调来军警“弹压”,枪杀为首者周维寅。之后,煤矿局始建矿区警务组织,是为淮南矿区最早的警察。民国25年淮南铁路通车,正式组建淮南矿路警务段。民国27~34年,淮南矿区沦陷,期间,日伪军警横行无忌,淮南矿区人民饱受磨难。抗日战争胜利后,淮南矿路警务段恢复,并改称警务处,后改称警察总所,担负淮南矿区以及淮南铁路沿线的警卫和治安。民国35年,淮南矿路警察总所隶属国民政府内务部警察总署。除矿路警察总所外,民国期间,怀远县还在田家庵驻有警力。1949年1月18日,淮南矿路警察总所起义,淮南矿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淮南矿区警备司令部建立,组建人民公安机构,矿路警察总所编为人民公安序列。解放初期,由于淮南矿区复杂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一些潜伏下来的敌特以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目的,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的破坏活动。同时,一些土匪、恶霸对人民政权充满敌意,与潜伏敌特相勾结,肆意妄为、横行不法,杀害党的干部和无辜平民。为了稳定治安大局,人民公安干警在人民解放军的配合下,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剿匪反霸斗争,初步稳定了矿区的局势。在剿匪反霸的同时,也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彻底瓦解了反人民势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至1952年初,全市政治局势得以稳定。
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50年、1952年建立,完善了公安司法体系。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干部队伍得到锻炼、执法能力、业务素质迅速提高,在“三反”、“五反”,打击刑事犯罪以及肃反斗争中,公安、检察、法院密切配合,打击、震慑了犯罪,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全市社会秩序安定,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正常化轨道。公安机关担负案件的侦办,检察机关公诉、法院机关审判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同时,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监理也全面展开,公安司法干部队伍得到发展,成为保障社会安定、保障经济建设秩序的坚强后盾。
“大跃进”期间,由于片面追求办效率,酿成了错杀崔化钦的冤案,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受到造反组织冲击而瘫痪。1967年全市出现大范围“武斗”,社会治安一度十分混乱,破案率急剧下降,至1968年方告平静。1974年,以李庆云、袁炳礼等人为首,在全市掀起了新一轮武斗和打、砸、抢活动。4月29日、30日,袁炳礼等人冲击市公安局、市人民委员会,抢走、烧毁大批文件、档案,制造了震动一时的“四二九”、“四三○”事件。
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失控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了长时间的消极影响,使淮南市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市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密切协作,开展了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从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共组织了三次战役,打击犯罪分子9000余名。通过严打,社会治安状况得以好转,社会秩序渐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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