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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成立淮南市复员委员会,1952年1月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后,志愿兵退役基本结束,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此后,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均由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临时机构办理,安置任务结束即行撤销。1976年成立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4年,复员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转业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兼任,成员有劳动、人事、武装、公安、民政、粮食等部门的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同时各区民政局(科)设有相应的安置机构,其任务是接收部队复员退伍人员回归,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工作的安置和生活上的困难,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发挥他们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志愿兵安置
1950年,复员军人6名,其中2人在市镇做工,4人回郊区参加农业生产,市复员委员会帮助回乡者解决了房屋、土地、农具。1952年复员志愿兵大量增加,全市接收志愿兵121人,安置在城镇22人(其中国营企事业单位13人,临时工6人,培训学习1人,经商1人,副业生产1人),其余99人介绍回乡,解决土地90.4公顷,房屋127间半,犁16张,锄26把,大车1辆,牲畜13头。由于淮南是煤炭工业基地,复员军人大都要求到厂矿工作,邻县复员军人也转来淮南,安置工作压力很大。1955年曾发生集体请愿及包围户籍室,殴打公安人员的事件。1957年上半年,省民政厅将流入淮南市的复员军人200多人调往繁昌铁矿,解决了安置困难。1950~1958年全市共接收复员军人5434人,1959~1972年,无志愿兵安置任务。从1973年3月起,我国实行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因此1980年开始,又有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部门根据其技术特长,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义务兵安置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是年5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淮南市安置了大量城乡退伍军人。
部分年份接收退伍军人安置情况表

〔农村安置〕从农村入伍,退伍时家庭人口仍在农村的义务兵,由安置部门介绍到农村公社,由公社再具体安排落实,少数由于参军后家庭人口变化,直系亲属迁到城市,在城市作照顾安排。1969年,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把应回农村的大批退伍军人安排到城市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仍然坚持安置原则,对回到农村的退伍军人,在生活、生产上给予适当照顾。
1976~1977年,从农村选招有技术特长的汽车驾驶员、报务员、炊事员等158名退伍军人,安排到城市工作。1979年为照顾一部分农村退伍军人因与城市女职工结婚后长期分居,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具体困难,从劳动局集体招工指标中解决了40名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1979~1985年优先安排了大批农村退伍军人到乡(村)办企业工作。其中1981年回农村704人,安排到社队企业93人,担任教师、医务人员34人,担任拖拉机驾驶员18人,选进社、队领导班子95人。1981年后,对服役期间结婚,配偶在城镇工作,本人军龄在8年以上的农村退伍兵,均照顾安排到配偶所在城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自1984年10月1日《兵役法》实施之日起,对家居农村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1985年,八公山、田家庵区将当年回乡的31名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到乡、村办企业,谢家集、大通区安排了50%、潘集区安排了20%到乡、村企业。
1986年6月,成立市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办公室,设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乡镇相继设立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站,由民政干部负责。主要是疏通渠道,提供信息,为推荐、介绍、组织两用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1987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使用率达到88.4%,谢家集区实行了征兵、安置、共育、优待四位一体。
1989年征兵期间,全市各乡镇同部队签定了共育合同。1990年,淮河以南4个区两用人才使用率达95%以上,潘集区达80%以上。有的安排到乡村企业。
〔城镇安置〕1958年,对从城市机关、厂矿、学校入伍的退伍军人,不论其家居城市或农村,原则上都留城市统一安排。1960~1962年,城镇压缩人口,各单位精简职工,加之退伍义务兵逐步递增,在统一安置城市闲散劳动力时,优先安排退伍军人。1963年秋季以后,对家居城市的退伍兵,大多数人安置在国营农场、牧场、林场、渔场中劳动,对家居农村而从城市应征入伍的退伍兵,动员他们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9~1979年,由市计委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向用人单位下达安置指标。1980年,对回城镇的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1983年,以其父母所在单位归口包干安置。1985年,对参战、立功、致残的退伍军人,实行时间、单位、工种三优先,分配时充分照顾个人的志愿和专长,单位在定岗时尽量按骨干安排使用。
1986年,根据伤残战士多、立功人员多、志愿兵多、农村战士符合城市安排人数多的特点,采取优先安置参战英雄、优先安排伤残战士、优先安排立功人员的措施,把“区别安置”的原则具体化。是年共接收退伍军人1133人,其中参战146人。
1987年接收安置1160名退伍军人,2个月内安置完毕,是全省分配速度最快,执行政策较好的市。
1989年注意改进安置办法,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安置政策及有关事项公开,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公开。是年,全市共接收退伍军人892人。
1990年接收秋季退伍军人904人,其中属于城镇安置的618人,立三等功的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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