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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查镇反运动的案件
1956年8月,市公、检、法三部门共抽调18名办案人员,对“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的重点是以错捕、错判和清理在押犯为主。从复查的166件已决犯情况看,原判正确的占80.4%;事实不清的占13%;畸轻畸重的占2.4%;错判的占4.2%。
二、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
1962年5~11月,市区两级法院共抽调8名干部,组织专门班子,对1958~1961年期间全市判决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占24%。主要的问题是,扩大了打击面,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60年发生的错案最多,1958年次之。在已复查的1960年所判案件中,有问题的案件占复查总数的39.3%。其中冤案占3.17%;错判案件占14.28%;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应判罪占35.44%;错管制的占8.99%;管制不当占3.7%。
这一时期所发生的错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有些群众因生活所迫,偷青吃青,宰食牲畜,被当作盗窃和破坏农业生产论罪科刑;也有的把反映农村饿、病、逃荒、非正常死亡现象和对缺粮不满而发牢骚,当做攻击“三面红旗”、造谣破坏予以判刑。其次,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把有的职工因生产上发生的差错,当做有意犯罪;把责任事故,当做破坏事件。再次,把有一般历史罪恶,解放后作过结论的人又重新捕判。对上述查出来的问题和错案,绝大部分都作了甄别平反和妥善处理。
三、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1973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后,即抽调专人负责处理“文化大革命”中的申诉案件复查工作。1977年随着刑事申诉案件日渐增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复查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有错必纠的方针,对“文化大革命”前后判处的3919件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和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1983~1988年间,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落实政策案件、三年“严打”案件等,共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及历史老案2010件,其中改判1052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52.3%。1986、1987两年,重点复查了以统战对象为重点的案件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案件、“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性案件。共翻阅法院、公安卷宗材料8074件,查阅申诉信件5000多封,查出属于五类统战对象案件102件,除已作无罪处理和已复查改正的外,列为此次复查57件,其中起义投诚44件,高级知识分子6件,侨属5件,宗教界人士2件。通过复查,改判了50件(宣告无罪42件,不追究刑事责任8件)。1987年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案件20件,“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性案件分别为228件和312件,共计560件,通过复查,维持原判的304件,占54.30%;改判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34件,占41.20%;作其它处理的22件,占3.90%。
1988年底,市区两级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监督庭,此后案件的申诉复查以及审判监督得以加强,使人民法院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成为日常审判工作的一部分,各类案件的申诉、复查都依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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